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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法律多元文化属性的特征及其演进方式

2015-03-20

贵州民族研究 2015年12期
关键词:党项西夏民族

于 熠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81)

自秦始皇统一六国开始,“大”与“同”就成了中国人心目中对于“国家”的毋庸置疑的“真理”。于五代十国混乱中建立起来的赵宋一朝已远非汉唐之时的“天下一统”可比。古代少数民族政权对于中原王朝的认同感是否贯彻如一?对于少数民族法律史而言,作为少数民族政权的社会运行制度,必然受到当时外部环境的影响。两宋时期,以党项为主体民族的西夏政权自其建立之时,就有着与以往明显相异的立国思路,而其立法也有着明显的自身特点。中华民族是一个多民族融合的大家庭,中华法系的形成固然以汉民族的法律制度为主导,但也与少数民族的智慧贡献分不开,这是研究西夏法律需要格外注意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西夏多元法律的立法主导思想及其特征

中国古代民族法制与中国古代传统法律制度不仅“别开生面”,而且“相属相从”“浑然一体”,共同组成了中华民族法律文化的源流,更极大丰富了“中华法系”。由于受民族习惯、地域气候、偶然因素的影响,各地区法律既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富于变化,又相互联系、同具一统、脉络可寻。将体现国家观与民族观的“夏夷一统”和“因俗而治”思想一以贯之,这不仅是中国古代民族法制的“二元观”或者说是社会思想进步的基础,更是中国古代民族法制“华戎同轨”与“化外异制”的双重标准(并非“以夷变夏”或者“以夏变夷”,传统的一厢情愿的纵向“天下国”理念无时无刻不在受到横向民族融合的挑战)。内部“朕即天下”与对外“吸收共融”的两套并行不悖甚至可以说是相得益彰的传统制度,分别指导着古代民族法制经历了一个从简单向复杂、从低级向高级、从随意向规范、从不完备向比较完备、从指导思想的模糊向逐渐明确化的发展历程。中国历代王朝所统辖下的各民族伴随着其自身社会的进步,在局部区域内形成了兼具本地区、本民族特色和万世一系的多元化法律传统,这种“不纯粹”的“多元文化”实为蕴涵着各民族对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形成和发展所做出的或多或少的贡献。

党项最初是以唐所属藩镇的形态出现在历史舞台上的。一方面,以吸收汉族先进的法律文化作为法律改革的大方向;另一方面又对于党项民族的习惯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传承和改进。通过法律、军事、管制、风俗、宗教等方面的改革,使得迅速形成了强大凝聚力。正是经历了唐由盛转衰后的藩镇割据时期,党项与其他割据势力一同发展壮大,伴随着地盘扩张和实力的增加,一个民族意识决定的少数民族政权呼之欲出。在文化上,党项民族政权对中原王朝的认同感经历了“本是一家”到“互不相认”的过程,这一现象从表面上反映了原本在华夏文化基础上的“一体化”最终崩溃,而深层次上则蕴涵着看似统一文明内部的巨大分裂。

自西夏建立之后:一方面,无论是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军事等法律部门还是司法、监察、狱政等司法主体的法律制度的建立,都无不对以党项为主体的西夏中央集权起着“终西夏之世”的维护和强化的功用,而且这种“尚法”本身的稳定性不会随着国势的强弱而进行衰减,没有因“崇武”或者“崇文”而发生改变,使得西夏的长期统治得以绵延二百年之久。因此,稳定性是西夏法律文化属性的特征之一。另一方面,从时间的检验效果来看,西夏的法治改革基本上是行之有效的。西夏无论是法律制度还是法律形式,在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和恶劣的生存环境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强大凝聚力都是应该给予充分的肯定。这是因为国家法律在面对社会生产方式(农业与畜牧业生产)、社会自然条件(天灾寒冷干旱)都会应激地产生出其特有的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制度必然也会服务于其统治(百姓安居乐业本身就是一种维护国家统治的形式)。故而,应激性为西夏多元法律文化属性的又一特征。

二、西夏法律多元文化的内容及其作用方式

法律文化的多元化是人类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对多元文化的认同态度、表达方式和价值追求的法律意识。一定的法律文化现象只能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下形成、发展,不同文明的国家在社会演变过程中所形成的各具特色的法律文化心理,具有一定的不可变迁性,因而形成各具形态的法律多元文化。

(一)西夏法律对“儒家”文化的吸收

从春秋开始,中国的先贤就在为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而寻求方法和路径。“儒家根本否认社会是整齐平一的。”“一切享受(欲望的满足)与社会地位成正比例也是天经地义。”韦伯在评价中国人的传统时指出:中国人的“灵魂”从未受过先知革命的洗礼。也没有属于个人的“祈祷”。受过礼仪训练且精通典籍的官员,以及——最重要的——皇帝,照料一切事物,而且也只有他们能够如此。安史之乱后至881年前,党项人所统治的地区基本在吐蕃控制之下,当时吐蕃在管理这一区域时一改唐所实行的州、县、乡、里制,而全部倒退为以血缘为中心的部落制,使得城内鲜有人居住,而百姓多生活在野外,“妻其庶母及伯叔母、嫂、子弟之妇,其俗淫秽蒸報,于诸夷中最为甚,”这无疑是一种历史的倒退。党项在未吸收中原文化之前,部落酋邦制的社会组织形式依然没有改变。“每举兵,必率部长与猎,有获,则下马环坐饮,割鲜而食,各问所见,各取其长。”即便在881年后“虽未称国而王其土”的时期,部落制仍为西夏统治者所认同。“(北宋)咸平六年(1003年),李继迁攻陷西凉府,逐出其居人。”韦伯曾说:受到儒教教育的人,会在一种合于礼仪秩序的宫廷沙龙气氛下,自制的沉着与正确无暇的态度,展现出个人的典雅与尊严的特性。从这种意义上讲,当时的党项部族显然还没有形成基于武力统治下的优雅气质。

1038年,随着西夏开国者元昊在兴庆府称帝,西夏进入到了新的纪元。自幼熟读儒家经典的元昊深谙国土的强大并不能换取别人的尊重,进入当时文化最强大的中原王朝的话语体系才是赢得尊重的最重要因素。元昊认同儒家家族中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分异和存在于社会中的贵贱上下的分异是非常重要的观点,同时认为对于家族与社会的差异也是维护社会秩序不可或缺的。自元昊始,西夏就已经开始了以吸收儒家文化为主的立官制、别服饰、定朝仪、更礼乐、建蕃学等一些列“文明之法”的改革。到了西夏中期,统治者在内忧外困的影响下,开始了从“尚武重法”、“礼从汉制”向“尚文重法”“内兴改革”立法主导思想的大调整。在对“儒家”文化广泛吸收后,西夏的统治阶层开始脱离蛮夷,具有了“贵族”气质。西夏仁宗时期颁布的鼎新革故立法改革的成果——《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典无不处处体现儒雅之风。

三、西夏法律多元文化的构成方式及其演变轨迹

(二)西夏法律与宗教文化的复合

尽管自六朝以来道教对于自己的各项仪式一再进行清理,使道教的仪式与民间传统的祭祀形式相区分,走上宗教化和神圣化的道路,但由于道教派别众多,因而在隋唐时期更显得混沌和杂乱无章。西夏民众对于道教的信仰则有着典型的民族原始信仰根源。这主要体现在由于道教中有关鬼神观念、自然崇拜、巫术等教义同西夏人的自然崇拜和原始巫术有着极强的相似性,因而更容易被西夏民众所接受。由于道教承载了党项民族的部分原始信仰,故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对于道教的规定也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

一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有如此之多有关宗教内容的法律条文,显然是被统治者赋予了双重使命:一来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推行统治者的意志,二来利用西夏民众普遍崇佛、崇道、信鬼的这一民族心理,使百姓像面对宗教经典一样信仰这部尘世间的法典,肩负“革故鼎新”之责的法典才得以快速的推广。

从黑水城等地出土的大量汉文、西夏文佛教文献我们不难看出佛教之于西夏的崇高地位。在传世的西夏法典《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有关宗教(佛教、道教、党项原始宗教)规定的数量远远超出了我们的想象。党项羌族从青藏高原迁徙至河西、陇右这一盛行佛教六七百年的地区后,便受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在政治上,为了加强中央的集权统治,当政者将儒学与宗教并重,使之成为了西夏民众社会生活中的两大精神支柱。西夏自第一代君主元昊统治时期便已开始广修佛教建筑和大量翻译、抄写佛经,而这一传统直到夏亡一直沿袭着。其中,西夏开创性的设立帝师制度后来还被蒙古所继承。西夏统治者将自己装扮成“佛天子”的化身,在“国师”的指导下进行执政、颁布法律,以此来突显君权的神圣,达到控制民众的目的。特别是到了仁宗一朝,嵬名仁孝不惜花费数十年时间将宗教的内容编入法典。西夏王朝正是将佛教作为国教,提高宗教的地位,而把宗教纳入法典当中,更赋予了法律以神圣气息,从而使得民众对法律平添了一份敬畏之感。

在学者的传统观念当中,似乎“儒化”就代表着“汉化”。长期以来,学界对于中国中古时期周边少数民族政权与中原王朝之间的关系研究多侧重于以中原王朝为中心的“天下国”理念向外观察。这种传统的研究方式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发生了转变,随着不断加强的族际流动乃至族群凝聚以及国家认同问题的研究,国家的空间界限、地域范围得以明晰。学界摆脱了传统的二元视角,进而探索各族群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共有共享、凝聚认同的具体特征。元昊之前的拓跋首领都以“李”为姓正是希望借此来实现自己的霸业,因为在当时人的思想观念中,李唐才具有正统属性。随着大夏国的进一步扩大,党项拓跋氏对中原王朝的认同感逐步减弱,自号“大白高国”也就成了其独立于其他国家的明显标志。因此这种突破了中原地区“天下国”理念的立国思想成为了主导西夏一百九十年的历史。从地理角度分析,党项族占据的地区横跨了长城内外,这种地理上的界限突破也造成了心理上的显著变化——“谁人之天下?”的问号在“想象共同体”的酝酿发展过程中变为了“感叹号”。文化上再没有了蛮夷的卑劣之感,进而转化为一个富有强大凝聚力的认同核心。随着远古时期作为一个共同民族——党项——的集体无意识的觉醒,党项民族的文化呈两种态势发展,一种表现为“惯性”,另一种表现为“吸收”。这种文化惯性体现为“传统风俗”和“地域气候”在法律上的“渊源”和“价值”;而文化吸收则体现为“儒家礼仪”和“宗教信仰”的“内化”和“转变”。国家可以不是由一个单一的民族组成,而是由多个民族在一个共同体下组成。

多元法律文化是西夏法律的外在表象特征,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不同的个体在共同劳作、社会发展过程中会因相同的心理状态凝结成为一个民族共同体,在以血缘为纽带的初民社会发展到以地缘为纽带的阶级社会的过程中,社会规则经历了“习惯——民风——风俗——常规——法律”的演变。在法律的演变过程中,民族的特征(风俗、习惯)影响着法律的“性格”。然而,“法律”是一个将风俗重新叙述(构建)的规则。易建平认为:最早超越原始社会,建立专制政治的地区,往往集中在比较富庶,地理障碍较少的地区;而居于高原、受地理条件限制,比较贫瘠的地区,一旦因某个机缘使生产力发展起来,就会迅速向邻近地区(特别是富庶地区)扩张,而伴随着这个向地缘政治迈进的过程中,原有的血缘关系会利用在扩张中积聚的力量,在很短的时间内建立起超越血缘政治的专制权力结构。因此,法律不只是对民族“风俗”的反映,他还会受到地理气候的影响。从“党项”(酋邦政治)到“西夏”(地缘政治)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地理环境对于政治制度的影响贯穿于社会发展始终。

结语

各个民族的文化是民族学研究课题的重中之重,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族的文化可以等同于民族的风俗。民俗学着眼于贯穿各族风俗的主线,传承文化的状况、性质与特征,进而揭示隐藏其背后的规律。从这一点上来讲,这种规律的总结是对时间序列的研究,即纵向之维。地理环境研究是以人为中心,致力于总结民俗在空间维度上的变化特征,即横向之维。不同层次的民俗文化受自然环境影响的程度不同,物质生产、民俗生活与地理气候的关系较为密切,而制度和精神民俗则与地理气候的关系则并不那么明显,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关联,这种影响是潜在的。有人说,西夏的快速灭亡是因为长期的母党、外戚专权,任得敬企图分国,使西夏的战斗力都用于内耗了,才会导致靠武力来征服世界的蒙元得逞。也有人说,西夏的败亡源于蹩脚的外交政策,“朝秦暮楚”使其丧失了国际信用,以至于蒙古来袭,宋、金都拒施援手。更有人说,西夏境内的数次地震,困窘的自然环境使得兵员锐减是西夏灭亡的罪魁祸首。然而,我们不妨试想一下,倘若西夏仍拥有于夹缝中求生存的杂草精神,又怎会灭亡也忽焉?在走向“文明”的进程中,凝聚党项人的文化内核发生的偏移,其结果只能是被别国所同化或兼并。吸收多元外来文化是否意味着要对自我文化的放逐?通过剖析西夏法律对多元外来文化的吸收内化,以及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的惯性继承的背离,希望引出更多的思索与结论。

[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2003:293.

[2](德)马克斯·韦伯.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M],康乐,简惠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201,218

[3](元)脱脱等.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7.

[4](后晋)刘昫.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5](清)吴广成.西夏书事[M].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147.

[6](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2.

[7](西夏)嵬名地暴等.天盛改旧新定律令[M].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63.

[8]姚大力.中古历史上的民族关系与国家认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277.

[9]林 端.法律人类学简介.附录(英)马林诺夫斯基,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M].原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09.

[10]易建平.部落联盟与酋邦——民主·专制·国家:起源问题比较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54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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