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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与税收管理的应对

2015-03-19江苏溧阳市国家税务局王琦

财经界(学术版) 2015年5期
关键词:经营场所工商登记税收管理

江苏溧阳市国家税务局 王琦

浅谈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与税收管理的应对

江苏溧阳市国家税务局 王琦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一系列工商管理制度与措施的改变,从多方面促进市场经济进一步开放、透明,带来许多积极效应;同时,改革措施对税收管理与服务方面也造成多方面影响。本文主要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对税收管理方面的影响,提出多方面加强税收管理的措施与建议。

工商登记 效应税收 管理应 对措施

2014年3月1日起,国务院在全国实施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作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举措,对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创业活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工商登记作为税收管理的基础环节,其改革也不可避免地对税收管理与服务带来一定的影响。

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

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四)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

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效应分析

(一)认缴登记制度,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这意味着企业可以逐步自行将注册资本补足,在开设初期也不用办理验资手续,可以将资金用到企业的经营业务中,从而加快企业发展,为投资主体松绑。

(二)放宽入资条件,激发市场活力

在取消最低投资限额、首次出资限制和货币投资数量等规定的情况下,更多的投资者将主动投入到市场中来,工商登记的企业数量会迅速增长,释放出市场的潜力。

(三)优化办事流程,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等措施将给企业带来很大的便利,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一改革实际上一方面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另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责任。

(四)企业信息公示,加大监管力度

当前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经上线,在系统内可以查看各个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许可信息和警示信息等。企业的诚信度及违规记录在网上公开以后,对企业形象将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有合作意向的企业会以此来评判企业诚信的水平,准备发放信贷的银行会以此判断企业是否良性运转。信息公示将企业置于公众的监管中,对企业起到警示作用。

(五)电子化管理,推进信息化建设

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可以通过二维码直接读取企业的注册登记信息。电子化管理使信息平台建设多了一份保障。

三、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对税收管理与服务的影响

(一)基层工作负荷和执法风险显著增大

原有的税务管理以工商登记为前置条件,以工商登记中的经营范围、资本规模为基础信息,予以税种核定、发票管理。改革后,纳税人数量剧增、类型繁多、素质良莠不齐,不办税务登记或已办登记但信息错误的现象将会增加,而且“先照后证”的模式使得税务部门难以确定其真实经营范围,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也使得难以界定其真实经营规模。以我们现有的力量很难去一一核实,会导致登记准确率下降、漏征漏管等问题;同时,催报催缴、非正常户认定等工作会增多,对未按期申报且逾期不改的纳税人实地检查的难度会增加,税务机关特别是基层一线的工作负荷和执法风险显著增大。

(二)管理理念与管理方法急需改进

与此次工商登记改革“宽进严管、社会共治”的理念不同,目前税务机关的管理理念是“以审代管”,在事前就设置一定的标准,对涉税事项从严审核,以此来弥补事中事后管理能力的不足。这种理念使征纳之间没有真正建立起互信互利的良好关系,往往会导致“事前门槛较高、事中难以管好、事后忙于应付”的局面。工商登记改革后,工商部门放弃了审核职责,使税收管理失去了一道屏障,“以审代管”的管理理念和措施已难以为继。

(三)税收管理难度加大

1、税务登记管理难度加大

一是《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要求,企业等纳税人应向生产、经营地所在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而工商登记制度已放宽住所的登记条件,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往往都分散在多个地点,比如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生产部门的厂房、仓储部门的仓库往往都在不同地点,生产、经营场所在何地难以判定。《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对非正常户认定时要经过实地核查,而多个生产、经营地点存在的特殊情况也给实地核查工作造成困难。

二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电子营业执照将大力推行,其与纸质营业执照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要求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提交的工商营业执照的规定也将难以继续执行。

2、发票管理面临挑战

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后,企业的注册资本“变实为虚”,其参考价值降低,税务机关在发票用量审批上失去了一个重要依据,容易引起企业通过虚假注册来骗票虚开、走逃的问题,特别是目前我们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无法采集商品名称,对普通发票仍采取手工验旧,难以完全监控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情况,市场准入门槛降低带来的发票虚开风险更大。

3、一般纳税人认定受到冲击

一是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对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特意强调了纳税人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要求提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大幅度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背景下,电子商务的兴起也使得企业生产经营的形式也极为多样化,“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概念也越来越模糊,企业为了应付税务部门的实地调查,往往临时租用场地,待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即终止租赁协议,导致“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这一条件的核实往往流于形式。

二是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中,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由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通过注册资金来衡量企业规模的大小、是否纳入到辅导期进行管理已无意义。

4、企业所得税管理难度增大

由于企业所得税与注册资本金密切相关,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后,核实所得税税基会更加困难,例如因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调整情况将大大增加。同时,当前租用写字楼的纳税人也有一些,实施“一址多照”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后,一个场所可能有很多家企业注册或办公,对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和范围界定、公摊支出费用分配等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应缴所得税的核实。

5、税务检查取证难度加大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放宽了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的条件,住宅也可注册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地址,一些以居家住房等生活场所的经济体必将迅猛增长,其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与其生活住宅合用的现象日益增多,生产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界限日益模糊。但现行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可以到生产、经营场所和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等货物存放地检查的权力,但没有明确规定税务搜查生活场所的权力,税务机关将面临检查场所范围窄、税务检查取证难的问题。

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的应对措施

(一)完善税收法律法规

修订征管法和户籍监控办法,废除不合理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再对涉税事项大包大揽,而是要理清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还权还责于纳税人,使纳税人对涉税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真正成为涉税行为的责任主体和第一责任人,减轻税务人员特别是基层一线人员的工作负担和执法风险。

(二)转变税收征管理念

转变“以审代管”的管理理念。借鉴工商部门的做法,对涉税事项也采取“宽进严管、社会共治”的方式,不能简单地用事前审批来代替后续管理,而是要减少和放松对纳税人合理涉税需求的管制,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办税渠道,真正建立起征纳双方互信互利的良性关系。

(三)完善税务登记内容

对《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登记证》的内容要进行适当的修改、完善。可以在《税务登记证》中取消“注册资金”内容,但是在《税务登记表》中可以保留“注册资金”的内容。考虑到“注册资本认缴方式变化”的情况下,纳税人的注册资本是动态变化的,因此,可以采取先根据公司章程录入该指标,而后对“实收资本”的变化情况采取备案制,实施动态监管。另外,由于在税务登记环节,纳税人经营范围是根据其《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录入,并根据主营项目确认国标行业(主行业),因而在《改革工商登记注册的相关规定》执行后,税务机关在录入税务登记相关资料时,除了必须准确录入许可经营行业和主营经营项目以外,对于其他的项目可以按照工商登记的描述,进行概括性录入。

(四)加强发票后续管理

按现行规定,纳税人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后就取得了领取发票的资格。但由于“经营范围采取概括性描述”的存在,有可能给一些不法分子带来为他人虚开或者非法代开发票的机会。同时对纳税人的发票开具内容是否与实际经营范围相一致,税务机关根据税务登记证件上的经营范围无法准确做出判断。因此,在改革工商登记注册的相关规定执行后对于营业执照上采取概括性描述经营项目范围的,应当加强发票的后续管理,通过风险分析识别发现疑点,辨别真伪,堵塞发票管理上的漏洞。

(五)加强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

由于在《改革工商登记注册的相关规定》执行后采取“概括性列举经营范围”,加之工商登记的“零门槛注册”政策,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可以钻政策的漏洞,虚假注册公司,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进而虚开专用发票。因此建议总局应当对于当前的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以适应工商登记新规实施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的需要。

(六)调整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在深入分析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对企业所得税影响的基础上,重点关注资本金变化对税基计算的影响,对投资未到位的做好监管,正确计算调整纳税人费用项目,以及“一址多照”对纳税人经营规模、范围和费用支出的影响,科学调整相关政策,使其与改革后的新形势相吻合。同时,进一步改进所得税备案方式,探索扩大“以报代备”。

(七)放宽税务机关的检查权限

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检查权限的规定,一方面约束了税务干部随意检查纳税人的行为,但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给税务检查工作带来难以实施检查的被动局面。因此,应适当扩大税收检查权,赋予税务机关搜查生活场所等强制调取证据权,从而有利于实现税收法制的严肃性,客观上促进纳税人提高纳税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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