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列宁的党法关系理论及其现实启示

2015-03-20李银娥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200092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苏维埃列宁依法治国

李银娥(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200092)

列宁的党法关系理论及其现实启示

李银娥
(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200092)

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党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第一个获得执政地位的无产阶级政党,在主持俄共(布)执政的7年中,他不仅深刻阐述了无产阶级党法关系对无产阶级政党生存发展,以及对执政地位巩固的重要性,而且对执政条件下党法关系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探索,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正确处理党法关系的理论,包括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不能以党的组织代替国家机构、党要依法办事、规范权力监督等。

列宁;无产阶级政党;党的领导;党法关系

列宁对于无产阶级政党与法的关系问题,进行了艰辛的探索,形成了许多精辟的思想,也推出了许多治国理政的举措。目前在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大背景下,对列宁关于无产阶级政党与法的关系思想和举措进行重新梳理与研究,对于我们在“四个全面”的新形势下,如何在党的领导下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立法和司法机关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列宁在具体分析苏俄时期人民群众的文化水平后,得出结论认为苏维埃虽是人民群众管理国家的机关,但实际却是通过俄共(布)来实行管理的,同无产阶级专政直接相关的法律机关更是如此,因此,必须始终坚持俄共(布)对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领导。列宁在不懈的探索中初步明确了政党领导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第一,把人民的利益确定为最高的立法原则。普列汉诺夫率先提出“人民的利益是最高法律”这一基本民主原则[1]。列宁非常认同这一观点,并将之贯彻在土地法的颁布过程中。针对当时许多地方农民代表主张实行土地社会化,与俄共(布)主张的土地国有化有很大分歧,列宁指出,不能因为土地社会化是社会革命党人提出的方案就去否定它,关键是这种要求代表了全俄绝大多数农民的意志。列宁始终认为,无产阶级政党是以人民的利益为最高的宗旨,所以立法工作要尊重人民群众的利益与意愿,不能超出他们的认识发展程度,当俄共(布)的纲领或主张与人民群众的意愿不符时,一定要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诉求放在首位考虑,而不能教条地遵照俄共(布)的纲领。

第二,立法机关要将俄共(布)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不能以党的政策代替法律。列宁认为党组织的政策决议应当通过相应的苏维埃机关来落实,在实施新经济政策时,他还专门就实物税代替余粮收集制问题,分析了如何使党的政策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以排除偏离政策的可能性,他指出先由俄共(布)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决议草案,然后提交给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具体研究,最后再进入立法程序,提交给立法机关。通过这样的程序,使俄共(布)的主张通过立法行为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整个共和国都必须遵守的法令。

第三,俄共(布)领导和监督国家司法机关,并为其制定基本准则。列宁曾论及“双重”领导与法制问题,提出在中央机关找人行使中央检察权,他们只同中央组织局、政治局和监察委员会保持直接联系并受他们的密切监督,以此反对地方和个人的影响。对于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不得在任何苏维埃国家机关兼任职务,只向党的代表大会负责[2],列宁设想通过这样的机构设置,使全共和国统一实行法制,从而抵制地方和其他一切官僚主义。

二、不能以党组织代替国家司法机关

1919年在党的“八大”上,列宁强调党组织不能代替苏维埃,党只能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领导并通过相应的苏维埃机关来贯彻党的政策和决议,而不能直接履行苏维埃机关的职能,因为苏维埃是高于执政党的,它建立在人民的共同利益之上,不能基于执政党的决议而成立。

随着国内战争的爆发,新生的苏维埃政权迫于当时国内外严峻的形势,提出由俄共(布)作为执政党来管理国家,从而形成了党中央拥有广泛权力的局面。在这种体制下,苏维埃共和国的任何国家机关都听从于俄共(布)党中央的指示,任何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都必须由俄共(布)处理,司法机关也不例外。随着新经济政策在全国范围的施行,经济建设成为全党和全国的中心工作,战时高度集权的一元化绝对领导体制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俄共(布)中央政治局开始反思“以党代政”的错误做法。

列宁始终强调要明确划分党组织的职能和苏维埃的职能,因为党的任务是对国家机关工作进行总的领导和政治领导,而不是频繁、琐碎的细节干预,唯有如此,才能提高苏维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工作热情。1922年3月,列宁在参加俄共(布)十一大上,要求明确党和苏维埃的分工和各自的权责界限,党应当把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还给人民苏维埃、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只对其实行政治领导而不发布具体命令。

三、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其一,执政党要带头守法,党员干部违法要从重处罚。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执政党更不得例外。因此,列宁在1921年11月政治局讨论《关于党的机关与司法侦查机关的相互关系的通告》时还提出“加重对共产党员的判罪”这一从严治党的重要原则,要求对犯罪的“共产党员的惩办应比对非党人员加倍严厉”[3]。这一司法原则符合权力与义务相统一的法律原则,因为执政党掌握着很大的权力,也相应地要承担更重的义务,促使共产党员更加严格地自我要求。

其二,执政党必须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是确认人民民主制度,体现和反映人民意志的根本性法律,在国家治理和人民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十月革命之后,在俄共(布)的领导和提议下,苏维埃第五次代表大会制定了《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苏维埃第六次非常代表大会还通过了《关于严格遵守法律》的专门决议,要求所有苏维埃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和苏维埃共和国的全体公民,都必须尊重宪法和法律,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不越权、不失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其三,必须依法监督公共权力的运作。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为了确保执政党掌握的公共权力用来保障人民的利益,列宁吸收了民主与法治的理论精华,创造性地提出了符合俄国国情的权力监督体系——以人民的权利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苏维埃政权逐步建立起各种形式的国家监督机关,从而使权力监督法制化、民主化。一方面,强调监督活动关键在于党内监督,必须不断完善党内自我监督机制。十月革命后,俄共(布)“九大”决定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与党委会平行地行使职权,他们有权参加政治局会议,有权对政治局的决定和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质询,总书记和其他中央委员都不得妨碍他们行使职权[4]。另一方面,强调监督活动要充分调动人民监督的积极性,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群众的授予,广大群众自觉地进行权力监督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力量源泉。人民监督的主要形式包括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工会组织实行的监督和信访渠道实行的监督三种。党内监督和人民监督都必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法律监督是权力监督机制的关键环节,确保监督活动的合法有效性。

四、结束语

列宁关于党法关系的理论,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和社会主义国家独特的价值要求,成为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极其宝贵的社会主义法治文明成果。它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理论的继承与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与法关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四个全面”背景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重大现实指导意义。

第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按照马克思主义党建原则建立,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我们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发挥中国共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从制度上和行动上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第二,正确领会党的领导的内涵,依法执政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时期党法关系的基本要求。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中国共产党在政党与法的关系上不断探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应当把党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与党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统一起来。依法执政对中国共产党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完善党内法规制定原则,设定比普通法律更为严苛的党内规范,运用党内法规从严治党,促使党员干部不得违法违规行使权力;二是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共产党人在规范党法关系时要注重以满足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为出发点和归宿点,尊重法律,就是尊重最大多数人的意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尊重宪法和法律,依法办事;三是要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工作机制。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衡量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三,加强权力制约,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是规范党法关系的应有之义。司法权是居中裁判权,法官承担着解决矛盾、定纷止争的重要职责,因此必须确保居中裁判的法官面对纷繁复杂的案情和利益冲突的各方当事人时,能够在意志独立的状态下依据法律和职业良知,作出公正的判决。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有一些党政领导干部以各种方式干预案件审理,损害了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推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具体举措,着手进行领导干部插手个案处理、干预司法审判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设计[5]。

[1]列宁.列宁全集(第31卷)[M].人民出版社,1985: 189.

[2]列宁.列宁全集(第43卷)[M].人民出版社,1987: 196.

[3]列宁.列宁全集(第42卷)[M].人民出版社,1987: 426.

[4]列宁.列宁全集(第43卷)[M].人民出版社,1987: 377.

[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

[编校:龚添妙]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y and Law Theory of Lenin and its Enlightenment

LIYin’e
(Marxism School of Tongji University,Shanghai 200092)

The Bolshevik led by Lenin is the first political party of the proletariatwho

the ruling status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st movement.During the seven years of presiding over the Russian Communist Party(Bolshevik),Lenin profoundly expounded the importance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roletarian parties and law,not only on the existence and development of the proletarian political party,but also on the consolidation of the ruling position of the Russian Communist Party(Bolshevik).He systematically explore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roletarian parties and law under the condition of ruling,formed a relatively complete theory.The theory included that the legislature and the judiciary must adhere to the party's leadership,the proletarian parties cannot be instead of national institutions,the partymust act in accordancewith the law,the power of supervision should be regulated,etc.

Lenin;proletarian party;party leadership;relationship between proletarian parties and law

A821

A

1671-96541(2015)00-061-03

2015-09-15

李银娥(1980-),女,江苏江阴人,讲师,在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猜你喜欢

苏维埃列宁依法治国
苏维埃运动在湖南
列宁晚年意识形态思想及其当代启示
依法治国 法平天下
“德”“法”辨证与依法治国
太行山第一个苏维埃政权
苏维埃考
茂名:粤西地区第一个苏维埃政权成立地
关于依法治国若干问题
坚持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执政
民意调查:列宁和斯大林及其在历史上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