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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如何破解“高保低赔”的问题

2015-03-1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陈国刚

财经界(学术版) 2015年11期
关键词:折旧率保险金额保险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 陈国刚

机动车辆保险如何破解“高保低赔”的问题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 陈国刚

保险业务专业性很强,业务开展应该适应社会需求,被大众理解和接受。按车辆实际价值承保,能解除“高保低赔”误解,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感受公平、公正。

新车购置价 折旧率 实际价值 保险金额 保险费 损失补偿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的收入水平的大幅度增加,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过去梦想中的楼上楼下、电灯、电话,家家有轿车,已逐渐变成现实。这种的旺盛的社会需求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汽车产业的迅速发展,同时也推动机动车保险保费的迅猛增长。近些年由于机动车辆保险案件的增多,保险纠纷也不断出现,因此引起社会各个方面的重视,尤其对于保险的格式条款,引来社会方方面面的诟病。在此本人就媒体提出的保险“高保低赔”问题叙述一下自己的看法:

机动车辆的价值同其它普通商品一样存在着两种衡量价值的量,那就是重置价值(新车购置价)和实际价值。重置价值可以很直观地从现实市场中取得,人们也会很好地理解和接受,而车辆的实际价值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因为车辆属于大宗消费品,随着车辆的使用,机件的磨损、老化,它的实际价值在无形中不断的降低。决定车辆实际价值的因素很多,如车辆的使用年限,车辆的使用性质。车辆的工作环境。车辆的行驶里程,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驾驶人的驾驶技术等方面,都会影响到车辆的实际价值的高低。对于同款、同年代的两台车,经相同若干年后的实际价值也会存在一定差异,这种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在我国对车辆实际价值的测算主要是依据车辆的使用年限,按着固定的折旧率扣除折旧后计算出车辆的实际价值。按着车辆不同的使用性质,国家规定了各种车辆强制报废的使用年限,比如:19座以下出租车、微型货车强制报废年限为八年,轻型货车、大型货车强制报废年限为十五年,九座以下(含)非营运客车不设强制报废年限。因此在保险条款中,根据不同使用性质的车辆约定了车辆的月折旧率,以便计算出不同时间标的车辆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例如家庭自用车保险条款中约定:9座以下客车月折旧率为0.6%,10座以上客车月折旧率为0.9%。营业车保险条款约定出租性客车月折旧率为1.1%。同时各条款都约定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在现行的机动车保险条款中约定了车的新车购置价,隐含了车辆的实际价值(虽然可以通过约定的月折旧率计算得出,但容易被客户所忽视),并且约定三种方式确定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并且以保险金额做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收取保险费。在赔偿处理中依据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全损和部分损失时均以不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为限。这种计算方式对于较新的车辆问题并不明显,而对于一部分老旧车型,问题就凸显出来。保险公司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与新车一样收取相同的保险费。但一旦出险,车辆损失较重时(或全损),因为车辆的实际价值较低,就会导致最终赔款很低,给客户的感觉是我上了这么多的保险,为什么赔我这么点,“高保低赔”的观点由此产生。例如:一台新车购置价为100000元的车,折旧后的实际价值为50000元,客户在上报保险时,按100000元确定保险金额,缴纳保险费。出险后会发生两种损失情况:一是发生事故损失不超过50000元时,尽管车辆在修理过程中更换的零部件为的新的,因车辆为足额投保。因此保险公司不会考虑更换的配件的折旧问题,会足额给予赔偿。在这种情况,如果客户不是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比如按50000元确定保险金额,那么赔偿时就要按50000与100000的比例,即50%给予赔偿。保险金额不同,赔款是有差异的。二是发生事故损失超过50000,这种情况下,在实务操作上按全损处理。赔款金额不能超过50000元。这就意味着投保100000元与投保50000元没有什么差别,最终的赔款都是50000元,对于客户来讲,有失公平。

鉴于以上情形的分析。本人认为应该从改进我们的承保方式上入手。

首先,保险金额的确定,应该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根据保险的基本原则,补偿原则,即保险的赔偿是基于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补偿的原则,保险人的赔偿不应超出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所以,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保障范围不应超出标的的实际价值。因此保险人按着机动车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并以此金额做为计算保险费的基础,对于被保险人与保险人都是合理的。为了让客户明明白白消费,在保险单格式上也应改进,应该标明投保时车辆的新车购置价、折旧率、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保险金额、赔偿比例。使客户在投时就应该知道将来出险时能够得到赔偿的比例是多少。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承保也存在一个问题,对于低于保险金额的部分损失情况,会出现修理费用无法得到足额赔付的问题(即应该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比例赔付)。对于这部分损失,可以通过附加险的形式,由被保险人选择是否投保来确定。

其次,保险费的厘定,费率应完全体现风险因素,应充分考虑:一是风险会随着车辆使用年限的增加而增加,不同年限的车辆费率会有所不同;二是车辆的使用性质不同,所存在的风险不同,应延用以往的做法,区分不同使用性质的车辆分别制订不同的条款、费率;三是保险车辆历年出险赔付情况。对于往年出险率高、赔付高的车辆,费率应相应提高;四是驾驶人的因素。不同的驾驶人、不同的驾驶经历,驾驶员的驾驶经验,对于交通事故发生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这一部分的风险因素,也应该在费率的高低上予以体现。尽管由于车辆驾驶人的不确定性,驾驶员信息的不完整性,要想准确地在费率上体现差异很难。但是随着社会的精细化管理,大数据的广泛应用,为我们厘定人性化的费率提供可能。综上所述,车辆保险的费率应该采取从人、从车的原则,差异化运用,不能一刀切。

以上为我个人之一点拙见,希望能为解决目前社会人士对于保险行业的一些误解,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

10.16266/j.cnki.cn11-4098/f.2015.11.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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