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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现状与对策探索

2015-03-19□王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5年20期
关键词:廊坊市道路交通电动

□王 爽

近年来,随着生活和科技水平的提高,电动自行车已成为百姓家庭较为常见的交通工具,但在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中,却存在着很多问题和尴尬。为此,本文结合廊坊市实际,参考全国各地管理经验,对电动自行车的特点及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探索合理管理措施。

一、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难点

(一)界定存在争议。依据现有国家标准,可进行如下分类。一是轻便摩托车或普通摩托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2012)规定,属于机动车,但由于市区禁摩,未登记上牌。二是电动自行车,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 -1999)规定,属于非机动车。三是较为常见的“超标车”。它处于上面两个国家标准之间的空白区。因无明确法律依据,影响对“超标车”的登记管理、驾驶资质要求和违法处理等方面的法律适用。

(二)登记规范尚不明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目前,河北省尚未实行非机动登记制度。

(三)执法处理存在难度。一是没有较为便利的检测仪器,确定“超标车”是否达到机动车技术要求。二是如果现场较难判定车辆是否“超标”,则只能对其按非机动进行处罚,但处罚金额很低,震慑力小,治理效果差。

(四)严格还是放宽,社会分歧较大。机动车驾驶人以及曾经历过电动自行车事故的人群倾向于采取禁行等严厉措施,而电动自行车驾驶者、生产经营者则坚决反对禁行措施或者要求对其采取宽松政策。另外,当前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则鼓励和扶持相关产业发展。

(五)交通事故处理存在难题。一是部分“超标车”在事故发生后,需要对其机动车属性进行鉴定。二是由于无牌无照、无法购买保险,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能力赔偿。三是因车辆无牌无证容易产生侥幸心理,肇事逃逸现象突出。四是因未实行登记制度,很难提供信息证据,增加了办案难度。

(六)环保状况存在疑问。电动自行车使用的蓄电池多为铅酸类不易降解的毒性化合物,且蓄电池使用寿命短,如不做好回收、销毁管理,则将会对土壤和水质造成严重污染。

(七)易成为治安隐患焦点。由于不能登记上牌,公安机关难以有效监管,因而容易成为偷盗和抢劫的目标,而且还容易成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交通工具。

二、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现状

随着全国大部分城市实行禁摩,电动自行车成为了市民群众的又一选择。然而,经销商的误导和不实宣传,厂家的超标设计和违法生产,造成了大量“超标车”的出现。

(一)产销渠道和车辆品牌繁杂。当前市区多数电动自行车销售商是由原摩托车经销商转型而来,车辆品牌除了市面常见的广告品牌外,也包括一些小作坊生产的杂牌。根据2013年廊坊市经济统计年鉴数据推算,市区常住人口226,660 户,调查显示每百户拥有助力车97 辆,保守估计市区内各类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车约22万辆,如算上流动人口,实际数字可能超过25万。

(二)“超标车”比重大。目前,市面上销售的绝大部分属于“超标车”。一是设计时速超过20 Km/h 国家标准。二是车重超过40 Kg 国家标准。三是车身体积严重超标,加装车顶、三轮或四轮随处可见。四是取消脚踏装置。五是使用二节式鞍座。

(三)使用群体趋向全民化。目前,廊坊市的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已由老年人、妇女转向中、青年,基本涵盖了各年龄层次、各行业人群。

(四)交通安全隐患较大。“超标车”存在稳定性差、制动距离大、安全系数低等特点,同时,骑乘者的交通安全意识、法制意识、操作控制能力普遍较低。据统计,2012年至2014年三年间,廊坊市区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一般程序交通事故187 起,死亡51 人,受伤168 人;涉及电动自行车的简易程序交通事故3,352 起,受伤1,307 人。相对应,三年间,市区共发生一般程序交通事故806 起,死亡226 人,受伤761人;简易程序交通事故34,516 起,受伤4,967 人。根据以上数据对比,可以说,电动自行车已成为城市交通事故构成中一个重要组成。

(五)扰乱客运市场。虽然廊坊市近年来严厉整治非法营运行为,但市区内还存在以三轮或四轮电动车为工具的非法营运现象。

三、国内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经验

国内一些省市已经对电动自行车和“超标车”的管理进行了积极探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法律体系,明确管理依据。湖南省、广东省和江苏省分别修订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明确了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的规定。江西省和辽宁省分别制定出台了《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和《辽宁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也对电动自行车的登记注册进行了规定。珠海、深圳、厦门等城市从交通安全管理整体角度,以立法方式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政策,如《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等。成都、海口、福州、昆明和武汉等城市以人大立法或政府规章的形式发布了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规定,明确了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

(二)发布规范文件,加强监督管理。部分城市因有上位法或地方立法支持,以通告等形式规范、细化了电动自行车管理。如南昌市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管理的通告》、沈阳市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宜春市中心城区超标电动自行车、燃油机助力自行车临时通行管理办法》等。

(三)以人为本,阶段过渡。为利于政策推行,部分省市对电动自行车尤其是“超标车”实行严格管理,并专门设置了过渡期或补偿措施。《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中规定,在办法实施前购买并上道路行驶的“超标车”实行临时通行标志管理,且参照摩托车管理。海口、厦门均设定了“超标车”临时通行期限,福州、武汉、常州、东莞等地还增加了鼓励回购、换购或给予补偿等措施。

(四)限制通行,规范行驶。还有部分城市通过对特殊类别车辆实行限行来管理,如柳州市对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市区内部分路段、路口实施禁行。

综合来看,今后对于电动自行车以及“超标车”的管理策略,可以概括为“完善立法,登记上牌,源头管理,平稳过渡,路面限行”。

四、提升电动自行车管理效率的对策

充分考虑廊坊市当前几方面实际:一是立法及管理对上位法和国家政策依赖性强。例如新的国家标准出台、国家鼓励发展节能产品的实施程度以及省内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等方面,都是重要影响因素。二是廊坊市电动自行车(包括“超标车”)已有相当规模,使用人群范围较广,中低收入人群比例较高,全面禁行或主要路段限行会对居民出行造成较大影响。三是城市公共建设存在不足。一方面公交发展滞后,不能较好地满足市民出行需求。目前,市区居民骑乘电动自行车出行比例超过30%,而公交出行比例则不足20%。另一方面,私家车的快速增长对城市交通的负面影响日益显现,如拥堵、停车难、空气污染等问题。电动自行车限行(包括“超标车”)并不能真正解决城市交通面临的主要矛盾。四是相对于南方许多城市较窄甚至取消的非机动车道,廊坊市区的非机动车道多为封闭独立设置,且路面宽度充足,电动自行车(包括“超标车”)有足够的行驶空间,不必争抢机动车道。因此,对于电动自行车(包括“超标车”),廊坊市可以采取“区分对待,源头监管,分步实施”的管理策略。

(一)区分重点管理对象。两轮类的电动自行车和“超标车”对交通安全和通行秩序影响较小,可作为规范、教育对象,以教育警告为主,重点加强对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行驶、违法载人等行为的治理。确需引起关注的是三轮、四轮的“超标车”。属于营运性质的,要在严厉查处的基础上,做好规范引导,避免引发信访事件。另一方面,对于自用“超标车”,如“老年代步车”,可参照两轮“超标车”进行管理,但由于这类车的驾驶者多为老年人,还需要更加深入的宣传教育。

(二)严格源头渠道监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质监和工商部门加强监管,严格封堵“超标车”生产、销售渠道。

(三)分阶段采取管理措施。为确保管理措施与上位法和国家政策的一致性,以《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新国标、河北省出台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廊坊市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和管理措施公布实施作为时间参考点,从总体上划分为三个阶段。

1.新国标、省办法和市细则出台前。广泛宣传“超标车”的法律界定、存在的隐患问题,帮助群众正确认识及选购。工商、质监、环保部门加强对“超标车”生产、销售以及环保方面的检查,减少生产、销售源。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公安交警等部门加强对非法载客、载货营运电动车的治理,规范“超标车”通行行为。

2.新国标、省办法的出台后、市细则及管理措施实施前。市细则制定过程中可借鉴先进城市经验,针对“超标车”设置过渡期或补偿措施等。工商、质监部门结合新标准、规定要求,继续加强生产、销售的管理,缩减“超标车”生存空间。结合新国标、省办法的出台和市细则的制定方向,巩固前一阶段宣传效果,为具体政策的出台提供舆论保障。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公安交警等部门继续加强路面监管,为政策实施做好准备。

3.管理措施及细则出台实施阶段。一是设置缓冲期,对违规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先行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路面管理中,除坚决查处非法营运外,对违反管理措施的驾驶者以教育引导为主,降低政策施行阻力。二是经过缓冲期后,则从生产、销售、通行等各个层面落实管理措施,集中开展多部门参与的联合整治行动,突出执法的连续性和灵活性。

[1]王兵勇.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条文释义[M].北京:新世纪出版社,2007

[2]GB7258 -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S].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2

[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Z].2006 -5 -31

[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Z].2011 -3 -30

[5]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Z].2009 -5 -20

[6]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Z].2012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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