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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保婚姻”与民国时期上海城市记忆

2015-03-19王瀛培徐华博

池州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婚礼婚姻上海

王瀛培,徐华博

(华东师范大学 历史学系,上海 200241)

辛亥革命后,婚姻问题日渐成为社会舆论的热点之一。长期以来,婚姻并非男女当事人的私事,往往与宗族、政治关系密切。西汉的和亲政策,便是拿婚姻当政治筹码的突出例子。历史开始谱写近代的乐章之时,谱曲者更为频繁地使用婚姻这一音符,倡导婚姻自由,并将其与诞育佳儿、富国强兵相联系。于是,在近代的历史旋律中,时人屡屡听到与婚姻问题相关的乐声。早婚、童养媳与买卖婚姻等违背婚姻自由的婚姻形式,成为城市舆论抨击的对象。一些报刊也开辟专栏,探讨过渡时代的婚姻问题。诸如1915年创办于上海的 《妇女杂志》、1921年创办于上海的《民国日报》副刊《妇女评论》等。除了普通民众投稿讨论自身婚姻问题外,公众人物、政府要员的婚姻事件,也时常成为各大报刊与小报的花边新闻。在这种背景下,王伯群续弦之是非见诸报端。

以往论及王、保婚姻之文,常以披露该婚姻的《生活周刊》编者邹韬奋的新闻艺术和该婚姻遗留下来的位于上海愚园路的历史建筑为中心。如陈依群《从“流弹”到“大炮”——王保婚姻和韬奋的新闻艺术》(《新闻记者》,1987年7月30日);宋路霞《洋楼沧桑》(上海画报出版社,1999年);熊月之主编《上海名人名事名物大观》(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等。本文结合民国时期的婚姻法,探讨这位国民政府要员的续弦之事以及与此相关的上海城市记忆。

1 “王保婚姻”其人其事

1931年6月18日,大夏大学校花保志宁与南京国民政府交通部长兼大夏大学校长王伯群在上海徐园举行婚礼。出席婚礼的来宾有五百余人,包括政府要员、商界名流、学界名士等,“贺客盈门,车马塞途,颇极一时之盛”[1]。婚礼的程序,按照在知识界流行的“文明结婚”程序举办,由许世英、张群证婚,张我华、何辑五为介绍人。续弦结婚本是一件普通的个人私事,也许因为婚礼主角的身份,也许因为过渡时期大小报刊层出不穷给大众提供了社会舆论的平台,亦或是因为为政治运作提供了契机,在那时的上海,这是一场社会关注度颇高的婚礼[2](577)。

由于城市舆论对这场婚礼议论颇多,以至《生活周刊》编者邹韬奋称其为“久惹是非”,使得有必要对男女当事人之详情及该婚姻是否符合民国时期的婚姻法一探究竟。

婚礼男主角王伯群,原名文选,1885年生于贵州兴义县景家屯,其舅父为贵州地方军人刘显世,妹夫为国民党要员何应钦。1906年,王氏成为兴义县首批公费赴日本留学的四人之一。他曾在日本中央大学学习政治经济学。1910年毕业后,与章太炎等人一起加入同盟会,倡导革命,并结识梁启超。辛亥革命爆发后,他回国加入章太炎、程德全组织的“中华民国联合会”,出任该会机关报《大共和日报》编辑,宣传革命思想[3]。王伯群与中华民国渊源不浅,并在辛亥革命后参与护法运动和北伐。1928年7月,他以国民政府交通部长兼任第一交通大学校长,但因其很少到校处理校务,一切假手他人,引起学生不满,在任约5个月后,被迫辞去校长兼职[4]。1931年准备续弦之时,王伯群任国民政府交通部长兼大夏大学校长。他在交通部长任上,有多项举措:收回邮政主权,免去法国人铁士兰(H.Picard-Destelan)邮政总办职务;设立国际电信局,取消外国人在我国所设电信营业局;成立邮政储金汇业局;与美商合办中国航空公司、与德商合办欧亚航空公司;停止海关航政管理局,开设航政局接管;恢复吴淞商船专科学校等[5]。诚然,收回邮政等业务主权的举措应给予肯定。尽管引发了交通大学的学生风潮,并有因何应钦而转入政界之说,但总体而言,此时的王伯群并没有太大的负面新闻。

王、保得以结识,是因大夏大学。大夏大学起源于1924年厦门大学的学潮,厦大三百余名学生和部分教师因不满校长林文庆,离校来到上海。王伯群捐出一笔资金给筹建中的大夏大学,与前厦大教授欧元怀等人共同成立了“大夏大学筹备处”,并于同年9月借潘家花园举行秋季开学仪式。1927年大夏大学首任校长马君武辞职后,校董未另选校长,行政改为委员制,以王伯群为委员长,相当于王伯群担任了校长一职[6]。至于婚礼女主角保志宁为何会入大夏大学,也有一段传闻:保志宁原肄业于沪江大学,因其“才貌双全”,追求者“多而切”,保“不胜其扰”,乃转学大夏[2]579。保志宁为江苏南通人,其父保既同在南京国民政府供职,曾任驻加拿大温哥华总领事,其叔父为财政部保既印和前沪市教育局长保君建。在大夏大学的一次庆典活动中,“校花”保志宁代表全校同学向王伯群献花,两人由此结缘[7]。

王伯群准备续弦之时,已有一妻二妾,原配夫人周光帼已于1928年逝世。二妾虽尚在人世,但已遭“编遣”。王保婚姻是否符合当时婚姻法的要求,是《生活周刊》记者邹韬奋考量其正当与否的根据之一。《生活周刊》经过调查后认为王保婚姻“只须出于自愿,法律无可非难”[2]579。

1930年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典》,定于1931年5月5日施行。其中法定婚龄为男满18岁、女满16岁,而成年年龄为20岁[8](第980条)。由于成年年龄高于法定婚龄,因此《民法》关于婚约订立的规定为: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若男女当事人未成年,则应得法定代理人同意[8](第972、974条)。结婚规范除了年龄要求外,还有结婚应有公开的仪式和二人以上的证婚人、近亲不得结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不得结婚、不得重婚、相奸者不得结婚等规定[8](第982-986条)。虽然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赋予女性更多的自主权和公平性,但在禁止重婚的规定中,并未将“妾”当做法定“配偶”论。《民法亲属编立法原则》指出“妾之制度,亟应废止,虽事实上尚有存在者,而法律上不容承认其存在”,民法典与单行法也无须特别规定妾的地位[9]。由此可见,民法虽然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实际上妾的存在不会给续弦造成犯重婚罪的困扰。

王、保结婚时,王伯群46岁、保志宁20岁,均已成年,而且据《申报》的记载和《生活周刊》的调查,为自愿结婚,并且在徐园举行公开婚礼仪式和有两名证婚人证婚,在婚姻法方面无可批判之处。

2 “王保婚姻”与社会舆论中的上海城市记忆

既然王保婚姻符合当时的婚姻法,为何会在沪上闹得满城风雨?其实当时上海城市舆论对王保婚姻的批判焦点大都集中在道德层面,即该婚姻的道德教化问题。道德批判主要集中在两方面,均与王伯群的职务有关:其一,身为大夏大学校长,在有一妻二妾的情况下与本校品学兼优的学生结婚,为“大学教育之破产”,并有违婚姻自愿之嫌;其二,身为国民政府交通部长,身居政府要职,在国穷民弱之时婚礼耗费巨大,有违“廉洁”之说[10]739-740。更有称王保婚礼奢华胜于蒋宋者。

由于不胜舆论的困扰,王伯群曾作出“回应”。他自称“赠保嫁妆费十万元”之说为浮言,自谓无此“多金”。另外,王氏认为略具新知之人,均反感买卖式婚姻,保氏世系望族,保志宁为卒业大学之知识阶级,不至于有此行为[11]。王氏自认婚姻之事双方经过十余月考虑,并非如上海诸多小报传闻的“威迫利诱”。婚事起因于保氏友人偶谈及保志宁婚姻问题,而王氏原配逝世已数载,尚未续弦,也未有子嗣,其母正为其物色继室。加之王氏与保氏之叔为旧友,于是由张我华、何辑五担任介绍人,提及联姻之事,认为门当户对、人才相称[12]。另外,王伯群也以婚姻自由为由,自谓原配逝世后,其母屡令续弦,亲友亦相附和,纷纷给予物色介绍,而他对旧式婚姻“每多不满”,遂自行留意,并因好友保季新(保君建)的关系得识其侄女保志宁,认为保氏“勤学、无时下风”,加之王母年老多疾,促其续弦益急,才托亲友作伐,并征得保家同意,订下婚约。至于婚礼耗费问题,虽然十万元嫁妆之事未被证实,但为此次婚姻准备的十亩豪宅则遭披露。

在舆论和王氏各执一词的情况下,《生活周刊》编者邹韬奋再次调查此事,并提出三点看法:第一点关于“王、保个人”,社会舆论认为他们出于“威迫利诱”,但无论是出于真正的自愿,还是出于“威迫利诱”的勉强自愿,均为本人自愿为之,旁人无余地置喙;第二点关于“教育风化”,法律并未禁止师生结婚,只是在倡导婚姻自由与一夫一妻制之时,以“姬妾满堂”之人居校长之职,又以如此之校长娶本校之女生,“实为教育上的憾事”,引起社会的反感,情有可原;第三点关于“奢侈”,王、保婚宅耗资不菲(据陈淡泉写给《生活周刊》的信件估算,造价50万银元;据邹韬奋的调查,市价须40万银元;据熊月之主编《上海名人名事名物大观》的记载,耗资30万银元),王伯群自称素尚“俭约”、并无此“多金”,与婚宅之豪华自相矛盾,从而使人怀疑其所持其他论说的真实性[10]。但诚如邹韬奋所言,在租界里造大洋房的官员,不止王氏一人,用自己的钱造自己的房屋并不触犯法律。而因为王氏宅邸承造商辛峰记,同时也是当时南京国民政府交通部大楼和大夏大学群贤堂的承造商,所以王氏宅邸的造价 “特廉”,否则须40万元。这引发了王伯群是否涉嫌经济犯罪的猜测。王伯群终因续弦之事大遭舆论指摘,自呈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会检查[13]。

梳理报刊所呈现的王、保婚姻之后,笔者发现仍存在几处疑点:其一,1931年6月登报预告婚期的王保婚礼,《生活周刊》早在四月间即“得多方面的报告”,使得邹韬奋不得不关注并调查这一“惹起是非”的续弦之事,令人怀疑爆料之人的身份特殊;其二,《申报》等报刊对蒋宋婚礼与王保婚礼都有报道,指责王保婚礼奢华胜于蒋宋,实为夸大其词,并有将批判“奢侈”的矛头直指蒋宋之嫌;其三,王保婚姻“曝光”与宁粤对峙在时间上吻合,王氏丢官职与国民党之派系倾轧有关。

可以将蒋介石第二次下野与王保婚姻在时间上做一对照。1931年2月28日,蒋介石以操纵党务等罪名,将胡汉民软禁在南京汤山,成为宁粤对峙的导火索。是年四月,为分化反蒋势力,蒋介石“极力拉拢陈济棠”,此时亦是《生活周刊》得到诸多关于王保婚礼是非的报告之时。上文已经提及王伯群之妹王文湘为何应钦夫人,虽然何应钦与蒋介石之间不无芥蒂,但他仍属于蒋方阵营的一员大将。对于宁粤对峙一事,王伯群认为广东方面的重要人物信仰、意见、历史各各不同,“情感上更是敌友混杂”,无成事之理,“广东局面,决难持久”[14]。 另外,宁粤对峙期间,陈诚与谭延闿之女、蒋宋之义女谭祥婚礼前,蒋介石曾致电陈诚,认为“沪上为繁华之地,(婚礼)一切务从节俭为宜”[15]。1932年蒋汪合流后,蒋介石重返政坛,宁粤对峙结束,涉嫌经济犯罪之王氏的宅邸并未充公。“久惹是非”的王保婚礼也终于得以沉寂。

3 “王保婚姻”中的历史建筑:具体的上海城市记忆

具体的城市记忆,此处论及与王保婚姻事件相关的历史建筑:上海徐园和汪公馆。两处历史建筑,一为向社会开放的私家花园,承担了部分社会公共空间的职能,后毁于战火;一为私家宅邸,几经转手,现为上海长宁区少年宫。

王保婚礼位于徐园举行,徐园本是私家花园,又名双清别墅,由寓沪浙江丝商徐鸿逵所建,园址初在闸北唐家弄(今福建北路),占地3亩,建成后对一些文化人开放。1909年,徐鸿逵之子徐仁杰、徐文杰以周围过于嚣闹,迁筑于康瑙脱路(今康定路)5号,面积扩至5亩,加大对社会的开放程度,入园需游资1角、茶资每碗2角[16]。园中有草堂春宴、曲榭观鱼、桐荫对弈、萧斋读画、平台眺远、长廊觅句、盘谷鸣琴等十二景,有大厅“鸿印轩”。徐园有专为演说与戏剧设立的戏台,对上海的戏剧和电影业有很大影响。徐园等私家园林对外开放后,扩展了上海的公共空间,起到为市民提供休闲娱乐场所等社会作用,也为婚礼提供了新场所。与徐园类似的私家花园,如张园、爱俪园(哈同花园)也是民国时期文明结婚的热门场所:1912年7月,海圻舰副舰长李玉臣与孙琴书于张园“安凯第楼”行结婚礼,男女来宾有千人之众[17];1913年6月,章太炎来沪与浙江吴兴乌镇汤国梨结婚,假哈同花园举行结婚礼[18]。汪精卫在上海的花园别墅“汪公馆”,最初是王伯群为续弦所建的宅邸,于1930年动工,耗时四年建成。据称,1935年,王伯群与保志宁在此再次举行婚礼[19]。抗战爆发后,此宅由保志宁叔父保君建代管,1940年被“附逆”南京国民政府主席汪精卫占用,由此被称为“汪公馆”。在这栋建筑中发生了一些历史事件:汪精卫曾在此发表“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与重庆国民政府分庭抗礼;召开“和运遇难烈士追悼会”,追悼曾仲鸣和季云卿。汪精卫病逝后,陈公博、周佛海先后入住。抗战胜利后,保志宁通过何应钦收回该馆,并出租给英国驻华使馆。建国后,这座别墅曾作为上海长宁区区委办公室,后于1960年变为长宁区少年宫。

4 “王保婚姻”与文化变迁:抽象的上海城市记忆

抽象的城市记忆,这里主要论及清末民初盛行之自由结婚所引发的上海婚姻文化变迁。民国时期的婚姻自由,是相对于包办婚姻而言的,即反对“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主张男女当事人有恋爱和择偶的自主权。新式知识分子提倡并实践的婚姻自由,主要指基于恋爱自由,建立在恋爱基础上的自主婚姻。那时社会上大抵存在三种不同的恋爱观:一、“罪恶观”,认为恋爱与奸淫是同一罪恶;二,“物质观”,把恋爱当做一件物品,认为人的结合只为生活,借婚姻达到金钱势力的增长;三,“神圣观”,认为恋爱是“一种人格化的结晶”,恋爱是相互的,是两个人格的洽合[20]。

若拿婚姻自由与恋爱观去审视王、保婚姻问题,那么社会舆论之所以关注并批判他们,是因为舆论认为他们持有物质的恋爱观,由此衍生的持有物质恋爱观的婚姻自由非真自由。根据舆论的曝光,物质的恋爱观在王保婚姻中的具体表现为:保志宁提出留学条件,须由王伯群准备留学费;王氏有允许俟结婚生子后再往留学[2](577)。除此之外,后人还有保氏开出三个条件之说:第一条,支付10万美元,存入外国银行,作为保志宁日后生活之用;第二条,彩礼、嫁妆、结婚费用须几万法币;第三条,建造一栋价值几十万元的花园别墅[21]。这与当时舆论宣传的神圣的恋爱观不符。

然而,婚姻自由也给中国人带来了奇怪的婚姻形式,轻松结婚、轻松离婚。这可以从清末民初专栏作家赛克(Secker)的文章里窥见一丝痕迹。赛克笔下稻田农老李的第三个儿子阿三,曾在一所西式学校学习中文、英文和《圣经》。十六岁的阿三在靠近四马路的大洋行里就职,洋行边有一家书店,书店里一本译自法文的左拉的书,给他描绘了一个新世界。阿三被报纸上赞美的婚姻新形势所吸引,决定尝试这种新式婚姻。他拒绝了父亲按照传统模式为他介绍的婚姻,汇入自由的人流,经过自由选择,认识了一位纺织女工,自由恋爱后迫不及待地行文明婚礼结婚。然而一段时间后,婚姻生活的口角和争执让他感到绝望,于是两人分道扬镳。接着,阿三步入了他的第二次文明结婚,过程和结果与上次如出一辙。最后,他的两位前妻将他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赔偿,他从每月仅有的工资里拿出钱养活两个前妻和两个孩子。此时的阿三黯然地怀念起苏州河对岸的稻田和父亲给他安排的旧式婚姻[22]。这个故事形象的记录了当时部分上海年轻人的生活状态和因误解婚姻自由而引发的社会问题。

5 小结

1931年,王伯群与保志宁的婚姻成为上海城市舆论讨论的对象,从四月间《生活周刊》接到众多相关报告,到六月间成为报刊讨论的话题,再到次年的渐趋沉静,直观地呈现了新闻的时效性,同时也记录了与此相关的上海城市记忆:社会舆论再现了昔日的城市记忆,王保婚姻反映了过渡时期上海的婚姻问题;历史建筑是凝固的历史,它们或毁于战火,或转换功能继续使用,均凝结着城市记忆。王伯群续弦一事之所以曾被舆论质疑为买卖婚姻,是因为该婚姻持有的恋爱观有“物质观”之嫌,与舆论提倡的神圣恋爱观不符。既然婚姻自由需要建立在神圣恋爱观的基础之上,那么被质疑持有物质恋爱观的王、保婚姻,即使不违反《中华民国民法典》,也在道德上丧失了婚姻的正当性。应该如何恰当地实现婚姻自由以解决婚姻问题,这正是过渡时期上海颇为重要的社会问题之一。

[1]王保婚礼志盛[N].申报,1931-06-19.

[2]久惹是非之王保婚礼[J].生活周刊,1931,6(27).

[3]鲍吉锐.贵州省黔西南州文史资料(16)[G].兴义:黔西南日报印刷厂,2004:90.

[4]姜豪.“和谈密使”回想录[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8:21.

[5]保志宁.略记王伯群先生的事绩[G]//兴义市文史资料(6).兴义:兴义市文史资料委员会,1994:5-6.

[6]大夏校长马君武辞职照准[N].申报,1927-02-27.

[7]树棻.狼窟魔影[M]//百年上海滩.上海:上海画报出版社,1990:287.

[8]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第980-986条[Z].1930.

[9]刘素萍.婚姻法学参考资料[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458.

[10]陈淡泉.对王保应作进一步的批评[J].生活周刊,1931,6(34):740-743.

[11]王伯群.余等婚事[J].生活周刊,1931(30):644-646.

[12]王保明日结婚[N].申报,1931-06-17.

[13]王伯群自请侦查[J].生活周刊,1931(35):766.

[14]王伯群谈时局[N].申报,1931-06-13.

[15]金以林.蒋介石的第二次下野与再起[J]历史研究,2006(2):24-41,191.

[16]熊月之.晚清上海私园开放与公共空间的拓展[J].学术月刊,1998(8):73-81.

[17]结婚志盛[N].申报,1912-07-28.

[18]章太炎之婚期[N].申报,1913-06-14.

[19]文思.“汪公馆”与“白公馆”——沪上名人故居录闻之一[J].档案与史学,1995(6):67-68.

[20]打破旧制度的婚姻,怎样创造新的恋爱结合[J].青声,1923(13):4.

[21]宋路霞.洋楼沧桑[M].上海:上海画报出版社,1999:98.

[22]Fritz Secker.Schen(《申》)[M]//王维江,吕澍.另眼相看——晚清德语文献中的上海.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263-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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