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人治村”的形成机制研究
2015-03-18□王贝雷勇
□王 贝 雷 勇
精英治理是我国农村治理的重要内容。依据精英主体的变化,刘路军等(2014)将我国农村治理历程概括为传统乡村精英治理、政治精英治理、多元精英治理三个阶段。[1]目前,经济精英(本文简称为富人)在农村治理中的作用日益明显,“富人治村”正成为我国乡村治理中较为常见的现象。在浙江省,2/3 的村是富人治村,在义乌市2,726 名村委会成员中,富人比例高达60%,在421 名村委会主任中,富人比例更高达65%。[2]笔者在四川省仪陇县部分村组调研中有相同发现,村组干部主要成员在当地属于真正的富人群体,他们的收入在当地至少处于中上水平(包括和在外面打工及承包工程的农民相比较)。学界对富人治村的影响和发展趋势持怀疑和否定态度者居多。魏小换(2014)认为,富人治村造成了国家权力在基层退缩,使得村庄治理向“封建化”方向发展。[3]桂华(2011)认为,富人治村导致基层民主萎缩,是一种不可持续的治理模式。[4]就其形成机制,贺雪峰(2011)从农村微观角度研究认为,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阶层的分化,农村经济及社会空心化严峻,需要富人引领农村发展。[5]欧阳静(2011)则从国家宏观角度提出,城市资源下乡及乡镇治理能力衰弱是富人治村的两大关键。[6]以上成果为我们理解富人治村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但仅是揭示了富人治村的某些面向,并未完整揭示富人治村的内在形成机制。本文拟从外部条件、内在需求和实现路径三个层次简要分析富人治村的形成逻辑。
一、国家简约治理诉求:“富人治村”的外部条件
在我国历史上,历代王朝往往倾向于依靠富人群体治理农村。黄宗智将这种现象总结为“简约治理”。即地方政府尽可能依靠无需支付薪水的富人非正式官员,实施税费征收、纠纷调解和公益建设,以尽可能少的投入实现较好的农村治理效果。[7]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长期奉行农村服务城市、地方服从中央的方针,整个农村基层政权的任务主要是农业税费、计划生育等硬性指标。这些任务难度大,对于地方政府而言,须由体制内的政治精英才能完成,对富人而言,完成任务的成本过高而收益很少,很少有人愿意主动参与农村管理。随着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战略的实施,尤其是2006年3月,温家宝在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宣布在全国彻底取消农业税,国家不再从农村提取资源,而是向农村输入政策、资金和项目资源。至此,农村基层发展目标转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治理。
但是,现行乡镇治权却难以高效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乡村治理。乡镇作为国家政权在农村的触角,承担着自上而下的大量事务,但却缺乏行政所需的财权和治权。这一状况在农村税费改革后更加恶化,尤其是乡镇财政出现了“空壳化”趋势。[8]这进一步弱化了乡镇治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推动富人治村的简约治理是比较理想的选择。县乡基层干部普遍认为,活跃于农村的当地富人往往是那些能“通吃黑白两道”的人,他们既能保持和体制内官员的密切联系,也能和社会上“三教九流”的朋友广泛结交,他们善于运用各种“摆平术”应付各类矛盾,他们是最理想的农村干部人选。[9]
在当前的农村简约治理实践中,“双培双带”即是推动富人治村的有效路径。通过把党员培养成致富能手,把致富能手培养成党员,把党员致富能手培养成农村干部,使富人群体成为农村治理中借以依赖的重要基础和稳定力量。这种治理模式强化了处于压力型体制末端的乡镇治理能力,不仅节约了地方政府的农村治理成本,而且有效维护了农村社会秩序,实现“低成本、低负担,高效率”的简约治理目标。[10]当然,在富人参与的简约治理中,富人对地方政府具有很强的依附性,总是保持着同地方政府的密切联系,甚至受到来自地方政府的直接干预。
二、农村发展资源整合:“富人治村”的内在需要
农村发展及治理需要各种资源,包括土地、劳动力、资金、技术等有形资源以及知识、经验、关系等无形资源。在长期城乡二元体制下,支撑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所需的各种资源持续净流出,致使农村社会“空心化”严重。同时,在农村个体化过程中,农民个体与集体之间的联系愈加松散,集体对农民个体的影响和控制减弱,农民对农村公共事务及治理参与度低。这些无疑增加了农村治理的难度。故而,加强农村发展资源建设及整合能力,是推进农村治理进程的重要环节。
富人依靠丰厚的经济资源和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使其有机会参与农村事务及社会治理。一方面,富人视野开阔、能力强,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要求,另一方面,富人具有较为丰富的经济社会资源,具有较强的资源动员能力和规划执行力。具体看,富人对农村发展资源的配置和整合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自己出钱为农村建造公共设施和举办公益事业,补贴村集体和贫困户;第二,利用自己的关系为本村争取项目和资金;第三,通过手中的经济权力(包括对人、对物与对财的支配权,以及对生产经营的决策权和分配的决定权),促使村民对其形成依赖关系,以利于协调人际关系、调解邻里纠纷、避免搭便车,促进农村社会各种资源的有机整合。[11]
从微观看,富人在治村过程中,更能实现自身经济-政治资源整合。根据奥尔森集团活动理论,在集体行动中,预期获利较多者会采取积极行动,预期获利较少者则较容易采取消极行动,甚至采取“搭便车”的行为。正是因为富人群体的利益和农村集体利益的交集面大,他们更愿意在农村治理中持一种叫我积极的姿态。他们通过影响地方决策,使之不损害甚至增加自身利益,通过在农村政治格局中谋求一定地位并获取农村干部职务这一平台,利于自己疏通体制内关系,积攒更多政治资源,从而增加自身收益。
可见,富人以其物质财富为基础,实现从经济资源向政治资本的转化,实现从“经济精英”向“政治精英”的转化,以谋求更多的权威性资源,进而完成了农村发展及治理所需的各种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的整合,以利于农村社会的全面发展及良性治理。
三、农村民主选举实施:“富人治村”的实现路径
富人参与治村的途径有下层路线和上层路线两种。上层路线是指富人通过影响上级领导,以实现治村目的,下层路线是指是富人依靠村民支持,通过民主选举方式参与治村。[12]当前,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正成为农村权力继替的基本规则。富人要在农村治理中有所作为,越来越注重下层路线。
不少人怀疑农村民主选举的作用,他们认为,由于村民缺乏广泛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致使政策水平高、办事能力强的人不能当选,而部分“三盲”(文盲、法盲、科盲)人员却能顺利当选,造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恶劣后果;选举强化了农村家族或宗族间的隔阂,致使农村弱势群体失去保护。[13]甚至部分地方出现了“恶人治村”的现象,黑恶势力以经济诱惑等方式达到对农村的控制,成为一些农村地区不稳定的重要根源。[14]缘此,张铭(2003)认为,农村治理主体的选择应该重乡土化,重选择本身,而不应强调民主选举这一外在形式,不能把富人治理的遴选与农村民主选举的形式挂起钩来。[15]
事实上,在约瑟夫·熊彼特看来,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也是民主政治的本质。实行自由、公开、竞争的选举制度,精英政治和民主政治就能协调起来。因此,有理由相信,农村民主选举的制度安排,为富人群体接近权力核心提供了开放的平等机会。而农民也不会轻易把农村公共权力随便交给那些能力缺乏、办事不公的人。根据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的课题调研结果,农村居民对农村民主选举的政治参与倾向较强,在对村长选举评价中,80.4%的村民表示选举“十分重要”,有80.7%的村民参与了投票。农民参与选举常常是为了非常现实的利益。比如说,谁能拍胸脯敢去查集体账务,就有农民愿意投票支持他竞选村委会主任。[16]在村民自治工作的长期实践中,各地探索出了较有价值的基层民主选举方法。比如,吉林省梨树县创造的“海选”,即不内定和指定候选人,每一个选民根据条件自主确定候选人。这一方法,已在全国各地普遍推广。再如,安徽省岳西县莲云乡腾云村进行村委会“组合竞选制”试点,即由候选人“组阁”并参加村委会主任竞选。目前,组合竞选制的试点范围正不断扩大。
在村委会民主选举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各地也探索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新的选举方式。比如,重庆江津市杜市镇的“三荐二考”,即党支部候选人采用党组织推荐、党员和群众举荐、党员自荐的“三荐”办法,产生初步候选人,再由党员、干部和群众代表无记名投票测评,最后交由党员大会通过。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的“三推三选”,即采用全员报名、提名、举荐三种方式产生候选人,再按照“书记委员同时选举”、“先选书记再选委员”、“先选委员再选书记”三种方式,由党员直接差额选举产生书记和委员。四川绵阳市青义镇兴龙村的“三票制”,候选人通过民主推荐(推荐票)、民主测评(信任票)、正式选举(选举票)三道程序,获得“三票”才能正式当选。[17]
当然,农村民主选举还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农民参与选举的质量不高,选举方式不规范,竞选不普遍。尤其是贿选问题的存在。2011年,浙江省金镇村两委换届选举的贿选问题十分突出,一个竞选者的最高贿选金额高达1,200 万元,一般村庄的贿选金额也在100 万元之上。[18]但不能由此就彻底否定农村民主选举在农村治理中基础性的制度价值。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农村民主选举严格依照程序进行,那些德才兼备的富人就有机会登上村治的政治舞台,实现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和良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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