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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运输型物流企业面临的困境与出路

2015-03-19中国外运长江有限公司陆萱

财经界(学术版) 2015年5期
关键词:专用发票税负发票

中国外运长江有限公司 陆萱

在我国,物流是物品从供应地向接受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需要,将运输、储运、搬运、包装、流通等基本功能结合起来,后期还需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它是为了解决生产与消费的地点和时间差异而产生。营改增后,运输型物流企业将面临重大挑战。

一、运输型物流企业介绍

物流企业是特指专门从事各种物流经营活动的企业,它们独立于生产领域之外,自主经营并具有法人资格。根据物流企业的某项主要服务功能和延伸情况,又可将物流企业划分为三种,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仓储型物流企业和运输型物流企业。

运输型的物流企业有着明确的特性:首先,它们以实现货物运输业务为主,包括两种方式,其一是快递服务方式,这种方式遍布全国各大、小城市,其二是运输代理服务方式,如长途货运,这类业务要求形成一定规模;其次,它们能够提供各类运输服务,大到全球范围,小到同城之间,只要有需求,就有商机和规模;其三,要完成运输任务,运输设备以及人力资源等软硬实力必须配备;最后,信息数字化时代,一个成熟的物流企业必须拥有数字、网络化设施及必要的ERP系统支持,以实现对运输货场状态全程实时监控。

二、“营改增”执行中面临的困境

(一)纳税人身份选择问题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根据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从增值纳税人的计税原理看,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以增值额为计税基础,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则是以全部不含税收入为基准。所以,增值率高的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较为有利,增值率低的企业,则应该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

运输行业内,纳税人身份的选择问题依然存在,不同的身份所带来的税负、征管要求均不尽相同,企业仍须谨慎选择。

(二)固定资产相关增值税问题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两种可能:一是按照《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的规定说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至2009年元月,我国的增值税开始转变,从生产型向消费型迈进,开始允许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来抵扣,但现实情况是,相对成熟的大中型企业也鲜有能力经常购置、采办大宗固定资产,小型的微利企业更是难以承受。如果可实际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很少,那么营改增后,无疑会加重物流企业的负担。

(三)销售额问题

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或承受应税劳务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一切价外费用。实际经营中,企业常会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可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对于前者,税法规定: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冲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另开发票的,不论财务会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增值税时,折扣额均不得冲减销售额。而对于现金折扣,由于是开票后付款环节产生的优惠折扣,一般而言,均是根据发票金额全额征税。

(四)税额抵扣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就要求运输型企业在进行增值税抵扣时,一定要严守相关法则,凭票抵扣。从物流企业的成本费用构成来看,以燃油费、过桥过路费和员工工资以及车辆折旧费为主。以燃油费用为例,加油站常常不能或不愿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该部分的燃油费不能进行抵扣;对于公路收费站而言,也无法出具增值税发票,不能进行进项抵扣。倘若一辆货车从北京出发,开往江苏,其运营费近乎一万元,而这一万元中最主要的花费就是燃油费与过桥过路费,占据了其中的90%。若这两项最为主要的支出无法进项抵扣,物流企业将承担沉重的税金,税负激增。

(五)专用发票管理问题

增值税以增值额作为计税基础,发票是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认证抵扣的关键凭据。营业税时期,企业的发票保管及使用相对宽松,而营改增后,对企业专用发票的管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购买、领用、开具、作废、红冲等均须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对企业的财务核算及内控管理等提出了新的挑战。

三、解决方法

问题的源头已经了解,接下来便是解决问题。物流企业的经营与生存和税务征管工作相辅相成,在面对企业的税务问题时仔细思考,潜心静气,以不变应万变,真正从源头上将公司的税务风险降到最低,才能切实为公司带来长远利益,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在营改增已在全国范围内推开,物流行业全面受到其影响的背景下,合理、合法地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是物流企业亟待解决与筹划的。

(一)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根据增值税的有关法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种划分将直接影响税收待遇。因此,物流企业应结合行业实际特点,按照经营规模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安全性要求的水平,适度进行身份筹划,可以为企业减轻税负带来一定裨益。

(二)企业内部控制建设需要

营业税根据普通发票上金额计税,营业税发票单位的作废重开等相对容易,征管上可能会出现不严格的情况。但增值税不同,由专用机器、专门软件开具专用发票,发票上的税务代码明确,对销售双方的自然信息均要求准确提供,无论是进项或是销项,金税系统都会进行备份,征管时,完全依照电子记录信息作为基准,人为控制的余地有限。因此,征管上的高标准、严要求实际上也间接推动了企业财务核算的专业化、高效化。

(三)配套政策跟进

发票对于公司运作异常重要,因为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不同,购进扣税法的采用使得企业销售前一环节同一期间能够取得足额配比的进项税发票尤为重要。对于运输型物流企业而言,其成本来源面广、票据杂,既有非增值税行业提供的普通发票,也有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各类收据等,这些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来源所占比例不小,因此,现行政策下,很可能造成这类运输型物流企业在营改增后,税负加重,与国家鼓励物流行业发展,减轻税负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国家各级税务机关仍需深入物流行业,了解其实际情况,不断地发现问题,给予解读和帮助;同时,伴随试点改革的深化和推进,因地制宜,后续出台针对物流行业的细化政策,以帮助企业真正减轻税负,轻装上阵,促进物流行业健康发展。

四、结束语

物流业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它的兴起与衰退足以影响国民经济发展,所以,一定要避免恶性循环的状况发生,减少改革成本,改革试点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更快的找到物流业发展的方向,从更广阔的渠道中试炼出有效方法,来促进物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群众的力量是强大的,物流业要真正成型,成为一套完整的体系,还需要国民不断献策献力,共谋发展。

更重要的是,国民要从观念上改变,试着将物流业作为独立的服务产业看待,这对于物流行业的发展尤为重要,而统筹完善有关税收政策也是不容忽视的一部分,只有各方面齐头并进,一同改进与发展,我国的物流行业才能获得前进的巨大动力,对于促进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国民经济竞争力也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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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华钦,饶海琴.“营改增”对地方财政收支负面影响思考[J].上海管理科学,2014,36(1)

[4]崔军.“营改增”对电信企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经济问题,2014,(8)

[5]李兰,肖双琼.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及影响研究[J].商业研究,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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