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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律程序的意义

2015-03-19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辛普森正义程序

刘 锴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 财经学院,重庆401331)

1 法律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法律划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或方式的法律。所有的诉讼法都是程序法,但程序法的外延要比诉讼法的外延广泛。

现代法律程序的基本特征是:处于平等地位的个人参加决定过程,发挥各自的角色作用,具有充分而对等的自由发言的机会。这种程序使个人既有选择的自由,同时也为自己的行为负责[1]。内容主要包括立法、审判、行政、选举程序。虽各不相同但具有共性:第一,法律程序具有法定性,即法律的预先设定性,只要法律预先设定了程序,当事人才能去选择适用。第二,法律程序具有正义性。“程序正义(procedure justice)”是法律的程序结构派生而来的一种伦理形态,简言之,即程序中的伦理[2]。第三,程序具有合理性,即裁判者据以制作裁判结论的程序必须符合合理性的要求,使其判断和结论以确定、可靠和明确的认识为基础,而不是通过任意或者随机的方式做出[3]。第四,法律程序具有中立性的特性。它是一种不偏不倚的态度,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和纠纷不存在偏见和歧视,否则会导致结果的不公正。

2 现代法律程序包含的主要内容及其作用、价值

立法是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之后依法定的程序和权限,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虽然立法权属于人民,但不可能人人参与立法,于是就产生了人民选举的代议机关或授权机关,代表人民的意志进行立法活动。其本质是一种为保障私权利而设的公权力。审判程序是最重要的程序,它是按照公正而有效地对具体纠纷进行事后和个别的处理这一轴心而布置的[4]。审判程序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审判公开,法院的审判活动向全社会公开的制度,将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当事人和广大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抑制司法腐败,是程序公正的重要标志。第二,审判的对象仅限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具体的权利义务纠纷进行事后性解决,以明确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归属和内容为目标。第三,审判是在控、辩、审三方同时存在下进行的,控辩双方对既成事实发表各自见解,提供证据,审判一方保持立场中立,对当事人纠纷做出公正裁决。

在共和国里,因为有选举权人的划分是一种基本法律,所以进行的方式也是一种基本法律。选举程序必须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其一,选民的普遍性;其二,一票份量的平均性;其三,投票的匿名性[5]。

行政程序的兴起和发展是在资本主义政治体制的发展中逐步确立起来的,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行政权触及到社会和公民的方方面面,如果它被享有行政权的人滥用,势必会造成公民私权利严重受到侵害,危害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进步。

3 现代法律程序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兴起、完善以及对法治建设的意义

现代法律程序产生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法律程序在资本主义立法中被明文规定并加以宪法上的保障,是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高速发展要求效率的实现和充分选择自由的实现。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对民主国家的要求,从而可以参与决策权力的分配,实现资产阶级追求的目标和价值。三权分立制度在美国最终确立并成为立国之基,德国、法国等大陆法国家法典的编纂兴盛,英国更加注重迅速而简易的程序与证据规则,律师行业在欧洲兴起繁荣。“日本明治维新期间民事法的规定不多,且相当一部分是属于程序法范畴的”[6]。土地改革,商业繁荣,工业革命等都促成了法典的形成,对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障碍,按法律程序办事成为资本主义世界新的规则。

在此引入辛普森案说明法律程序在美国的司法程序的意义。橄榄球星辛普森涉嫌杀妻案是20 世纪最具争议的世纪大案之一,辛普森的“梦幻律师团”,利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漏洞驳斥了检方和警方证人,说服了陪审团成员,并成功开脱罪名。事过多年之后,根据已公布的一些档案和资料,人们发现警方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正当程序,出现一系列严重失误,律师团抓住程序违法的漏洞,有比较充足的证据向陪审团证明辛普森未必就是凶手,很有可能伪造证据,用栽赃的手段嫁祸辛普森。警方的重大失误有:一是忽视了现场勘查常识,法医在案发10 小时之后才到现场。二是警方涉嫌非法搜查,在没有征得主人同意之后贸然进入住宅,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三是在警方提取了辛普森受伤手指的血样但没有及时送往化验室,这为血样交叉感染提高了可能性。在法庭上律师正是抓住这一点大肆渲染,使警方违法乱纪,栽赃陷害的嫌疑大大加深。因为在美国的司法中非法取得的证据将不会被采用,警方的证据说服力大大降低。强大的律师团利用了警方搜集证据的漏洞对司法程序的侵害打赢了官司。

通过辛普森一案,可以看到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以法。实际上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苛政猛于虎”,是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曾精辟指出:“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也有人指出过分强调程序合法,案情的真相和社会正义得不到伸张,犯罪便得不到扼制。因为任何事先规定的公正程序都不可能准确地预测未来发生的所有情况。美国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固然存在很多缺陷,但它对民主法治的根本理念的追求值得我们借鉴。形式法治一方面可以通过法律程序防止权力专断,保障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形式上的法律平等和客观的形式规范使规则取代了特权,社会的各种利益和价值都可以通过确定的抽象规则和程序表达和实现自己。

4 我国法律程序的缺陷和法律程序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4.1 法律程序的缺陷

我国传统文化中重实体,轻程序的价值观念由来已久,程序地位低下。法律的演进中,法典的编纂受到极大重视。新中国成立之初,当时的社会形势和治安状况,维护社会的稳定,程序法还来不及考虑。又经历了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法律虚无主义时期。从改革开放始,程序法律才开始发展,相继出台了《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三大诉讼法典以及相关的程序法律。这些法律对我国推行改革开放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目标产生了重要作用。但在现实的运行中,缺陷很多。我国并非没有程序,问题是这些程序太薄弱[4]。第一,司法与行政千丝万缕的关系使司法不能独立,极大地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司法往往受到行政的干预,社会矛盾加剧。第二,实体法律虽然在逐步完善,立法被置于一定高度,但是法律过分细则化十分明显,法律规定纷繁复杂,下位法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第三,法律程序的公开性和民主性还不够,法律程序依然次于实体法律的观念广泛存在,人们寻求法外解决途径而不是法律程序的案例不在少数。第四,在实体法律先行的情况下,法律程序经常遭到破坏,在刑事案件中,刑讯逼供等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况很普遍,司法官先报后审,上级机关可以重复提审,主动干预造成对法律程序的伤害。第五,法律程序的适用上,对弱势群体有利的原则还没有实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砖窑矿工的利益保护、规避劳动合同签订致使员工利益受损的案例比比皆是。

4.2 中国法制的程序化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人类在经历了人治、德治的历史过程后,最终选择了法治作为治国方略,即根据法治的理念和原则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在我国社会的转型期,国家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为我国进入民主法治国家奠定了基础。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途径,法律本身就是追求社会和谐的产物,法治的人文精神、实质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等理念与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的目标是一致的,都体现了对人的价值关怀。

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是实现理性化,体现的是一种程序法治的思路,通过运用法律程序解决问题,把法律的问题归还于法律,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另一方面,形式法治和实质正义两方面不可偏废其一,双方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因为程序正义保障的是个人权利,而实质正义构建的是良好的公共秩序。代表广大人民的实质正义要通过正当程序体现出来。同样,缺乏了正义追求的程序,无法保障社会的正义秩序。程序正义可以避免冤案的发生,但无法保证邪恶必定受到惩罚。在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形式法治和实质正义的关系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因为法治社会要求两方面都能实现。在现代社会,运用法律武器是弱者解决冲突的理想方式,可以缓解弱者的怨恨情绪防止事态的恶化对社会的不利。法律程序的遵守,为法治国家、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和司法独立公正的实现奠定了基础。法治是一种人文主义关怀的治国之道,是将各种矛盾和问题予以程序化、制度化解决的规范模式,是实现社会长治久安之根本。

[1]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2]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3] 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4] 杨宗科.法学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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