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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民国时期舆论界关于农村金融问题的解决对策
——以《东方杂志》为中心的考察

2015-03-19蔡胜

巢湖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论者农业银行农村金融

蔡胜

(安徽医科大学人文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2)

试析民国时期舆论界关于农村金融问题的解决对策
——以《东方杂志》为中心的考察

蔡胜

(安徽医科大学人文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2)

民国时期,农村金融问题日益突出。时人纷纷认识到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必要性,舆论界引发了一场关于农村金融问题的讨论。《东方杂志》积极参与探讨农村金融问题的解决对策,各论者充分拓展农村金融投资主体,从商业银行、政府主导的农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三方面提出了构建“政策性——合作性——商业性”的农村金融体系。

农村金融;《东方杂志》;对策

农村金融与农村建设关系密切,“农业金融之于农村,好像血液之于身体。”[1]但民国时期的农村金融问题突出,舆论界高度关注农村金融问题。目前学界对民国时期的农村金融思想研究较为薄弱。[2]本文以《东方杂志》为中心,对民国时期舆论界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的对策进行考察与分析,以期对现实有所裨益。

1 民国时期舆论界关注农村金融问题

民国时期农村金融问题突出。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的不断扩大,吸收资金从乡村向都市单线流动,传统农业金融(典当、合会等)也随之衰败;[3]同时,“农民经济贫乏化的加甚”[3]导致“借者不能如期偿还,富有者乃不敢贪利放债。”[4]农村金融枯竭,而农户却又急需金融。农民对金融的迫切需求体现在日常生活和农业生产两方面,其中生活性借贷占主要部分,据30年代初实业部贸易司的调查,“农民每年之收入甚微,多数仅足供其简陋之生活,而无储蓄之可能。不幸一有意外发生,即不免于负债,若在常年亦不敷出者,则更无论矣。”[5]婚嫁、丧葬、生病和天灾等突发状况更容易导致农民负债。生产性借贷主要存在于农民种植经济作物上,经济作物的种植需要投入大量资金。

农村金融枯竭与农民急需金融的矛盾导致了高利贷的猖獗。“一般农民因为维持生活或经营事业,既不能不乞贷于人,因之,农村中之豪绅,地主,商人,富农等乃乘此机缘,行高利贷,以剥削农民。”[6]据中央农业实验所的调查,年利率超过20%的占借贷总数的90.6%[7]。全国土地委员会的调查也得出相似结果,年利率超过20%的占农户借贷总数的85.74%。[8]可知,在“可供借贷的款项极为有限,而需求又很迫切。”[9]的状况之下,高利贷异常盛行。[10]“在高利贷的压榨之下农业的技术,甚难改进。”[3]农户也纷纷破产。“而在农村金融普遍的紧迫情形之下,一般贫农虽欲以高利求贷于人,且亦未必可得乎?”[6]

时人纷纷认识到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必要性。张一凡认为救济农村要以解决农村金融问题为基础,他指出,“中国今日的农村破产,原因固然很多很多,但主要的便在于根本的贫穷,所以一切计划多无从着手,不特是一切计划都无从着手,而且已经连维持最低的生活都不可能。这全在于农村金融组织,根本没有建设起来。所以在中国的农村救济中,要是不先解决金融问题,其他都无从着手。”[11]费孝通也认为,“高利贷的存在是由于城镇和农村之间缺乏一个较好的金融组织。”[9]资金归农运动兴起,“公私机关咸感觉救济农村金融之切要。”农村复兴委员会成立后,“即函请上海金融界设法调剂农村金融。”[12]“确立农业金融——短期、中期、长期金融——制度的呼声遂弥漫朝野了。”[13]《东方杂志》论者亦纷纷呼吁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林和成指出,复兴农村,建设国民经济,“其基本办法,乃在农业金融制度之亟宜设立也。”[14]李景汉指出,“对于农村金融之救济自为目下主要之急图,旧有之金融制度实不足以胜任,非从速特设健全雄厚之金融机关不可。”[3]《东方杂志》所刊文章从农村投资主体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2 农村投资主体一:商业银行

20世纪30年代,以上海为中心的城市资金异常膨胀。1931年11月,上海各银行库存数为银两5789万两,银元13379万元,到了1933年1月,银两增至14959万两,银元增至22417万元,[6]分别增加了158%和68%。银行资金的出路不容乐观,1932年,全国银行放款对存款的比率为89%,到了1933年则降为68%。[6]“全国的金融市,犹之循环系失去了输血管,一面回血管的作用亢进,一面输血管的作用停止,血液自然就要淤积在心脏里,那结果是要脑充血。”[15]“在这百业衰落的时期中,为谋过剩资金之宣洩起见,一二较有远见的银行家亦已被迫得不能不从事于农业金融的尝试了。”[16]

一方面,《东方杂志》论者支持商业银行投资农村的策略,以解决农村需款甚急和都市金融膨胀的状况。放款的方法有两种:“直接方法即由银行举办仓库,对农民作抵押放款。间接方法即银行假手信用合作社或产销合作社,贷款于农民。”[6]农业仓库借款是指“农民可用储藏农作物之仓库证为商业票据,向金融机关押款。”[3]这样可以“使农产资金化,农民一有农产物即可当资金流通,避免商人买卖之剥削。”[3]但论者更倾向于合作社贷款,认为合作社贷款既能使银行放款可靠,又可以使无抵押物的农民借到贷款。

另一方面,《东方杂志》论者关注点集中于商业银行对农村放款的缺陷上,提出各种注意事项。①时间上:一为期限过短,“农业贷款有短期、中期及长期三种。短期贷款多用于购买种子、肥料及雇用工人等,期限最短须六个月,因农产品之成熟需时较长,非给以六个月期限,不能清偿。中期贷款多用于购买农具、工畜及种畜等,期限须为一年至数年,因此类贷款,为数较大,且此等物品,农民既不能一次用完其效用,可继续利用一年至数年,在短期间无法偿还也。长期贷款多用于购买耕地及改良耕地,期限须由十年至数十年,因此类贷款,为额更大,而其效用之收获,更迟缓而久长,非数年间所能清偿也。”[6]而“今日银行界对于农村放款,普通为一年以内之短期贷款。……是以农贷专限于短期,则农民将无从取得资金以供中长期投资之用,而农业之发展,农村之复兴,终归无望。”[6]二为时间滞后,“农民所需要资金,是在农作物收获以前。”而“农业仓库对农村现金的供给,则在农作物收获以后。”[17]②地点上失衡:“银行界之放款,大都注意于安全可靠及较易得利方面。因之,对于较富之农村,各银行皆趋之若鹜,而于较贫之农村,则又皆裹足不前,结果,农村资金之流通,遂有偏于一方,失其均衡之弊。”[6]③对象狭窄:“银行业的农村投资,大都是限于一两种农作物的培植上,其中尤以棉花的产运最为主要。”[16]④利率过高:“农业利润既薄,则贷与农民之利率,自应较贷与商工业者为低。今日银行界对于农村放款之利率,多在一分左右。若银行先放款于合作社,再由合作社放款于农民,则农民由合作社借来之款,其利率常在一分以上。”[6]⑤手续繁琐:以华洋义赈会为例,1930年和1931年,各合作社请求借款与该会拨款间相差的时间,“一月至二月者约占百分之五十,其在二个月以上者亦占百分之二十四。此种手续之费时,结果将影响借款之时效,甚为显明。”[6]⑥贷款量过小:从各地合作社社员借款额度来看,“每人所借平均亦为二十元左右。农民借得此区区二十元,若非用以抵补其一年不敷的生活费,则亦不过用以维持其简单的再生产之能力使得幸免一年之冻饿而已。如此而欲发展农业,复兴农村,乌可得也?”[6]⑦次数过少:“银行对于农民或合作社放款,通常每年只有一次。”但“农村因种种不同用途。每年需要数次借款,故银行或合作社必须尽量供给农民在农事上或其他正当用途所需要之一切借款,始能使农民与当地放债者断绝往来。”[6]

正因为商业银行的“商业”性质,引起其投资农村的缺陷,也说明了商业银行并不能包揽提供农村资金的重任。诚如吴承禧所说,“舆论界尽管闹的震天价响,说是资金应该回农村去,政府甚至规定了储蓄银行的资金应该要有五分之一投到农村去,然而农村不是一个天堂,银行界也不是一些慈善机关,离开利润,离开安全,银行家对于农村还有什么值得注意的呢!”[16]《东方杂志》论者认识到“利用商业资本以救济农村金融,实非根本办法。”[6]开始强调政府在农村金融中的作用。

3 农村投资主体二:政府主导的农业银行

1918—1937年农村金融主要为救济性金融,农户因发展农业生产而产生借贷的情况较少。据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1934—1935年的调查。农民负债中用于伙食、婚丧等非生产性用途借款占到91.6%。[18]商业资本不是救济性资本,如何填充商业资本投资农村金融的真空地带和弥补商业银行投资农村资本的不足问题,时人将目光转向西方各国的经验。

《东方杂志》借鉴西方各国政府在农业金融制度建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综观东西洋各国政府,对于农政之设施,农资之协助,农事之改进,民食之调节,莫不惨淡经营,以为国家政策之首要,又无不特设农业管理处以及农业金融机关,津贴巨款,授与特权,严密监督,管理指挥。可知各国政府对于农业及农民负有重大之责任。”[14]论者认为应该建立“资本充足,组织严密,分支行普遍”[14]的农业银行金融制度。在资本来源上,论者皆主张政府供给巨额资金,[19][20]林和成还主张进行多方筹措。首先,发行增值农业债券;其次,强制农业银行及储蓄机关存款。“规定储蓄银行须以其储蓄存款总额十分之一,存于各区中央农业银行,周息五厘。”[14]再次,利用外资。但溥荪提出相反意见,认为发行债券在事实上难以办到,借外债则无益于农业金融。[13]在组织上,应确立“三级制”:“最高为国立,设立于首都之中央农业银行;其次为各区之中央农业银行,最下为地方设立之农业银行,而借户为农民组合之团体。”“又须于交通便利或附近农村之地方,设立仓库,以便供作抵押之农产物或其他农用动产之保管。”[6]如此,由中央政府筹措资金,“贯注于各区中央农行,流入各区地方农行,而转输入各地方农村信用合作社,农贷团体,自治协会,而普遍于全国之农民。”[14]有论者认为,政府主导的中央农业银行,成为全国一般农业银行之银行,它具有多种优点:①能实行国家一贯之农政,“国家农业政策,与农业金融,互相表里,不能分离。农业政策离开农业金融,则农业政策不能实行;而农业金融离开农业政策,则农业金融难于收效。”[14]②能调剂金融维持常态;③能利用贴现率政策统制及奖励农产品;④能应付巨额之支出;⑤易于集中全国农业金融之人才;⑥能行再贴现;⑦易于考察全国各地农业金融状况;⑧能活动地方农业银行之营业;⑨能发行农业债券等等。[14]

《东方杂志》论者也提出了各种注意事项。①制定“农业金融法”。“我国政府为巩固农业金融之基础,图谋农业金融机关之普设,及将来办理业务之顺利起见,亟宜一方面修改以前颁布之具文法令,从新制定适合我国农村状况,农民需要,农业金融之各法规。”[14]②明确业务。“中央农业银行,为施行农政,发展农民经济之银行,不应经营普通银行之业务,不得与一般商业银行相竞争。”[14]③利率要低。“中国现在对于土地投资的利润率仅及一分左右,则贷款利率决不能超过一分。”[13]甚至有论者认为“最多不能超过四厘”。[21]

4 农村投资主客体的统一:信用合作社

信用合作社是信贷主客体的统一。既以客体身份接受外来资金,又以主体身份贷与农户。信用合作社作为 “农民与金融界往来的桥梁”,[22]对于借贷双方都有所裨益。对于商业银行和农业银行来说,降低了交易费用。农村金融具有周期长、季节性强、小额贷款、缺少抵押担保、收益低和风险大等特点,这也就造成商业银行和政府主导的农业银行在向农村投资的过程中,都面临着交易费用过高的问题。而合作社解决了贷借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了交易费用。对于借户来说,不需抵押。“农村中最需要金钱上的通融者是为一般的小农。不幸他们没有多少东西可以抵押,因此很难得到金融上的周转通融。”[3]而“农村信用合作是集合许多农民,依凭各人的信用,以合作方法而流通金融的一种新的组织,是能给予一般贫农以通融金钱的资格。”[3]所以时人将信用合作社作为理想的短期农贷基本组织。[23-25]

《东方杂志》各论者认为信用合作社在组织和经营上的原则为:①“采取无限责任组织,以提高社员之信用及促进其对于社务之热诚。”②“一人只有一权,所以维持社员平等之原则及避免社务为少数大股东所支配或把持。”③“每股银数不宜过大,致一般贫农无加入之机会。”④“以对人信用为主,使一般无抵押品之贫苦农民均得资金流通之便利。”⑤“放款利率宜低,使借款者负担减轻。”⑥“借得之款以用于生产事业为原则。”⑦“盈利分配以社员存款与借款之总额为标准。”[6]论者还提出了各种注意事项:①防止地主操纵。“目下信用合作已被认为 ‘救苦救难’的万灵宝丹。不过各地乖巧的地主富农常把合作组织变成掠夺贫穷大众的新式武器。乡之豪强,常假名组织合作社,向农民银行借得低利之借款,用之转借于乡民,条件之酷,实罕其匹。”[26]②合作社的联合。“合作社之数既多,应由各合作社联合组织一中央机关,或由政府设立一中央机关,以为各合作资金流通及挹注之中枢。”[6]③做好宣传和指导工作。“中国农民多愚,欲其自动的集资组织合作社,恐非容易。故政府,私人合作学术团体,及个人热心合作者,均须极力宣传此种合作……并指导农民对于此种合作之组织及进行。”[6]④需要政府补助。“由政府对于合作社给予低利之资金或特种补助金,而后方有利无弊。”[6]

综上可知,《东方杂志》论者拓展了农村金融的投资主体,在农村金融制度上所提出的设想是“政策性——合作性——商业性”农村金融体系。诚如陆磊所说,政策性金融可以扶植农民“全面脱贫并维持简单再生产。”商业性金融能够支持“真正具备经营能力的农户可以实现高级层次的扩大再生产,甚至带动本乡镇产业结构的高度化、城镇化和非农化。”[27]合作金融支持农户“实现初步致富并实现初级层次的扩大再生产。”[27]属于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中间阶段。目前,我国农村的金融体系无法充分满足多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构建主体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体系思想对当前农村金融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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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6

A

1672-2868(2015)01-0119-04

2014-12-15

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SK2013B249);安徽医科大学博士科研基金项目(项目编号:XJ201126);安徽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重点学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1003-09);安徽医科大学科学技术哲学重点学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01010803)

蔡胜(1981-),男,安徽潜山人。安徽医科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

杨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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