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2015-03-20李卫国
李卫国
(荥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 荥阳 450100)
提升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李卫国
(荥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 荥阳450100)
动物检疫工作是科学防治动物疫病的重要环节之一。是一项科学性、管理性都很强的系统工作。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非典型性肺炎、高致病性禽流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发生以来,动物检疫工作受到了社会和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2008年1月1日,《动物防疫法》经过补充修订重新颁布实施,防疫工作更加规范化、现实化,但任何法律都不是一劳永逸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具体工作中,认真有效地贯彻《动物防疫法》,显得越来越重要,《动物防疫法》中提出对检疫实行全过程管理,这是十分正确的。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动物疫情的传入和传播已成为制约畜牧业发展、影响人们身体健康和阻碍动物产品出口的重要因素,国家和社会对动物检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现有检疫工作进行认真调研,推动检疫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结合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做好动物检疫工作,现对制约检疫工作的因素、提升动物检疫工作的建议与对策作一分析和探讨,仅供同行参考。
1 制约检疫工作进一步提升的因素分析
1.1利益之困
这是造成执法行为商业化,上下争利,制约检疫工作一步提升的根本因素。目前我国在一线具体从事动物检疫工作的人员多为县(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聘用的乡镇畜牧水产站人员,乡镇畜牧站作为自收自支的基层事业单位,防疫费和检疫费的收取几乎是其职工工资和运转经费的唯一来源,执法部门靠收取行政许可费来维持正常工作必会造成执法部门将行政许可变成一种“资源”、“商品”来经营,于是严格的动物检疫执法蒙上了一层厚厚的市场交易气氛。加之目前市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经费也未从根本上得到保障,不得不搞好“创收”工作,也加入了检疫创收的行列,于是上下级执法部门争抢检疫地盘、左右邻近地区相互降低检疫标准和收费标准的无序局面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一些地区政府或部门负责人发现这个问题后,出台了检疫工作“四统一”政策(即统一检疫着装、统一检疫行为、统一收费票据、统一收费标准),并严加督责,要求实施到位,但由于利益冲突未得到有效解决,最终均以失败告终。
1.2群众思想认识的偏差
这是制约检疫工作进一步提升的重要因素。群众对检疫工作的重要意义了解不够,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曾长期处于一种温饱得不到满足的时代,在那个时代,人们一度视病死的动物产品为美餐,甚至用来款待重要客人。因此对于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禁止销售、食用很不理解,认为祖祖辈辈都吃过来了,也没见死过几个人,这种现象在落后农村地区很有代表性。这种意识使群众普遍缺乏在购买动物及动物产品时索取有效检疫证明的习惯,缺少了群众的普遍监督,逃避检疫、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就有了广阔的市场。作为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包括部分政府领导,对动物从销售到变为动物产品的过程中要经过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两次检疫很不理解,认为是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在设法弄钱,重复收取检疫费用,进而不支持,不配合,影响了检疫工作的进一步提升。
1.3法律规范的缺陷
这是制约检疫工作进一步提升不可忽视的因素。《动物防疫法》颁布以来,一直未出台操作性较强的配套法规,法律缺乏震慑力,有些法律衔接存在空白点,监督管理的死角不少,没有与国际接轨,这些情况加大了执法工作的难度。如国内异地引种审批条款就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目前国内大量调进乳用动物及其他动物继续饲养的情况没有作出规定;二是对管理相对人在引种前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在法律责任中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而这方面工作的不到位恰好是近几年疫情发生的重要原因。又如动物防疫监督部门执行监督任务的方式,条款只规定了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留验、封存和处理权,而对于当事人使用的作案工具等缺乏有效控制手段,造成其拒不配合调查,案件得不到有效查处。诸如此类的报道和研究性文章已不鲜见。
2 进一步提升动物检疫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2.1保障经费,改善装备
要按《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将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纳入地方财政全额预算管理范畴,由公共财政足额保障其人员工资和日常运转费用,其依法收取的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解除其后顾之忧,使其工作实现从收费保工资和运转为第一目的到确保畜牧业发展和人们身体健康为全部目的的根本性改变。建议逐步过渡到只检疫不收费的途径上来,使人民群众消除检疫是为了收费的错误认识。解除利益上的困扰,这是做好动物检疫工作首要的也是最为根本的环节,实现不了这种转变,其余工作就会成为摆设,动物检疫工作的改观就会从根本上成为不可能。要通过动物防疫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不断改善基层动物检疫人员的装备,特别是要装备快速检测设备,发展切实可行的快速检疫技术,逐步建立健全实验室体系,要配备好检疫监督执法中所必需的交通、取证、办案等设备设施,逐步解决办案难的问题。
2.2理顺体制,统一管理
《动物防疫法》规定县(市)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检疫员,要依此规定,进一步明确在乡(镇、办事处)工作的检疫员为县(市)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的身份,将原乡(镇)畜牧站按放开经营性职能、强化公益性职能和防检分开的原则,进行彻底改革。成立兽医行业协会,搞好诊疗、去势等经营性工作;设立县(市)乡(镇)共管、以县(市)为主、全额拨款的乡(镇)动物防疫站,做好动物防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具体工作;将所有检疫执法人员人事关系全部调入到县(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县(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再按照便民、集中、利于管理的原则设立若干动物检疫派出机构(数个乡(镇)设立1个检疫分所),承担动物检疫具体工作。要统一动物检疫执法管理工作,由农业部动物检疫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动物饲养、运输、动物屠宰和产品加工、市场营销、进出口的动物检疫执法工作;实行垂直管理制度,由农业部动物防疫监督主管部门对地方各级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实行垂直管理,解决职能分割、部门扯皮和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只能对下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而无更多约束力和监督力的问题。通过明确划分职能,整合、精简现有机构,建立起一支职能清晰、责任明确的动物检疫执法队伍。
2.3提升素质,严格考核
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培养、选拔一批德才皆备的优秀专业管理人才担任检疫派出机构负责人,完善编制和人事管理制度,严格检疫员任职资格管理,把好人员进入关。依照中长期人才战略与短期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提升检疫人员文化、专业和职业道德素质,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岗位职责、工作纪律、责任追究、违法处理、证照管理、财务管理、案件办理、抱怨处理等规章制度,定期进行督促检查,不断规范检疫、收费和出证行为,提高检疫标识真假鉴别力,加大内部违法违纪行为整治力度。引入激励竞争机制,严格考核,实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通过数年的努力,力争基层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形象得到较大的改观,建成一支业务精良、作风正派、勤勉务实、保障有力的动物检疫执法队伍。
2.4健全法制,加大执法力度
认真总结《动物防疫法》实施以来的经验教训,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基层动物防疫部门的意见,利用《动物防疫法》重新颁布实施之际,将规模养殖场、冷库、超市、宾馆、饭店和学校、医院等集体伙食单位纳入动物检疫监督范畴。借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成功的立法经验,对“违法所得”、“运输费用”等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违法行为,可设定一定数额的罚款,对违法活动中的作案工具设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封存、拍卖权,尽快解决办案难的问题。不断强化监督执法,充分发挥“以监促检”的作用。
2.5强化行业公关,提高社会认可程度
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利用一切媒体和机会,采取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自上而下,广泛深入地开展行业宣传。做好行业形象策划,宣传行业英模,彰显行业精神。建立动物防疫监督110联动快速反应体制,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各种违法活动,保障群众的权益。协调与工商、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讲求大局,密切配合。谨慎稳妥地进行检疫承诺,对依现有检疫规程能够检出的病种名录进行承诺。让更多的人了解动物检疫工作,支持动物检疫人员进而提升检疫人员的社会地位,提高行业的社会认可程度,优化检疫执法环境,更好地为公共卫生保好驾,为畜牧业发展护好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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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5090(2015)06-00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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