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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创新创业活动的实践特征

2015-03-19昊,

关键词:创业精神张力手段

肖 昊, 白 丽

·创新与创业研究专题·

论创新创业活动的实践特征

肖 昊, 白 丽

创新创业活动是人们开展以创新为核心、灵魂和基础的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从本质上看,创新创业活动是不同于重复性实践或适应性实践的创造性实践。创新创业活动的实践特征,体现在目的上,是商业价值发现和创造的指向;体现在主体上,是创新创业精神、意识和能力等独特个性的展现;体现在手段上,是新手段选用张力的缓解。创新创业活动的各个实践特征具有不同的意义,它们既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在中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的历史起点上,要将准确、全面把握创新创业活动的各个实践特征,自觉揭示、遵循和运用创新创业活动规律,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国务院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指示精神的新起点,不断开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

创新创业 实践特征 创业目的 创业手段 创业个性

任何国家的经济发展,当达到一定高度时,都会遭遇资源环境约束日趋增强和要素规模驱动力日趋减弱的经济发展困局。当前,中国就面临这样的经济发展困局。从历史上看,解开这一困局有两种战略选择:一是创新驱动;二是掠夺驱动。在和平与发展的国际大背景下,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致力于创新驱动的战略选择,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之战略举措,来破解当前面临的经济发展困局。中国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使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必将造福当代,惠及后代,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新的贡献。江泽民曾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在中国经济发展步入创新驱动新常态的历史起点上,国务院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精神,于2015年6月11日下发了《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行了全面部署。随着《意见》贯彻落实的全面展开和深入推进,中国创新创业再次迎来了新的浪潮,创新创业也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然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然伴随着对创新创业自身特点和规律的再认识而不断向前发展。认真审视近年来中国创新创业的发展历程和研究成果,可以看到一些深层次问题仍然制约着创新创业推进的深度和实效。例如,既然创新创业发展表现为“各类市场主体不断开办新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兴产业”*《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见《人民日报》,2015-06-11。,那么,创新创业就是一种创造性活动,就应该遵循创造性活动的规律来推进。然而,实际情况是,中国过去长期以来把创新创业当做一般性活动来对待、管理,并没有出台特别政策给予支持,新设企业门槛依然很高、注册程序依然复杂,对新创企业税收扶持依然缺乏力度,开展创业活动依然缺乏信贷支持,创业孵化基地依然少且缺乏政策支持。其深层原因一方面在于创新创业体制和机制不够完善和健全;另一方面在于对创新创业活动的实践特征缺乏深入研究和深刻认识。不言而喻,为了贯彻落实好《意见》,切实开创中国创新创业活动新局面,必须深入认识创新创业活动的实践特征,为准确把握创新创业活动规律,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自觉、大力、有效地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理论支持。

一、创新创业活动的实践特质:创造性实践

实践是人类特有的活动,是能动地改造客观世界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感性活动。人类通过实践活动来创造自己的历史。然而,创造历史的实践并不总意味着创造性实践。马克思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第121页,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这意味着,实践在本质上是创造性的,在历史发展进程上则既可以是创造性的,也可以是重复性和适应性的。也就是说,从历史发展过程上看,实践有三种形态:创造性实践、重复性实践和适应性实践。与实践相对应的是认识。认识也是人类特有的活动,是能动地解释和改变客观世界的“客观映之于主观”的理性活动或思维活动。而从历史发展进程上讲,认识则同样既可以是创造性的活动也可以是重复性的活动。人的认识是否正确反映客观世界,即主观是否正确反映客观,是同实践相联系的。正如马克思所说:“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真理性,这不仅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5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这意味着,认识不仅是解释客观世界的有力武器,而且是改变客观世界的有力武器。

创新和创业两个概念,从宏观上看,是指一定社会或国家开展的一项事业;从微观上看,是指人们从事的一项活动。本文是从微观上研究创新和创业,即把创新和创业当做一种活动来研究。这两个概念因其内涵的丰富性和人们界定其视角的多样性而见仁见智。在创新概念的界定上有所谓“发明创造说”“生产要素新组合说”和“战略管理说”,在创业概念的界定上也有所谓“风险说”“领导说”“创新说”“认知说”“社会说”“管理说” “战略说”和“机会说”。*林强、姜彦福、张健在《创业理论及其架构分析》(载《经济研究》2001年第9期)一文中按学者们对创业概念的多角度界定而把创业理论分为八大学派:(1)“风险” 学派;(2)“领导”学派;(3)“创新”学派;(4)“认知”学派;(5)“社会”学派;(6)“管理”学派;(7)“战略”学派;(8)“机会”学派。我们是从创新和创业活动的实践特质上界定创新和创业这两个概念的。所谓创新,是指人们在创新意识、精神和能力驱动下有效识别、开发和利用机会的高风险的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创造性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创新活动是多层次的,可分为微观层面的、中观层面的和宏观层面的创新。例如,在中国,微观层面有个人创新和企业创新;中观层面有行业创新和部门创新;宏观层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创新活动也是多种多样的,可分为实践创新活动和认识创新活动。例如,就熊彼特所说的生产要素新组合的创新,就既有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生产工艺创新、业务流程创新、市场端创新、供应端创新和企业组织管理创新等实践活动的创新,也有企业经营理念创新和企业制度创新等认识活动创新。创新活动的核心问题是机会问题。人类认识和实践活动受历史条件和主体自身条件特别是认识局限性的制约而不可能穷尽真理和满足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总是为当今和下代的人们实现对现有认识和实践活动局限性的突破留下了不可衰竭的机会。创新的功能就在于不断实现这种突破。创新是人类永恒的使命。创新活动的创造性存在于对机会的有效识别、开发和利用之中。对现有认识和实践的任何突破,都意味着巨大的风险。历史上意大利天文学家达斯科里和伽利略以及哲学家布鲁诺因违背圣经教义的学术创新而惨遭教会迫害的事实,便是为创新风险付出的代价。创新活动在现代社会所面临的风险主要不是来自宗教,而是来自创新本身的不确定性。创新活动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为根本目的,不能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任何创新活动,即使其成果蕴含着未被发现的巨大价值,而在这巨大价值发现之前,它最终都将难以为继。人类活动的所有领域都有创新活动的身影,于是,当今人类活动领域便有了各种各样的实践手段及成果、认识手段及成果等创新,如教育活动领域就有教育制度创新、教育理论创新、学校办学创新、课程创新、教学方法创新、教学组织形式创新,等等。

所谓创业,是指人们在创新创业意识、精神和能力驱动下有效识别、开发和利用机会的高风险的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创造性实践活动。创业活动也是多层次和多种多样的。例如,微观层面的创业活动有新办企业、对原有企业进行重组、改造和生产要素新组合,等等;而中观和宏观层面的创业活动则有行业和部门的重组和改造、国家通过制度创新使政府部门为社会提供可促进改革、开放从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创造性服务,等等。这类中观和宏观层面的创业活动也应引起学术界的高度重视,特别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业也要成为宏观创新创业研究的对象。人们一般认为:创新是创业的本质、灵魂和基本方式;创业是创新的出发点和归宿。但这不足以把创新活动与创业活动这两个概念区别开来。我们认为,创新活动与创业活动这两个概念的主要区别有两点:一是,创新活动可以独立地归结为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而创业活动则只能归结为实践活动,其中包含的创新活动仅仅是作为创业活动过程的中间环节而存在,并非作为创业活动过程的出发点和归宿而存在;二是,创新活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既表现为发现和创造商业价值,也表现为发现和创造非商业价值,而创业活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最终表现为发现和创造商业价值,而创业活动过程中的创新活动,其成果最终只有与商业价值结合在一起,或体现在创业活动所发现和创造的商业价值之中,才能称之为创新活动。所谓商业价值,是指产品和服务在产生、消费和交易中的经济价值。在这里,这种经济价值既不是指“表示客体对主体的意义”,也不是指“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而是指实践的一种属性,即任何实践都有的能把可感性的产品和服务生产出来并使人的某种需要在这些产品和服务的消费中得到满足的属性,是可用货币来衡量和评价的属性。例如,理论是创新活动的对象,因为理论通过创新活动而获得论文、著作和研究报告等理论成果,这种理论成果具有未被发现的非商业价值,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未被发现的“理论价值”。但是,理论不是创业活动的对象,因为创业活动以发现和创造商业价值为出发点和归宿,没有发现和创造商业价值的活动,不是创业活动。所以,我们有“理论创新”这一说,但没有“理论创业”这一说。这里必须强调的是,本文所使用的“创新创业”这一概念,不是把创新和创业这两个概念简单地合并在一起,而是把它理解为以创新为核心、灵魂和基础的创业。而本文所研究的创新创业,是微观意义上的创新创业活动,也就是把创新创业活动界定为人们开展以创新为核心、灵魂和基础的发现和创造商业价值的创造性实践活动。

创新创业活动这种创造性实践与重复性实践和适应性实践有着本质的不同。实践的目的,要么是为了创造确定性价值和满足确定性需要,要么是为了发现和创造不确定性价值和满足不确定性需要;而实践的观念、方法和规则,则要么是确定性的,要么是不确定性的。重复性实践是以创造确定性价值和满足确定性需要为目的的并用确定性实践观念、方法和规则所进行的实践。适应性实践是以创造确定性价值和满足确定性需要为目的的并用不确定性实践观念、方法和规则所进行的实践。例如,一个英语不熟练、在美国与人交流困难的留美学生,用新方法熟练地掌握了满足在美与人顺利交往的确定性需要的英语,就是一种为适应环境而进行的适应性实践。而创造性实践则是以发现和创造不确定性商业价值和满足不确定性需要为目的的并用不确定性实践观念、方法和规则所进行的实践。*波兰著名哲学家A.戈拉尔斯基在《论创造性活动》(载《哲学译丛》1982年第3期)一文中,把实践活动分为创造性活动和非创造性活动(重复性活动和适应性或顺应性活动)。以满足安全、保存物种、能动性、与群体的同一性等需要为条件而其实现又具备充分的手段和方法的活动叫做重复性活动;以满足安全、保存物种、能动性、与群体的同一性等需要为条件而其实现又不具备充分的手段和方法的活动叫做适应性活动或顺应性活动;以满足获得生活标准、论证方法、说教才能等价值的需要为条件而其实现又不具备充分的手段和方法的活动叫做创造性活动。蔡英田在《论创造性实践和重复性实践》(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l993年第2期)一文中将实践分为创造性实践和重复性实践,认为它们既是实践的高低不同的两个层次,也是实践发展的两种不同的形式。创造性实践的显著特点在于实践观念、方法和规则的不确定性,以及实践结果的新颖性;重复性实践的显著特点在于实践观念、方法和规则的确定性,以及实践结果的重复性。把实践区分为创造性实践和重复性实践两个层次,可以准确地确定实践的发展水平,对于具体了解主客观矛盾在实践中的解决过程和实践发展的具体机制,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创造性实践体现了创新创业活动这种实践不同于其他重复性和适应性实践的本质特性,所以,我们把它叫做“创新创业活动的实践特质”。也就是说,创新创业活动的实践特质有两层含义:一是创新创业活动是一种实践活动,从而在本质上有别于纯粹的思辨活动;二是创新创业活动是创造性实践活动,从而在本质上有别于重复性实践活动和适应性实践活动。创新创业活动的实践特质在这种活动各个要素上的具体表现,就是创新创业活动的实践特征。具体说来,它在活动目的上表现为商业价值发现和创造的指向,在活动主体上表现为独特个性的展现,在活动手段上表现为新手段选用张力的缓解,等等。当然,一种实践特征也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实践特性,从这个意义上讲,这里的“指向”“展现”和“缓解”,也可以被理解为“指向性”“展现性”和“缓解性”。本文之所以用“实践特征”一词而不用“实践特性”一词,是把分析这些实践特征的重点放在实践的内容上,而不再放在实践的性质上,因为上述关于创新创业活动的实践特质的分析,就已经对创新创业活动的实践性质进行了分析。重要的是,深入认识创新创业活动的实践特征,有利于更准确更全面地把握创新创业活动的实践特质和规律。下面我们就重点从目的、主体和手段上讨论创新创业活动的实践特征。

二、创新创业活动在目的上的实践特征:商业价值发现和创造的指向

创新创业活动目的既是人们预先设计好的采取创新创业行动的结果,也是人们采取创新创业行动的内因。就前者而言,这种预先设计好的结果可称之为创新创业活动的基本目的;而就后者而言,这种内因体现在创新创业活动过程各个环节上,每一环节都是实现基本目的所必须经历的,每一环节的完成都可看做阶段性目的的实现,都是服务于基本目的的,即对基本目的实现而言具有工具性,因此,它可被称为与创新创业活动基本目的相对应的阶段性目的或工具性目的。

任何实践活动目的都具有指向性,创新创业这种创造性实践活动的目的也不例外。由于实践是人改造客观世界的感性活动,这种感性活动的结果就是能作用于人的感官的具有经济价值的产品和服务,因此,实践目的从根本上指向的是经济价值。实践指向这种经济价值的目的,就是指向生产力发展的目的。不过,非创造性实践目的指向的是经济价值的再现和再造,而创新创业这种创造性实践活动的目的指向的是经济价值的发现和创造。创新创业活动目的指向经济价值发现,不仅体现在生产中,而且体现在消费和交易中,也就是说,体现在商业价值的形成过程中。因此,创新创业活动目的就是指向商业价值的发现和创造。这种指向就是创新创业活动在目的上的实践特征。

创新创业活动所要发现和创造的商业价值有多种表现形式。第一,商业价值发现和创造表现为新建企业利润或原有企业重组、改造利润的获得,而这种利润在作为创新创业活动的新建企业或原有企业重组、改造那里是被当做具有不确定性的“黑箱”,而这种利润的获得标志着这个“黑箱”之谜的解开,标志着商业价值的发现和创造。然而,追求利润即使是企业创新或创业者创业的目的,那也只是目的之一,并不是像许多学者所说的那样,是企业创新或创业者创业唯一的目的,因为下面两种商业价值发现和创造的表现形式与利润获得与否无关。第二,商业价值的发现和创造表现为创新创业活动开发出具有发展前景的产品或服务,而无论这种开发当前是否获得了利润。例如,开发出一个既方便、快捷又准确、实用的识别假冒伪劣产品的软件,由于其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而成为一种具有发展前景的软件,因而这种开发是一种商业价值发现和创造,但当前该产品市场端的开发也许由于一时不到位而难以实现规模经济,从而可能出现经营上的亏损。第三,商业价值的发现和创造还表现为创新创业活动开发出有利于提高生活质量的产品,而无论是否获得了利润。例如,新建企业开发出一个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产品,抑或一个有利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产品和服务,等等。

当然,商业价值的发现和创造这一指向的背后所隐藏的动机也许包含着某种个人主义的利益追求,如生存需要、尊重需要、自我现实需要,或对地位的渴望、对财富的追逐、对梦想追求,等等。不过,这种追求最终都归结为商业价值的发现和创造,都要通过商业价值的发现和创造来实现,所以,这种追求只是作为动机或理想隐藏在创新创业活动目的背后,并对创新创业活动的目的产生持久影响。这种追求还可能通过创新创业的机会主义行为表现出来。社会是复杂的,每个人成长的经历各不相同,除遗传以外而主要由复杂的社会和不同成长经历所造就的个性心理特征也是因人而异的,对待创新创业活动的态度也是因人而异。于是,抱有某种个人主义的利益追求而对创新创业活动持有机会主义态度并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人也许有之,甚至不在少数,特别是在营造一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社会氛围的背景下,难免会出现这类人,难免会发生创新创业活动的机会主义行为,创新创业活动也难免会出现鱼龙混杂的局面。一方面,出于这种追求所采取的创新创业活动的机会主义行为,可能使个人利益超越公共利益,这是值得防范的;另一方面,出于这种追求所采取的创新创业活动的机会主义行为,可能仅仅实现了与该行为所得相对称的个人利益,那也就无可厚非了。如果以“人是自私的”为出发点,将创新创业活动目的单纯定位于这种个人主义的利益追求,那就过于简单化了,大有舍本求末之嫌。因为,真正的创新创业活动是以高尚的创新创业精神为动力,以具有自主创造性和自觉选择性的创新创业意识为主导,以在实践经验积累基础上形成的创新创业能力为支撑的创造性实践活动,是不受机会主义行为支配的,甚至可以说是反机会主义行为的,因为创新创业活动的机会主义行为与高尚的创新创业精神根本不相容。另外,对创新创业者个人而言,也许有人认为创新创业活动的目的还指向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的满足,问题是这种满足只有在商业价值的发现和创造的目的实现过程中才能体现出来。与其说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的满足是创新创业活动的目的,还不如说它是创新创业的动机,它就像个人主义的利益追求一样隐藏在创新创业活动目的的背后。

就真正的创新创业活动而言,其目的大都是为了解开那不确定性实践结果背后隐藏的商业价值之谜。既然创新创业活动的结果是不确定的,那么为什么还会有人投身创新创业活动?背后的原因一定是有人相信他所从事的创新创业活动具有未被发现的商业价值。没有对价值发现的不懈追求,就不会有创新创业活动;而没有创新创业活动,就不会有经济社会发展。熊彼特曾说过,创业是经济过程本身的主要推动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创新创业活动目的指向的与其说是商业价值的发现和创造,还不如说是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上,商业价值的发现和创造与经济社会发展可看做创新创业活动目的的两种表达形式:前者是微观意义上的表达形式;后者是宏观意义上的表达形式。创新创业活动结果的不确定性总是使得创新创业活动自身充满高风险,只有以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的人,才会敢于承担高风险而采取创新创业行动;只有以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的创新创业动机,才能内生出大无畏的敢为人先的创新创业精神。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延续是通过满足人们的生存需要的大量重复性实践来实现的,并奠定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即创新创业活动作为创造性实践是以重复性实践为基础的,是以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延续为前提的。然而,创新创业活动所追求的不只是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延续,而是经济社会的发展,是对经济社会现状的“创造性破坏”(熊彼特用语)。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经济社会要发展就要创新创业。只有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才能自觉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指示精神。然而,更重要的是,我们还要充分认识到,创新创业活动追求商业价值的发现和创造,就是追求经济社会发展。同样,只有充分认识到了创新创业活动这一实践特征,才能认同创新创业活动背后的积极动机,才能积极支持创新创业活动,才能敬仰、关心、帮助创新创业者而无论他们的创新创业成败与否。这一实践特征表明,只有创新创业活动,才是人类活动最高尚、最纯洁、最有价值、最令人敬佩、最值得倡导的一面的展现,从而说明了那种基于“人是自私的”的西方经济学假设和“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中国极端保守的传统人本理念,而把创新创业动机视为谋求个人利益、实现个人利益和消费效用最大化的观点是极其狭隘的;说明了为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一切可以实现的条件,制定一切可以提供的优惠政策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同时也说明了为创新创业活动清除障碍,为创新创业教育清除障碍,就是为经济社会发展清除障碍;说明了谋“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谋发展。这一实践特征还使得创新创业者独特个性展现的社会意义真正彰显出来,而创新创业者独特个性的展现正是我们将要在下面讨论的创新创业活动在主体上的实践特征。

三、创新创业活动在主体上的实践特征:独特个性的展现

创新创业作为人自主自觉进行的创造性实践活动,是创新创业者独特个性在创造性实践活动中的展现。这种展现就是创新创业活动在主体上的实践特征。这里所说的创新创业活动的主体,是指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个人或企业。学术界对创新创业活动主体的个性特征有各种不同视角上的考察和各种不同意义上理解,并有多种多样的细分。例如,著名创造力研究专家安德生和泰罗把“在科学技术领域内进行活动所必需的能力和心理特点”即创新者应具有的个性特征归结为26种:(1)突出的干劲、热情、勇气;(2)沉着;(3)诚实、正直;(4)搜集整理的能力;(5)毅力、专心致志的能力;(6)协作的能力;(7)主动性、直率;(8)交际能力;(9)独创性、勤奋(机智);(10)直觉;(11)弄清事实的渴望;(12)弄清规律的渴望;(13)做实验的能力;(14)迅速吸收知识的能力;(15)克服旧思想习惯的能力;(16)韧性、适应新事物的能力;(17)扬弃非本质东西的能力;(18)从整体上看问题的能力;(19)分析能力;(20)联合能力;(21)综合能力独立性、怀疑精神;(22)创见;(23)不修边幅;(24)得到发展、获得再生的渴望;(25)对发挥自己才能的渴望;(26)发现问题的能力。*② 转引自[波兰]A.戈拉尔斯基:《论创造性活动》,载《哲学译丛》1982年第3期。企业界特别是企业家对创新创业者的个性特征也有不完全相同于学术界的见解。例如,从14岁开始一直致力于创业的法国著名企业家费萨尔· 哈克(Faisal Hoque),于2014年3月31日在Huffpost Business网站上发表了《什么是21世纪的“创业”?》(What Is “Entrepreneurship” in the 21st Century?)一文,认为一个人要成为创业者,必须要有耐心、果断、 坚毅、无私和能吃苦等美德或精神;要有直面生存、追求梦想、有所作为、紧跟创业潮流、寻找资源、直面管理风险和创造财富等理想;要有善变、坚韧,善于识别机会和敢于承担风险等性格;要有以客户为中心、勇于创新、富于想象、坚持明确的个人价值观、善于积累企业活动经历等态度;要有善于使用网络、善于战略思维、善于获得资源、善于积累商业知识和智慧、善于交际、善于人事管理等能力;要有敢干、野心、欲望、自我现实和满足、渴望提升地位、创造和积累财富、充满社会责任感等动机。②学术界的这种归纳和企业家的这种见解都无可厚非,但也反映出学术界和企业界在创新创业者个性特征认识上存在分歧,同时反映出学术界在创新创业者个性特征研究上普遍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脱离创新创业活动在目的上的实践特征,脱离实践,纯粹从心理学意义上说明和解释创新创业活动主体的个性特征,从而背离了历史唯物主义实践论和辩证唯物主义实践论的基本原则。鉴于此,我们基于追求商业价值发现和创造及经济社会发展这一创新创业活动在目的上的实践特征,来展开对创新创业者个性特征的考察,并将创新创业者个性特征的展现视为创新创业活动在主体上的实践特征来加以考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相关研究成果,创新创业活动主体的独特个性可以被概括为创新创业精神、意识和能力。

展现创新创业精神是创新创业活动在主体上的一大实践特征。创新创业精神是人类精神的组成部分。它在心理学意义上是一种心理特征,在哲学意义上是与物质这一客观性存在相对应的人反映客观世界的主观性存在,在起源上是实践的产物,特别是创造性实践的产物。创新创业精神作为一种心理特征之所以独特,是说它与创新创业活动在目的上的实践特征相联系,现实生活中根本不存在不追求商业价值发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所谓创新创业精神。因此,创新创业精神是创新创业活动得以展开和发展的不可或缺的独特个性,它对创新创业活动具有发动、激励和推动作用,是创新创业活动得以展开和发展的动力、活力和定力的源泉。展现创新创业精神所具有的动力来自追求商业价值发现和创造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需要。如果说创新需要是直接与马斯洛需要层次中的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相联系的高层次需要,那么,展现这种具有强劲动力的创新创业精神就不可能仅仅来自满足较低层次的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和社交需要。与创新需要相伴随的是创新欲望和创新勇气,因此,展现创新创业精神在动力上表现为展现欲于创新的精神和勇于创新的精神。展现创新创业精神所具有的动力是靠创新创业精神所具有的活力来维持和增强的,否则,具有动力作用的创新创业精神的展现就难以持久。而展现创新创业精神所具有的活力是在不断使创新需要得到满足的创新创业活动中产生和增强的,于是,展现创新创业精神就表现为勤于创新、乐于创新、迷于创新和善于创新。虽然创新创业活动给创新创业者个人的创新需要带来的满足,对于维持、增强和展现创新创业精神所具有的动力和活力是重要的,然而,创新创业活动给他人生活水平带来的提高,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促进,将会给创业者个人的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带来更多满足。创业者那高尚的职业操守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便在创业者个人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的满足中产生和发展起来,从而形成一种具有定力的创新创业精神。这对于维持、增强和展现创新创业精神所具有的动力和活力具有更重要更持久的作用。于是,展现这种具有定力的创新创业精神就表现为展现诚于创新和恒于创新的精神,即以诚心诚意、忠诚于人民、忠诚于民族、忠诚于国家以及自强不息、锲而不舍、持之以恒的积极实践态度对待和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江泽民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上曾经指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艰苦奋斗、知难而进,学习外国、自强不息,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同心同德、顾全大局,勤俭节约、清正廉洁,励精图治、无私奉献,这些都应该成为新时期我们推进现代化建设,所要大加倡导和发扬的创业精神。”*见《人民日报》,1993-04-01。这里所提到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艰苦奋斗、知难而进,学习外国、自强不息,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同心同德、顾全大局,勤俭节约、清正廉洁,励精图治、无私奉献”,都是展现诚于创新和恒于创新精神所需的积极实践态度。2012年8月1日教育部颁布的《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就培养创业精神作出了这样的指示:“通过创业教育教学,培养学生善于思考、敏于发现、敢为人先的创新意识,挑战自我、承受挫折、坚持不懈的意志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善于合作的职业操守,以及创造价值、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其中提到的“意志品质”“ 职业操守”和“社会责任感”,也都是展现诚于创新和恒于创新精神所需的积极实践态度。用这样积极的实践态度对待和开展创新,就是展现一种具有定力的创新创业精神,即我们称之为展现诚于创新和恒于创新的精神。总之,展现创新创业精神这一实践特征可以理解为:创新创业者在创新创业活动过程各个环节上展现自身欲于创新、勇于创新、勤于创新、乐于创新、迷于创新、善于创新、诚于创新、恒于创新等创新创业精神。简言之,它是创新创业者自身热衷于创新的积极实践态度的展现,就像意志品质作为一种实践态度在思维活动中的展现一样*黑格尔说:“思维和意志的区别无非就是理论态度和实践态度的区别。它们不是两种官能,意志不过是特殊的思维方式,即把自己转变为定在的那种思维,作为达到定在的冲动的那种思维。”参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2页,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版。。没有这样的创新创业精神的展现,创新创业活动就会走向歪路。而没有创新创业活动本质意义上的创造性实践,创新创业精神的展现就无从谈起。人类创造性实践的历史就是创新创业精神展现和发展的历史。历史上一些著名科学家所展现的创新创业精神一代一代地传承着,激励着一代一代热衷于创新创业活动的人们,这是当今创新创业精神得以形成、增强和展现的力量源泉。正因为如此,大学生创新创业精神的激发才有了继承性力量的不竭源泉。

展现创新创业意识是创新创业活动在主体上的又一大实践特征。创新创业意识是指导创业者正确认识、选择、规划和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强大思想武器。没有创新创业意识,就不会产生创新创业行为;没有强烈的创新创业意识就不会产生积极、主动、自觉的创新创业行为,就不会实现有效的创新创业活动。同样,创新创业意识作为一种心理特征之所以独特,是因它与创新创业活动在目的上的实践特征相联系。现实生活中根本不存在不追求商业价值发现和创造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所谓的创新创业意识。因此,展现创新创业意识体现在追求商业价值发现和创造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创业过程的各个环节上,从创新创业意向和目标的自主确立到创新创业活动计划的主动制定;从创新创业机会的积极寻找、开发和利用到创新创业条件的主动创造;从创新创业风险的自觉识别、规避和化解到创新创业活动自觉开展,每个创新创业活动环节都离不开创新创业意识的引导。因此,创新创业意识在创业过程中的具体展现可理解为:自主确立创新创业意向和目标,主动制定创新创业活动计划,积极寻找、开发和利用创新创业机会,主动创造创新创业条件,自觉识别、规避和化解创新创业风险,自觉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等等。意识的本质是主观创造性和自觉选择性,因此,创新创业者在创新创业活动过程中展现自身创新创业意识,就是展现自身主观创造性和自觉选择性。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创新创业意识的这种展现,对于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和在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中有效增强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具有重要意义。从理论上看,当前,中国理论界对创新创业意识的理解大都存在不够清晰的问题。例如,有学者把创新创业意识理解为“创业主体自觉进行创业实践活动的心理倾向”,甚至认为“它是创业素质结构中的物质基础和先天条件”。*谢志远、林茹、曾维华等:《温州大学生与其他地区大学生创业意识比较分析》,载《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7年第3期。还有学者把创新创业意识理解为“创业者在创业实践活动中对其起推动作用的意识倾向,包括创业的需要、动机、兴趣、理想、信念及世界观等”*陈建峰:《浅论大学生创业意识的缺失及其导引》,载《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0期。。这样的理解不仅有失偏颇,而且没有抓住创新创业意识的本质,即没有紧扣创新创业意识的主观创造性和自觉选择性及其在创业各个环节上所具有的引导作用,这不仅会导致人们在创新创业意识概念认识上的混乱,而且会对创新创业教育及其改革产生不良影响。从实践上看,当前,中国高校在开展创新创业教育过程中大都没有从创新创业意识的这些引导作用出发来增强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据一项关于大学生创新创业意识的调查表明,全国76.64%的大学生有创业意向,4.55%的大学生产生了创新创业行为,0.63%的大学生实现了成功创业;大学生把创业目的定位为积累经验的占35.4%、赚钱的占 34.2%、成才的占 22.1%、其他的占8.3%;大学生创业首选的领域为高科技行业的为 16.52%,为启动资金少、容易开业、风险低的行业的为73.01%。*吴忠宁、汪保安:《全国大学生创业意识的调查和研究》,载《教育与职业》2009年第17期。该项调查几乎没有涉及大学生自主制定创新创业活动计划,主动创造创新创业条件,积极寻找、开发和利用创新创业机会,善于识别、规避和化解创新创业风险等方面的内容。这也许不是调查者的疏忽,而很可能是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中本来就没有就这些内容作出安排。只有全面把握创新创业过程各个环节上所需要的创新创业意识,有针对性地系统地设计相关教育内容,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才能有效增强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

展现创新创业能力是创新创业活动在主体上的又一大实践特征。创新创业能力既与创新创业活动在目的上的实践特征有着密切的联系,又与创新创业意识紧密相关。如果说展现创新创业意识是把主观创造性和自觉选择性导入创业过程的各个环节,那么,展现创新创业能力则是把创新创业意识所导入创业过程各个环节的主观创造性和自觉选择性变成实现,即是说,在创业过程各个环节上,展现创新创业意识表现为展现主观创造性和自觉选择性,而展现创新创业能力则表现为展现主观创造能力和自觉选择能力。因此,创新创业能力在创业过程中的具体展现可理解为:善于确立创新创业意向和目标,善于制定创新创业活动计划,善于寻找、开发和利用创新创业机会,善于优化创新创业条件,善于识别、规避和化解创新创业风险,善于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创新创业能力在创新创业活动过程各个环节上的具体展现,可以从经济学家和管理学家的研究中看到端倪。例如,创业理论的开山鼻祖法国经济学家理查德·坎蒂隆(Richard Cantilllon,1755)曾把善于洞察和把握市场机会的能力当做最重要的创业能力;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马歇尔则把企业经营能力和领导能力视为最重要的创业能力;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把善于对生产要素进行新组合视为创新创业;美国经济学家、奥地利学派的代表人物柯兹纳(I.M. Kirzner)把认识商机的敏感(alertness)和能力视为创业者或企业家最重要的能力;美国管理学家德鲁克把企业经营各个环节上的管理能力视为最重要的创业能力;Noble,Jung和 Ehrlich(1999)在Chen(1998)等人关于创业自我效能量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体现创业自我效能的六种能力:(1)风险管理能力;(2)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3)人际关系和网络管理能力;(4)机会识别能力;(5)关键资源处置能力;(6)创新环境保持与发展能力。*A. De Noble, D. Jung and S. Ehrlich. Initiating New Ventures: The Role of Entrepreneurial Self- efficacy. Paper Presented at the Babson Research Conference. Babson College. Boston. MA. 1999:55.尽管这些研究各自只注意或只强调创新创业活动过程各个环节上的一种或几种创新创业能力,但总体看来,创新创业活动过程各个环节上的各种创新创业能力及其展现,分别都受到不同研究者的关注。又例如,2012年8月1日教育部颁布的《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就锻炼创业能力指出:“通过创业教育教学,系统培养学生整合创业资源、设计创新创业活动计划以及创办和管理企业的综合素质,重点培养学生识别创新创业机会、防范创新创业风险、适时采取行动的创业能力。”其中就涵盖了创新创业活动过程各个环节上的创新创业能力及其展现。

展现创新创业精神、意识和能力作为创新创业活动在主体上的实践特征,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整体。展现创新创业精神为展现创新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提供动力、活力和定力;展现创新创业意识为展现创新创业精神和创新创业能力把握方向;展现创新创业能力为展现创新创业精神和创新创业意识提供保障。创新创业者在创新创业活动过程中展现创新创业精神、意识和能力,概括地说,就是展现创新创业主体的独特个性。我们之所以注重从创新创业活动过程各个环节上把握创新创业精神、创新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展现,不仅是要强调它们作为创新创业活动在主体上的实践特征的整体性,而且是要强调它们作为创新创业活动在主体上的实践特征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是要强调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要有效造就创新创业型人才,必须从这种整体性、系统性和完整性出发进行系统设计和实施。总之,创新创业活动在主体上的实践特征,彰显创新创业活动的人本意义,通过指向商业价值的发现和创造的创新创业活动目的的实现来展现自己的内在力量和外化意义,同时为正确选用创新创业活动新手段提供动力、坚持力和支撑力。而创新创业活动新手段选用与目的达成之间会形成张力。这种张力又表现为创新创业活动新手段实然选用与应然选用之间、工具性选用与价值性选用之间的张力。这种张力的缓解正上我们将要在下面讨论的创新创业活动在手段上的实践特征。

四、创新创业活动在手段上的实践特征:新手段选用张力的缓解

任何创新创业活动,都是创新创业者为实现创新创业活动目的而选择和运用创新创业活动手段的过程。所谓创新创业活动手段,是指创新创业活动所采用的工具、方法和规则的总和。人们为实现商业价值发现和创造之目的而采用新工具、新方法和新规则,哪怕是其中一种而进行的实践,就可称之为创新创业活动或创造性实践。采用新工具、新方法和新规则是创新创业活动的必要条件。然而,我们不能孤立地看待这一必要条件。当把它与创新创业活动在目的和主体上的实践特征联系起来考察时,不难发现,任何新手段的选用,都受制于创新创业环境,都是为创新创业活动目的服务的,都是创新创业者自主自觉的行为,即是主体自身独特个性的展现。只有把这一必要条件与创新创业活动在目的和主体上的实践特征以及特定创新创业环境联系起来加以考察,才能准确把握创新创业活动在手段上的实践特征的本质内涵。

创新创业活动新手段选用与创新创业活动目的达成之间的张力问题,是研究创新创业活动在手段上的实践特征不可回避的问题。创新创业活动手段选用与创新创业活动目的达成之间的张力,表现为创新创业活动新手段选用之恶与创新创业活动目的达成之善之间的张力。如果创新创业者选用了不合理、不合法、不道德和不规范的新手段,我们称之为创新创业活动新手段选用之恶;反之,我们称之为创新创业活动新手段选用之善。创新创业活动新手段选用之恶表现为选用了有损生态环境、有损公共利益、有损道德伦理、有损竞争公平的新手段。也就是说,创新创业活动所选用的新手段,不仅内含着事实判断,而且内含着价值判断,因此,对创新创业活动在手段上的实践特征的理解,不仅要着眼于事实判断,而且要着眼于价值判断。当然,创新创业者恶于采用新手段,首要的是要有趋恶的新手段可供选用,这就有一个实事求是地对创新创业者所采用的新手段是恶是善进行评价的问题。限于篇幅,本文不深入讨论这一问题。这里必须指出的是,创新创业者为什么会恶于采用新手段,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创新创业者在创新创业活动中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就像前面所指出的那样。创新创业活动的机会主义行为在创新创业活动手段选用上的表现,既可以是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也可以是为达“目的”故意选用“恶”的手段,还可以是为了实现创新创业活动基本目的、避免经营亏损而有意或无意选用趋“恶”的新手段。无论是那种情况,它都是形成创新创业活动新手段选用与创新创业活动目的达成之间张力的推手。

仅从创新创业新手段选用的视角上看,这种张力表现为创新创业活动新手段实然选用与应然选用之间、工具性选用与价值性选用之间的张力,即可简称为“新手段选用张力”。由于这种张力根源于创新创业活动的机会主义行为,而高尚的创新创业精神又是与这种机会主义行为根本不相容的,并对机会主义行为的诱惑具有抵制作用,从而弱化了个人主义的利益追求,甚至将自己的个人利益乃至自己的生命置之度外。因此,创新创业活动新手段选用张力,在一个真正投身于创新创业活动的人那里,不会发展到“非此即彼”、不可调和的紧张程度。无论创新创业活动新手段的选用是由个人主义的利益追求以及由此引发的机会主义行为所决定,还是由追求商业价值发现和创造的创新创业活动目的所决定,这种张力的紧张程度总是要靠创新创业活动主体自身来缓解。假定创新创业活动新手段的选用是由创新创业活动目的所决定的,也就是说,创新创业者会以指向商业价值的发现和创造为创新创业活动目的作为标准来选用创新创业活动新手段,那么,在创新创业者缺乏高尚的创新创业精神的情况下,选用不合理、不合法、不道德和不规范的创新创业活动新手段,就可能使创新创业活动更快更好地指向商业价值的发现和创造,而创新创业活动目的得以实现的商业价值,就有可能向作为个体存在的创新创业者回归,即向个人主义的利益追求的创新创业价值观回归,创新创业者就有可能以实现创新创业活动目的为借口而将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这表明,创新创业活动目的本身并不足以缓解新手段选用的张力。只有甚至说惟有高尚的创新创业精神,才是缓解新手段选用张力的强大力量。总之,创新创业活动手段选用与目的达成之间的张力,创新创业活动新手段选用张力,以及主体上的实践特征对这种张力的缓解,都赋予创新创业活动新手段以外显于世的意义,并彰显出这种张力及其缓解的意义与作用。因此,创新创业活动在手段上的实践特征就是新手段选用张力的缓解。

这意味着,在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中,注重培养和强化大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意识和能力,使他们逐步形成高尚的诚于创新、恒于创新的精神,形成诚于创新和恒于创新所需的积极实践态度;帮助他们净化滋生创新创业活动个人主义利益追求的社会环境和思想环境,提高他们抵制创新创业活动机会主义行为诱惑的能力;通过创新创业意识的不断增强,来增强他们正确选用创新创业活动新手段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通过创新创业能力的提高,来为他们正确选用创新创业活动新手段注入强大能量,等等,就显得尤为重要。

创新创业精神的增强,无论通过教育还是其他途径来实现,对于缓解新手段选用的张力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创新创业者在开始创新创业时,未必就拥有绝对高尚的创新创业精神,在缺乏创新创业行为规范的条件下,个人主义的利益追求也许会驱使他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加剧新手段选用张力的紧张程度。因此,制定创新创业行为规范,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创新创业行为,对于缓解新手段选用的张力也是非常重要的。

创新创业活动新手段选用张力及其发展变化,是一定社会环境中创新创业活动不断展开和发展的产物。社会环境通过其对创新创业活动的影响而形成了这种张力得以产生和发展变化的外部条件。我们生活在分工高度细密且越来越细化的社会环境中,一方面,分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分工又使经济社会管理层次化,经济社会行为监督间接化,从而为各种实践中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设置了温床。尽管创新创业精神和意识可以抵制机会主义行为的诱惑,但在机会主义行为频发的社会环境中,创新创业者不可能独善其身,不可能不受其他实践中各种机会主义行为的影响,不可能不面对创新创业活动鱼龙混杂、真假难辨的境况。因此,机会主义行为在创新创业活动中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于是,这种张力,就会随创新创业活动的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和发展变化而产生和发展变化。分工条件下的社会环境不可能通过自身的优化来最终涤清滋生机会主义行为的土壤,就像生产力不可能通过自身的发展来最终消灭分工(不是指与私有制相伴随的社会分工而是指生产分工和技术分工)一样。但是,分工条件下的社会环境却可以通过自身的优化来最终降低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概率。从这个意义上讲,为创新创业活动营造优良的社会环境,有利于降低创新创业活动中发生机会主义行为的概率,从而有利于缓解新手段选用的张力。

为创新创业活动营造优良的社会环境,涉及方方面面,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构建有利于创新创业的体制环境,因为任何创新创业活动都处在一定体制之中,都受体制的制约。这个体制环境包括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体制等环境。构建一个民主、法制健全的政治体制,一个市场规则完善和竞争公平的经济体制,一个思想解放和文明进步的文化体制,一个运行有序和社会和谐的社会体制,可以为创新创业活动奠定良好的制度性基础。必须指出,创新创业活动的规则作为活动手段在整体上是作为一种体制存在的,也就是说,创新创业活动规则的总和就是创新创业体制,而创新创业体制又是创新创业机制的决定性因素,同时也是影响创新创业推进方式选用的重要因素。于是,创新创业活动新手段选用的张力,就受制于创新创业体制机制实然构建与应然构建之间、工具性构建与价值性构建之间的张力;受制于创新创业推进方式实然选用与应然选用之间、工具性选用与价值性选用之间的张力。因此,为创新创业活动奠定良好的制度性基础,包括构建合理的创新创业体制机制和选择有效的创新创业推进方式,对于缓解新手段选用的张力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当前,中国创新创业体制机制存在政府激励不够充分,社会支持不够有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够得力,市场鼓励不够给力等问题,创新创业推进方式也存在政府、产业、大学及科研机构三者之间(亨利·埃茨科威兹所谓的“三螺旋”)联动不够协调,配合不够积极,责任不够明确等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创新驱动发展的实现,创新创业体制机制实然构建与应然构建之间、工具性构建与价值性构建之间的张力,以及创新创业推进方式实然选用与应然选用之间、工具性选用与价值性选用之间的张力,依然比较紧张。受其影响,创新创业新手段选用的张力也难以缓解。针对这些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的要求,力求通过建立政府、产业、大学及科研机构三者之间的“联动机制”“责任制度”以及“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来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国务院下发的《意见》则要求通过“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创业知识产权保护”“健全创业人才培养与流动机制”,来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业便利化。深入认识创新创业新手段实然选用与应然选用之间、工具性选用与价值性选用之间的张力及其缓解规律,不仅有利于准确、全面把握创新创业活动的各个实践特征,而且有利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的这些指示精神,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落地生根,让中国经济坚实步入创新驱动发展新常态。

五、结 论

总之,对创新创业活动的各个实践特征的上述分析表明,创造性实践这一创新创业活动的实践特质决定了创新创业活动的各个实践特征。这些实践特征各自在创新创业活动中具有不同的意义。商业价值的发现和创造的指向这一创新创业活动在目的上的实践特征,具有追求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它把创新创业活动以人类最高尚、最纯洁、最有价值、最令人敬佩、最值得倡导的活动类型和方式展现出来,并通过这一目的的实现而将创新创业者独特个性具有的社会意义真正展现出来。主要由创新创业精神、意识和能力构成的创新创业主体独特个性的展现这一创新创业活动在主体上的实践特征,赋予创新创业活动以人本意义,并通过活动目的上的实践特征的现实化来展现自己的内在力量和外化意义,同时赋予缓解创新创业活动新手段选用和创新创业活动目的达成之间张力以动力、坚持力和支撑力;赋予缓解创新创业活动新手段实然选用与应然选用之间、工具性选用与价值性选用之间张力以动力、坚持力和支撑力。创新创业活动新手段选用张力的缓解这一创新创业活动在手段上的实践特征,赋予创新创业活动手段以外显于世的意义,展现出创新创业活动手段选择与目的达成之间的张力,展现出创新创业活动手段实然选用与应然选用之间、工具性选用与价值性选用之间的张力,展现出主体上的实践特征对这种张力缓解的意义和作用。因此,创新创业活动的各个实践特征是既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在中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把准确、全面把握创新创业活动的各个实践特征,自觉揭示、遵循和运用创新创业活动规律,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指示精神,以及国务院下发的《意见》和《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的意见》等指示精神的新起点,不断开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

【责任编辑:于尚艳】

广东省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建设项目“广东小微企业网络创业孵化基地”(SJJD201201)

2015-10-08

F279.2

A

1000-5455(2015)06-0123-11

肖昊,湖北云梦人,广州商学院科研处/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白丽,湖南宜章人,广州商学院经济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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