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城商行市场化改革初探
2015-03-20大同银行李桦
大同银行 李桦
中小城商行市场化改革初探
大同银行李桦
摘要:本文深入分析了中小城商行现行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形成原因,并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即以建设现代商业银行为目标,通过市场化改革,转变现有体制机制,减少行政干预,强化其市场主体地位,实现依法合规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商业银行 体制 机制 改革
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全国城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城商行)已经发展到140多家,成为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城商行除二十余家资产上千亿外,大部分是中小城商行。城商行均是由原城市信用社整合而成,行政上隶属于地方政府管辖,虽然在宏观经济平稳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这些中小城商行也取得了较好的发展,但在全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后,其行政化色彩浓厚、体制机制僵化的问题,不仅将极大地影响其自身发展,也会给地方金融稳定带来隐患。
一、现行体制机制已成中小城商行发展障碍
中小城商行现行体制机制主要特征表现为:公司治理只是“形似”而非“神似”,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上都由上级党委和政府任命;行政化色彩浓厚,运行机制僵化,不按市场规律办事;业务与产品发展缓慢,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金融需求;发展壮大主要依赖于宏观经济的持续向好,内升动力不足,等等。显而易见,这样的体制机制已经成为中小城商行发展的主要障碍,并将在经济新常态日益显现。
(一)不符合中央全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政策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必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要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由此可见,金融改革是三中全会部署的整个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主要突破口之一,而建立现代市场化体系是金融改革的主要目标。作为中国银行业的第三梯队,城商行现行的体制机制是不符合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要求的,也是与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相悖的。因此,加快市场化改革不仅是其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响应国家政策的一项政治任务。
(二)不利于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由于现行的体制机制限制了中小城商行可持续发展,因此也就限制了其依靠自身努力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的能力的提升。同时,由于长期居于行政体制管理下,造成这些中小城商行官办色彩浓厚,市场化程度不足,市场竞争力不强,而管理中小城商行的政府部门和官员一方面缺乏专业化的管理能力,另一方面由于任期的限制,使得他们更愿意去追求短期政绩,而不是去考虑中小城商行的长远发展战略,主动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足,更多地倾向于用成绩掩盖问题,或要求城商行通过技术手段“美化”各项监管指标和业务指标,使各项金融风险不断积聚。当这种积聚达到一定程度,在监管政策或宏观经济出现变化时,只能动用政府资金来进行化解,既不利于地方金融稳定,又增加了地方政府负担。
二、形成原因分析
中小城商行现行体制机制的形成,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
(一)历史原因
脱胎于城市信用社的中小城商行,由于其成立时,地方政府对监管机构承诺对风险进行兜底的条款,为当地政府对中小城商行行政干预提供了充分的理由,将其完全置于地方政府控制之下。其中许多中小城商行的党委书记和董事长,甚至所有的行级领导,均由上级党委、政府直接任命、提名或推荐,以实现对城商行的实际控制。这样一来,因为中小城商行的主要高管都是政府安排的,都有行政级别,他们都代表的是政府,职责很难分得清楚。这样一来,银行本身就不象一个企业公司,而更象是政府的一个部门。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人事等诸多权力也被政府剥夺,公司治理结构也只能是“形似”,而难以做到“神似”。
(二)现实原因
商业银行作为信用中介,在目前国内,尤其是在直接融资并不发达的二、三线城市,仍然发挥着主要的融资功能。在这些城市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权力上收,股份制银行尚未布局网点或功能发挥有限,因此中小城商行就成为主要的融资渠道。也正是由于这一点,中小城商行就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地方政府的“钱袋子”,可以给地方政府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也可以政府官员带来实实在在的政绩,使得当地政府对于中小城商行更不愿意放手。
三、推进市场化改革是破解体制机制难题的必由之路
中小城商行市场化改革的核心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更多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把应由市场发挥作用的交给市场,恢复其作为企业法人的市场主体地位。可以说,推进市场化改革是破解中小城商行体制机制难题的必由之路。
(一)加快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步伐
在宏观政策层面,我们首要的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化的进入和退出机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吸引多元资本参与金融改革,强化中小城商行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地位,解除地方政府对中小城商行风险进行兜底的约束,进而弱化地方政府对中小城商行的行政干预。同时要协调推进利率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提升各市场主体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另外,要加强法治建设,进一步完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加强对中小城商行的分类监管,防控地方金融风险。
(二)减少行政干预,依法合规经营
在地方政府层面,要认真学习理解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实质,认识到地方金融改革对于全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地方金融改革的目的、方法与实现路途,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地方金融改革,减少对地方金融机构,特别中小城商行的行政干预,使其逐步回归作为市场主体的定位。一方面要逐步减持政府股份,解决“一股独大”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是最主要的是,转变政府职能,从中小城商行管理者的角色,转变为与其他股东具有平等地位的出资者角色,可委托国资委或平台公司代表政府行使股东权利,充分赋于中小城商行行自主、独立的法人地位,促进中小城商行依法合规经营。同时,除党委口干部外,其余高管要按市场化原则要求选拔任用,减弱对中小城商行人事任免的过多干预,弱化行政化色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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