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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主体间性思想在功能翻译理论中的彰显

2015-03-20唐巧惠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5年10期
关键词:委托人目的论译者

唐巧惠

唐巧惠/湖南工学院外国语学院讲师(湖南衡阳421002)。

一、关于翻译主体间性

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这一概念,由德国哲学家胡塞尔于20世纪初率先提出,后经其他几位哲学家阐释发展而日趋成熟。哲学意义上的主体间性是指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交互影响。据此,翻译主体间性应指翻译主体间的相互影响和交际互动。至于什么是翻译主体,从主体必须具备主体性,即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过程中所体现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这一哲学意义出发,翻译活动过程中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或社会团体都可视为翻译主体。翻译类型不同,翻译活动的开展过程便会不同,具体的翻译主体亦会有所不同。因此,谁是翻译主体不能一概而论,需视翻译活动开展的具体情况而定。但可以肯定的是,翻译活动开展过程中发挥主观能动性的主体绝不仅只译者。无论何种翻译都会有包含译者在内的多个主体的存在,且这些主体在翻译活动开展过程中构成一张交际互动网,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直至翻译活动结束。故一切翻译活动都不能忽视翻译主体间性的存在。

二、功能翻译理论中彰显的翻译主体间性思想

功能翻译理论有四个颇具里程碑意义的理论——文本类型理论、目的论、翻译行为理论、功能加忠诚原则,这四个理论都不同程度地彰显了翻译主体间性思想。

(一)文本类型理论中初露端倪的翻译主体间性思想

文本类型理论是功能学派的代表人物赖斯在《翻译批评:潜力与制约》一书中首次提出的涉及文本类型、语言功能及翻译策略的理论。她根据主体交际功能,将文本划分为三种类型:信息型、表达型和祈使型,并提出了相应的翻译和评判标准。信息型文本主要是表现事实、信息、知识等,文本的焦点是内容而不是形式;翻译时应以简朴明了的话语传递与原文相同的概念与信息,注重译文读者的理解;译文最重要的评判标准就是看它们是否准确地传达了原文的信息,是否让译文读者获得了接近原文读者的阅读效果。表达型文本用于表达信息发送者对人、对物的情感和态度,侧重点是信息发送者及其发送的形式,语言具有美学的特征,作者的思想在文本中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翻译时应采用仿效法,以使译文忠实于原文作者或原文;译文评判的主要标准是看它们是否用与原文相同或相近的形式,达到了相同或相近的美学效果,是否忠实地传递了原文作者的思想。祈使型文本旨在感染或说服读者并使其采取某种行动,以读者和效果为导向,其关注的是读者的反应,侧重于感染的作用;翻译时必须顺从译文读者的欣赏习惯和心理感受,尽量使用他们所熟悉的语言表达形式,去获取译文预期的效果;评判译文的主要依据则是看它们是否在译文读者身上产生了相同的效果。

文本类型理论虽然还没有完全摆脱传统译论要求的原文和译文对等的影响,但显然它已经注意到原文作者、译文读者等其他非语言因素对译者在选择翻译策略和方法上的影响。如,信息型文本的翻译强调译者重视译文读者的理解;表达型文本的翻译强调译者对原文作者的忠实;祈使型文本的翻译强调译者关注读者的反应。翻译主体间性思想在文本类型理论中已初露端倪。

(二)“目的论”中凸显无遗的翻译主体间性思想

作为功能翻译理论的奠基理论,“目的论”的创始人弗米尔认为,翻译是一种跨文化活动,一种目的性行为;所有翻译都指向预定的受众,翻译是“在目标语情景中为某种目的及目标受众生产的语篇”。整个翻译活动的过程由翻译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决定,而决定翻译目的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是受众——译文所意指的接受者。因此,译者在整个翻译过程中不必拘泥于与原文“对等”,而应根据译文在译语文化环境中所期望达到的一种或几种交际功能,充分考虑译文读者的文化背景知识、对译文的期待、感应力或社会知识以及交际需要等,来决定处于特定译语语境中文本的具体翻译策略和方法。从这个意义上说,“目的论”是一种以译语文化为导向或者说以译文读者为中心的翻译理论。

“目的论”有一个很重要的基本概念——翻译纲要(translation brief)。它是翻译委托人向译者提供的需要哪种类型的翻译的说明,通常(明示或暗示地)包含五个方面:(1)(预期的)文本功能;(2)译文接受者;(3)文本接受的时间和地点;(4)文本的传播媒介;(5)文本制作或接受的动机。翻译纲要体现的是翻译发起人/委托人的意志,是翻译这一目的性行为中译者应遵循的准则。当然,翻译纲要并不会告诉译者如何开展工作,用何种翻译策略,或选用何种翻译类型。因此,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必须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翻译纲要,着眼于原文作者的交际意图、译文预期实现的功能、译文读者的认知语境,对原文内容和形式做相应的灵活处理。翻译纲要这一概念的提出,明确了译者的责任与任务,使译者张扬主体性的同时,必须顾及委托人和译文读者等其他主体的存在。

显然,目的论强调的是译者在翻译过程中选择翻译策略和方法时要充分考虑译文读者、翻译委托人等其他主体的主体性,翻译主体间性思想凸显无遗。

(三)翻译行为理论中趋于成熟的翻译主体间性思想

在“目的论”的基础上,曼塔利在她的翻译行为理论中,将翻译定义为一种“涉及多方专业人士集体参与的整体复杂行为”。她认为,翻译是一种“人际互动”、一种“交际行为”,这种行为涉及的参与者有发起人、委托人、译者、原文作者、译文接受者和译文使用者等。这样,她在原有的翻译三元人际关系(原文作者、译者、译文读者)中创造性地增添了翻译发起人、委托人、译文接受者和使用者等其他参与者,将翻译中的人际关系拓展为一种多元关系。同时,这些参与者在翻译过程中各自扮演一定的角色或发挥一定的作用,他们通过一个复杂的关系网络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形成一种平等共处的互动关系。译者作为这些参与者中的翻译专家,决定译文的产生,但译者必须和委托人就翻译目的进行磋商,必须了解译文读者的接受情况等来决定采用何种翻译策略和方法,由此构成了以译者为中心的多元交互体系。换句话说,翻译行为理论强调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多元交际互动,这是一种趋于成熟的翻译主体间性思想。

(四)功能加忠诚原则中臻于至善的翻译主体间性思想

为了避免“目的论”凌驾于一切翻译之上从而操纵原文造成意义的任意生成,也为了弥补翻译行为理论将原文边缘化,认为译文完全可以独立于原文的观点之不足,诺德(Nord)在《翻译的文本分析模式:理论、方法及教学应用》一书中,首次提出了“功能加忠诚”(Functionality plus Loyalty)的翻译原则。按诺德的解释,功能指的是使译文在目标语环境中按预定的方式运作的因素。忠诚并不等同于传统译论中强调原文与译文之间对等的“忠实”原则。它是一个人际范畴概念,指的是译者、原文作者、译文接受者及翻译发起者之间的人际关系。在她看来,“没有源语文本就没有翻译”,“源语文本和目标文本肯定有某种特定的关系”;“功能”是翻译过程中最重要的决定因素,但并非唯一因素。为了实现翻译目的,有时就需要在文字和文化层面做一定的修改,但原文是作为翻译信息的来源,原文作者的意图就不能背叛。因此,译者既要对翻译发起人和译文读者负责,也要对原文作者负责。诺德赋予译者“中间人”角色,在翻译过程中,肩负着协调各方关系、力保和谐的使命。无疑,诺德的“功能加忠诚”原则闪耀着翻译主体间性思想的光辉,并将这种思想发展到了一种臻于至善的境界。

[1]贾文波.应用翻译功能论[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4.

[2]许钧.翻译的主体间性与视界融合[J].外语教学与研究,2003(4).

[3]张美芳.文本类型理论及其对翻译研究的启示[J].中国翻译,2009(5).

[4]Nord C.Translating as a Purposeful Activity:Functionalist Approaches Explained[M].Shanghai: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2001.

[5]Snell- Hornby.Translation Studies:An Integrated Approach[M].Shanghai: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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