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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理互联网信息传播

2015-03-19本刊编辑部

传播与版权 2015年6期
关键词:公民信息管理

●本刊编辑部

依法治理互联网信息传播

●本刊编辑部

我国已成为全球网民数量最多的国家,互联网普及率超过了40%。信息安全问题正日益凸显。加强网络法制建设,依法治理网络,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已势在必行。

我国的互联网法制体系框架基本完备。1994年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是我国网络信息安全保障的纲领性文件。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两部直接面向互联网的法规,反映了我国对外采用“防火墙”策略、对内加强国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管理的鲜明特征。近年来,又先后制定发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微博客管理工作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涉及互联网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此外,司 法部门颁布了属于互联网法制体系的司法解释:2013年9月9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0月9日最高法发布网络侵权纠纷司法解释等,对各种网络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出明确、细化、量化规定。

依法治理互联网息传播。在互联网时代,用户可以使用电子邮件(E-mail)、论坛(forum)、电子布告版(BBS)、聊天室、微信、微博等工具来发表自己的言论。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网络上信息的无限性、无国界性和网站经营者对网上信息的部分不可控制性,发表信息者的虚拟身份,在网络的言论自由较之物理空间更为广泛。因此,大量网络使用者在网上发表政治性社会性的言论,不易受到监督检查与发表音像和文字版面的制约。在享受互联网所带来的种种便利时,不能忽视它的负面效应;一方面为网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之实现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条件,有利于公民言论自由的更好实现,公民可以在网上为国家的方针政策献计献策,也可以对国家机关和行政人员的行为进行更好的监督;另一方面会产生负面问题,如在网上发布违法信息,发布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言论等。《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言论自由至少受到两方面的限制:(1)国家的限制,即来自公权的限制,通常包括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国家保密法律、新闻出版的检查规定等;(2)民事主体享有的某些民事权利的限制(即来自私权的限制),主要包括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言论自由不得损害包括人格权在内的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所以一旦发现,在网上发布危害国家安全和侵害公民人格权益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删除该信息或者禁止该信息被第三者访问。

依法治网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的发展深刻影响我们的生活、经济和社会,法律规则和制度建设将在不断应对挑战中前行。通过依法治网,形成信息通信业发展的良好环境。通过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在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具有裁量权的安全体系。通过安全管理的法律手段,以适应未来电信市场进一步开放。通过依法治网,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保护未成年人和特殊群体的权利,保障网络空间安全。法治监管,实现健康有序发展。要明确互联网参与者的权益与责任;要重视发展互联网信息技术,为网络安全提供有效保障;要明确互联网服务商的法律责任,打造健康有序的互联网准入平台;加强对网民个人信息等各种权益的保障力度,网民在网络行为中要担当法律责任。要建立长效的网络监管体系。网络监管职能部门要严格执法,确保网络内容的合法与健康;网络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合作,打击各种网络违法行为;强化对网络接入服务商的监管,确保健康合法的网络服务;加强正规化、现代化、科技化、法制化的网络执法队伍建设;深化宣传教育,提高网络法律意识;为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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