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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越边民跨境通婚的法律规制及其对国家认同的影响

2015-03-20华袁媛

文山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边民边境地区规制

摘要:滇越边境地区边民的跨境通婚,有其客观上的必然性,归根结底是民生问题。中越两国的法律对于边民跨境通婚的规制都采取了区别于一般涉外婚姻、给予边民便利的做法,但是一些做法与实践脱节,规制的效果不佳。改善民生是构建边民国家认同的本质要求,对滇越边民跨境通婚的法律规制,必须正视跨境通婚对于边民民生的意义,关注其对于构建边民国家认同的影响。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200(2015)05-0040-06

收稿日期:2015-08-20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滇越边民通婚的现状、影响及其应对”(10YJCZH045)。

作者简介:华袁媛,文山学院思政部讲师,博士研究生。

自“边民跨境通婚”进入研究视野以来的十余年间,绝大多数的研究者将其作为一个“问题”来对待,普遍遵循一种处理社会“失范”状态的思路展开探讨,要么消灭现象(讨论如何禁止跨境通婚),要么消灭问题(讨论如何简化法律程序以使跨境通婚合法化)。边民的跨境通婚,不应当被视为孤立的“问题”或“现象”来讨论,它实际上是边境地区被裹挟进整个现代化进程中的应激反应,有其必然性。对边民跨境通婚问题的法学研究,一方面需要在边境治理的语境下寻求切实有效的法律规制途径,另一方面这种法律规制还必须以“固边、稳边”为宗旨,在实现有效管理的同时,强化或至少不能够弱化边民的国家认同。

一、滇越边民跨境通婚的必然性

从未真正走访过边境村寨的人,可能很难理解国境线在边民生活中的意义。除了界碑、口岸、检查站、哨所等的特殊标志,穿过山川密林的国境线并不像围墙那样泾渭分明,对于边民来说,大多数时候它是作为观念建构物而存在。国境线并不能够隔绝祖辈生活在边境地区的人们世代相传的地缘、亲缘、族缘联系,以及在这些渊源关系的基础上客观形成的跨越国境的社会交往网络,这是边民的客观生活世界,边民的跨境通婚,是这一社会交往网络在现代化进程中的应激性反应,具有其必然性。

(一)年轻女性外嫁引发边境地区“婚姻挤压”现象 ①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农业生产效益不断降低,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现,外出打工已经成为当前中国大多数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追求更好生活的选择,农村的空巢化现象日益突出,人口的迁徙尤其是季节性迁徙成为常态。边境地区也不例外,如滇越边境地区的董干镇,2007年全镇外出打工人数占到了劳动力总数的36%,劳务经济收入占到全镇农村经济总收入的84.17%。 [1] 74

更好的生活环境和赚钱途径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年轻边民向外迁徙(季节性的或永久性的),对此,显然女性比男性更有优势——通过婚姻便捷地实现永久的迁徙。边境地区外出打工的年轻女性,很少有人再愿意回到自然条件恶劣、生活艰苦、赚钱不易的边境乡村。在中国传统上随夫居的习俗下,女性的外嫁在边民的观念中是一种荣耀(嫁到了好地方),男性则不然,在中国的传统里,对于大多数的民族来说,入赘都有被“污名化”的倾向,男性承担着继承宗祧的责任,除非有能力在更好的地方“安家立业”,否则不管在外打工多年,仍然要回到家乡成家立业。边境地区经济文化发展落后,边民教育程度普遍较低(绝大多数青年人读不到初中毕业),外出打工多是从事一些劳动密集型行业和比较初级的服务业,薪金不高,长远发展的前景有限,极少有人能够在外安家立业。在打工地的“婚姻市场”上,边民因其文化程度、技能、经济能力等原因,也处于明显的劣势,所以他们中的大多数仍然需要回到家乡解决成家问题。

一方面边境地区农村女性大量外流,一方面男性边民不得不回乡成家,这一矛盾带来边境地区农村的“婚姻挤压”现象,从附近的邻国边民中寻找配偶成为应对这一压力的选择。

(二)边境地区家庭式农业经济模式下对婚姻的需求

受自然环境、历史基础等条件的限制,滇越边境地区的广大农村目前仍然是以自给自足为主的家庭式小农经济模式,家庭成员间的合作在整个生计模式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农民经济的运作首先是以生产、消费和家庭生活的统一为特征。丈夫、妻子和孩子以及亲戚(主要是夫妇双方的兄弟姐妹和父母)在一个农庄中生活和劳动。几乎没有任何一种其他的生产方式,在如此高的程度上需要一种‘家庭性’的劳动组织,即在丈夫、妻子和子女相互补充的性别分工基础上建立的劳动组织。” [2] 8-9如果边民不能够顺利通过婚姻建立家庭,将难以维持该种生计方式,扩大家庭中的合作虽然能够在一定时间段内解决问题,但是难以长远维系,核心家庭的建立和从大家庭中分离,是农业经济模式下的正常状态。

所以,结婚、组建自己的核心家庭,是边民维系当地正常生活秩序的必要条件,在当地“婚姻挤压”的压力之下,难以在境内寻找合适配偶的边民,必然将目光转向境外边民,毕竟他们生长于山水相连的共同地域中,语言、生活习惯甚至价值观等方面的相通性和相似性使他们之间结合的障碍最小,可能性最高。边境地区大量存在的被众多学者称为“非法”的跨境通婚,既不是故意为之的选择,也不是缺乏法律意识而犯下的“无心之过”(实际上,根据笔者的大量走访,边民普遍知道自己的跨境通婚在法律上不受保护),而是边民在自身生存环境中面对生计的压力而不得不做出的博弈选择。

(三)以经济利益为中心的现代化观念冲击着边民的传统和价值观

随着电视等大众传媒在边境地区的发展,祖辈居于大山中的村民开始逐渐认识“外面的世界”并心生向往。传统的以亲缘、面子和熟人关系维系的社区秩序被新的以经济利益为中心的社区秩序所取代,经济利益成为边民行动的核心驱动力,“边民成为了以追逐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个体”。 [3]反映在婚姻上,就是物质条件成为婚姻缔结的重要促成因素:一方面,中国边民中的年轻女性为追求更好的经济生活选择外嫁;另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越南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总体上滞后于中国,与云南接壤的越南北部省份,地处边远山区,经济发展程度在越南国内也处于较为落后的状态,即便与较为落后的中国边境村寨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同中国发达地区所具有的吸引力一样,滇越边境地区中国村寨较好的经济和生活条件对边境地区的越南女子产生了巨大吸引力,通过走亲访友、跨境务工等方式的跨境交往,这一吸引力得到强化并最终促成跨境通婚。

综上所述,边民的跨境通婚,归根结底是在当前边境地区客观实际的基础上,边民为维持有序生活而做出的必然选择。

二、中越两国法律对边民跨境通婚的规制

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实施对于边民跨境通婚的治理至关重要。

(一)中国法律对边民跨境通婚的规制

当前,中国法律对边民跨境通婚问题的规制处于一个相当尴尬的境地:一方面,边民跨境通婚问题并不是中国法律的“盲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法律、法规中都对跨国婚姻的相关法律问题做出了规定,并且制定有专门规制边民跨国通婚问题的法律规范——《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对边民通婚的条件、程序等法律问题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且与前述几部婚姻法律规范相比,在程序、条件上对边民的跨境通婚进行了简化,以方便边民办理合法的通婚手续。 ②依照该办法,边民跨境通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国边境县(市、区)的民政部门;毗邻国边民申请婚姻登记可以持护照,也可以用合法的边境通行证替代,此外,还需提供经公证或使领馆认证的,或者由毗邻国边境地区乡(镇)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以上证明文件齐备的情况下,经双方到场,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当场即可进行结婚登记,颁发结婚证。但是另一方面,这些法律的实际规制效果却相当有限,边境地区绝大多数边民的跨境通婚未经国家合法登记程序,为不受法律保护的“事实婚姻”关系。

导致这一尴尬现状的原因是国家法律规范与滇越边境地区的实际出现了脱节:一方面,法律规定合法通婚登记需要越方提供的出入境证件、使领馆证明等文件对越南入境通婚的边民来说,因为智识能力和越南地方政府的原因实际上往往很难获得;另一方面,在边境地区的民间观念中,边民的跨境通婚不过是从“那边”(滇越地区的边民在生活中对越南的常用称谓)找了个媳妇一起“苦饭吃”(当地对“谋生”的说法),对国家、对集体、对个人都没什么害处,这种民间观念上的“合法性”认可,使主要在当地谋生的跨境通婚家庭具有了社区内的合法性空间,具有了在当地有序生活的基础和条件,这反过来消减了边民对获得国家法律认可的婚姻登记证件的热情。 [4]

(二)越南法律对边民跨境通婚的规制

根据笔者的查找,未发现越南有专门规制边民跨境婚姻的法律规范,相关的法律规范散见于越南《婚姻家庭法》和几个政府议定书。

越南在2000年颁布的《婚姻家庭法》中,对边民通婚的相关问题做了授权性规定,如在第十一条中授权政府对边远地区的结婚登记作出规定;在第一百零二条中授权政府对边境地区越南公民和居住在邻接越南边境地区的邻国公民之间的结婚登记事宜作出规定,并明确越南公民居住地的县、郡、省级市和省辖市人民法院管辖越南边民和居住在邻接越南边境地区的邻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

为细化相关规范,便于《婚姻家庭法》的实施,越南政府于2002年7月10日颁布68/2002/ND-CP号议定书,指导涉外婚姻关系法规的施行,并专设第五章对边境地区涉外结婚、确认父母子女、收养子女的登记问题作出规定。施行一段时间后,为应对新的情况,越南政府又于2006年7月21日颁布了69/2006/ND-CP号议定书,其中仍保留了第五章的专门性规定。依据以上法律和政府议定书,越南对边民跨境婚姻的法律规制主要涉及对婚姻登记机关和对结婚登记程序的规定。

关于婚姻登记机关的规定,两个议定书规定一致,皆为边境地区越南公民常住地的乡级人委会(即乡、坊、镇人民委员会)。 ③

关于婚姻登记程序,两个议定书的内容也基本一致,具体的步骤是:首先,由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提交结婚登记申请表(邻国公民的申请表须经该国主管机关确认当事人现时无配偶,且该确认截至申报时未超过六个月),上述双方的申请表及相关文件需制成两套档案送交边境地区越南公民常住地的乡级人委会。提交档案时,越南公民须出示身份证或常住边境地区证明文件,附当事人的其它随身证件以便检查,邻国公民须出示所在国主管机关颁发的常住邻接越南边境地区公民随身证件或其它身份证明文件,若当事人原来有配偶但已离婚或者配偶已死亡的,还需要出示已有法律效力的离婚文件或配偶死亡证明;第二步,乡级人委会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完整合规的档案和规费之日起15天内,对档案进行审查并在办事处连续7天公示有关事宜,并在张贴公示后致函司法厅,附结婚登记档案一套以便批示;第三步,司法厅在收到乡人委会函件之日起15天内审查结婚登记档案,函复乡人委会;第四步,自收到司法厅意见之日起7天内,乡人委会决定准予结婚登记,并依户籍登记法律的规定举行和国内越南公民之间结婚登记一样的结婚仪式(依照越南婚姻法律的规定,婚姻的成立需要经过登记和仪式两个程序才告完成,若登记后规定时间内未举行结婚仪式,则登记失效,当事人需要再次进行婚姻登记)。

与一般越南国内婚姻相比,边民跨境婚姻登记在程序上更为复杂,国内婚姻只需提交的档案经审查合格即给予办理结婚登记,再经过结婚仪式婚姻即告成立,不需要经过公示程序。但是与其他涉外婚姻相比,边民的婚姻登记程序有所简化,其他涉外婚姻要求对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公证,并且是由司法厅进行材料审查和公示。司法厅对结婚档案做出处理意见后,还需要报省级人委会决定并由省级人委会主席签署结婚证,结婚登记仪式也在司法厅举行。从对边民跨境通婚的登记程序来看,越南法律比中国法律的规定要复杂得多。

从中越两国规制边民跨境通婚的法律规范可以看出,两国对于边民跨境通婚的规制都采取了给予特殊对待的态度,在程序和管理机关的设定上,与一般涉外婚姻相比都做出了简化和便利于边民的规定,这是基于边境地区特殊现实而采取的应对,但是对于经济贫困、文化程度不高的边民来说,不论依照越南法还是中国法办理结婚登记都面临很大困难,加上两国在相关问题上缺乏合作机制,信息沟通不畅,在实践中依照相关法律缔结婚姻的边民数量很少。从实际情况来看,滇越跨境通婚绝大多数都是越南女性边民入境中国通婚并在中国定居,婚姻缔结地和存续地为中国,相关婚姻、家庭权利义务关系也发生于中国,所以中国应对和解决边民跨境通婚问题的法律规制面临更大的挑战,也更为急迫。

三、跨境通婚的法律规制对边民国家认同的影响

(一)边民的国家认同及其构建

1.边民国家认同的两个层面

国家认同是一个政治概念,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对自己归属哪个国家的认知以及对这个国家的构成,如政治、文化、族群等要素的评价和情感,是族群认同和文化认同的升华。 [5]具体来讲,国家认同体现为两个层面上的观念认识:第一层面是公民对于自己归属于哪个国家的认知,这是公民对自身国民身份客观状况的认知;第二个层面上的国家认同则体现为公民对于自己国家的评价和情感,是一种对自身国民身份的主观判断,最直接的体现就是作为一国国民的自豪感和归属感。

在滇越边境地区,绝大多数边民第一个层面上的国家认同意识是明确的,通过政府的管理、教育等途径,加上20世纪亲身经历的战争,边民对于自己的国民身份和与越南边民在身份上的差异有明确的认知。在第二个层面上的国家认同意识则差异比较大:年纪稍长的一代边民,尤其是经历过战争和经济困难时期的边民,对现今的生活满意度更高,加上现在中国发展比越南好的状况,所以对国家的感情和归属感更为强烈;而年轻一代对“外面的世界”有更多了解和关注,对于边境地区与内陆地区发展上的巨大差距存在不理解,向往发达地区的生活,在国家认同上具有个人功利主义倾向,例如有一段时期越南先于我国对边民给予优惠政策,就有边民在比较两国政策后颇有微词,当我国给予边境地区比越南更好的优惠政策时,又激发起对身为中国人的自豪感。

所以,看待滇越边民的国家认同意识,不能单纯从某种认知意识状态去看,必须综合从以上两个层面出发,而边民第二个层面上的国家认同意识,更需要从边民个体的需求、从滇越边境地区的客观实际、从边境地区的民生改善等微观、实际的层面去考量。

2.民生问题是构建边民国家认同的根本

本尼迪克特·安德森在其《想象的共同体》一书中,将民族国家定位为一个“想象的政治共同体”。“它是想象的,因为即使是最小的民族的成员,也不可能认识他们大多数的同胞,和他们相遇,或者甚至听说过他们,然而,他们相互连结的意象却活在每一位成员的心中。” [6] 5-6

在边境“语境”下,这个想象中的抽象国家通过具体的国家行为转化为能够被边民所感知的“国家”,并在国家行为的影响下逐步建立起国民身份的认知和自豪感、归属感,这个过程就是边民国家认同的构建,关注和改善民生是其中最为切实有效而又影响深远的根本途径,它塑造边民作为中国人的身份认同和自豪感并使之牢固地内化于心。如国家对边民互助合作医疗费用的免除;对边境义务教育阶段的费用全免和生活补贴;对边民的生活补助等措施都强化了边民作为中国人的身份自豪感和认同感,强化了国家认同。

自古以来,民生都是使“天下归心”最有力的手段,居于边境的边民,熟悉国界两边的情况,具备方便地往来于边境两边的条件,能够时刻感受国境两边生活水平的差距,通过筑起“长城”隔绝两国纯粹只能是天方夜谭,要强化滇越边民的国家认同意识,让边民安安心心“守土固边”,最有效的方式无疑是让他们能过上安稳富裕的生活,至少要比国境那边的边民有更好的条件,正像范宏贵教授所说:“一旦某国出现天灾人祸,造成生活困难,或因一场政治运动,出现社会动荡,就会有人流向生活好、社会稳定的一侧……边境各族人民的流向,实际上成为测量该国生活状况和社会稳定程度的晴雨表。” [7]改善民生、发展经济任何时候都是固边强国的基础和保障。

(二)跨境通婚的法律规制对边民国家认同的影响

如前所述,滇越边境地区边民的跨境通婚有其必然性,是关乎边民生计的民生问题,从情理角度讲不应当一律禁止,从实践角度看也不可能完全禁止。但是这样的通婚毕竟关涉到国家的边境管理和边防安全,并且入境通婚的越南妇女和跨境通婚家庭的一系列权益关系问题也不得不应对。所以,消极放任不是治理之法,以法律规范的应对为基础提升基层治理的水平才是可行之道。鉴于边境地区的特殊性,对滇越边民跨境通婚的治理并不单单是法律或行政管理问题,更是关乎国家非传统安全的国家认同问题。

法律是一个国家整体价值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标尺,也是国家权力重要的体现方式,代表着国家的意志和权威。随着社会的文明与发展,即便是在偏远的滇越边境地区,法律的传播与普及也已经产生了不容忽视的效果。边民并非完全不知道何谓国家法律的“化外之民”,相反,随着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和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外出务工,年轻一代边民普遍对国家的法律具有一定的认知。笔者在对边境的走访中也发现,跨境通婚的年轻一代边民对于他们自己未经法定婚姻登记的跨境通婚在法律上不受国家保护、配偶无法得到中国身份证的事实是有清楚认知的,之所以“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如前所述,是在当地客观条件下,出于维持正常生活秩序而做的努力,是在生计与守法之间做出的博弈选择。

但是,国家法律对边民跨境通婚的规制及其实际的效果客观上造成了边民对国家法律的误解和迷惑。法律虽然规定了合法通婚的条件和程序,但是具体法律程序的操作过程超出了大多数边民的智识和能力水平,导致目前滇越边境地区绝大多数的边民跨境通婚因无法办理登记,成为不受法律保护的“事实婚姻”关系,这一现状造成了边境地区人们普遍的误解——国家法律禁止边民跨境通婚(实际上国家法律的态度不仅不是禁止,还对边民的跨境通婚给予了比一般涉外通婚更为便利、简化的程序规定)。笔者在边境社区调查走访时,不论是跨境通婚的当事人还是从事基层管理的政府工作人员,普遍都认为以安家繁衍、安居乐业为目的的边民通婚,对当地社区不仅没有带来任何伤害,而且解决了许多中国男青年结婚难的问题,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说有益于边境的稳定和安宁,不理解为什么“国家不承认”,过去针对非法入境通婚妇女采取遣返措施的做法也引发边民对国家法律和基层执法者的抵触和质疑。这些误解的存在,无疑损害了边民的国家认同。曾有外事部门的一位基层工作人员对笔者说,国家法律对边民通婚的规定,恐怕是不了解边境的情况所致,跨境通婚无法禁止,如果法律不正视和解决这个问题,仍像过去一样采取简单的依法遣返措施,不仅无法解决问题,甚至可能导致边民的“离心”。

国家对边境地区的治理,绝对不能够脱离对边境地区和边民生活实际的客观认识,对于边民来说,其边民身份是与生俱来的而不是其主动选择的,任何因“边民”这一身份而需要额外负担的义务对于边民个体来说都存在着道义上的合法性责难。如果客观的情境已经使得边民只能通过跨境通婚来维持基本生活秩序,国家对跨境通婚的治理就应当将之作为一个基本的民生问题来对待,任何可能有损于边民这一基本民生问题的法律规制,都可能在客观上弱化边民的国家认同意识,需要给予足够谨慎的对待。

注释:

①婚姻挤压:在一夫一妻制下,由于婚姻市场供需失衡,即婚姻市场可供选择的男性和可供选择的女性人数相差较大,比例失调,由此导致了男性或女性不能按传统的偏好择偶,婚姻行为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一现象即是婚姻挤压。——见郭志刚、邓国胜著:《中国婚姻挤压研究》,载《市场与人口分析》,2000年第3期,第2页。

② 以上几部法律对跨境婚姻问题的具体规定参见:华袁媛.现行婚姻法律规范对滇越边民通婚的规制效果及其反思[J].文山学院学报,2013(1):111—116.

③ 越南人民委员会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同时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人民议会的执行机关,其职能类似于我国的地方各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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