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约谈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以江苏省为例
2015-03-18江苏省财政监督检查局
●江苏省财政监督检查局
财政监督约谈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以江苏省为例
●江苏省财政监督检查局
2014年7月,江苏省财政厅出台《江苏省财政厅财政监督约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财政监督约谈制度,在财政检查中引入约谈机制。《办法》实施一年来,省财政厅共约谈了15个部门和单位。经过约谈,这些单位执行财经纪律的自觉性明显提高,不仅对存在的问题迅速抓整改落实,而且对负责管理的所有资金项目展开自查,完善制度,加强内控,做到防患于未然,切实履行起地方财政和相关部门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主体责任,约谈制度初步显现出积极作用。
一、财政监督约谈的主要做法
坚持财政“大监督”机制,促进财政管理,维护财政监督权威,是江苏财政监督约谈的一大特色,具体而言,主要体现为以下四个关键要素。一是约谈条件。《办法》规定,涉及以下情况的可能被约谈:在财政监督检查中,连续出现同类较大违法违规问题;违法违规行为反映出单位存在制度缺失、疏于管理等问题,容易再次出现类似行为;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执行财政处理处罚决定,经催办仍无结果;来信来访反映的内容社会影响大,经查证属实;阻碍、拒绝接受财政监督或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二是约谈对象。省财政厅摒弃“监督就是检查”的传统思维,坚持财政“大监督”机制和“以查促管”理念,追求约谈成效最大化,不仅将约谈作为财政监督的方式,更是作为财政监督促进财政财务管理的一次机会。约谈既可以由财政厅专职监督机构召集,也可以由业务处室召集,通常分管厅领导亲自参加,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以及涉及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三是约谈方式。根据《办法》,约谈以召开谈话会或邀约谈话的方式进行,根据所涉问题的性质和内容,可以个别约谈,也可以对与监督事项有关的多个单位或个人进行集体约谈。约谈通过面对面的沟通交流,阐明政策依据,指出存在问题,听取解释说明,深入研究问题,提出落实要求。四是约谈效力。约谈不是执法,本质上属于监督与被监督双方的一种沟通方式,不具有强制力。因此,可能存在个别单位拒不参加约谈,或约谈后仍不落实整改要求的情况。针对此类情况,《办法》规定“被约谈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约谈的,省财政厅将其所在单位列为财政监督重点对象,并可采取暂停拨付经费等必要的措施”,“被约谈人在约谈后,对检查结果仍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根据有关规定发出催办通知或申请强制执行”。
二、完善财政监督约谈制度的几点思考
实践表明,约谈是创新财政监督方式的有益尝试,不仅能督促被监督对象自觉遵守财经法规,也为财政监督检查成果促进财政管理提供了较为直接的渠道,使财政管理工作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为进一步发挥约谈的积极作用,今后还要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约谈制度。
一是完善约谈程序保障机制。现行《办法》主要是站在财政部门内部管理的角度规定了约谈的程序,对于如何保障约谈对象的正当权利还不够充分。因此,不仅要进一步完善约谈制度的程序事项,更要明确约谈对象的权利保障,对约谈对象的发表意见权、选择权、申请回避权等合法权益作出规定,确保约谈制度在合法的前提下正确地构建与运行,只有规范好约谈双方的权利义务,才能更好地实现约谈目标。
二是完善约谈效力实现机制。通过建立约谈效力实现保障机制,实现约谈不仅管一时,更要管长远。首先要通过制度确立财政部门作为约谈机关对约谈对象的指导和帮助义务;其次要完善惩戒条款,对无正当理由拒绝约谈或不履行约谈结果的,明确规定其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再次要建立对约谈结果的跟踪回访机制,及时掌握约谈结果落实情况,对履行落实不力的,采取必要的手段予以督促。
三是建立约谈对象权利救济机制。财政监督约谈作为由财政部门主导的一项行政行为,涉及约谈对象的权利义务,基于建设法治政府、限制行政权力的理念,有必要建立约谈对象权利救济机制,对财政部门因滥用职权随意约谈、超越法定职权约谈、违反法定程序约谈等行为而侵害到约谈对象权利的,明确救济途径,督促财政部门依法、合规地开展约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