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陷阱多报班之前请三思
2015-03-19
“某某名校培训机构”“一线名师任教”“快速提分”“一对一个性化辅导”“签订保过协议”“100%的升学率”……当下各种培训班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一些培训机构为了吸引眼球,常常打出诱惑力极强的广告误导消费者,由此引发不少纠纷。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教育培训纠纷案件进行梳理,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分析,提醒消费者谨防落入陷阱,避免上当受骗。
陷阱一 傍名牌大学忽悠人
准备报考MBA的马良看到了一家名为燕园公司的宣传资料,该公司称其与名校关系过硬,一流名师任教,参加培训者都能被清华、北大、人大、复旦、上海交大等名校录取。马良信以为真,就与其签订了《联考包过协议》,交纳培训费34 010元。
随后,马良发现该公司教学环境差,根本没有名师,授课内容也是东拼西凑。经过两个月的培训后,马良并未上国家线,未被名校录取,遂要求退还全部培训费,但被燕园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
马良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费。法院经审理发现,该包过协议分为5档,设置了不同的退费前提,马良认为自己是只要没有被北大、清华等名校录取就会退还全部学费,而实际退款条件却是只有未被北大、清华等名校录取但上国家线才退18 900元或第二年免费重修,并在全国联考结束后办理。而马良并未过国家线,因此不符合退费条件,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本案中燕园公司使用燕园二字,让人误以为他们与北大是一家,又推出上不了名校退款等各项诱人的宣传内容,让人感觉到只要报班了就能上名校,即使上不了也会退费的错觉。马良正是被这种宣传所吸引,在签订保过协议时,也没有仔细审查合同的内容,结果上了当,既浪费了求学机会,也白白花了冤枉钱。
陷阱二 设霸王条款欺负人
利成公司宣传自己拥有北京知名英语老师,外教专门辅导,教学设备齐全,能全面提升学生的英语水平。为此心动的王红给女儿报了300学时课程,交纳了3.5万元学费。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王红发现该培训并无外教,女儿的英语水平并未提高。利成公司也突然搬到了另外一个环境很差、面积很小的教学点,王红等家长大呼上当,要求退还学费不成,诉至法院。
庭审中,王红才发现该协议中对外教、场地等教学问题并无约定,对退款条件约定得十分苛刻,如果要退学则需要提前一个月申请,已上1/3到一半课程者,扣除实际费用后,退还30%,已经上一半课程者不退还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利成公司擅自变更授课地点,给家长和孩子都带来了不利影响,严重影响合同的履行,已经构成违约。协议上约定的退款方式属于格式条款,限制了对方的权利,应属无效。法院判决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剩余的学费退还王红。
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分析指出,教育培训合同几乎全是由培训者制定的格式条款,不允许学员作出随意修改。而有些格式合同并未体现公平原则,霸王条款多,对培训者不利的语焉不详甚至不写入合同,成了培训者逃避责任的挡箭牌,导致学员交钱易、举证难、退款难。根据《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陷阱三 设局捞钱坑害人
育才公司宣称拥有北京著名老师,采用一对一授课,保提高等,很多家长信以为真。胡宇等一百余人报名参加了初中、高中的课外培训课程。学员及家长发现,上课的教室竟设在一个破旧的厂房内,教学环境很差,授课老师也并非名师,甚至是刚毕业的大学生,所谓的一对一培训也只是空谈。胡宇等遂要求退费,育才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不退后,人去楼空,再也无法联系。胡宇等向法院起诉,判决后,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育才公司已经无财产可供执行。
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分析指出,《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的培训机构根本不具备正常的培训条件,却打着幌子骗人报名参加培训,目的就是为了捞钱,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合同法》的其他相关规定。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四审”防风险
鉴于教育培训中的种种陷阱,海淀区法院法官提醒消费者,在准备接受教育培训服务前,必须增强防范意识,做好以下“四审”:
审资质:首先审查培训机构有没有营业执照。其次审查办学许可证。再次,对声称有外教的,还要审查有无《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证书》。
审声誉:可以通过互联网或在读学生及家长,认真考察培训机构的声誉,不要轻易相信培训机构的宣传广告和各种口头承诺。
审师资规模:到现场仔细审查培训机构的培训场地、硬件设施,考察老师的数量、资历等,一定要现场旁听所要参训的课程。
审合同:尽管培训机构都提供格式合同,但还是要严格审查,审查其宣传和承诺是否写入合同,如果没有可以要求写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