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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一稿多投问题研究

2015-03-19宋维志

关键词:一稿多投不端稿件

宋维志

(南昌大学 法学院, 江西 南昌330031)

一、一稿多投的概念辨析

在目前中国的学术出版界,“一稿多投”被普遍认为是一种学术不端行为。有编辑如此描述:“在学术界和学术期刊界, 一稿多投犹如老鼠过街,人人喊打”[1]。笔者对多家学术期刊的征稿启事进行调查时发现,大多数期刊在征稿要求中都会强调“本刊拒绝一稿多投”“切勿一稿多投”。关于一稿多投,教育部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中将“一稿多投”归类于学术不端行为,并给出界定:“一稿多投是指同一作者,在法定或约定的禁止再投期间,或者在期限以外获知自己作品将要发表或已经发表,在期刊(包括印刷出版和电子媒体出版)编辑和审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试图或已经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同时或相继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2]。科学技术部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亦在《科研活动诚信指南》中指出:“不应当将报告研究成果的同一篇手稿,或基于同样数据资料而只有微小差别的手稿同时投寄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版单位发表(一稿多投)”[3]。

但笔者认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与《科研活动诚信指南》中定义的一稿多投事实上指的是一稿多发:因为无论是“试图……同时或相继发表”还是“同时投寄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版单位发表”的语言表达,均是注重“重复发表”这一结果。那么,在这种语境下,一稿多投实际上只是手段而已,这两份文件的真正目的,应该是着眼于一稿多投这一行为可能带来的一个后果——一稿多发。因此,笔者认为,在对一稿多投问题进行研究时,有必要将一稿多投与一稿多发严格区别开来。对于“一稿多投”,笔者认为应当这样定义:一稿多投是指作品尚未在任何期刊上发表前,作者将同一作品向不同的期刊社投稿的行为。一稿多投表现出来的,仅仅是一个多次、多向投稿的行为,至于行为后果如何,是另一回事,不应当将其作为投稿行为的一部分进行理解。只有这样认定,才能明晰一稿多投的实质,而不致落入概念混淆的陷阱。

二、一稿多投的原因分析

一稿多投行为的出现是存在多方面的原因的。大的方面来看,可以概括地分为作者的原因和期刊社的原因。①

作者一稿多投可能与论文发表时间紧迫,而论文审理周期、发表周期偏长有关,职称晋升、项目结题、学位获取、年终考核等压力也是作者为了提高稿件被录用的概率或提高论文档次而采取一稿多投的诱因[4]。由于投稿后稿件投中的不确定性,作者往往希望能够“撒大网”,或曰“广种薄收”。作者投稿后,哪家刊物最快确定发表,或者在同一时间段内确定发表的刊物中,哪家刊物影响力较大,就确定在哪家刊物发表。[5]

生产型企业的生产成本一般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三部分组成,其中直接材料指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燃料等物料的使用成本,直接人工指生产过程中支付的工资和福利费用,制造费用指机器设备的折旧损耗费用,一般按采购成本的一定比例计提。可见企业采购物资的成本是产品生产成本的主要构成内容,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因此采购成本控制是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和提升利润水平的重要途径。

其二,不利于学术成果的及时发表。学术论文不同于普通的作品,“前沿”是学术的精髓所在,亦是学术论文的闪光点所在。因此,发表时间对于学术论文的价值有非常大的影响。一项学术研究的成果由于其专业性极强,可能在当下并不为多数人所理解、接受,此时,若限制作者的投稿方向,无异于大大减少了发现千里马的伯乐的数量; 可能作者一次一次耐心等待、最终等来伯乐之时,其研究成果已不再具有其新颖性,此时,这项成果的价值可能就会大打折扣。更何况,当下期刊出版界存在一些滞稿时间过长的期刊社,可能作者投稿之后数月过去,作品仍未进入审阅阶段,这种情况下禁止一稿多投无异于一点一滴地消耗作品的价值。

某承包商通过招投标方式承包了某高校教学楼工程,工程结构类型为框架-剪力墙结构,基础为钢筋混凝土肋梁式筏板,建筑规模为地上9层,地下1层,建筑高度37.8 m,总建筑面积13 830 m2,合同工期为2012年2月25日至2012年11月15日,合同价为2 462.7万元。

其五,在学术论文投稿、审稿电子化越来越普遍的情况下,这样的规范路径是合理可行的,也是极其有效率的。期刊社电子化的办公使得传统的“稿件在途时间”缩短为零,期刊社与作者的交互可以实现即时完成,这样的条件对于适用这一套规范方法有着极大的优势。

本文分析由制造商主导的Stackelberg博弈的均衡解,制造商主导的Stackelberg博弈的分散决策顺序如下:

三、禁止一稿多投的不合理性分析

对于一稿多投这种“广种薄收”的行为,反对一稿多投的编辑、学者认为:“一稿两投或多投, 必然造成多家出版者为此付出审稿、编辑、加工等重复劳动, 给国家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6]。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因为同时投稿必然会导致同时审稿,这样看至少在审稿阶段会出现资源的“浪费”。但笔者认为,这种“浪费”只是行为方式上的问题,或曰技术上的问题,即这种问题可以通过改善行为方式来解决②。而其他反对的观点,如有学者认为的“一稿多投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它不仅造成了学术资源的浪费,阻碍了学术的繁荣与发展,在学界乃至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而且,也损害了作者本人的学术声誉”[7],甚至认为“不管我们怎样定义‘学术不端行为’,‘一稿多投’都是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之一”[7],笔者认为,这些观点更多的是基于一稿多投产生了一稿多发的后果而言的;这种反对实质上反对的是一稿多发、是对一稿多发的批判,而并不是单纯地反对一稿多投。

然而,目前我国传统产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原因不在于我们选择发展传统产业本身,而是我国的传统产业不优不强.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过程中,必须把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作为重要环节,一段时间内出现现代产业和传统行业分工发展的局面.借鉴经济发达国家传统产业发展经验,有利于进一步看清我国传统产业发展趋向.

另一方面,禁止一稿多投,反倒是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

其一,不利于平衡作者与期刊社的地位。作者和期刊社应当是地位平等的,作者当然有权决定向哪家期刊投稿、选择在哪家期刊刊登自己的作品,这种选择的权利与期刊社有权决定对来稿中的哪篇作品进行刊登出版的权利是相互对应的,更应当是相互对等的。倘若对一稿多投加以禁止,那么必然地会造成作者和期刊社的地位不平等,即期刊社有决定采用作品的选择权利,作者却没有选择期刊的权利。或许可以说作者的投稿时选择所投期刊便是“选择”,但事实上这种“选择权利”是伪命题,因为作者的作品必须通过期刊社的学术期刊方能恰当地发表,作者表面上可以选择任何一家期刊社投稿,但这种选择指向的是“被选择”,即投稿之后便不存在选择的自由,只能由收稿期刊社决定发表与否——而这一过程中作者的地位完全是被动的。对于作者而言,真正的“选择权利”应当是始终面向整个期刊界而言的,即对于自己的作品,作者可以在多个可发表的刊物之间有选择在哪一种刊物上发表的权利。这样的“选择”对于希望自己的作品能够被采用、发表的作者而言才是有意义的。期刊的生命力在于其所刊登的作品的质量,而作品的质量的高低取决于作者。在一个选择方向多元化的环境中,作者更有动力创作出优秀的作品,更易于不断提升作品质量;而作者自身的提升作用于期刊社,便能够提升期刊质量。

所谓的苗木植被的采购运输首先要求预投有机肥料,它应该在填方耕翻和树穴铺底过程中施作,预投肥料往往优先选择动物的粪便或者腐熟土混合拌料等,由于当前我国的风景园林强调突出绿色环保形象,所以要大力积极宣传推广良好、性价比高的生物节能防治技术,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不形成污染。

其三,审稿费的收入可以为期刊社带来实际的收益。编辑同样是社会上的工作者,他们的工作同样应当是有偿的、应当尊重的。以审稿费用的形式为编辑的审稿工作提高报酬,则编辑必然能够有动力地提高工作效率。同时,期刊审稿费用的收入亦弥补了整体上而言的多个期刊社同时审阅同一稿件带来的人力、物力的资源浪费。更进一步,作者为其作品在期刊社的初审支付了费用,那么他应当得到该费用应有的效益,即编辑对于稿件的审稿意见。编辑人员在初审后应当中肯地对作者的稿件进行答复,这样,作者即使在稿件被拒绝之后仍然能够有目标地对作品进行完善。

四、一稿多投与一稿多发

在论证了禁止一稿多投的不合理之处后,笔者认为,有必要回到起点,在本质上为一稿多投正名。一稿多投行为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是作者积极行使发表权的象征,在法律层面上,虽然“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8],但试图行使发表权的途径不止一条,尝试的次数是没有限制的,因此,这种积极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应当受到责难。即使是在道德层面,亦未有充足理由证明一稿多投是一种不道德甚至学术不端行为。在西方国家,一稿多投行为并不被认为是学术不端行为的范畴,如1992年由美国国家科学院、国家工程院、国家医学研究院等组成的22 位科学家小组给出的科学不端行为定义:“在申请课题、实施研究、报告结果的过程中出现的捏造、篡改或剽窃行为”;德国马普学会通过的《关于提倡良好科学实践和处理涉嫌学术不端案件的指南》 中,关于学术不端是这样强调的:“科研人员不能伪造、修改数据,不能出现剽窃、欺诈行为,更不能强行占有他人(包括自己学生)的成果”[9]。对比之下,笔者认为我国目前普遍认定的(包括前文提及的教育部与科技部的认定)学术不端行为是有过分扩大的嫌疑的,至少是不应当包括一稿多投的。目前的普遍认识中,显然对一稿多投与一稿多发这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没有做出清晰的区分。笔者坚持认为,作为作者积极推广自己学术成果、积极行使发表权的表现,一稿多投行为不应当、也绝不可能是学术不端行为。

在期刊社方面,滞稿时间过长往往是导致作者一稿多投的背后推手。当前流通发行的学术期刊越来越多,万余种期刊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期刊编辑服务意识不强,在收到作者稿件后不及时审阅稿件,一些期刊在给作者回复一封系统自动发出的收稿确认邮件后便音讯全无。更有编辑指出,一些编辑“回复作者审稿意见不及时和不具体乃家常便饭之事,且无论是对于通过审稿的还是没通过审稿的文稿,回复意见大多都是概念化、公式化的寥寥数语,致使作者在焦急的等待中既浪费了宝贵的时间,又无法在期刊回复其审稿意见中获得些许有价值的信息”[5]。由于稿件留滞于编辑部的时间过长,而收到稿件的编辑又不能及时地将稿件审阅的阶段、信息反馈给作者,作者通常只能通过一稿多投来提高投稿效率。

一稿多发是一稿多投行为可能出现的结果之一,即指作者将同一作品在不同的期刊上重复发表。一稿多发可以表现为同一作品重复发表,或者进行非实质性改动后发表。有学者认为一稿多发也是合法的:“在出版者没有取得专有使用权的情况下,一稿多发、一稿多酬同样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10]。但事实上,这种观点在现实中是一个伪命题。在一稿多发合法性的问题上,目前期刊社的普遍做法是,通过版权协议取得其期刊所发表作品的部分著作权,因此对于学术论文而言,是不存在期刊社只获得作者的出版非专有许可权的情形的。笔者亦认为,由于学术论文性质的独特性质,即“科学出版物的主要职能是传达关于已经获得的知识的情报”[11],重复发表同一学术成果是对学术资源的浪费。在传统的纸质资源时代,在不同的期刊的重复发表或许还可以起到一定的推广知识传播的作用;但在资源数字化的今天,同一学术成果在同一数据库中重复出现是没有意义的,实为对资源的浪费。同时,一稿多发容易造成学术造假,使学术成果“泡沫化”,这样的发展方向是十分有害于学术发展的。因此,笔者认为以著作权转让的方式处理学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是适当的。同时,笔者亦倾向于认为一稿多发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在这一前提下,一稿多发不仅是有违学术道德,更有可能是违反《著作权法》的。

因此,笔者认为,一稿多投行为不是学术不端,是不应当禁止的,某种程度上还应当是提倡的;而一稿多发是不道德的,甚至可能是违法的,是需要禁止、规避的。

五、一稿多投的规范路径

笔者认为,解决这一两难问题需要从一稿多投出现的源头出发。正如前文所述,一稿多投的出现与存在有作者和期刊社两方面的原因,且这两个方面的原因往往是相互作用的,那么,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就要从作者和期刊社两方面同时入手。

工程维护费包括一般维护费和大修理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大修理费原则上按审核后固定资产原值的1.4%核定,也可根据水利工程状况在审核后固定资产原值的1%~1.6%范围内合理确定。日常维护费用据实核定”。

一稿多投行为虽具有其存在合理性,但不可否认的是,大量的一稿多投的存在是十分消耗期刊编辑精力的。尤其是在一个稿件已经进入第二审、甚至排版阶段,作者的突然撤稿将会为期刊社的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及资源浪费。许多期刊坚决抵制一稿多投的一个方面的原因便是担心这种突然撤稿给期刊正常出版、发行带来的不便。既然禁止一稿多投是不合理的,于作者、期刊社都是没有益处的; 而一稿多投的存在又确实会浪费期刊社的资源、人力、物力,甚至造成一稿多发的严重后果——此时问题似乎陷入了死胡同。

笔者认为这样的规范路径是可行的: 在投稿阶段,期刊社不应当限制作者的投稿方向、次数,即作者有权利一稿多投(极端一点说,作者甚至可以穷尽一切可投稿的机会去投稿);但作者的投稿不是没有负担的,作者的每一次投稿都应向其投稿期刊社缴纳一定金额的审稿费用。在收到作者的投稿及确认其缴纳的费用后,期刊社应组织编辑人员尽快审稿,并作出回复。如若期刊社拒绝了该稿件,则该稿件在该期刊的进程即结束;如若期刊社作出初审通过的答复,则作者应当在可继续审稿的期刊社中选择一家期刊社,作出同意继续审稿回复;同时,作者应当对其他期刊社的初审通过答复作出拒绝继续审稿回复。继续审稿的期刊社审稿后同意发表,应当与作者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并支付相应稿酬;若继续审稿后不同意录用稿件,则应退稿给作者,此时作者对于稿件又可以进入投稿阶段。

这样的规范路径有诸多优势:

其一,在投稿阶段充分尊重了作者一稿多投的权利,使得作者的同一稿件在相同时间内的审稿效率大大提高。

其二,为了防止作者对一稿多投权利的滥用,期刊社以收取审稿费的方式可以有效地约束作者滥用权利。即,作者如果希望尽一切可能地提高审稿效率(这时的“尽一切可能”很大程度上掺入了盲目投稿、滥用权利的成分),则其必须付出相应的数额巨大的审稿费用。这种约束机制可以有效地约束作者滥用其权利,因为其权利的滥用必然会为其带来经济上的沉重负担,对于绝大多数作者而言,这种经济上的投入可能远远超出作品发表带来的回报,因此他们必然地会有目标、有选择地进行一稿多投。如此一来,作者权利的使用便能够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其三,不利于期刊社自身提高效率与竞争力。在禁止一稿多投的模式下,期刊社处于较为强势的地位。假设期刊社收到的稿件都是唯一投稿的,那么期刊社感受到的是宽泛的处理稿件的自由而少有竞争的压力。没有竞争压力带来的很可能便是动力的不足,即期刊社可能形成的是等待优质稿件上门的姿态而非积极去争取优质稿件的姿态。这样的角色分配容易导致的是部分期刊在行业形成垄断地位。这样的格局在当下已体现得非常明显,部分期刊因冠有“中文核心”“C 刊”等称号而稿源异常丰富,而其他同类期刊则来稿寥寥。当然,笔者并不否认一些期刊质量确实相当的高,给予荣誉名副其实; 但当下的格局体现出的更多的是行业发展不均衡、不健康,即“普通期刊”想要更进一步,在稿源上便落后一大步。反之,若能打破禁止一稿多投的框架,给予期刊社更大的吸引作者投稿、选择发表的空间,显而易见的是,更多的期刊社能够刊登更多的优质作品,这样一来,期刊社在提高期刊自身水平的同时亦促进了作者创作的进步。

其四,在继续审稿阶段,作者必须且只能选择一家同意继续审稿的期刊社继续审稿,这样便有效地避免了一稿多发结果的出现。作者对于期刊社选择的权利在稿件初审阶段已经得到较为完整的实现,那么在继续审稿阶段,作者必须约束自身行为、保持学术修养,对可能发表的作品作出唯一性选择。而对于期刊社而言,第二审及之后阶段的稿件都是投稿具有唯一性的,期刊社可以放心地进行下一阶段的审稿,这样对于稿件审理的质量、效率必然亦会有一个提升。同时,为了能够“抢占”优质稿件,期刊社必定会尽可能提高审稿效率、评审水平,争取能够尽早答复作者以获得作者的“唯一授权”。这样,在约束作者的同时,亦反面地刺激了期刊社自身效率的提高。

首先激励通常是由上至下实施的。如果基层管理者普遍能力、素质较弱,那么在激励的实施过程中就会存在着以偏概全。在酒店里,基层管理者多为主管或者领班,其本身能力素质修养偏低,会存在着瞎指挥,对员工呼来喝去的情况,许多知识型员工自身素质高,能力强,却要在能力不如自己的人手下做事,长期积累下来,就会引起酒店知识型员工的不满,甚至是较大范围的抵触。其次,基层管理者缺乏系统培训和理论知识有限,所采用的激励手段不高。因此被激励的对象就会感觉激励无效或者起到反效果。

这样整个过程便陷入了循环之中: 期刊滞稿时间过长,使得作者不得不通过一稿多投来提高投稿效率;越来越多的作者一稿多投,必然使多数期刊社工作量增大,而期刊社工作量的增大的直接结果就是对于来稿滞稿时间增长,且无法对每份来稿都进行实质性的回复。接下来就是作者一稿多投与期刊社滞稿延长的不断推动与循环。因此,对于一稿多投现象的出现,不能仅归责于某一方,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作者和期刊社二者各自的行为在一稿多投的形成、出现的过程中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一稿多投现象的出现、存在是作者与期刊社两方面的原因共同所致的。

同时,笔者认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第一,对于审稿费用的数额,应当由政府出面,组织期刊社代表、作者代表进行协商。当前亦有期刊收取“审稿费”,但因为缺乏统一的标准,一些期刊甚至以此变相向作者收取不正当费用。这样的现象不仅导致了行业发展的不规范,还极易出现学术腐败,即所谓的“给钱就能发”。而规范收费之后,审稿费用可以成为期刊社的有效收入来源,这在某种程度上对于期刊社实现独立经营、市场化经营是有好处的。第二,在继续审稿及稿件发表阶段,应当建立行业监督同盟,如2008年期刊界的“武汉宣言”③。对于初审之后仍然“一稿多投”及最后造成一稿多发的作者,应当视为学术不端,期刊界对于此类作者应当予以联合抵制,直至追究其侵权责任。这样的监督可以有效地防范一稿多发现象的出现,亦不至于过度地侵占作者权益。

六、对于《著作权法》的异义

《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条看似是对一稿多投的规范,似乎可以在防范作者进行一稿多投的行为的同时督促期刊社的审稿效率,但实际情况是,由于“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的存在,“大部分期刊都另有规定且远超出30 天审稿期,而作者对其规定又不得不认同,这就造成这项条款对作者实际上失效”[12]。并且,该条并未指出违反这一规定会有怎样的后果,即在这一法条下,作者一稿多投虽然违法却没有后果,期刊社通过自身的“征稿启事”回避了法定的审稿期限亦不存在法律上的不利结果。因此,《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学术期刊社和学术文章作者间,几乎没有哪一方遵守,反而无端造就了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和背离,即法律无端地制造了大量的违法行为,其结果不是生活让步于法律,而是导致法律虚无,这严重有损法律尊严”[13]。

装配式建筑跟BIM密不可分。在本项目中,应充分发挥EPC联合体优势,将BIM技术应用前置,实现构件簇群化,参数化,施工安装预模拟、装配式构件堆场模拟等科学管理手段,保证装配式建筑的实施度。

结合前文对一稿多投的合理存在及规范路径的讨论,笔者认为,《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没有实质意义,应当予以废止。

七、结语

学术论文是学术成果的重要表现形式,学术期刊是学术论文的主要载体。因此,处理好作者与期刊社之间的利益纠缠,合理利用与发展一稿多投机制,严格防范一稿多发现象的出现,是学术繁荣的一个重要前提。笔者相信,作者与期刊社之间合理有效的互动机制的建立,必将带来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明天。

注释:

① 事实上二者的区分并不十分明显,二者往往是一种相互作用的交叉关系。

② 笔者将在后文对此提出解决方案。

③ 2008年10月15日,在武汉召开的第七届全国综合类人文社会科学期刊高层论坛上,50 家期刊共同签署了由中国社会科学杂志起草的《关于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的联合声明》,又称“武汉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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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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