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与国家间的双向调适
2015-03-18廖佳玲
廖佳玲
清代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与国家间的双向调适
廖佳玲
(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重庆 400715)
清代西南民族地区的乡村社会与国家均在民族政策、经济、军事、文教等方面作出过调适。这种在充分考虑对方利益诉求的前提下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结成“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的双向调适,是我国古代民族地区乡村社会与国家间互动交往的良好典范和当今探索民族地区社会发展与国家治理的重要参照。
清代;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国家;调适
从词义上讲,所谓“调适”,是指事物进行调整并适应的过程。自国家机构建立伊始,乡村社会与国家便处在不断的调适之中,究其目的,主要是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在此基础上,结成了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事实上,历朝历代,乡村社会各族民众和以皇帝为代表的国家要实现利益最大化,结成“命运共同体”都必须充分考虑对方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利益诉求。其中,清代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与国家间的调适经验尤其值得借鉴。本文拟从清代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与国家在民族政策、经济、军事和文化教育等方面的调适内容着手,探究清代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与国家间双向调适的具体步骤和主要经验。
一、民族政策的双向调适
清代民族政策是以清代皇帝为首的封建统治阶层为调整民族关系、规范和引导社会成员对待和处理民族问题的态度、行为的准则以及遵守、执行这些准则的策略、措施的总称。在实施过程中,它既要满足清中央王朝主动调适的愿望,也要反映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积极回应的态度。
(一)清朝政府的调适
“恩威并用,剿抚并施”是清朝统治阶层治理西南民族地区的总方针。如清世宗所言:“恩威二字,万不可偏用,偏用之,目前虽有小效,将来必更遗大患,非为国家图久安之策。”[1]973在处理具体民族事务时,清政府主要采取设置管理机构、笼络西南上层、“以夷制夷”、完善土司制度和改土归流政策。同时,清政府往往还把“区别对待,因俗而治”等策略纳入其中,即在面对文化水平较之更高、人口数量较之更多的汉民族时,就极力提倡和宣传“华夷一家”、“满汉一家”等积极思想。事实上,翻检史料,我们不难发现,正是由于清朝前期在西南民族地区实施了以上比较积极的民族政策,才使改土归流等政策能够在西南民族地区顺利实施。
1.政治统治政策:设置管理机构、笼络西南上层以及采取“以夷制夷”的策略
理藩院是清朝设置专门管理蒙、回、藏等少数民族事务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相对的“自治”权。西南民族地区的所有行政事务,如铨选、土田、诉讼、射猎、游牧、邮站、贡纳、封爵、翻译等均由理藩院统一管理。此外,清朝统治者还极力笼络西南各族上层,其策略有二:一是封爵授官,如对西南侗、土家、瑶、壮、彝等族的土司、酋长分别授予宣慰使、安抚使、指挥使等官职,将西南各族首领拉入清政权体系之中,以实现对各族人民的间接统治;二是加强联系,如在承德修建避署山庄,邀请西南侗、土家、瑶、壮、彝等族上层人物到此朝觐,一同行乐游玩,通过“合内外之心,成巩固之业”(弘历《避署山庄百韵诗碑》)达到了“恩益深而情益联”、“俾滞所欲,无二心焉”(乾隆《普乐寺碑记》)的政治目的。这既满足了西南地区各族上层的政治野心和经济欲望,又增强了他们归附中央王朝的向心力[2]。“以夷制夷”是清统治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的基本策略。如“雍正朝古州苗疆之荡平,乾隆朝四川大小金川之诛锄,光绪朝西藏瞻对之征伐”(《清史稿》)列传二百九十九《土司一·湖广》)等,无不采用“以夷制夷”之策。不得不说,清代的“以夷制夷”的民族观念十分高明。
2.行政管理政策:实施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政策
清朝初期,全国土司的数量、分布与明末时期基本相同,在官职、承袭、朝贡、赋税、升迁等方面也大同小异。如在西南民族地区设立的“头人”及“土司”制度中,清中央政府依旧给予他们一定的自主权,通过他们实现对西南民族地区的有效管理。清朝继续实施土司制度的原因有三:一是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二是清初政权稳定的需要;三是有效利用土司的需要。但总体而言,则是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与国家平衡利弊、不断调适的结果。到土司制度后期,西南地区部分土司势力大增,武装反叛者也时有出现,严重威胁清中央王朝对西南民族地区的统治。加之,西南地区部分土司在政治上肆意生杀予夺各族人民,俨然土皇称;在经济上,土司催征的钱粮比其他地区多几倍,否则“取其子女、夺其牛马”[3]。于是,清政府开始推行“改土归流”。“改土归流”后,西南民族地区达到了“蛮悉改流,苗亦归化”的目的。
总之,无论在政治统治政策方面还是在行政管理政策方面,清中央政府都能够结合国家政策与地方实际,积极调整,不断调适,为结成“利益共同体”,实现利益最大化而奋斗。
(二)乡村社会的调适
清代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在面对中央王朝不同时期民族政策的调整时,为追逐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巩固与中央王朝的良好关系,也进行了积极的调适。
在清代西南民族地区,土司阶层通过与中央政府的不断博弈,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主动适应清政府的政治统治等。同时,在土司区内,乡村社会民众也通过在土司阶层和中央政府间不断调适来保全自身利益,以至当其遭受土司剥削、压迫和奴役时,一旦中央政府有改土归流意愿及行动,乡村社会民众便纷纷响应,趋之若鹜。如:在得到雍正皇帝谕批曰:“凡事慎重要紧,再,土司闻得皆有伊等耳目在督抚左右,当防。而一切事,慎密料理”[4]489-490的裁废容美土司之意及湖广总督迈柱再次以“田旻如实为土司之罪魁,土民之大害,此官一日不除,众土民一日不得安枕”[5]为由,请求中央政府实施改土归流时,容美土司周边土目、土民自觉收部印一十八颗,解赴荆州公恳改流,以主动调适寻求和平过渡。改土归流的实施,打造了一个“土众普被皇仁咸知感激”[5]的场景,但事实上,这只是乡村社会民众在面对政治制度变革时积极调适的一个侧面。
在西南一些未实施土司制度的地区,则与内地一样实施里甲制度、保甲制度。如雍正、乾隆时期的广西部分地区,乡村社会自觉执行清政府颁布的保甲条文。在广西的乡村社会中,一种叫“顺庄编排”保甲组织的办法得到了贯彻,其乡村社会基层组织性质与汉族地区无异。而与其比邻的另一些土司地区,基层组织仍负担着为土司办粮当差的职责,有的甚至还承担着一定的无偿封建性徭役[6]。这无疑是广西民族地区乡村社会民众主动调适的结果。
“区别对待,因俗而治”,是我国古代民族政策发展史上的集大成,也是当今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源泉。总结清代民族政策的发展和演进历程,特别是其“区别对待,因俗而治”的策略,可为当今民族政策的调整提供新的思考与借鉴。
二、经济的双向调适
西南民族地区落后的经济状况不仅是历代中央政府难以收取赋税的重要原因,而且也是影响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发展、制约西南地区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因素。如何发展西南民族地区经济,是清政府和清代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共同的难题。
(一)清朝政府的调适
清朝立国后,西南地区的民族政策与农业经济政策就迅速的结合在一起,在解决社会生产力的恢复以及所出现的人口膨胀与人口流动等问题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有:移民屯垦、发展农业和开发矿业。
清朝统治者自入关后,就充分认识到进入西南民族地区的移民是重要的人力资源,应把移民、安置流民与垦荒相结合。顺治年间,朝廷对迁徙到西南民族地区的农民一律实行减税和贷给种子、耕牛等优惠政策,不仅大力推动了西南民族地区的移民活动和垦荒耕种[7]673,而且也改善了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民众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清政府除了采取垦荒耕种外,还积极兴修水利。在云南,云南巡抚王继文曾组织修理滇池上游金汁等河流的堤闸,鄂尔泰曾组织疏浚河流,修筑堤坝,总督张允随疏浚大理洱海,修筑赵州、邓川的石坝。在广西,巡抚陈之龙修复灵渠旧存14座陡门,两广总督杨应琚再次重修灵渠,乾隆十五年宜田县修建洛潢水堤坝以及义宁县所属安鉴河堤[8]404。水利的新修和恢复,极大地提高了当地的农业生产水平,大大改善了西南民族地区人民的生活状况。
开发矿业同样是清政府在西南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的有效举措。清中央政府长期将云南作为供应全国铸币用料的生产基地,康熙四十四年,朝廷在云南设钱局兼采滇铜铸钱。雍正元年,清廷在云南、临安、大理等地设宝云钱局,建冶铜炉,就地铸钱运京。其后,清政府更加重视开采矿产。乾隆时,云南出铜最多时达1 300万斤。研究表明,从乾隆五年到嘉庆十五年,云南所产铜每年都在1 000万斤以上,有的年份高达1 400余万斤[9]81-84。伴随着矿业的开采,当地的经济也得到了很大发展。
上述经济政策的实施使西南民族地区经济得到较快发展,也使西南民族地区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较大提高。
(二)乡村社会的调适
清代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民众在面对大量移民涌入和新的生产方式时,他们中有不少人能积极调适,与移民相互融合,共同发展。在这一系列经济制度的积极调适方面,有两点值得关注。
1.西南地区乡村社会民众能够按照国家分配的数额积极缴纳“皇粮国税”。无论什么朝代,无论哪个地区,乡村社会民众能够缴纳足额的赋税都是对国家体制的高度认可和国家财政的有力支持。而从清代西南民族地区各地田赋缴纳情况看,无论是经制州县、军事卫所,还是土司辖区,乡村社会民众均承担一定数量的田赋,且正常情况下,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民众都能积极缴纳。
2.西南民族地区各地土司积极缴纳贡赋。据任乃强《西康图经》统计,清朝康雍乾时期,明正土司的户口原额460户外,所辖各土司户口总计20 424户,共计户口20 884户。其贡赋,自康熙四十三年招抚口外等处番民,认纳贡马杂粮每岁折银征解共4 009.85两[10]39。雍正十三年,四川布政使窦启瑛查巴塘应征贡赋折征银1 915.45两[11]。乾隆十六年,四川总督策楞奏,明正司、里塘、巴塘三处地方应纳夷赋共2 500余两[12]。
由此可见,清代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民众对赋税、纳贡等都表现出理解和支持,这既是与中央政权政治交往中的积极适应,也是对上述经济政策积极进行调适的结果。
三、军事的双向调适
有清一代,随着国力的强大和改土归流政策的实施,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对抗逐步减少,但清王朝利用西南民族地区土兵参与的军事战争却不乏其例。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与国家之间在军事上均有一定程度的调适。
(一)清朝政府的调适
在西南民族地区,土司奉调出征是效忠朝廷的最好机会。但作为清政府来讲,调整土兵的待遇非常重要。其具体举措有三:一是规定土兵享受相关待遇的种类。清代土兵待遇名称众多,或叫“钱粮银”、“月钱”、“坐饷米”等,且其种类有逐渐增加的趋势。由于康熙以降的重要战争,多有对土兵的征发,且每每立功。所以,土司兵在奉命征调作战时,中央政府同样支给出征行粮。二是规定西南地区土兵与绿营之兵享受同等的盐菜银两:“把总、土目每人俱日支银四分,马步汉兵及土兵俱每名日支银三分。汉官兵、土目土兵俱于出口日起支,进口日住支。”出征口粮也相同:“口粮一项,汉官兵及土目土兵、跟役俱日给口粮米八合三勺,如炒面日给一升。汉官兵出口日起支,土目土兵于离巢日起支。侯进口、回巢日住支。”[13]三是制订了土司土兵抚恤政策。最初土司土兵得到的抚恤待遇仅有官军步兵的一半:“土兵助战阵亡者,照步兵例减半给赏;阵前受伤者,照各等第减半给赏。”[14]但到乾隆三十七年,清政府制订并出台了第一个土司抚恤条例[15]148,并对土司土兵“打仗受伤”、“出征病故”、“出征在途殉命”[15]150经行严格规定。这些优抚政策的制订与执行,对清代国家政权的巩固、土兵战斗力的增强、地方经济的发展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乡村社会的调适
乡村社会在军事战争方面的调适主要有三:即参加国家的军事活动、协助运送军粮和加强团练。
1.清代西南民族地区各地土司率领土兵参加国家的军事活动,以表示他们对国家的忠诚。西南地区各地土司由于处于“核心圈”(即封建社会朝廷命官)与“外圈”(即少数民族)的特殊身份和地位,他们在中央王朝的统治下,服从中央王朝的调遣,驱使麾下的土兵参与诸如“征蛮”、“平叛”等各种军事活动,以此表明对中央王朝的忠心。但作为独霸一方的土司,他们既然认同了中央王朝,就必须在军事上作出调适,积极参加军事征调活动,去镇压同样是少数民族的武装力量。
2.在战争时期协助国家运送军粮。如四川明正土司在战争时期曾多次协助运输军粮。据载,乾隆十三年,四川巡抚纪山奏:“打箭炉明正土司,自瞻对之役,供应乌拉,挽运军粮,……该土妇喇章、率伊子德昌,黾勉出力,始终不懈。”[15]1明正土司对瞻对和金川的战役都勤勉出力。第二次金川战役,阿尔泰谕明正土司,多拨蛮夫转运米粮,该土司极为踊跃。又招抚小金川汗牛等十四寨,传旨嘉奖[17]1。廓尔喀战役中,乾隆皇帝“加恩赏给龙缎一疋、闪缎一疋、大荷包一对、小荷包四个,以昭奖励。……俱着赏给六品顶戴蓝翎。用示推恩下逮之意。”[18]2在《钦定户部则例》卷九十六《杂支六》中也记载了很多协助国家运送战备物资、军粮以及护送重要官员等事宜。
3.加强团练训练。团练制度是我国传统社会由“政不下县”向“政权下乡”过渡的一种制度,是清末乡村社会与国家关系中调适、互动与博弈的最终结果[19]。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为了积极配合国家团练制度的实施,及时调整乡里制度,将原来执行已久的里甲制度、保甲制度迅速改为团练制度。并在团练职责、团甲设置、经费筹措、团总报批等方面与国家相关要求保持一致。团练制度的实施,虽然是国家权力在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下沉的体现,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地位,但它却是国家、地方势力、各族民众不断调适、互动与博弈的结果。
四、文教方面的双向调适
西南民族地区在我国古代素有“蛮荒之地,不通汉俗”之说,其实质是文化教育的落后。满族作为我国古代的少数民族之一,其文化程度也落后于汉族,但清朝立国后,它不仅重视自身文化教育的习得,也十分重视发展西南民族地区的文教事业。
(一)中央政府的调适
清代中央政府在西南民族地区兴办各类学校,促进文化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据史载,清代在西南地区积极兴办各级各类学校,如云南省府州县的学宫,在前代60余所的基础上发展到100余所。清代西南地区各省都出现了一批有影响的书院,参加科举考试并获得较佳名次的土人不断增多,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文化水平也有明显提高[7]680。据《苗疆屯防实录》载:“川、黔、楚三省均有苗疆,川省酉阳一隅,自改土归流之后,久与齐民无异,虽与黔楚壤地相接,而风气各殊。”[20]74地处偏僻山乡维西的么些族,“自设流官以来,畏法读书,识文字多有之,补弟子员等四人,中式武举者一人”[21]66。当然,清代的民族文化政策还包括清政府有关管理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事务的准则以及遵守、执行这些准则的策略、措施。
(二)乡村社会的调适
如果我们把清代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文化教育放在我国封建社会的一个大背景下来考察,就会发现,由于学校教育制度逐渐面向乡村社会的下层民众,使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一些少数民族子弟能够接受学校教育,加之这些读书人主动调适,自觉接受国家主流文化,服从中央王朝统治,自觉改变生活境遇,促进国家主流文化在该地区的逐渐普及,从而使得当时该地区文化教育呈现实现 “多元一体”的特点,其表现有三:
1.以西南地区土司及土司子弟为代表的少数民族努力学习、积极追求儒家文化,大大地促进了土、汉之间的文化交流。
2.以族谱、家谱中家训、族规等以体现对国家正统文化的认同。如《保靖彭氏族谱》中《彭氏家训》之《齐家篇》主要就包括重教养、齐家政、尚友爱、睦宗族、励勤俭等内容,正是乡村社会对国家正统文化调适的结果。
3.用乡规民约、碑文契约等形式在内容上作调适以体现对国家正统文化的认同。到了清代,西南民族地区的许多乡规民约已受清廷“圣谕”的指导而撰写。众所周知,清朝前期和中期,朝廷先后颁布了《圣谕十六条》、《圣谕广训》、《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等,恢复并发展了乡约制度,一些乡规民约就是在其文化调适后见诸于世的。
清代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与国家在民族政策、经济、军事和文教等方面的调适仅是挂一漏万。清代在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与国家间的双向调适过程中,双方皆尽可能将民族政策、经济、军事和文化等调整到彼此皆能承受的程度,以求能维持正常的互动关系。清代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与国家间的双向调适在充分考虑对方利益诉求的前提下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结成“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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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觉罗勒德洪,等.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第149[Z].“乾隆三十七年十二月下”条.
[19]李良品,谭杰容.论清末团练制度下乡村社会与国家关系——以酉阳直隶州为例[J].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2(5).
[20]和琳.苗疆善后章程六条并部复[M]//严如熤.苗疆屯防实录:卷四.岳麓书社,2012.
[21][清]余庆远.维西见闻纪·夷人[G]//方国瑜.云南史料丛刊:卷十二.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
(责任编辑:于开红)
Bilateral Adjustment between Government and Rural Society inSouthwest Ethnic Areas in Qing Dynasty
LIAO Jialing
(School of History and Culture, Southwest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715)
There is some adjustment in terms of ethic policy, economics, military defense, culture and education in rural society in southwest ethnic areas in Qing Dynasty. The reason of the bilateral adjustment is that under the premise of taking each others’ interests fully into account, the two sides may seek to maximize their own interests, which leads to “community of interests” and “community of destiny”. Therefore, the bilateral adjustment set a good example for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nation and the ancient rural area within ethnic minority area. And it can shed light on the exploration of the social development and administration in these areas.
Qing Dynasty; southwest ethnic areas; rural society; country; adjustment
C912.3
A
1009-8135(2015)04-0100-05
2015-02-25
廖佳玲(1989-),女,重庆彭水人,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民族学硕士生,主要研究民族历史文化。
国家社科基金规划项目“历史时期西南地区乡村社会与国家关系研究”(批准号11BMZ010)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