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安全视阈下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研究
2015-03-19鲁长安史文华
鲁长安,史文华
(1.西南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成都 611130;2.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马克思主义学院,武汉 430074)
生态安全视阈下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研究
鲁长安1*,史文华2
(1.西南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成都 611130;2.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马克思主义学院,武汉 430074)
生态安全既是总体国家安全的自然基础和环境载体,也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治理环境群体性事件是维护我国生态安全的时代课题和战略重任,也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必然要求。研究生态安全视阈下的环境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征、生成逻辑及其治理路径,对于建设美丽中国和实现中华民族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生态安全;环境群体性事件;主要特征;生成逻辑;治理路径
当前,国内国际安全形势错综复杂,民族复兴进入关键期,国家安全工作进入敏感期。习近平指出:“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强调:“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1]”。其中,生态安全既是总体国家安全的自然基础和环境载体,也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安全是指“人类及其生态环境的要素和系统功能始终维持在能够永久维系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安全状态[2]”。环境群体性事件与生态安全具有高度的相关性,这是研究生态安全视阈下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生成的逻辑起点。具体而言,治理环境群体性事件是维护我国生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安全的基本状况直接影响着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生成和发展;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着国家生态安全。因此,在生态安全视阈下研究当前日益频发的环境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征,通过深刻剖析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生成逻辑,全面探讨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治理路径,有助于我们“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3],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
一、生态安全视阈下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征
科学治理环境群体性事件是维护我国生态安全的时代课题和战略重任,也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取得长足进展,但是,经济发展依然面临着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破坏加剧的严峻形势,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同时,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后期阶段,生态风险日益加剧,环境群体性事件频发。所谓“环境群体性事件”,就是指由生态环境问题引起的,“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4]”。环境群体性事件除了具备群体性事件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区别于其他类型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征。
(一)环境群体性事件反复重演,呈高发态势
近年来,我国的生态安全工作进入敏感期。高发的环境事件和民众对邻避建设和生态环境的关注促使环境群体性事件兴起并反复重演。“自1996年以来,环境群体性事件一直保持年均29%的增速。”“重特大环境事件高发频发,2005年以来,环保部直接接报处置的事件共927起,重特大事件72起,其中2011年重大事件比上年同期增长120%,特别是重金属和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呈高发态势。”[5]随着我国GDP的快速增长,环境信访总数和环境群体性事件持续高发,这一现象不仅折射出我国个别地方仍在追求“黑色GDP”或“血色GDP”的政绩观,而且充分暴露了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缺陷和不足,充分说明了我国民众的环保意识和权利意识在与日俱增。
(二)环境群体性事件向中西部扩散,地域上呈蔓延之势
从空间维度来看,环境群体性事件对我国生态安全的挑战突出体现在:随着我国区域发展中出现的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增加,环境群体性事件不断从东部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域扩散。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色和趋势之一是:“环保维权向中西部蔓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通讯的发达,当前正呈现出全民环保意识、民主意识、维权意识觉醒的趋势,群体性事件的地域分布从更多发生于沿海发达地区,开始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蔓延。[6]”逐步从城市向农村扩散。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高速发展期,经济发展中不可持续的问题日益突出,一些低端制造业或工业污染产业下乡与农村乡镇企业、农村生活垃圾、农村畜牧业的污染、城市生活垃圾和工业废渣等混合在一起,严重威胁着农村群众饮用水安全、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环境。农村地区的工业污染呈高发势头,由此带来的环境群体性事件严重威胁着我国的生态安全。
(三)环境群体性事件治理周期长,组织上显专业化理性化之势
环境群体性事件对我国生态安全的深远影响在于,组织参与者及其诉求的多样化、治理周期长、具有反复性。在环境群体性事件中,公众关注的污染源日益增多,从过去的水、大气污染扩展到土壤、噪声、电磁辐射和固体废弃物等污染。不仅如此,公众对身心健康、环境权等不完全与经济利益直接相关的诉求不断增强。特别是在环境敏感期,公众对排放大量污染物的大型项目具有强烈抵触情绪。“近年来,以环保话题发端,‘当地居民担忧-网络动员聚集-外地网民围观-双方发生暴力冲突-当地政府承诺缓建或停建’,已成为类似事件发生发展的一个基本模式。[7]”若不有效实施环境治理,正确处理公众矛盾,类似环境群体性事件容易反复出现,最终导致治理周期长。在我国发生的环境群体性事件中,环境维权大多数事项仅在民生诉求范围内,尚未上升到政治诉求,并且“组织化程度和参与者的环境认知水平更高,而且关注的议题更具公共性,不局限于具体的项目、社区所在地,开始超越只针对某个污染点和事件的应急性,向着长期监督、寻求制度性解决方案的方向发展。[8]”充分反映了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正逐步从“邻避”运动环境集体抗争阶段发展到组织化建设和政策倡导阶段,环境群体性事件在组织上呈现专业化、理性化的特征,这一发展趋势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生态安全。
二、生态安全视阈下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生成逻辑
以环境群体性事件与生态安全具有高度的相关性为逻辑起点,对生态安全视阈下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生成逻辑即原因系统的静态结构层次[9]作如下分析。
(一)环境群体性事件生成的根本原因
环境群体性事件生成最深层的“终极原因”指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环境群体性事件生成的共同原因。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物质生产方式中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因此,环境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归根结底是社会基本矛盾内在运动的必然结果。社会基本矛盾是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生成的根本原因。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片面追求GDP增长,轻视环境保护,为环保维权事件的生成埋下了深层隐患。
(二)环境群体性事件生成的基本原因
环境群体性事件生成的基本原因指在特定的社会形态中社会基本构成要素所蕴含的社会冲突关系,特指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构成要素之间的不和谐关系。它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过程的始终。1)社会现代化转型的负面影响滋生着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萨缪尔·亨廷顿[10](Samuel Hantington)认为,“现代性孕育着稳定, 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我国正处于社会的现代化转型期,也进入了环境敏感期。各种社会问题逐渐凸显,社会矛盾不断激化,我国面临的生态风险日益加剧,最终导致了环境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2)人民内部矛盾的集中体现是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生成的核心要素。人民内部矛盾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它在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生成体系中处于决定和支配的地位。因此,环境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的集中爆发和外在体现。3)法律不完善是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生成的制度因素。发展与完善环境法律体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道路,是预防和治理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必由之路。当前,我国的法制化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环境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通过法律手段释放社会压力的能力有限,不完备的法制可能给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生成和蔓延埋下隐患,威胁我国的生态安全。
(三)环境群体性事件生成的直接原因
环境群体性事件生成的直接原因指引起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某些具体的客观环境或特定的社会现象,大致可以归结为以下方面:1)我国个别地方仍在追求“黑色GDP”或“血色GDP”的政绩观。某些地方官员为了自己的一时政绩,盲目上马环境污染项目,导致公众反对,激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生成。2)公众的环保意识、权利意识在觉醒,但法律意识依然淡薄,环境教育非常滞后。随着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公众日益关注身边的环保。蓝天白云、绿水青山是民生之本、民心所向、民意所在。公众不仅要维护基本的生存权,而且还关注宁静权、眺望权,享有清洁空气和水权等环境权。受到邻避效应的影响,加之缺乏科学认知,一些民众抱有“只要不明白、那就不要它”的非理性维权心理,成为引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同时,一些民众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很容易受谣言传言的煽动,诱发环境群体性事件。3)环境信息公开机制不够完善。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正处于环境敏感期,随着产业的梯度转移,政府对环境信息的公开不够及时准确,没有做到彻底民主,取信于民。4)公众的环保利益诉求渠道不通畅。污染企业和地方政府对受损公众的合理诉求没有及时反馈,公众的环保利益诉求通过制度化渠道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弱势群体长期积聚起来的不满情绪极易诱发环境群体性事件。5)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危机应对机制不够完善、环保部门监管缺位、基层组织控制弱化,给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留下了安全隐患。
三、生态安全视阈下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治理路径
近年来,环境群体性事件频发,一些重大项目常常经历“政府拍板—民众抗议—项目搁浅”的过程,不仅消耗了大量社会资源,还付出了高昂的政治成本(包括社会资本的消耗、干群关系的疏离、政府公信力的丧失、政党执政合法性的削弱等),并且威胁到我国的生态安全。为了摆脱这种“双输”困局,应从以下路径着手,加强生态治理,维护我国的生态安全。
(一)加强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公民自治良性互动
生态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行为。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由传统社会管理转变为当代社会治理。
1.充分发挥政府治理的主导作用
政府要力求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推进,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国家应加强《环境保护法》的落实和修订工作,全面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环境标准建设。各级政府要“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创新政府政绩考核制度、完善政府生态责任问责制等[11]”,切实维护我国的生态安全。
2.增强社会自我调节功能
在建立公众参与机制的同时,着力加强对群众的环境教育和科普知识宣传,培育公众理性参与公共决策的氛围。针对群众关心的各种环境污染问题,利用各种媒体手段开展广泛的环保科普知识宣传,及时给予群众正确的解答和引导,大力倡导节能环保、珍爱自然、生态消费的社会风尚。依托各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方法灵活的平等对话、相互协商、彼此谈判、规劝疏导,化解各种环境权益冲突。推进社会规范建设,通过自律、他律、互律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符合社会共同行为准则,从而有效预防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深化居民自治
深入开展基层居民在保护环境方面的民主决策实践、民主自治实践和民主监督实践,依法保证居民对基层生态治理和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发挥居民在基层生态治理中的主体作用,促进政府治理与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努力营造政府行为主导下的政府、企业、居民三方博弈和生产、生活、生态“三生共赢”的格局,防范环境群体性事件,维护我国的生态安全。
(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生态治理
社会组织是生态治理的重要主体。“我国应加大鼓励、扶植、发展和完善环保 NGO(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力度,扩大群众性环保组织活动的空间,使它们在倡导节能减排,发动公众生态维护参与、表达民众环保诉求、沟通民众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环保交流起重要的纽带作用。[12]”近年来的环境公众动员引人瞩目的变化在于其推动了可持续的自组织和民间结社。然而,国内环保组织在日益活跃的环境公众动员中的缺位与失声同样值得注意。因此,要从源头上预防环境群体性事件,建立完善生态风险评价机制,高度重视非政府组织的相对优势,积极鼓励并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开展丰富多彩的生态环保行动,确立社会组织在环境监管中的地位。这对于激发社会活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要作用。建议政府尽快改革和完善民间环保组织制度,提供相应的资金保障,积极支持民间环保组织实施部分环境公共服务职能,发挥环保类公益组织对环境教育和社会动员的正能量,增强社会的自我调节功能。
(三)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机制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确立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明确了“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生态治理基本思路。生态治理要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治本之策,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环境群体性事件。建议建立以下应对机制:
1)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机制。依法按照政策及时妥善处理群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避免社会冲突。2)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预警机制,防范和降低环境群体性事件。3)完善矛盾调处机制。充分发挥多种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的作用,及时有效地把环保矛盾化解在基层。4)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对于环境群体性事件,各地政府应该有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包括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级别划分、预防预警、应急组织、应急响应、应急保障与后期处理等。 5)健全群众生态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环评机制,充分听取民众意见和诉求,使环评过程公开化、透明化、合理化,在制度上增强民众参与的广泛性和合法性。[13]”凡是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影响面广或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重大环保决策事项,都要充分吸纳民意,做好解释宣传工作,使环境保护问题得到及时化解并向好的方向发展。
[1] 本书编辑组.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外文出版社,2014:200-201.
[2] 巴忠倓,糜振玉,王国忠.中国国家安全战略问题研究[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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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王亦楠.如何化解环境类群体性事件[EB/OL].(2014-05-13)[2014-12-20].http://epaper.21cbh.com/html/2014-05/13/content_98409.htm?div=-1.
[7] 李向帅.舆情观察:解开环境群体性事件的“信任”结点[EB/OL].(2014-05-13)[2014-12-20].http://news.xinhuanet.com/yuqing/2014-05/13/c_12649513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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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郭尚花.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内外因分析与治理策略[J].科学社会主义,2013(2):9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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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Environment Mass Incidents in China from the View of Ecological Security
LUChangan1*,SHIWenhua2
(1.School of Marxism,Southwester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Chengdu 611130,China;2.Marxism Institute,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Wuhan 430074,China)
Ecological security is both the natural basis and environment carrier of overall national security, and also an important part of national security system. Scientifically dealing with environment mass incidents is one of the issues and strategic tasks for the ecological security of our country, it will ensure thes sustainable and healthy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improve people's quality of life. From the view of ecological security the authors research on environment mass incident's main characteristics, deeply analyze its generation logic, fully analyze its governance path, so as to construct beautiful China, realiz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Chinese nation. The paper has important theoretical value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ecological security; environment mass incident; main characteristic; generated logic; governance path
2015-02-05
鲁长安(1982— ),男(汉族),湖北宜昌人,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生态学马克思主义,通信作者邮箱:821441380@qq.com。 史文华(1989— ),男(汉族),湖南桂阳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F205
A
2095-5383(2015)01-0010-04
10.13542/j.cnki.51-1747/tn.2015.0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