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减权:现代学校制度变革关键一步
2015-03-18李泽林
李泽林
近日,《北京市十一学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发布,规定由教代会、校务会、党总支、学术委员会、学生会等组成学校权力机构,分别决策相应事项。其中,教代会可对校长进行信任投票、对校长进行弹劾。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指出,“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完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显然,《章程》是落实《纲要》精神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尝试,也是寻求校长负责制新意蕴的探索。
不过,有些问题必须直视。若从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来看,校长必须突破常规思维,注重管理创新。若从校长负责制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不但赋予中小学校长负责制以法律地位,而且明确了“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由此不难看出,《章程》在未来实践中必然会遭遇一系列难题。
第一,校长不辞职怎么办?《章程》规定“达不到60%的信任票,校长必须自行辞职;达到60%但连续三年未达到80%时,校长也必须自行辞职”。如果校长自己不主动辞职怎么办?学校有权辞退校长吗?
第二,校长负责什么?《章程》规定“学校实行扁平化、分布式、分权制、制衡型的管理机制”,这就破除了校长以往“一个人说了算”的弊病。不过,从校长负责制的内涵来说,校长要对学校全面负责,现在不同的领域都有了权力和责任主体,校长需要负责什么?
第三,校长领导力怎样发挥?《纲要》强调“倡导教育家办学”,这就意味着要大力发挥校长领导力,但根据《章程》中相关条目规定,校长领导力发挥受限甚多。
第四,民主监督如何落实?根据《章程》中人力资源工作的相关规定,校长聘任副校长和中层干部,教职工与学部(年级)、部门双向选择聘任。这是一种垂直与扁平相结合的选择模式,但自下而上的监督与聘任捆绑在一起的时候,其操作性与有效性是令人担忧的。
当然,任何新生事物都需要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不过,和以往学校管理制度比较,北京市十一学校的《章程》有诸多创造性的举措,比如重视学校内部管理结构的重组,重视教师、学生以及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过程,重视权力的监督,重视人力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等,为家长和社会参与学校管理提供了可能。这正是现代学校管理制度需要突破的瓶颈。
迈克·富兰曾说:“变革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事件。”北京市十一学校率先消解校长权力,走依法办学之路,在现代学校制度变革的过程中,迈出了破茧成蝶的关键一步。
责任编辑/刘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