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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字体字库的著作权问题浅析

2015-03-20

传播与版权 2015年2期
关键词:字库字体

刘 杨

关于字体字库的著作权问题浅析

刘 杨

[摘 要]近年来,有关字体、字库的知识产权案件被广泛讨论和引发争议,本文围绕字体和字库是否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展开论证,并提出保护字体、字库的新建议。

[关键词]字体;字库;著作权法保护

[作 者]刘杨,北京版权保护中心。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未对字体字库的著作权做出明确规定,只是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款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其中提及了书法作品是美术作品的组成部分,属于具有“审美意义的艺术作品”。目前社会发展快速,科技日新月异,“打字”已经取代“写字”成为人们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方式,各类字体字库应运而生,不管是聊天字体还是广告用字更是花样繁多。

近年来,有关字体、字库的知识产权案件也被广泛地讨论和争议,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和应用也成为字体字库侵权案件的一个标码,不断地被提及和讨论。因此,我们不得不思考:字体和字库是否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字体和字库应该受到怎样的保护才能既不妨碍大众使用又不浇灭创造者热情?字体、字库的使用、推广和传播的限制在哪里?字体字库的频繁更新与法律保护期限的关系怎样才算合理?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而言,最核心的问题是:字体、字库是否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一、字体、字库的概念及所指

(一)字体的概念

字体,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有三个意思:一是同一种文字的不同形体,如汉字手写的楷书、行书、草书,印刷的宋体、黑体;二是书法的派别,如欧体、颜体;三是字的形体及整体轮廓。

在维基百科中,字体是指在书法和印刷领域的文字样式。百度百科中,将字体定义为两种,一种是文字的外在形式特征(typeface),一种是微机系统的字体(font)。font是指某套具有同样样式、尺寸的字形;typeface则是一或多个font在一或多个尺寸的集合。也就是说,typeface比font的外延要大。不管是“字体”(typeface)还是“字型”(font),是属于排印学与书法领域的专有名词。区分作为专业名词的“字体”(typeface)与“字型”(font),对非专业人员都是件无法做到的事。

在著作权法中,并未对字体做出明确规定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在著作权法的相关解释中,字体与美术作品最为接近,如果字体具有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独创性、具有艺术审美性、可复制性,那么字体就属于美术作品,相反则不属于美术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字库

字库在百度百科是这样定义的:字库是外文字体、中文字体以及相关字符的电子文字字体集合库,被广泛用于计算机、网络及相关电子产品上。可见,在字库的定义中明确说明了字库的应用场所或者说载体——电子设备,且是字体的汇集,是数据库的一种。在著作权法的意义而言,字库可以划归汇编作品加以保护,但是汇编作品是对若干作品、作品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的内容进行筛选或者编排,从而形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对汇编内容材料的选择、编排和排列的方式上,因此著作权法对汇编作品的保护不能延及汇编的内容本身。由此,字库如果对其组成内容字体及符号没有体现独创性的编排或者独创性的体例选择,那么将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字库一旦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作为整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么其中的字体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应当另当别论。

(三)字体、字库在著作权法上的本质所指

判断一个作品是否是受著作权法意义上保护的作品,通常有以下三个原则:思想表达二分法、合并原则、原创原则。不论是字体还是字库创作,都必须符合以上三个要求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首先,思想表达二分法。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必须是有思想的表达,也就是说,必须将思想呈现于某个有形载体上。仅仅是某种理念或者方法,不能成为作品。例如,将所有汉字字体的点变成红色桃心,或者将笔画撇上翘45度等等,如果不体现在具体的某个字上,则没有著作权,别人可以依据此方法或者理念创造更多

的字体而不构成侵权。

其次,合并原则。字体是由各种线条、笔画组成,例如汉字字体,就是由横、竖、撇、捺、点组成的各种组合,通常来说,我们要求横平竖直、撇捺有序,这是对汉字的最基本要求,如果该字体达到了这一要求,那么就是思想无法避免的唯一性表达,思想表达不可分,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字库是由各类字体和符号组成的集合,其选择和编排的方式是著作权法是否保护的前提。再以汉字字库为例,中国传统字体包括楷书、隶书、行书、草书等,如果字库编排是以此分类为逻辑,那么该思想和表达呈现唯一性,也就是说没有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再次,原创性原则。这是著作权法最基本的原则要求,也就是说著作权法的客体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具有独创性和原创性,有别于其他作品,独立完成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不是简单的临摹或者堆集。原创性意指,作品来源于作者而非抄袭、剽窃、篡改他人作品的结果。就此原则来说,不管是字体还是字库,都必须具备这一要求,否则也不构成作品。

值得注意的是,字体如果符合以上三项原则的要求,还须具备艺术性,具有审美意义,才能构成美术作品,否则也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二、字体字库的使用现状及保护模式

社会的发展进步,科技的迅速发展,互联网的快速连接,使得人们利用数字设备和平台能获取巨量信息,这些信息烦杂庞大,来源深究不得,导致著作权法的保护难度越来越大。字体字库就是其中之一。不管是杂志报纸,还是宣传广告,都充斥着各种各样的文字图片。互联网上充斥着各类字体字库的免费下载,是否构成侵权不得而知。字体字库的创作和使用比较混乱,受众也不知哪些是具有著作权的作品,哪些是可以免费通用的作品,尺度很难把握。就字体字库的实际特性而言,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要很多前提条件,体现独创性和艺术审美的空间非常有限,因此必须谨慎对待。

(一)实践中的惯常做法

根据上文所述,判断字体和字库的著作权保护受到三个原则的限制,特别是字体,还要具备艺术审美性,因此实践中法律人员的主观判断起到一定的作用,司法实践的相关行为也备有争议。“汉仪公司诉笑巴喜使用字体侵权案”胜诉、“北大方正诉宝洁使用字体侵权案”败诉,以及“造字工房诉失恋33天剧组使用字体侵权案”,都是现实中的例证。字体侵权案“由于受自身固有笔画、结构等特征的限制,笔画特征的创作空间非常有限,笔画特征与现有公知的其他美术字书体相比,很难具有区别性特征的独创性,所以在判断字库中的单字是否能独立构成美术作品时,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二)国际上对字库的保护方式

字库属于数据库的一种,是对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系统汇编,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也可以不构成作品。从商业使用的角度来说,数据库的数据越齐全、编排越普通,就越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商业性价值也就越大,而这样的数据库所要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也就越高。然而这样的数据库抑或字库,就不能满足构成作品的条件,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1996年欧盟颁布了《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按照该指令,受到保护的数据库包括电子数据库和非电子数据库,其内容涵盖文学、艺术、音乐、图像等作品或非作品信息。要求各成员国对于构成作品的数据库予以著作权保护的同时,引入一种“特殊权利”的保护模式,即制止未经许可对数据库内容的全部或者经定性或定量证明为实质性的部分进行摘录或再利用的权利。这也就是对数据库,具体到本文所讨论的字库,赋予了一种类似著作权性质的保护。就我国而言,中国的著作权法对字库没有做出专门的规定,对于不构成作品的字库,可以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保护。

三、结语

著作权法对字体、字库的内涵、外延的界定不仅关乎字体字库的研究创制者,也关乎人们的日常工作、生活的使用自由,在数字网络环境下,问题凸显,亟待解决。因此需要结合新的传播环境对字体字库的保护问题和著作权界限问题进行探讨研究。然而,不论怎样的环境,著作权的基本原理原则(思想表达二分法、合并原则、原创性原则)不变。据此,字体、字库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则清晰可见,应该在著作权法中明确原则性条款,作为判断依据,并且在实践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秉持原则性条款解决疑难问题。具体到字体字库的保护模式,可以考虑引入欧盟做法,加以特殊保护,但同时需分清界限,不要含混不清。为了创造者、使用者、传播者的共同利益,厘清保护的边界,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曲三强.现代知识产权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卢海君.著作权法中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J].法学杂志,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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