我国财产保险所得税税收政策研究
2015-03-21宗志娟
宗志娟
(阜阳师范学院 信息工程学院,安徽 阜阳 236041)
1 引言
财产保险,是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税收制度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方面,其自身的优化对保险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旧税制在时间上暴露出很大的局限性,旧有的税收政策已经不能适应财产保险业的发展,税制改革迫在眉睫.在此着重探讨我国财产保险的所得税的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并给出合理的政策建议.
2 我国财产保险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2008年我国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税率为25%,但实际上我国财产保险业所得税税负还是比较重,其税制本身也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税收征管和分享体制不均衡
我国保险企业所得税通常实行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并受当地税务机关管理检查的模式.这种管辖体制使得税务部门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过程中,征收和管理极差分离.使得地方税务机关并不重视税收征管,造成税收管理的疏忽,地方税务机关玩忽职守、对税源监督不利从而造成税款流失的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地方政府不再分享外资保险公司所得税,保险企业所得税集中上缴中央国库,地方政府没有税收分享,其利益减少,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其对保险企业经济发展的关注,不利于保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长期发展.
2.2 成本不能完全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费用、工资薪金和各项支出时,险企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税前不能完全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
佣金就是保险公司支付给保险营销员的一部分成本.包括展业成本和营销员劳务报酬.展业成本不作为公司税前列支的项目,由营销员承担.营销员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展业成本并未从应税成本中扣除.
2.3 准备金计提的相关规定不完善
一般财产保险承保期限为一年,其收取保费的时间并不一定和会计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规定的第一天是一样的,其取得保费的时间可以是一年中的任何一天,所以财产保险计算的年度就是收取保费的这一天到次年对应的一天.所以保险计提的数额、时间和归属,都将影响财产险公司当期的盈利.收取保费时间和税款核算年度的不一样,也给财产险公司税前列支准备金造成一定的麻烦,年度会计结账时,保费收入已经全部被确认,但实际上还有一些保险责任未到期,所以税法上允许财产保险公司提取一定的准备金.
当前我国关于准备金的税前列支还有很多不足,主要体现在:
2.3.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扣除问题
财产险企业经营的性质区别于一般企业,它是属于负债经营,业务收入在先,成本支出在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是财产险公司发生的实际成本,也不是其利润的一部分,而是未赚保费的部分,因而在征税时应以已赚保费(已赚保费=保费收入-分出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税基,而不是以实际保费为税基来计征所得税.
2.3.2 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的扣除问题
税法上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计提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容易造成财产险公司低估准备金而使公司利润虚高,使得公司超额纳税,加重公司负担.
同时税法对IBNR的计提也存在不合理之处,首先,以实际赔款支出为税基有失妥当.在实践中,财产险公司为了追求短期利润,通常在一年最后一个季度以人为压案或异常延迟立案的手段少记赔付支出,造成IBNR税基较少.其次,8%的计提比例显然偏低.根据2007年各家财产险公司财务报表计算,未决赔款准款准备金占赔款支出的比例非常高,几乎达60%以上,甚至有些数倍于赔款支出,8%的IBNR的提取比例根本不能满足保险公司准备金计提的需要,所以需要改进.
2.3.3 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在税法上存在漏洞
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为已经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而提取的准备金.补提保费不足准备金是为了更加合理的确定财产险公司的实际利润,并更加有效的填补了未来的风险损失.
这两种准备金在税法上存在漏洞,税法没有确定这两种准备金在税前是否应该扣除问题.在国内有两种观点:第一,不允许税前扣除.本着税法优先原则,一切以税法规定为主,税法上并未规定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应该是税前扣除,所以主张不能税前扣除.第二,可以税前扣除.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是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组成部分,符合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所以这两种应当税前扣除.因此,由于税法上规定的偏差和漏洞,造成不同财产险公司对同一问题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使得财产险公司在以后纳税年度可能会遭遇到税务风险,不利于财产险公司的长远发展.
2.3.4 巨灾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不合理
巨灾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很低,甚至有些险种还不能提取巨灾准备金,对巨灾保险缺乏税收优惠.我国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尤其是近几年来,08年的汶川地震、09年玉树地震以及几乎每年都发生的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雪灾等给我国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2010年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达达到5340亿元,保险索赔款额仅约为150亿美元,保险赔款率非常之低.
3 我国财产保险所得税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3.1 根本原因
政府职能问题,政府间财权事权关系不稳定.我国政府间财权和事权一致存在相分离的问题,中央政府掌握大部分财权,而大部分事权却集中在地方政府,税收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并未明确界定政府间事权和财权的划分,因此中央政府掌握了税收的财权,而地方政府只享受税收征管权,没有利益共享,这就造成了财产险税收征管和分享机制的不平衡.
3.2 直接原因
第一,财产险公司手续费支出和佣金支出的特殊性是造成财产险税前成本费用不能完全扣除的主要原因,在财产险业中,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占了很大的比重,佣金支出是按点提,跟业务提成很相似,不同险种提取的比例不同,有4%、8%、16%不等,所以财产险业的佣金支出是比较高的,因此规定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税前只是按一定的比例扣除.
第二,准备金计提的问题.不同的扣除方法计算出的准备金的计提金额是不同的;准备金计提的时间与会计、税法上确定的时间的不同,使得最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也是不同的.
4 对我国财产保险所得税改革的政策研究
4.1 严格税收征管
对于因为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对称所导致的税收征管和分享不均衡的问题,要求明确政府间税收收入权,保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相统一,一方面,适当的增加地方政府财产险征税权,规范政府间税收收入分配;另一方面,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政府间的财力转移,实现政府间财产险税收利益均等化.
4.2 调整成本扣除标准
佣金包括展业成本和营销员劳务报酬,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佣金成本税前只能扣除一定的比例,主要是因为保险营销员的佣金很高,但是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能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是不合理的,保险营销员是保险公司开展新业务的主要成员,现实情况下,展业成本是要保险营销员自己承担的,这一方面加重了营销员的负担,另一方面又挫伤营销员的积极性,即不利于财产险公司拓展新业务,又不利于财险业的长期发展,所以在此建议将展业成本纳入公司的营业成本,作为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4.3 充分列支准备金
现行的税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提取各类准备金,并允许税前扣除,巨灾风险责任准备金一般在税后利润提取.
4.3.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
首先,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以已赚保费为税基,合理确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应税范围.其次,关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财产险公司可以采用1/24法或1/365法,我们在提取在提取准备金前先比较在这两种方法下的提取准备金的大小,取大者,因为提取的准备金越多,其税前扣除就越大,缴纳的所得税就越小.
4.3.2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
建议税法允许按精算方法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税前据实扣除,这样我们才能根据科学有效的方法提取出与财产险公司实际需要相符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数额,避免财产险公司超额纳税.
4.3.3 完善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
根据理赔费用准备进和保费不足准备金税法上存在的问题,建议尽快明确和完善税法上关于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规范财产险公司的管理经营.
4.3.4 给予巨灾风险责任准备金一定的税收优惠
建议允许保险公司在税前利润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巨灾风险责任准备金,并对承保巨灾保险的险种免征税收,如地震险、洪水险.这样一方面分担了财政负担,一方面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减轻财产险公司承担风险的损失,并鼓励更过的保险公司参与到巨灾险的承保中,这是一项有利于国计民生,并体现综合国力的措施.
4.3.5 根据赔付情况提取准备金
目前我国财产险公司赔付率还是比较高的,赔款支出随着保费收入的增加也在逐年增长,针对这一情况,税法有必要根据保险公司赔付的实际情况,将准备金的提取调整在赔付率比较高的年度,以满足保险公司发展的需要.
4.4 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和预防性支出
在充分列支准备金的基础上,提高保险保障基金和预防性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提升财产险公司预防风险事故的能力,保证其长期健康有序发展.对财产险的一些符合政策支持、非营利性的险种的保险保障基金不计入公司总所得纳税,如火险、洪水险、抵押保证保险等.
〔1〕[美]所罗门.许布纳,小肯尼迪.布莱克.财产与责任保险(第四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中国注册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3〕李琴英.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收政策研究[M].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
〔4〕冯翠明.财产保险增值税的理赔处理探讨[J].中国保险,2009(05).
〔5〕林贤元.财产保险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J].税收征纳,2010(12).
〔6〕林贤元.财产保险公司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思考[J].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08).
〔7〕胡凤中.我国保险业税收制度现存问题及改革思考[D].吉林大学,2009.
〔8〕李金华.我国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分析[J].当代经济管理,2008(09).
〔9〕中国保险网:http://www.china-insurance.com.
〔10〕中国知网:http://edu.cnki.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