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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网络环境下摄影作品的版权认定和保护研究

2015-03-19龚剑锋

传播与版权 2015年6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

龚剑锋

数字网络环境下摄影作品的版权认定和保护研究

龚剑锋

[摘 要]网络的发展和普及为人们拓宽了获取信息的渠道,也为人们的信息交换提供了全新的平台。但是数字网络化环境下摄影作品的版权认定以及保护是网站建设者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为了避免恶意侵权以及泄密等不良现象的发生,我们应该立法约束、技术管理等层面上实现对网络环境下摄影作品的权限控制。本文以数字网络环境下的摄影作品为研究对象,分析总结其版权的认定方式以及版权保护措施。

[关键词]数字网络环境;摄影作品;版权认定;版权保护

[作 者]龚剑锋,广西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

摄影作品的版权是对作品创始人身份的认证形式,它标志了持有人对商品的所有权。随着印刷术带来对作品图片、文字印刷复制的风险,版权保护制度应运而生。由于网络环境的复杂,不乏出现不法分子利用下载、复制等手段对摄影作品进行侵权、恶意散播或者盗取使用,严重影响了摄影作品所有人的切身利益。因此,版权保护制度在版权人、传播者和公众之间的利益方面起了平衡的作用,成为数字网络环境下对摄影作品进行保护的重要手段。

一、数字网络环境下摄影作品的版权认定

(一)判断摄影作品的独创性

对于摄影作品度创新的判断,学界普遍人物体现在拍摄者对于拍摄对象、姿势、光线等方面做出的选择与独立判断。作品的独创性是其受到版权保护的基本前提,它要求作者的作品而非窃取他人的劳动成果。摄影作品原创性的判断体现在对于作品智力或者思想的投入,在摄影作品中加入了作者的创意、设计和巧思来替代机械性地对事物进行记录。摄影作品并不是平面的图片,而是通过作者对拍摄场景、角度、光线的选择,再融入颇具自我风格的拍摄手法,在景物或者人物身上融入自身的感悟、想要表达的情绪或是想要传递的信息,摄影作者对于同一事物的个人判断与思考,是断定摄影作品是否具有度创新的重要标准。

(二)确定摄影作品受保护范围

不同于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对于摄影作品受保护范围的界定不仅仅是保护现有的作品不被他人简单复制,而是在保护作品不被复制的情况下保障公众能够自由地使用构成作品中的基础元素,这两者之间既存同又存异样,其界定复杂模糊,经常引起侵权的纠纷。简单来说,对于摄影作品受保护范围的界定不能仅仅依靠作品中的基础元素或者摄影对象,它应该在确定作品独创性的基础上,体现作品体现中思想以及情感的表达,而非公有领域的涉及。由于艺术是无价的,它具有自由、随意的特点,不能用金钱衡量,也无法用统一的目光来看待,受生活背景、立场等因素的制约,每一位读者对于摄影作品的解读都有可能不同。因此,艺术作品中的思想及其表达之间是否存在真正的区分,还有待考究。

二、数字网络环境下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

(一)为摄影作品添加数字水印

将数字、图片等标志位摄影作品添加数字水印,是实现版权保护最直观有效的方法之一。它将版权信息输入至多媒体数据库中,以达到鉴别摄影作品真伪以及表明作品所有权的目的。水印信号分为可见水印以及不可见水印两个类型,为摄影作品打上水印以声明图片版权,是网站开发设计的重点,也是数字网络环境下保护摄影作品的手段之一。

(二)防止图片被下载

为了展现自己的摄影作品,网站一般都会提供固定板块为摄影用户提供发表作品的平台,但是这样的举动往往容易导致不法分子肆意下载,恶意传播甚至冒名盗用的不良现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利用先进的Flash技术,最大限度地防止图片被保存和下载。只有这样,才能够对版权侵害者制造障碍,同时也表达了版权保留的生命,对版权侵害者提出告诫。

(三)将图片进行保密隐藏

随着网络化的普及,人人都拥有对于网络的使用权,这样一来,容易破坏数字网络的环境与秩序。因此,有关摄影作品发表的网站可以利用会员制技术,将会员与普通用户有效区分开来,有效过滤一些社会不法分子对于网络环境的破坏。当用户注册之后,需要向我们提供真实的姓名以及所在单位来获取会员资格以及会员用户相应的权限,对于一些保密图片采取只向会员用户开放的方式,避免被公众用户访问,

这样可以做到有效避免一些社会不法分子的恶意侵权以及泄密的行为。

(四)报复侵权行为技术

数字网络环境并不是牢不可破、坚不可摧的,即使在网络环境下设置各种对摄影作品版权的保护措施,也不可避免地遭受到黑客的攻击。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利用先进的如施放计算机病毒,设置障碍致使计算机硬盘瘫痪,损毁被非法窃走的信息、数据、图像等报复侵权的技术。这样不仅可以有效防止摄影作品被下载、盗取,还能够有效打击侵权分子的不法行为。

(五)法律救济

法律援助手段是当版权人的作品受到版权侵害时的有力武器。由于网络传播具有速度快、规模大的特点,面对情节较轻的侵权行为时,法律救济可以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地停止侵权行为的进行,消除侵权行为对于版权人带来的不良影响以及经济损失,并且向侵权者要求赔礼道歉和索取经济赔偿。只有通过法律手段,将精神赔偿与经济赔偿结合在一起,才能有效遏制网络侵权行为的蔓延,保护版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面对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版权所有人可要求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利用法律途径打击、惩罚侵权分子,保护自己。

三、结语

就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对于摄影作品的版权认定和保护尚处于探索、完善的初步阶段,侵权行为对于网络环境的未来发展与版权所有人的切身利益都造成了损害。因此,只有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可靠的法律保障来维护数字网络环境下摄影作品的版权安全,才能够有力打击侵权分子的不法行为,保护版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胡新.数字作品的网络版权保护问题研究[J].福建法学,2013(4).

[2]陈静,胡京武.微博中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J].传媒,2013(9).

[3]王自强.数字和网络技术发展与运用中版权制度所面临的真挑战[J].中国版权,2014(6).

[4]张建华,魏重斌.网络时代的版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J].电子知识产权,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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