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非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体性事件研究
2015-03-19王茂涛万亚楠
王茂涛 万亚楠 冯 伟
(阜阳师范学院,安徽 阜阳 236000)
基于非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体性事件研究
王茂涛 万亚楠 冯 伟
(阜阳师范学院,安徽 阜阳 236000)
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的一种集中表现形式,其出现的原因主要源于收入分配不公导致贫富差距加大、制度渠道缺失导致沟通排解不畅、信访制度缺陷导致利益诉求受阻和公职人员渎职导致官民矛盾激化。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以制度为保障,推进社会资源分配公平;二是以多元为目标,广辟公民利益诉求渠道;三是以预防为前提,建立健全社会预警系统;四是以服务为宗旨,促使党群政群水乳交融。
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政府管理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的攻坚期和改革开放的深水区,社会发展的不和谐因素和经济现象中的失衡状态不断凸显,导致部分公民的公共利益价值取向存在着扭曲的现象。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是各种社会矛盾的一种集中表现形式。公民的政治素养的加强、法律意识的提高、对体制问题的不满等是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发生频率提高的重要原因。一些严重侵害公民权益的事件的发生,如强占土地、暴力执法、擅自拆迁等现象的普遍存在使民众积怨难消,日积月累下一旦点燃导火索,就会引发民愤,演化为一场又一场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
1 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特征与影响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首次提出“非直接利益冲突”的概念,国外学术界对类似事件的表述是“骚乱”,即群众长期压抑着对某种制度或某种社会现象的不满,并通过某一导火索事件的发生得以集中宣泄的行为。因此,学习和借鉴外国处理“骚乱”事件的经验对于我国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非直接利益冲突”是指事件当事人在冲突事件中并没有受到直接的利益损害,但是其利益曾经受到过类似的损害,且长期没有得到合理解决,因此借助某些发生在他人身上的相关事件为契机,通过语言或肢体上的冲突发泄情绪、表达诉求,对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
1.1 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第一,冲突主体具有无关性。在一般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大多为利益相关者,如强制拆迁中的居民,劳资争议中的劳动人员,征地活动中的土地使用者等,参与者同质性较高,涉及面相对较窄,人员数量相对较少。而“非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成分比较复杂,大多与事件本身无关。事件的当事人在参与主体中所占比例相对较小,人数也较少,更多的参与者是身份各异、心态复杂的围观者,这类人员构成了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情的主体,参与人数众多,通常是曾经受到过类似不公正待遇的人,当然也不排除是被煽动的闹事者和谣言的传播者。
第二,冲突起因具有偶然性。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和后果往往难以预测,通常是由日常生活中的偶然性事件引发的冲突与摩擦,比如城管打人引发的争执、暴力拆迁产生的冲突等等。例如,2006年8月18日某市女教师戴某在家中坠楼死亡,尽管事后证实戴某患有抑郁症,但是民众仍怀疑戴某某为他杀,此后引发学生游行、戴的亲属及其同村村民冲击镇政府等一系列大规模群体性冲突事件。
第三,参与人员具有迁怒性。非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体性事件中,绝大部分参与者的利益并没有在该冲突事件中受到实质的损害,而是由于遭遇过类似的不公正待遇,在相似的情境中触发了不良记忆,使其情绪产生一种“同是天涯沦落人”的同情与不平,从而产生一种强烈的泄愤感与迁怒性。
第四,事件平息具有复杂性。一般群体性事件中的当事人有着确切的利益诉求,政府可以采用调停、谈判、对话等方式达成解决方案。在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中,由于参与者构成成分不具有直接相关性,因此并没有非常明确的利益诉求,再加上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加以利用,使矛盾源头错综复杂,难以理清。在信息高度发达的全媒体时代,谣言和煽动会使不满情绪迅速聚集,造成事态的失控与升级,从而增加冲突解决的难度。
第五,冲突目标具有同一性。一般情况下,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矛头多指向党政机关、政府部门、执法人员、公检法部门,有时也会指向一些强大的社会团体。换句话说,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尽管原因与表现形式各异,但是冲突双方大部分是政府机关和公众。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当前公共权力机关腐败现象的现实存在,二是群体性事件发生时政府往往会出现在冲突一线进行调停,因此容易成为矛盾焦点。
第六,社会危害具有蔓延性。普通群体性事件很少直接针对党和政府,而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则容易聚集民怨,产生打砸抢烧、冲击党政机关,集体抗拒执法等非法行为。这些行为严重挑战了法律权威,影响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腐蚀了党的执政基础,阻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进程,产生极其严重和不良的社会后果。
1.2 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性质
非直接利益冲突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新型的人民内部矛盾。大多数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曾经受到不公正待遇,利益遭受损害并长期得不到解决,积累了大量的负面情绪,因此,某一导火索事件发生后,不同处境但是相同心境的民众就会怀着 “法不责众”的心态借机采取激烈的方式发泄长期的积愤,用言语甚至是暴力的手段表达对权力机关和执法者的不满。尽管许多参与者并不是群体性事件的真正当事人,表面上看来他们和该事件并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但他们却真实地参与着事件、发泄着情绪,且深究其原因,还是源于自身利益的被损害。因此,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根源依然源于利益,其归根结底还是一种利益冲突。
1.3 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影响
凡事都有两面性,有好就有坏,有利就有弊,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也不例外,其存在也会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
第一,警示政府改进工作。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虽然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阻碍和谐社会的发展,但是其发生对于警示政府提高警惕,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依然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在某种程度上从侧面反映了部分政府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存在着偏颇与不足。如果某个特定期间内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频发,实际上是对政府管理出现问题的直接预警,如果不及时调整工作策略,可能会酝酿出更大的社会风暴。如果政府能以此为契机,找出问题症结,化解社会矛盾,将问题扼杀在襁褓之中,对于改进工作作风,树立政府权威,保障国家长治久安无疑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第二,有效缓解社会矛盾。个体是社会中的个体,个体的行为对整个社会系统的良好运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如果个体的心理压力和负面情绪得不到有效缓解,就会聚集出更大的负面能量。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能使民众长期累积的不良情绪得以一定程度的释放,从一定意义上和一定范围内来说,对社会矛盾有一种客观的缓解作用,有利于减少更大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
当然,与积极影响相比,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消极影响更加不容忽视,主要体现在:
第一,干扰正常社会秩序。在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各种冲突和矛盾的凸显不可避免,不断积聚的结果就是群体性事件的爆发。非直接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多样,破坏力较强。例如,危房拆迁过程中如果发生群体性事件,人员大规模聚集,不仅会导致工作进度变慢,还有产生意外伤害的危险;城管执法过程中,如果发生群体性事件,不但会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还会对执法双方造成二次伤害。总之,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有煽动性强、波及范围广、发展速度快等特点,对社会稳定的杀伤力巨大,因此必须着力避免。
第二,损害政府权威形象。政府权威对一个国家的社会变革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因为在社会变革时期,社会体制等方面的转型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如冲突、矛盾、对抗,这时一个有权威和公信力的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就显得极其重要,它对于维持社会秩序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政府的宗旨是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在长期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拥有良好的口碑,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可是,近些年发生的多起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着政府的形象,挑战着政府的权威,冲突者围攻公务人员,破坏办公设施,冲击地方政府,盲目破坏正常的政治秩序,过于偏激地发表攻击政府的言论,严重损害了政府的权威形象,导致政府公信力的下降。
2 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英国诺丁汉大学中国研究所教授、研究室主任郑永年指出:“从世界范围来看,各个国家,无论何种政治体制,在发展的过程中都经历过不同阶段的社会冲突和抗议运动,所不同的是一些政治体系较之另外一些体系更能消化社会冲突和抗议运动。如果政治体系具有高度的消化能力,社会冲突和抗议运动往往变成政治进步的动力。但如果政治体系没有消化能力,那么社会冲突和抗议运动就很容易导致政治社会的不稳定。中国也不例外。”[1]因此,对待冲突的出现,首要问题是理清冲突的成因,这也是构建有效的应对体系的前提条件。
2.1 收入分配不公导致贫富差距加大
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中,冲突双方力量的强弱对比越大,越容易产生强烈的情感共鸣,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性参与。冲突参与者看似与事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实际上矛盾的根源还是在于利益,而利益冲突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源于收入分配不公。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项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市场经济得到初步确立,人民群众的各项生活指标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和提高。但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人均GDP相对偏低,且受现阶段经济分配制度的限制,经济发展的成果无法惠及所有层面、覆盖到各阶层的利益需要,满足每一位公民的愿望,因而使社会阶层出现金字塔式的分化。这种利益格局的出现使生活在中下层的普通民众容易丧失社会公平感,因此,一旦出现利益受损的事件——既然这种受损并非直接作用于其本身,也会使其产生相对剥夺感,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相对剥夺感作为一种特殊的心理状态,恰恰是在对比中产生的,其强度与贫富差距程度呈现正相关,换句话说,贫富差距越大,相对剥夺感越容易出现。
2.2 制度渠道缺失导致沟通排解不畅
“政府及其官方媒体在面对突发事件时常常有意控制和封锁消息,采取内部事件的方式处理,隐瞒真相,加剧民众对政府及媒体的不信任直至群情激愤,酿成恶性事件。”[2]当前,部分政府及其官员缺乏基本的危机应对常识和技巧,没有先机意识,不重视抢占舆论先机,导致一些原本不该产生的谣言四处扩散,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埋下隐患。要想解决荒地长草的问题,最好的办法是种上庄稼。同理,要想止住民间的猜测与流言,最好的办法是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填补谣言产生和传播的缝隙,因为在重大事件中官方的失声是滋生谣言的最佳土壤。
媒体是上传下达的重要渠道,对密切社会关系,形成良性互动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传统媒体在维护民众利益方面承担了大量的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排解积怨、表达民意的效果,但是在当前的大环境下,新闻媒体对缓和社会冲突的作用极其有限。首先,新闻媒体的数量和我国的人口基数相比是有限的,其覆盖面和影响力大打折扣,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新闻媒体缓和冲突的作用;其次,新闻媒体的资源有限,受到体制的影响,新闻报道的视角、立场、观点存在很大局限,只有具有一定新闻价值的事件才能引起舆论的重视,可是大多数情况下,社会下层某些群体利益受损的个别事件并不足以引起媒体的关注。
对于普通民众而言,除了大众媒体以外,其他的沟通排解渠道更加显得微不足道、无关轻重,所以小怨容易攒成大愤,旧恨容易转成新仇。因此,一定要大力建设更加即时、更加多元、更加广泛的媒体传播模式,以更加真实诚恳的态度直面公众的质疑,以兼容并包的态度舒解群众的负面情绪,引导民众更加客观、全面、理性地看待社会事件。
2.3 信访制度缺陷导致利益诉求受阻
信访制度是极具中国特色的利益诉求渠道,尽管饱受垢病,信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发挥着缓解社会矛盾、发扬民主、解决问题的重要作用。但在社会急剧转型的今天,信访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越来越难以满足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其缺陷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信访功能错位。我国《信访条例》对信仿的作用更强调的是维护社会的稳定,而不是为群众提供利益表达渠道,因此在实际的信访工作中,一旦出现大规模的集体上访而危害社会稳定时,领导为保住“乌纱帽”做出的决定往往是围追堵截信访群众;第二,信访效率低下。当群众提出信访问题时,信访部门往往采取层层转办的方式,使问题变成踢皮球或是滚雪球,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反而激化矛盾;第三,缺乏有效的监督体系。我国信访部门重叠冗杂,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隶属关系,更没有专门的监督部门,这使信访工作极易陷入无序状态。
2.4 公职人员渎职导致官民矛盾激化
“政府是社会冲突化的产物,也是冲突的调解者。”[3]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贫富差距正不断拉大,由此出现了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对立。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不仅应担任强势群体的代理人,也应担任弱势群体的保护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服务意识的缺失,贪污腐败的滋生,执法人员往往容易忽视弱势群体的基本诉求,甚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滥用暴力、以权谋私等不法行为,使执法本身成为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有些领导干部长期不接地气,把自己置于位高权重的高台之上,漠视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郑州市某官员甚至质问记者:“你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充分暴露了严重的官僚主义,极差的行政能力和缺失的服务意识。这样的官员不但无法起到沟通调解的作用,甚至会成为事件的导火索。而民众由于缺乏对事物归属关系的正确认知,也容易将理不清头绪的怨恨倾泻在较直接出现在公众视野里的公职人员身上,形成官民争斗的恶性循环,使矛盾进一步激化。
3 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化解对策
3.1 以制度为保障,推进社会资源分配公平
群众的不公平感来源是多方面的,比如权力导致的腐败衍生,垄断导致的收入差别,分配领域导致的正常差别等都会使公众产生不公平感,这些问题有些是可以解决的,有些是短期内无法解决的,此时找到问题的症结就很关键。既然公平和正义的缺失是产生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根源,那么首要的任务就应该是寻求合理的社会资源分配体制,构建相对平衡的利益格局。
要充分协调各方面利益,进一步维持社会稳定,必须从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入手。对收入分配的调整,不仅要着力提升居民收入,把蛋糕做大,还应进一步提升其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强调在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所占的比重。在初次分配过程中,要注意高、中、低不同收入群体的调整,使收入结构呈现健康的“橄榄型”,不管是初次分配还是再分配都要注重效率和公平。中国人“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思想比较严重,在社会资源分配中,要充分考虑到传统观念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做到正确引导与尊重兼顾相结合,通过财税调节、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等手段多元一体推进社会公平法治建设。
3.2 以多元为目标,广辟公民利益诉求渠道
和谐社会并非没有矛盾,而是有较好的处理和解决矛盾的方法和渠道。“任何社会都存在冲突与矛盾,都须建立正常的冲突化解机制。应让群众通过正常的渠道、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反映民情民冤,从而把冲突限定在法律和制度许可的范围内。”[4]利益诉求的目的不仅仅是解决问题,还有着精神寄托、心理放松和情感抚慰的作用,这种需求一旦受阻,就会产生很大的负作用,使人们做出不计后果的过激行为。
当前我国公民利益诉求的最主要渠道是信访,针对信访制度存在的弊端,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第一,改变信访制度中的领导接待制度,尽管这一制度曾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一带有“人治”色彩的制度严重违背了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解决方法是将其纳入司法行政框架中;第二,解决信访内容不明确的问题。现行的信访制度中,信访机构接收各种性质的来信来访,没有具体的归类,这无疑加重了信访机构的负担。解决方法是将其局限于公民揭发行政违法乱纪的行为上和对行政处理结果不服的申诉上;第三,解决信访程序混乱的问题。群众对信访工作的不满很大程度上来源于信访工作程序的不规范,解决方法是以程序性的规定督促信访机关及时高效地做出决定,从而真正发挥信访的作用。
民声民意宜疏不宜堵。除信访外,集会、游行、示威、调解、仲裁、诉讼等也可以作为有效的补充手段,帮助群众表达意愿,反映诉求,维护权益,这些渠道的建设对于缓解矛盾,避免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发生也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此外,在传统渠道以外,还应积极主动利用新媒体作为沟通的桥梁和润滑剂,进一步密切党群政群关系,建立多元化、全方位的机制,为公民利益诉求广辟渠道。
3.3 以预防为前提,建立健全社会预警系统
我们凡事都应该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因此危机前的预防非常重要。“社会预警是指通过对引起突发事件以及公众影响较大的事件的各种社会成因进行检测、分析、评估、预测未来并及时发出警报的过程、方式。”[5]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事前的预防其重要性甚至高于事后的补救。政府在社会事务的管理中应有充分的预见性和远见卓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政府更应该用最少的力气去预防,而不是事后再亡羊补牢,花更大的力气去修补。
尽管任何冲突事件都有其不可预测性和不确定性,但是,依然有很多细节值得我们留意和捕捉,帮助我们从偶然中寻找必然,从而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政府在决策的时候应尽可能全面地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利害关系,并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状况做出充分的预案。绝大多数冲突事件都会遵循普遍的规律,有一个相似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中,政府应善于发现、总结和把握事物的规律,没有问题的时候做好预防,出现问题的时候及时化解,注重事前防御,避免被动应对,更不应在出现问题的时候推诿扯皮,隐瞒拖拉,激化矛盾,造成不可收拾的局面和后果,这是新形势下,对政府危机应对能力的检验和挑战,也是政府管理中必须面对的一大课题。
3.4 以服务为宗旨,促使党群政群水乳交融
党群干群关系正逐渐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党正在进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充分说明了党和政府对依靠群众解决问题的信心和决心。“社会矛盾长期积累,群众怨气大;社会治安状况不好,群众意见大;党群关系、干群关系、警群关系紧张,安全感低,公信力低,满意率低是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6]因此,建设一个新型服务型政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调节群众和党政机关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受社会体制的影响,我国政府可谓是“全能型”政府,管理内容几乎囊括社会的各个层面,政府经常成为社会利益集团的帮手,失去中立的态度,不利于社会事务的管理。因此,政府应该顺应时代需求,进一步深化改革,简政放权,不包不揽,加快政府职能向服务型的转变。
第二,要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要坚定不移地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定不移地走群众路线,加大反腐力度,切实转变干部的工作作风,推动干部深入基层,切实为人民服务。
第三,健全政府责任制。当前我国许多地方政府采取GDP和政绩挂钩的工作考核方式,部分官员为了追求所谓的GDP,大搞一些劳民伤财的工程,违背了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也为爆发群体性事件埋下隐患。因此,要进一步强化政府问责制,对失职渎职不作为的政府部门采取问责,对相关人员加强监管,使政府实实在在地成为人民的政府,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心间,建立和谐的党群政群关系。
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矛盾的产生并非完全是坏事,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出现,带来了挑战也蕴藏着新的机遇。深入研究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不仅关系到社会稳定、经济繁荣的大局,也关系着我国政府的权威形象,涉及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其最终目的还是防患于未然,以期减少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以更加理性和辩证的态度去面对社会发展和群众心愿,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发展的长期稳定,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氛围。
[1]郑永年.对中国的社会冲突要有清醒的认识[EB/OL].联合早报网.
[2]刘旭东.群体性事件的深度剖析[J].党政论坛,2009,(1):45.
[3]谢茨·施耐德.半主权的人民[M].任军锋,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44.
[4]熊一新.积极预防与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的思考[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2):29.
[5]张荣军,谭培文.和谐社会视阈下“非直接利益冲突现象”成因及对策研究[J].前沿,2011,(19):7.
[6]崔亚东.对瓮安“6.28”事件的再反思(之一)——从瓮安事件看新形势下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处置[J].公安教育,2009,(6):6.
ON GROUP EVENTS BASED ON INDIRECT INTEREST CONFLICTS
WANG Mao-taoWAN Ya-nan FENG Wei
(Fuyang Normal College,Fuyang Anhui 236000)
Group events of indirect interest conflicts are manifestations of various social contradictions in the process of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The main reasons for their emergence are as follows:unfair income distribution leading to the widening gap between the rich and the poor,lack of systematic channels resulting in non-smooth communication,the inquiry system defects bringing about hindrance to the interest appeal,civil servants' malfeasance giving rise to escalation of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officials and civilians.To solve these problems fundamentally,we must start from the following four aspects:promoting equitable distribution of social resources based on institutions for the protection,broadening interest appeal channels for citi扎ens with the aim of diversity,establishing social early-warning system on the premise of prevention;promoting harmonious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party and masses for the purpose of service.
indirect interest conflicts;group events;administration of the government
陈澍斌
D035
A
1672-2868(2015)01-0027-06
2014-11-18
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SK2012B362)
王茂涛(1973-),男,安徽无为人。阜阳师范学院思政部,教授。研究方向:公共危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