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2015-03-19郑贵华
郑贵华 吴 容
(湖南工业大学 商学院,湖南 株洲 412007)
“营改增”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郑贵华吴 容
(湖南工业大学 商学院,湖南 株洲 412007)
“营改增”是我国当前税收体制改革的“重中之中”,是又一次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改革。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内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文章结合铁路行业的特点分析铁路运输企业在“营改增”试点过程当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营改增;铁路运输;影响
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将物品或者旅客运送到指定地方的服务,属于陆路运输服务范围。铁路行业关系国计民生,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与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息息相关,也对发展整个国民经济非常重要。铁路运输纳入“营 改增”范围,实现了水、陆、空、管道整个交通运输领域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有效避免了整个交通领域的重复纳税。第四次改革将航天运输服务增加到航空运输服务,标志着整个交通运输行业已经在全国范围内纳入“营改增”范围。
一 “营改增”对铁路运输企业的意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促进我国制造业和服务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我国税制改革走出有历史意义的重要一步,符合国际惯例。“营改增”大大增加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有利于降低上下游企业税负,从而减少大部分试点企业现金流量流出,同时,及时足额的出口退税等政策增加了试点企业的现金流入,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创新,既加快促进服务业的结构转型,又有利于制造业的整体减轻税负,促使第二、第三产业分工细化,提高我国制造业和服务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促进经济增长,而且能够倒逼我国财税体制改革。
(一)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
就营业税和增值税相比较而言,营业税以流转额为征税依据,且流转一次计征营业税一次,在分工不断细化的第三产业,重复征税的程度也在不断加重;增值税以增值额为征税依据,有效避免了同一对象在多次流转过程中的重复征税。在2014年第一个季度中,全国税收收入因实施“营改增”减少了375亿元,其中,试点企业因税制改革减轻税负161亿元,非试点纳税人因增加抵扣额减轻税负214亿元,而国家税收增长率为9.9%,企业税负减轻,增强了市场主体活力,国家税收反而增长,反映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取得初步效果。国家税收增长的原因是经济增长,一增一减,反映“营改增”向良好的趋势发展。
2014年前4个月,我国第三产业税收增长率高出第二产业7.7%。第三产业税收比重稳步上升到54.2%,第二产业税收比重则下降到45.7%,第三产业税收占比高出第二产业近9个百分点。从产业税收增长率和比重可以看出,第三产业发展速度比第二产业快。同时说明工业化呈现出中期向后期发展的良好形势,逐步趋向于经济结构由服务业占主导地位。汽车、计算机、通信等制造业税收增幅均超过15%,超出制造业增长平均数7个多百分点。一些高污染高耗能的制造行业为了在未来市场中占主导地位,加上迫于市场和政策的双重压力,开始主动调整流水线产品,主动淘汰耗能高产能低的机器流水线。2014年前4个月中,煤炭、钢铁等高污染企业的税收都呈现大幅度下降趋势,煤炭、钢铁企业税收分别下降了27.2%和16.9%,第二产业内部税收的增减变化可以看出我国产业升级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经济结构呈优质化发展。
2014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统计的全国税收收入在扣除出口退税后达到10435亿元,同比增长6.2个百分点,5月全国成功办理出口退税达到946亿元,增长了4.5个百分点。各地税务机关简化退税程序,保证及时足额退税,使外贸企业轻装上阵,增加了服务贸易出口的比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促进中国外贸结构优化。2014年5月信息服务业税收收入增长23.3个百分点,其中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税收收入增长26.8%,广播、电视、电信和卫星传输服务业税收收入增长21.9%。税收增长较快的是技术服务业,反映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效果初步呈现,市场主体整体竞争力增强。
(二)“营改增”倒逼税制改革
“营改增”打通了制造业和服务业,“营改增”表面上只是流转税内部体制的改革,实质上是国家财税体制改革。营业税是地方财政当前最重要的税种,税改前地方税收收入的60%以上来源于营业税收入,据统计,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基本上各占50%,但中央在全国财政支出中只占20%,地方财政支出占80%,就相当于地方财政支出很大部分要依赖中央。“营改增”一旦全面推开,营业税将消失,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划分问题将更加突出,地方财政收入将大幅度减少,地方主体税种将面临很大冲击。顺势改革,可以加快我国构建更公平简洁的财税体制结构,我国第一大税种和第三大税种合并,使得国家税制体系需要重新设计、重新构建,倒逼财税体制改革加速。
二 “营改增”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影响分析
“营改增”减少税务部门重复征税问题,使国民经济的第二、第三产业分工趋向细化和专业化,工业企业将辅助生产部门业务专业化或直接全部外包的趋势更加明显,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税制改革后增值税抵扣链条更加完整,结构性减税作用初步显现。“营改增”改革使大部分企业税负下降了,但铁路运输等交通运输企业的税负有所上升。
(一)部分铁路运输企业税负有所上升
税改后,铁路运输企业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11%;提供货运客运场站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6%,货运客运场站服务属于一种物流辅助多元化服务。铁路运输业税改前按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若采用简易征收法,增值税征收率为3%,名义税率基本不变,即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虽然当期不可抵扣进项税,但“营改增”后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征税,铁路运输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影响不大;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名义利率上升了2.66倍,即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增加。
(二)铁路运输业可抵扣范围少,固定资产抵扣对铁路运输企业影响不同
铁路运输业的营业成本包括:动产租赁费、物料和能源、外购劳务和服务、人工、折旧、维修费、其他。人工和维修费一般是公司内部发生,一般来说前3项(动产租赁费、物料能源和外购劳务和服务)属于可抵扣成本。
实施“营改增”会使以货运业务为主的铁路运输企业税负大幅上升;以客运运输为主的铁路运输企业负面影响较轻。据统计,铁路运输业可抵扣成本只有占到其营业成本60%左右才能与税改前试点企业税负持平。虽然油、电等燃料动力的购买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营改增”仍使铁路行业受到负面影响,主要是因为铁路运输企业的工资成本、折旧费、过路过桥费等营业成本项目都无法抵扣。而且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之前在选择供应商时不会有意识地选择一般纳税人,致使有些购买项目抵扣不了。
另外,近年来随着高铁的迅速发展,铁路运输企业的设备采购基本上已完成。铁路行业基本上不需要购置大量固定资产,取得购置配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有一定困难,而且铁路运输企业的用工成本中很多需要通过劳务派遣的办法解决,按增值税相关规定劳务派遣暂时不能进行抵扣。税率从原营业税的3%上升到增值税税率11%,使铁路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有所上升。但需大量购买运输设备和器械的新建铁路运输企业因固定资产抵扣税负比“营改增”前有所下降。
(三)企业纳税风险增大
由于铁路行业经营模式的特殊性,铁路运输业实行的是汇总缴纳,明确纳税人可以携带空白发票在不同省市另一开票点开具,铁路行业出现发票违规操作的情况远远高于其他商业企业。“营改增”后存在财务人员不能熟练操作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对“营改增”政策把握不准、因申报方式改变增加征管风险等问题,给铁路运输企业和税务机关都增加了税务风险。另外,税务人员不熟悉新开票系统、工作量增加等加大征税风险等。
增值税税率新增了11%、6%两档税率,现行增值税有17%、13%、11%、6%、0和3%的征收率六档税率。比如说,某运输公司经营范围为货运服务、车辆租赁、货物运输代理等三种业务,增值税税率按新规定分别为11%、17%、6%三档,出现了一家公司3种税率的情况,可能导致人为规避较高税率。
三 “营改增”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建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来大部分企业税负下降,此次税改可能对铁路运输企业有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但试点企业的下游企业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整个产业链条的税负下降了,增加我国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第四轮扩大“营改增”试点重要意义在于全国范围内把整个交通运输业纳入到增值税征税范围,为尚未纳入“营改增”的服务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提供了实践参考价值。
(一)争取申报简易征收办法纳税和争取政府税收补贴
按新规定,铁路客运收入操作上适用于简易征收法征收增值税,而货运收入按简易征收法较难操作。原因是试点办法明确规定提供旅客服务且不开具增值税发票不会影响接受服务主体抵扣进项税额。同理,如果提供货运服务,则试点企业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接受货运服务主体抵扣进项税额。铁路企业不妨征求地方税务部门意见,争取采用简易征收办法来降低税负。
为了解决试点企业税负有所上升的情况,各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过渡期政策,以税收返还、政府补贴等各种方式对企业进行补偿。北京出台了超值返还政策;厦门市财政局推出了财政扶持政策:“营改增”税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前,对试点企业“营改增”造成税负累计增加到一定额度的,可以向当地财政申请返还,还有过渡期过后统一清算、多还少补的流程,可以避免试点企业短期内伪造数据骗取财政补贴,促进公平;上海推出简易征收、财政扶持等政策;其他省市财政局可以参照厦门市的做法,以降低企业在试点过渡期的税负,促使税改顺利平稳过渡。铁路运输公司不妨向地方政府争取这类政策补助。
(二)扩大铁路运输业可抵扣范围,适当降低铁路运输企业在过渡期的税率
国家实行“营改增”的初衷主要是为了理顺税制,降低税负,间接增强了企业创新力和竞争力。为了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税负,使铁路行业顺利完成“营改增”改革,建议扩大固定资产抵扣范围分次追溯抵扣,2014年1月1日之前购买的固定资产在试点开始日后的剩余使用年限里,将购入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在使用寿命内分摊。或者借鉴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中关于存货存量的抵扣方法,将铁路运输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前5年时间购进的固定资产存量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进而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达到降低铁路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税负的目的。
如铁路运输企业在2013年1月1日购入某设备,使用寿命为10年,购入价格为30000000元,进项税额为5100000元,在税改后尚可使用年限为9年,每年可抵扣进项税额为510000元,该设备总共抵扣进项税额为4590000(5100000-5100000/10)元。将铁路运输业营业成本中比重比较多的过路费、过桥费在试点过渡期纳入可抵扣范围,以有效化解试点过渡期“营改增”对铁路运输企业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将铁路运输企业购买劳务派遣的人工支出纳入抵扣项。铁路运输企业采购人员应有意识地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争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尽快将保险业和建筑业一并纳入“营改增”范围,进一步使增值税抵扣链条更加完整。
建议适当降低试点过渡期铁路运输企业税率,确保低盈利经营的铁路运输企业在“营改增”改革平稳过渡。李远慧、王晴晴基于对大秦铁路有限公司和广深铁路有限公司的数据分析,认为6%的增值税率对铁路运输业影响偏正面,11%税率将对铁路运输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李远慧、王晴晴建议铁路运输企业在试点过渡期内降低税率:一是保持现行抵扣范围,在试点过渡期试行6%税率,二是扩大固定资产抵扣范围分次追溯抵扣,在试点过渡期试行8%税率。
(三)加强发票监管力度、简并增值税税率档次,降低企业和税务机关税收风险
铁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应重视和了解“营改增”税制改革给企业纳税带来的影响,企业可以组织财务部人员、税务人员参加财务咨询公司、税务部门等主办的“营改增”培训,加强对“营改增”试点过渡期的政策及税收优惠进行解读指导,充分利用试点过渡期的税收优惠、优化企业资源配置、整合企业业务流程,提高企业经营效率;鉴于政府部门的财税专员的水平对“营改增”税制改革起到很重要的推动作用,政府部门可以加强财税专员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业务培训,统一相同行业相同业务的处理,改善企业财会人员从不同的财税专员得到的指导不一样的境况,从而推进“营改增”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为了更好地加强发票管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结合铁路行业经营特点和企业的实际情况,铁路运输企业可以遵循以下发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发票管理,明确责任人权利与义务;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严格按规定领用、填制和保管发票,对财务人员培训使用货运专票开票系统,减少开票错误以免增加成本。建议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和简并增值税税率档次。
[1]李远慧,王晴晴.“营改增”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影响预测[J].财经研究,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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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臧红文,柏春红,张园园.浅议“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J].财务与会计,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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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周欣)
F532
A
1673-2219(2015)01-0109-03
2014 -10-10
郑贵华(1964-),男,湖南宁乡人,湖南工业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税务与区域经济。吴容(1985-),广东广州人,湖南工业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