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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字体字库法律属性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15-03-19

传播与版权 2015年6期
关键词:法律属性保护模式

贺 言

计算机字体字库法律属性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贺 言

[摘 要]计算机字体字库的法律保护问题,随着汉仪公司诉金湛网艺、北大方正诉暴雪公司、中易中标公司诉微软等案件的发生引起了国内业界、学界和司法界的广泛关注。本文整理总结理论和实践中学者们关于计算机字体字库的法律属性的观点,对当前我国法律框架下应采取的保护模式提出看法。

[关键词]计算机字体字库;法律属性;保护模式

[作 者]贺言,云南大学。

近年来,有关计算机字体字库侵权纠纷诉讼案件层出不穷。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各具特色”。审理主要出现三种结果:(1)计算机字体是美术作品,字库是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条例》保护。如方正诉潍坊文星一审裁判。(2)计算机字体不是美术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如在方正诉宝洁案件一审裁判。(3)计算机字库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不受《计算机保护条例》保护。如方正诉潍坊文星二审裁判。

司法实践中对计算机字体字库法律属性认定的不一致,激发了学者对计算机字体字库的法律属性是什么、能否获得著作权的保护的深入思考。计算机字体字库的相关问题引起了学者的讨论,过去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字体字库的一概而论,“一刀切”地认定其受著作权法保护或者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将字体字库进行分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研究著作权法保护同时,结合其他相关法律进行保护的模式探讨的文章却数量很少。笔者以目前关于计算机字体字库法律问题的研究成果为基础,了解学术界对字体字库概念,对字体字库法律属性的定义进行评述。

一、计算机字体字库法律属性的认定

(一)计算机字体法律属性的认定

1.计算机字体是否是美术作品。

第一,肯定说。

计算机字体中以独特的线条组成,造型外观优美,具体特定审美意义的字体,属于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白林胜、张玉瑞等认为,对单字字体进行外形上的艺术处理,具有独创性和一定的审美意义,即可视为美术作品,理应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张平认为,专业的字体设计师依字形创意的汉字风格、笔形特点和结构特点,制做出视觉效果良好的汉字字型,这是一种体现作者的独创性的制作过程,这样的字体符合美术作品的条件,应获得尊重和保护。

陶鑫良、潘娟娟指出,字体单字之形应视为美术作品,“表形不表意,是画不是”。字库中的字体单字或者单字的部件外观优美,可能具有独创性,则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

在北大方正诉暴雪公司一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涉案方正兰亭字库中的字体,在制作过程中具有独创性,这种造型别致,给人以美感的书法艺术作品,是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美术作品。

第二,否定说。

汉字的书写方式是固有的,无论如何改变都不足以构成创作,不具有独创性。过分强调计算机字体的著作权保护,容易导致著作权人将公有领域内的财产占为己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阻碍公众信息的交流和限制其思想的表达

刘春田认为,计算机字体生成过程,自始至终都是劳动,没有创造行为,不是作品,不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许超认为,字体字形设计具有传播语言文字的功能。尽管字形设计有可能反映美学思想,但改变不了其工业产品的性质,因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可以作为工艺品外观设计专利加以保护。

吴伟光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美术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所有人有公开展览权。计算机字体的目的是吸引用户在出版和印刷中使用的,将计算机字体认定为美术作品,赋予字体权利人展览权,这样会给字体制作者和用户增加额外的交易成本和法律风险,因此不应视为美术作品。

第三,折中说。

芮松艳认为,如果字库中每个单字并非按照一定标准设计而成,且其字形的表现具有“显著的特点”并“明显不同于已有字形”,则可认定其可以作品。如果字库中的每个单字并非由书写者逐一写而成,而是先由书写者书写部分例字,再由库制作者对例字的笔画、部

首、位置关系及书风格等予以分析以确定标准,并在此标准指导,设计字库中的全部单字,则此类字库中的单字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中所说的作品。

刘梦飞认为,只有符合美术作品的高度独创性和杰出审美性特征,独树一帜,具有特色的字体可以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一般情形下,公用领域内的计算机字体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胡冰青指出,计算机字体应当在具有高度独创性时才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首先,在利用公有领域的资源基础上进行开发的字体,原则上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经过一定的创造性劳动所产生特殊的字体,则在保护范围之内。其次,完全由设计者独立创作的字体具有高度的独创性,应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最后,对于字形过于简单,无论如何都不可能达到著作权保护要求的独创性的单字,则不应该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2.计算机字体是实用艺术作品。

某些实用品除了有实用功能之外,还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被称为实用艺术品。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必须能够相互独立是实用艺术作品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首要前提,也就是说实用艺术作品要具有“可分离性”,即实用艺术品种的美感能够与实用功能在物理或者观念上分离,从而可以独立存在,才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张今认为,计算机艺术字体是能够满足“可分离性”的。首先,在现今使用的计算机字体中既有公有领域中的楷体、宋体、黑体等公用字体,也有反映现代美学观念,体现制作者个性的新型艺术字体,如方正静蕾简体、华康圆体等。其次,造型优美、别致的字体,能够发挥汉字以形表意,以形取胜的功能,产生外观吸引力。由此可得,计算机艺术字体字义的实用功能和字形的艺术美感是可以分离的,具有独创性的艺术字体可构成独立作品,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保护。

卢亮认为,对于计算机艺术字体来讲,只要它的形式上与通用字体明显区别,并且为字体使用者接受和喜爱,它的审美意义就该得到承认。无论从观念上、物理上还有经济价值上,汉字的艺术表达可以和字形、字义相分离。艺术字体是符合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条件的,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

吴伟光认为,一方面,我国在著作权法上将字体视为实用艺术作品,从法律理论和产业政策上看都更为适合。另一方面,中文字体获得保护,不仅仅局限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还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综观以上观点,现在学术界基本都认为计算机字体是美术作品。笔者认为,计算机字体应该根据特征区别对待,首先,如果一种字体实质体现了其工具价值、使用价值,并不能产生明显的艺术美感,体现汉字工具作用的字体,不应由著作权法保护。其次,根据设计师的设计理念和风格设计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高度,体现作者的个性的字体应该给予著作权保护。最后,我国著作权法(送审稿)第五条已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体系中,在计算机字体达到较高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具有“可分离性”时,计算机字体可以作为实用艺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还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遗憾的是,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并未将计算机字体明确列为保护对象,这也成为司法实践中裁判结果不统一的根源所在。

(二)计算机字库法律属性认定

1.计算机字库是否美术作品。

第一,肯定说。

白林胜认为:从单字设计到字库形成都凝聚着创作者的劳动和智力成果,且因其外观造型优雅、柔美,极具审美价值和保护价值。无论是字库单字及还是字库整体,都理应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张玉瑞认为,计算机字库制成后,字库中的整套汉字具有同一性,其整体化的表现风格和数字化的表现形式,会给字库产生整体的显著性和识别力,达到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高度。

司法实践中,北大方正诉广州宝洁字体版权一审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指出,字库软件是由统一风格和笔形规范构成的,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文字数字化表现形式的集合,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特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第二,否定说。

陶鑫良,潘娟娟指出,仅仅作为字体单字简单、机械地组合而成的计算机字库,不具有独创性,不是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

2.计算机字库是否计算机软件。

第一,肯定说。

在北大方正公司诉暴雪娱乐公司二审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计算机字库中,字体文件的功能和内容,是其经特定软件处理后所运行的结果,其性质属于计算机系统软件,应当认定其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规定的计算机程序,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第二,否定说。

王迁认为,具有艺术美感的字体,通过数字化手段的处理,制作成为字库软件,字体所具有的美术作品性质是不会改变的。如果其他软件公司未经许可将字库复制到其软件中,供用户安装、适用,将构成对美术作品的侵权,而不是对软件作品的侵权。

在北大方正诉潍坊文星案、北大方正诉暴雪案中,法院都指出,字库中的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是对字型笔画所进行的客观描述。字库中对数据坐标和函数算法的描述并非计算机程序所指的指令,并且字库只能通过特定软件对其进行调用,本身并不能运行并产生某种结果,因此,字库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程序,也不是程序的文档。

第三,折中说。

石必胜认为,计算机字库的计算机语言分为轮廓指令序列和显示控制指令序列。轮廓指令序列由字形客观决定,基本不体现工程师的个性,没有独创性。显示控制指令序列体现工程师独特的个性,具有独创性。因此只有包含显示控制指令序列的单字计算机程序,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

陈永林、蒋玉宏、贾无志等认为,对于计算机字库应对整体和部分进行分别保护。对于计算机数据库整体,应当视为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其中的数据库部分,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获得保护。

由于字库制作环节的烦琐以及字库运行的复杂性,学者们大多认为计算机字库是计算机软件,只是在保护模式上产生了分歧。笔者认为,计算机字库根据其制作过程以及运行模式,以软件的方式呈现且具有独创性,满足著作权法作品特征,是著作权的客体,其著作权受到保护。计算机字库应该根据不同部分所具有的不同属性,运用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计算机字库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三、结语

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日趋成熟,计算机字体字库著作权侵权案件层出不穷,计算机字体字库的法律属性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学术界对于计算机字体字库的法律属性之争,为我国计算机字体字库的立法提供了参考意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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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民终字第00443号判决书[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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