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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法制思想及对当前我国依法治国的启示

2015-03-18张艳霞陈宣红

重庆三峡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霍布斯正义权利

张艳霞 陈宣红

(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湖北武汉 510635)

霍布斯法制思想及对当前我国依法治国的启示

张艳霞 陈宣红

(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湖北武汉 510635)

通过对比东西方关于国家起源的学说,以霍布斯的政治思想介绍为主线,寻找对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的借鉴意义。霍布斯认为法治社会是以保障权利为基础,为结束社会秩序混乱而产生的。法律的本质是维护社会的正义。他的思想是先贤们留下的宝贵遗产之一,值得今天的人们认真研究。

霍布斯;社会契约;权利;正义

在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进程中,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占据很重要的地位。其中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之说与中国传统的“上古之说”易产生联想。按中国神话传说,盘古劈开混沌状态,女娲用柳条沾泥土造出了人类。中国神话传说中的人类始祖,似乎天然携带农业文明赋予中国人的土腥气和个性无差别,这与西方传说中的始祖——亚当和夏娃之间有着很有趣的区别。西方传说中的人类始祖天然携带原罪——智慧和理性。按照中国上古之说,社会的产生不是对人类欲求的管理,而是愚昧的苍生需要超乎凡人之上的圣者或神者来引领和管束。苍生苦则圣人出,圣人出则黄河清。这是中国历朝开国建国时常说的话。

以黄帝传说为例:黄帝为中国开化时代最初的君主,为中华民族的始祖。传说黄帝为北斗神,他的孕育和诞生就是一个神话。黄帝的武功使诸侯归于统一,天下乃定。天下既定,黄帝与诸臣共订典章文物,遂有各种发明,使社会民生接近今日。黄帝近百岁弃帝位,从列仙游,年百岁,有龙从天而降,接引黄帝,升天而去,成为天上五帝之一。在这个传说中,黄帝身上具有天神色彩。他的文治武功,使处于战乱、分裂、贫穷中的上古百姓,终于过上安宁温饱的生活,社会有了各种典章制度,结束了混乱状态。

在政治哲学创立的先秦时期,“孔子墨子俱道尧舜而取舍不同”。孔子“从周”;墨子明确尊崇“三代圣王尧舜禹汤文武”,尤其推崇尧舜的禅让,作为“尚贤”的依据,他还最早提出国家起源说:由“一人一义”引起的“天下大乱如禽兽然”的原始状态,到“选天下之贤可立者。立为天子”,最后,“圣王制为王刑而治天下”;荀子把墨家叙述的“尚同”、“尚贤”的历史过程转变为一个理论上的推论:即,从人性恶推出圣人“化性起伪”和“先王制礼义法度”;庄子和法家也谈“上古之世”,《庄子》一书称道三皇五帝之前的无国家、乃至无文明的自然生活,到神农、黄帝,以及唐虞的“德又下衰”的历史退步过程。韩非子则持历史进步观,说明由物质文明到政治制度、政治行为由道德经智谋到气力的“世异则事异”的变化[1]。

纵观中国的各种“自然状态”之说,似乎没有人关心“人”的状况、人的欲望和权利,政治制度的建立无一例外,全是为了“牧民”,选强者治世,圣人出。制王刑,天下大治。最接近霍布斯“自然状态”的墨家之说,却走出一个与霍布斯截然不同的政治体制建立路径。强调的是“圣人”“贤者”对“人”的管束、“治”理。没有契约、民权的基础。个中道理引人遐想。

由此想到一个坊间流传的说法,说的是某个中国人开车遇到红灯,对此极不耐烦,认为浪费了自己的时间,一旦发现无人监督,立刻闯了过去;而某西方人同样遇红灯,却感到自身的安全有了保障,因此哪怕夜深人静之时,照样受红绿灯管束。如果我们用红绿灯象征法律、国家制度,人民的两种不同态度说明了什么呢?

“无论西方人还是中国人,都有把事物的起源视为本质的思维习惯。西方的政治哲学由社会起源推测社会制度的本质,从古代的约定论和自然论,到中世纪的君权神授和近代以降的社会契约论,无不如此。”[1]霍布斯是17、18世纪流行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之一。作为西方法律思想发展重要阶段的古典法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霍布斯的思想对西方法律和政治制度构建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同样对我们今天健全法制也应该有重要启示。

一、关于法治观念的形成

霍布斯是17、18世纪机械唯物论的著名代表,机械唯物论是霍布斯研究社会政治问题的理论基础。在这一基础上,他借助几何学的逻辑方法建立起他的政治哲学体系。他把国家看作是一种“人造的物体”。在他看来,国家运动的原因,就存在于人们的心灵中,是可以通过经验的观察得到的。只要在观察中得到人性原则,即国家产生的原因是正确的,那么,经过严格的逻辑推理得到的关于国家问题的结论也就一定是精确可靠的。从这种见解出发,霍布斯首先研究人性的本质,进而达到对主权、主权者和人民在国家中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的认识[2]218。

以上这一部分思想中,特别之处就在于“严格的逻辑推理”。霍布斯生活的时代即将出现工业发达和科技的繁荣,这是中国从未有过的时期。而当时的思想家不约而同地对自然科学有所研究,霍布斯本人对几何学就深有研究。可以认为,西方人对“观察”和“逻辑推理”得出的结论往往深信不疑,这是科学思维方式的基础;而中国人没有经过大工业生产的训练以及科学思维方式的熏陶,更容易信奉权威。圣人之言灌输进人们的头脑中,成为习惯性思维方式,所以常识被人们信奉无疑。一个崇尚理性,一个看重直观。这是“法治”或“人治”观念盛行的不同思想基础所在。

霍布斯出于“逻辑推理”的需要,设置了一种“自然状态”,这可以为“契约说”找到推理的基础,才可以引出“自然法”与法律的权威性。今天我们想建立一个以法治国的和谐社会,也应该找到一个理性的基础,以便人们树立起法治观念,建立法律的权威。

通过对国家运动原因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霍布斯著名的“自然状态”说虽然是一种虚构,他自己也承认这不过是一种想象,从来“也不存在这样的战争状态。”[2]216但是关于人性恶的描述,是他当时社会人性观察的结论。在他生活的时代,是每一个毛孔中都滴着肮脏的血的原始积累的时代,是封建时代衰败新旧交替的时代,也是异常动荡、战乱不断的时代。以至于他形容自己的出生是他母亲“生了一对孪生子——我自己和恐惧”。[3]50我们可以认为,在经济快速发展,政治制度不完善的时期,人们对于物欲的要求无限膨胀,新秩序没有建立,正义、安全、诚信……这些使人向上的观念还没有得到确立。社会确实会以一种混乱的状态示人。按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分析,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是当时人性状态存在的原因。霍布斯是经验论哲学家,他对于当时社会现象的观察应该是很看重的,也是很深刻的。我国目前出现的一些类似的社会现象,是不是也可以认为是经济快速增长带来的后果呢?

作为社会契约论创始人之一的霍布斯通过观察人性,得出了建立强大国家必要性的结论。他主张结束混乱状态,建立一个契约的社会。契约在西方社会是无处不在的,人们通过它来约束别人和自己,保护自己的利益,这是建立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础。

契约观念的建立,可以纠正我们对法律的管束产生逆反的心理。要使人们在思想上信服某种观念,就必须使他相信,你是站在他的立场上想问题,为他谋利益。我国古代的思想家似乎常常站在统治者的立场讲话。而西方启蒙时代的思想家,出于保护当时还没有取得统治地位的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权利的立场,提出“契约说”。以这种学说为基础构建的理论,就成为资本主义制度建立起来以后的统治思想,牢牢树立在人们的头脑中。

“社会契约论”是建立在“自然状态”下人民拥有“自然权利”的基础上的。“权利乃是对抗别人侵犯自己的尊严、自由和利益的道德资格和制度手段。”[4]当一个社会尊重人的权利,法律以维护人的权利为重要基础,人们才会信赖法律,法律的权威才能树立起来,法制社会才能建立起来。

二、关于人民的权利

霍布斯认为,“国家和法律是人们为了自身的安全和公共的和平而自己制造的。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就是加上主权者权威的自然法。因此人在国家中的自由,并不是免除法律的自由,而是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一切行动中去做自己的理性地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的自由。”“关于法律未加规定的行为,霍布斯认为应该包括“买卖或其他契约行为的自由,选择自己的住所、饮食生活方式以及按自己认为适宜的方式教育自己子女的自由,等等。”霍布斯把人们的经济生活的自由看作是人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他第一次把主权权力限制在政治生活领域。”“霍布斯为人民规定的另一自由权利是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他将这一权利看作是国家不得侵犯、不得剥夺的基本权利。如果主权者侵害了个人的这一权利,那么对主权者的命令,个人有拒绝服从的自由,以致抵抗的权利。”[2]221以上思想是“社会契约论”得出的必然结论,也是提出此学说的目的所在。理解这一点是很有意义的。

以上思想与我国传统思想绝然不同之处,就在于它强调的是契约的订立,或者说国家以及法律制度的建立,是作为保护人民权利的工具出现的。按照霍布斯的说法,自然状态之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像狼与狼一样。借用霍布斯的比喻,霍布斯的做法是为了防止他们互相伤害,需要把狼关进笼子,国家是笼子,狼还是狼,有活动空间。而中国封建时代的做法,是把狼的牙齿和利爪拔掉,把狼变成羊,统治者可以做一个省心的牧羊人。中国儒家的正名说,礼法等级制度,规范人行为的做法是塑造人的德行人格,而不是尊重人在不能做、能做之间有自由选择权。

把狼关进笼子而不是拔掉牙齿,而且承认狼之作为狼的权利,这是市场秩序建立,经济快速、安全发展之必须。现代市场经济建立,需要的是以法制为基础的秩序,而不是以“礼法”等等级身份为基础的秩序。“法不禁止即自由”,这句西方古老的法律格言,道出了法制的真谛,它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空间;尊重每个人都拥有权利,是平等主体,这是建立现代法治观念的基础,也是交换及契约关系建立的基础;市场经济发展的推动力之一是“利益”,如果不承认利益存在的合理性,就无法运用价值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所以在霍布斯那里,虽然利益是导致战争状态的原因,但仅对它加以限制而不是灭掉。在市场经济建立的初期,一定要提出保护所有者的利益,法制社会秩序的建立是以保护所有者权利为基础的。只有当“利益”与自由、秩序发生冲突时,为了更好地保护每个人的利益、自由,维护秩序,法律才被人们“看见”。这是社会从农业社会脱胎换骨之必需。

回到本文开头提到的坊间流言,我们可以据此认为找到了东西方对法制态度不同的理论渊源了。中国人从古开始,始终认为“法”是统治者的“牧民”之术之一,人是“法律”的奴隶。法律从未作为保护人们权利的工具出现过,这是封建专制时代“牧民”之术的需要。人们所以对“法”逆反,这无疑是有历史渊源的。这与现代法治观念相违背,不利于依法治国的社会秩序的建立。当然这是中国长期停滞在农业社会的后果。

霍布斯的法律,维护的是“和平”这种秩序,说到底是防止人与人之间互相侵犯对方权利,从而维护每个主体的权利。“虽然人们交出了自己的全部权利,但他给主权者规定的根本义务是保卫人民的安全”。[2]222而且公权力仅仅局限在政治生活领域,这就为市场秩序的建立提供了空间和秩序。

今天当我们为怎样在我们的权力机关代表人民利益之间找到连接点而困惑时,应该反省一下我国传统的思想观念对今天的影响,借鉴一些霍布斯的观点,反省一下我们立法的真正目的,想想立法和执法应该如何保护人民的权利,应该怎样给市场经济的发展以秩序与空间。

在学生时代,当一个老师嘴里说出“权li”一词时,学生们的笔记中往往会出现“权力”这一字眼,权利一词很少存在于人们的大脑中。而权利与权力好像是无法并存的对立面。霍布斯试图把两者并存,契约或法律成为两者的连结点。这是当时他所处的时代对他提出的要求,我们今天能不能有所借鉴呢?

三、关于正义

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中,没有一条生活竞赛的规则……因此,为了获利,安全和荣誉(这是权力的标志),每个人都欲求一切可以保护他自己的生活或使之富裕的东西。而且事实上‘每个人’生来‘都有占有一切东西乃至互相占有别人的躯体的权利’。因此人的自然状态是一种战争状态,……没有工业、知识、艺术、社会的一点余地,……因而人生孤独、贫穷、险恶、残酷和短促。在这种状态下,也没有正确与错误,我的与你的之间的任何差异;而暴力与欺诈在战争中便是两条基本德性。”[3]67这应该是对欧洲中世纪末社会状态的一个准确描述,其中有些部分的描写我们应该很熟悉。

在霍布斯看来,人性中天然有趋利性,有追求生命安全和权力的欲望。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暴力、欺诈就不可避免,人们的个性和是非观就丧失了。在这种情况下,契约和自然法就出现了,来保障人们过一种和平的生活,保全人民的生命。如何保全,自然法的内容用一句话说,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2]136也就是强调分清你我,以个性为基础,建立起法律制度。

在《自然的与政治的法要义》的献辞中,霍布斯说到,他的目标在于仿照数学模式使关于正义和一般治术的学说归结为“理性的规则和绝对无误性”。[3]54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所有的人对一切东西都具有权利,因之,没有国家存在的地方就没有不义的事情存在。由此看来,正义的性质在于遵守有效的信约……”。也就是说当所有权不清时是无所谓正义不正义的,“法律就是关于正义与不义问题的法规,被认为不义的事情没有一种不是和某些法律相冲突的。”法律划定和明确规定所有权的界限,并用国家权力保护所有权,惩罚和纠正侵犯所有权的行为[2]139。换一个说法就是:当所有人对一切东西都拥有权利时,暴力、欺诈等等非正义的观念就有了合理性,生命、财产等人的基本权利就无法保障,这时就需要法律出来加以保障。因此,法律就是关于正义的学说,一种理性的关于正义的规则。当一个社会拥有以正义为规则的法律,所有权得到保障时,和平的秩序就出现了。

有意义的地方在于,霍布斯这里立法的价值,即有关正义、秩序、人权的确立都建立在个性和所有权的基础上。这无疑是当时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反映了进步的历史观。联想到女娲用柳枝泥土造出的中国人,散乱而没有个性。一直到宋明时期的程朱理学,存天理灭人欲,结果每个人应该拥有的天性和权利逐渐丧失了,统治者的权力就无限膨胀。纵观中国古代历史,皇帝的专制地位越来越强,不能不说和此种统治思想有关。在中国古代,国家建立的秩序是敬畏的结果,而不是正义的结果,它只能导致专制而不是法制。霍布斯所论证的个性和所有权——正义——法治——和平,这种公式从逻辑上看无可辩驳,从实践上看,对于法治社会的建立,立法价值的确立,也是很有意义的。

从另一种意义上看,“利益”或“权利”一词,应该被认为是人们保障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切东西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和财产权。这是以承认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立的主体,都拥有不可侵犯的权利为前提的。只有以权利为基点建立的法律制度,才有可能有正义、安全、秩序,才会有社会发展的正常环境,这应该是我们建立法治社会的意义所在。当然保护权利或利益,是不能违背公正的原则的。也就是说追求个人权利的实现,不能以侵害他人的权利(主要指人身和财产)为手段,霍布斯认为否则就会带来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状态。

靠什么来保证正义的实现,或者说保证法治社会建立呢?靠强大的国家政权。主权说是霍布斯政治学说的重要内容。他把主权者的权力说成是至高的、不受任何权力限制的权利;主权又是不可分割的、不可转让的[2]219。这应该是出于当时建立和平秩序的需要,出于对战乱的恐惧和害怕提出的,也应该是出于他的哲学思想导致的反教会权力的需要而提出的[3]70。

四、学习霍布斯思想的意义

我们今天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分析霍布斯学说,去伪存真,洋为中用,找到他的学说在当时的意义,为其找寻一个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点,比如他的人性恶说,反映了当时历史条件下的社会状况,可以找到他的思想中的合理性,对我们今天的现实给予启迪。

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曾经提到一个比喻:有一些鸟,从烟筒进屋后,发现自己被关在一间屋子里,由于没有智慧,发现不了进来的那条路,于是便对着玻璃窗上那种非真实的光线乱扑。一个聪明人为未来和实现目标着想,要追循着来路,找到出路。我们今天对历史,对先贤的思想追根寻源,正是要寻找智慧和前路。其意义从两个方面表现出来:

其一,向别人学习时,看清其学术渊源,弄清其学术构建。比如,西方人关于权利的学说源远流长。哪怕是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也把“公义”列为四枢德中第二,并认为“公义的对象就是权力”。作为一个公正的人,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由此得出的公正的定义是:“坚定而持久的意志维护每一个人应有的权利”。他还认为公义的对象是公共和私人的权利问题。所以公义又分为普通的和特殊的两种。普通公义亦称“法律公义”即法律公正。而特殊公义又分为“交换公义”和“分配公义”。要求每一个人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要求尊重他人的权利和义务[5]。霍布斯的有关正义的学说,可以在历史中找到渊源,而阿奎那的学说又可以追朔到古希腊人那里,这样我们才能清楚地了解霍布斯思想的真意,以及他的学说对后世影响的意义所在。

其二,考察现状时,一定要弄清历史渊源。我们找不到我国古代建立法制社会的思想渊源,向西方学习总会觉得学得不像。中国现在才开始实现工业化历程,农业社会产生不了真正的现代法治观。但仅仅以中国国情作为推辞,未免有偷懒的嫌疑。人类历史的发展既然有规律可循,一定存在有共性的地方。到一定发展阶段,提出的问题应该也是有共性的,而解决的方法也一定会对后来者有可资参考之处。本文试图从西方先贤那里找到这些可供参考之处,加以分析以利学习。

霍布斯作为十七世纪英国资本主义制度确立时期著名的政治思想家,也可以说是整个世界进入资本主义时代,民主法治体系的开创者之一,他的学说对我们这样一个处在经济快速上升期的国家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必定会有重要意义。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它会要求相配套的政治体制为之服务,否则社会的发展就会出现混乱,造成破坏性后果。

霍布斯关于正义、自由、安全、权利、秩序等等思想,对于民主法律制度的建立,在当时和后世所产生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他所阐述的契约论和自然法之说,对竭力健全法制的我们,对需要肯定法律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的我们,应该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他阐明的关于“权利”的地位,“自由”的空间的思想,对民主制度的健全也有重要借鉴作用;他阐明的关于正义与利益的关系,对法制的建立,也应该有重要的意义。古人云: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这就是我们今天还在谈霍布斯的意义所在。

[1]赵敦华.史实与学说之间:儒家政治哲学之起点兼论墨道法的“上古之世”之说[EB/OL].(2006-10-06)http://www.oldq.com.cn/geren /zwck/200610/60528.html.

[2]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

[3]索利.英国哲学史[M].段德智,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

[4]夏勇.民本新说[J].读书,2003(10).

[5]傅乐安.托马斯·阿奎那基督教哲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

(责任编辑:朱 丹)

Hobbes’s Legal Thought and its Reference Value to the Current Rule of Law of our Country

ZHANG Yanxia CHEN Xuanhong
(Wuhan Electric Power Technical College, Wuhan, Hubei 510635)

This paper, with the comparison of the origins of country in the east and the west and the introduction of Hobbs’s political thought, explores their reference value to the rule of law of our country. Hobbes thinks that the law-ruled society is produced on the basis of safeguarding the rights and for the purpose of putting an end to social disorder and the essence of the law is to maintain social justice. His idea is one of the valuable heritages left by the ancestors and thus worth an in-depth research.

Hobbes; social contract; rights; justice

D909

A

1009-8135(2015)02-0148-05

2014-12-04

张艳霞(1977-),女,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主要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陈宣红(1960-),女,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

湖北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研究课题“基于高职生思想道德现状的德育教学特色研究”(编号:2009b080)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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