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解读(上)
2015-03-18湖南省兽医局410006邓云波
湖南省兽医局(410006) 邓云波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解读(上)
湖南省兽医局(410006) 邓云波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5年5月22日经湖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一共有25条,其特点主要有:明确了动物防疫工作的主体责任和义务,规范了信息及溯源管理,完善了畜禽市场监管,加强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强化了责任追究等。
1.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责任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上一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制定年度防治计划,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在动物防疫中的工作职责,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动物防疫责任制,明确和督促相关机构及人员做好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动物饲养情况调查、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并协助做好动物疫病监测、检疫、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等工作。村委会应协助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展免疫、消毒、应急处置等工作,引导督促村民、居民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2.突出“预防为主”方针①明确动物饲养者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和信息报送义务。动物饲养者应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规模饲养场应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配备或聘请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对饲养动物强制免疫接种、加施标识,建立养殖、免疫档案。动物饲养场应及时将养殖、免疫、检测、消毒、无害化处理、检疫申报等信息传送至动物防疫信息管理系统。②建立健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评估机制。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免疫的密度和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免疫效果评估报告。免疫的密度和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县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督促动物饲养者履行强制免疫义务。③完善了动物饲养经营等单位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管制度。动物饲养场、隔离场、屠宰加工场、畜禽交易市场、无害化处理场,应具有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的设施设备等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防疫制度年度执行情况和动物防疫条件变化情况,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④确立动物疫病净化的法律地位。国内首次将动物疫病净化列入地方法规,动物饲养场应按照动物疫病净化计划和方案实施动物疫病净化措施。⑤重视犬只狂犬病防控。犬只饲养者应履行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义务,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办理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加施免疫标识。
3.强化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环节监管①建立了畜禽交易、屠宰加工及运输工具休市消毒制度。畜禽交易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应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休市清洗和消毒;承运人应对运输动物的车辆及装载用具进行清洗和消毒;动物屠宰加工场应对场地清洗、消毒。②建立了跨省调运活动物落地报告制度。从省外引进用于饲养、销售的非种用、乳用动物,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在动物到达前一天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到达后接受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4.加强重大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疫病的管控①明确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机构在动物防疫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疫情时,县级以上政府应启动应急预案,由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②建立了部门通力协作的疫情处置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同时,做好社会治安维护、人群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以及动物、动物产品市场监管等工作。明确了畜牧兽医、公安、卫生、商务和食药等部门在动物疫情处置中的责任。③特殊疫病防控有法可依。发现动物携带人类传染病病原体的(如:H7N9流感),县级以上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动物处置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必要时,省政府可决定采取暂停调运相关易感染动物等应急防控措施。为制定H7N9流感等疫病的紧急防控措施,提供了法律保障。(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