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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5-03-19

河南水利年鉴 2015年0期
关键词:财政厅水利厅山洪

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财政局、水利 (水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建设质量,根据《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河南省水利厅、河南省财政厅制定了《河南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4年7月14日

附件

河南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建设质量,根据《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水利厅、省财政厅依据《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 (2013-2015)》(以下简称《全国实施方案》)编制的《河南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 (2013-2015年)》(以下简称《全省实施方案》)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的批复》,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行地方负责制,在省政府领导下,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全省项目建设组织工作;省辖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

第四条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负责项目实施。

第五条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要求。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内容,严格执行国家和相关部门的保密规定。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六条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国家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和《全省实施方案》,组织编制全省年度实施方案,报水利部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七条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中央下达的山洪灾害防治经费和省级补助经费,以及水利部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下达有关市县项目经费和年度建设任务。

第八条山洪灾害防治项目的前期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国家印发的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和相关技术要求统一组织开展。重点山洪沟(山区河道)防洪治理要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报省水利厅审批。

第九条各级水利部门要建立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制,确保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级成立山洪灾害防治和洪水风险图编制建设管理机构,作为项目法人负责省级项目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和协调市、县项目建设工作;有关市、县结合本地实际应成立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作为项目法人,负责本区域内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二条各地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建设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选择符合资质要求、信誉良好、有较好业绩的公司、厂家、单位承担建设任务。

第十三条山洪灾害调查评价和非工程措施补充完善所需要的基础数据准备、工具软件系统等具有全国统一性的项目由国家统一开发,省水利厅按国家要求购置后分发有关市县使用。

第十四条对专业性较强、信息共享要求高的各级山洪灾害监测预警 (或信息管理)平台、监测预警设施设备及通用专业软件由省级统一组织招标或政府采购,确保与前期建设内容标准兼容统一,保障系统正常稳定运行。

本项目的市级、县级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由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简易预警设备由市级组织实施,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建设内容,要组织招标和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用于本项目的监测预警平台和洪水风险图编制专业软件,须获准软件产品登记证书,通过国家级防洪减灾相关专业技术机构组织的测评。

第十六条用于本项目且列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的水文自动监测设备或产品,须获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符合《水文监测数据通信规约》要求。山洪灾害监测预警专用产品,须通过国家级防洪减灾相关专业技术机构组织的测评。

第十七条重点地区洪水风险图编制由省级统一组织实施,对涉及现场调查等内容的有关市县要积极配合。洪水风险图编制单元涉及跨省的,技术方案报请流域管理机构协调有关省,确保洪水分析方案一致,风险图成果相衔接。

第十八条重点山洪沟 (山区河道)防洪治理项目所在县按照《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项目建设指导意见》组织实施。并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有关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按规定程序确定监理单位,承担项目的监理任务。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要执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二十条跨汛期施工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度汛方案,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正确处理施工进度、质量与安全度汛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按照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监督体系、安全管理监督体系和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制度建设、招标采购、项目进度、建设质量、资金到位及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及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二十三条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力、影响建设任务执行或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设计变更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报批及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资料,科学归档保存,严格管理。

第四章 项目验收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分为合同验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单项工程完成后,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合同验收;各项目实施县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完成,并经过一个汛期的试运行后,进行竣工验收。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省级组织实施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本区域项目竣工验收;省直管县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本县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各阶段验收工作按照《河南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2008)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编制竣工验收报告,报省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明确项目运行管理单位,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项目建设中的雨水情自动监测站纳入全省雨水情遥测网络,由省水文水资源局负责维护管理;县级平台及群测群防体系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维护管理单位。

第二十九条省辖市和县级财政承担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经费。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建立相关规章制度,落实运行维护主体和责任,切实做好项目的运行和管护,确保项目设施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河南省水利厅会同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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