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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用目的原则与机构性话语研究*

2015-03-18吕殊佳

外语学刊 2015年3期
关键词:话语交际原则

吕殊佳 黄 萍

(黑龙江大学,哈尔滨 150080)

语用目的原则与机构性话语研究*

吕殊佳 黄 萍

(黑龙江大学,哈尔滨 150080)

语用目的原则是语用研究和话语分析的新途径。它强调目的是驱动和主导人类交际行为的主要因素,并尝试构建描写、分析与解释言语交际的完整理论框架。法律语言是典型的机构性话语,其本质属性是机构任务导向性。因此,运用语用目的原则研究机构性话语具有充分的适切性。

目的原则;法律语言;机构性话语

廖美珍于本世纪初通过大量的田野调查,以语言事实为基础,采用自下而上的研究范式,为语用学、话语分析尤其是汉语语用学探索出一条新途径——语用目的原则。他强调目的是驱动和主导人类交际行为的主要因素,提倡对言语交际进行目的分析,提出目的原则下的交际模式,尝试构建描写、分析和解释言语交际的完整理论框架。目的原则首先被廖美珍应用于法庭话语研究,随后又有许多学者相继进行目的原则的应用研究,涉及警察话语、文学文本、新闻访谈和政治语篇等。本文力图阐释运用语用目的原则进行机构性话语研究的适切性。

1 语用目的原则

1.1 产生背景

自从上世纪30年代语用学概念提出以来,语用学在不断地深入和拓展。我国学者在引进、修正与补充国外语用学理论和结合汉语开展汉语语用学研究方面取得丰硕成果。本世纪初,语用学研究出现从静态到动态、从理论研究到实证研究再到应用研究的多角度、多维度发展趋势。

随着语用研究和话语分析的发展,语言使用的目的因素进入研究者的视野。在这样的学术背景下,廖美珍将哲学“目的论”引入语言研究,于2005年提出语用研究的新途径探索——目的原则与目的分析(廖美珍2005)。之前,廖美珍对13场公开的法庭刑事、民事案件(包括行政诉讼案件)审判现场录音转写语料(约90万字)进行研究,在《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2003)一书中将人类行为的目的性特征抽象概括为“目的原则”,并以此为出发点对中国法庭庭审话语实施言语行为目的分析。随后,基于一系列深入研究,廖美珍(2009)提出目的原则视域中的交际模式,从更宏观的人类语言交际层面论述目的原则,尝试对目的原则进行理论升华。

1.2 具体内容

廖美珍(2005)明确提出言语行为目的原则的描述性表述:“任何理性(正常)的人的理性(正常)言语行为都是有目的的,或者说,任何理性(正常)的人的理性(正常)行为都带有目的的保证——‘交际目的’。说话就是表达目的,说话就是实践(实行)目的,说话就是实现目的。在这个意义上说,说话不是手段,说话是生存;语言不是工具,是生命和生存的展布。换句话说,目的是言语生成的原因。目的是言语发展的动力。这既是一个哲学命题,也是一个语用原则。目的原则是言语行为目的分析的基石”(廖美珍 2005:2)。

目的原则认为,“意义存在于对目的选择、目的追求的互动中”(廖美珍 2005:5)。目的关系是目的原则的核心部分,廖美珍从人际关系着眼,把林林总总的目的归纳为“目的一致、目的冲突(包括目的竞争)、目的中性”(廖美珍2005:5)。如此归纳目的关系的意义在于,这种目的关系会影响互动双方的合作,会影响互动的话语结构以及话语成本等。

廖美珍指出,“从本质上来说,人类的交际是目的驱使下的交际,是追求特定目的的交际,交际过程是交际双方追求目的的过程,交际的成功或者失败的一个关键性的判断标准是交际双方的目的是否被正确、有效地理解和成功地实现。目的原则把交际看作交际双方共同进行的一种创造努力和活动”,“交际是在特定语境中的交际,反过来说,交际产生特定的语境。目的是语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廖美珍2009:101)。目的原则下的交际模式以交际者的目的为核心,以言语行为为着眼点对其进行描写、分析与解释,关注交际互动过程中说话人的目的表达、目的实施和目的追求以及听话人对说话人目的的理解加工和反应的选择,为我们提供目的与言语交际过程关系的解释模式。目的原则以人的目的理性为核心,“强调语言和话语分析不能偏离行为的目的性。目的是交际产生的原因,找到目的是话语理解的最根本的任务,实现目的是交际的最大成功”(廖美珍2009:108)。

2 法律语言的机构性

2.1 作为话语的法律语言

根据字典的释义,话语(discourse)一般指口头或书面文字表达(verbal expression in speech or writing)。1952年,Z.S.Harris在美国《语言》(Language)杂志发表题为《话语分析》的文章后,话语分析(discourse analysis)成为现代语言研究中的术语。话语研究者超越“话语”的常识性定义,将其视为一种理论概念,使其更加精确而且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当然,由于研究者的目的、着眼点、方法以及理论基础不同,“话语”的定义也有所不同。Stubbs认为,话语“主要指自然发生的连贯的口语或书面语”(Stubbs 1983:1)。Brown和Yule认为话语是使用中的语言(Brown,Yule 1983:1)。Schiffrin认为话语总发生于语境,受语境影响并用于交际(Schiffrin 1987:1-3)。van Dijk关注话语这个概念的3个主要维度:(1)语言使用;(2)信念的交流(认知);(3)社会情境中的互动(van Dijk 1997:2)。在Fairclough看来,话语是语言以口头和书面形式的运用,是社会实践的一种形式,话语即为社会实践(Fairclough 1989:15)。他认为把话语描绘成一种社会行为意味着某一特定话语事件(discursive event)与塑造这一话语事件的情景、机构及社会结构存在着一种辩证关系,即话语既构建社会又由社会塑造(Faircough 1995:258)。综上所述,本文认为,话语既是一种表现形式,是产生于语境并受制于语境的使用中的语言,又是一种行为方式和社会实践。

法律本质上就是人类社会使用语言的结果。在英国、美国和法国等国家,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逐渐成为一门显学,是一个多学科和跨学科的研究领域。早期的法律语言学研究是语言学在法律界的应用研究,其研究对象是语言在法律环境中的具体运用,特点是所有语言分析都与某个案例直接相关,为司法实践提供专业咨询。随着越来越多的语言学研究者介入,法律语言研究的外延逐渐变大,研究范围包括一切跟语言和法律交叉地带有关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其研究对象是语言,应用领域是司法界。尤其是在哲学语言转向(language turn)以及许多学科开始关注各自研究领域中的语言问题的大背景下,法律语言不再被视为客体而是当成主体和话语来研究,因为“没有多少职业像法律那样离不开语言” (Tiersma 1999:3)。法律与语言的关系是一种构成(constitutive)关系,没有语言(言语)就没有现行的法律和法律制度。法律就是一种社会行为方式,即话语实践。

2.2 作为机构性话语的法律语言

随着社会语言学、会话分析、交际民族志学、语用学以及批评话语分析等学科的兴起和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职业和机构语境中的言语事件,这种言语事件叫作机构性话语(institutional discourse)。机构性话语目前没有严格统一的定义,但是基本达成的共识是:机构性话语不同于日常话语。日常话语发生于非正式语境下,如家庭成员或朋友等之间的谈话;而机构性话语发生于特定的机构场所和语境下,受到机构的影响和限制,如立法语篇、法庭审判、新闻访谈、医患互动、课堂话语和政论话语等。Habermas将机构性话语视为“策略性话语”,认为它充满权势地位差异和目标导向(Habermas 1984:40-45)。Levinson认为,机构性话语是一种目标式或任务式会话,它包括为实现目标或任务而产生的种种限制以及参与者解释话语的特殊推理形式(Levinson 1992:66-101)。Drew和Heritage将机构性话语看成对言语交际系统的变异和偏离,认为机构性话语具有3个特点:(1)有特定目标;(2)交际者对互动的话语贡献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3)在特定机构语境中有其相应的推理框架(Drew,Heritage 1992:3-66)。

本文认为,机构性话语是发生在机构场所或者制度下,有明确的机构任务或目标,由具有特定机构身份的参与者在从事的职业实践活动中所涉及的话语,包括以谈话方式存在的口语和以文本形式存在的书面语。这种话语的机构性主要体现在话语发生场景的机构性、职业活动任务导向性、话语参与者机构身份的预先标记性、话语权力的不对称性、职业活动程序的制约性、话语选择的策略性和话语推理的特殊性等方面。其中,职业活动任务导向性和话语参与者机构身份的预先标记性是构成机构性话语的必要因素,即第一性要素。话语发生场景的机构性是一个弹性要求,因为有些话语活动属于机构性谈话,但是并没有发生在特定的机构内。比如,社区医生对新生儿家庭的医疗探访或者由我国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对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进行的简易程序法庭审判等。它们没有发生在医院或法院,但是依然属于机构性话语。话语权力的不对称性、职业活动程序的制约性、话语选择的策略性和话语推理的特殊性等均属于机构性谈话的第二性特征,由职业活动任务的导向性和话语参与者机构身份的预先标记性这两个第一性要素派生出来。

法律语言属于典型的机构性话语。无论是立法语言、司法语言、执法语言还是法律教学语言,无论是书面语还是口语,法律语言都产生在特定机构场所或制度下,有明确的机构任务或目标,具有话语权力的不对称性、职业活动程序的制约性、话语选择的策略性和话语推理的特殊性等特征。作为机构性话语的法律语言,是对日常会话的一种偏离,是对言语交际的系统变异和限制。变异和限制不仅包括法律活动参与者对特定任务或目标的倾向性,还包括对参与者话语的限制,具体表现在法律话语产生和理解的各个方面。

3 语用目的原则分析机构性话语的适切性

机构性话语是发生在机构组织制度下的特定类型话语,与话语活动性质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对机构性话语中交际者的语言使用进行语用分析,首先必须考虑目的因素。目的是驱动和主导人类交际行为的主要因素,目的关系也是交际者之间必然存在的一种关系。人们使用语言进行交际就是目的的表达和理解、目的的实施和领悟、目的的追求和反应。这个过程中形成的目的关系影响到交际者双方合作与否、互动的话语结构和话语成本等。机构性话语相对于日常会话具有更为明确和显性的目的导向性。话语的生产者将机构任务内化为自己的交际目的。在交际目的的支配下,参与者操控话语的进程和方向,实施指向机构任务的言语行为。话语参与者受自己事先设定的或在话语产生过程中形成的目的的支配,实施着自己的言语行为。交际者之间形成动态的目的关系,协商着话语意义。因此,运用语用目的原则分析和解释机构性话语的产生和理解具有适切性。当然语用目的原则不是只强调言语交际的目的性,而忽略其他因素。在诸多影响言语交际的因素中,身份和权力是我们研究机构性话语时不得不考虑的两大重要因素。

身份在社会互动中得以体现和构建。身份的抽象社会含义包含在语言的使用中(话语)。人们通过话语来选择、彰显、认同、建构某种特定的身份。机构性话语的参与者具有身份的预先标记性。交际者进入话语活动框架,就带上特定身份的标签,如教师和学生、访问者和受访者、法官和律师、医生和病人、侦查员和犯罪嫌疑人等。不同的身份意味着不同的交际目的和话语中不同的话语角色,还意味着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拥有更多或更少的话语资源。交际者会选择使用与其身份相符的话语,扮演适当的话语角色,形成特定的角色关系,利用可利用的话语资源来实现交际目的。如果出现不符合身份的话语选择,则意味着特殊的会话含义、语用策略选择或者特殊的目的关系。因此,身份是影响交际者语言使用的重要因素,这一点在机构性话语中更为明显。

权力在话语活动中具体化为话语权,拥有话语权就拥有调配更多话语资源的权力。机构性话语的本质就是机构成员为完成机构任务以其机构身份进行组织、参与和操控的职业性话语。特定的机构身份就意味着职业者在话语交际中扮演着优势话语角色,拥有特定的权势,享有更多的话语资源,便于运用更为有效的话语策略,以实现交际目的和机构任务。相对而言,机构性话语的参与者,即非职业者,则拥有局限的话语权力,处于被动受支配的地位。这就形成不对称的权势关系和角色关系,而这种典型的不对称关系正是机构性话语与日常话语的重要区别,也是使得机构性话语不同于日常语言的重要原因之一。

目的、身份、权力以及与其紧密相连的目的关系、角色关系和权力关系构成制约机构性话语中交际者语言使用的重要语境因素。他们彼此之间互相牵制,相互依存。交际目的是言语互动参与者的交际目的,而具有不同机构身份的参与者各自的交际目的或者一致、或者冲突、或者保持中性,形成交际者之间特定的目的关系;交际者的机构身份意味着他们拥有特定的话语权,可以通过与身份相符的话语(即角色扮演)来实现交际目的,形成特定的角色关系和权力关系。衍生于特定机构身份的权力会起到保障实现交际目的的作用,但是因为交际者之间不对称的权力关系,权位高的一方会对权位低的一方进行操控,所以权力关系制约交际目的的实现。这些抽象的概念和关系最终都是通过语言的使用、互动的细节得以体现和构建。因此,他们制约着交际者的语言使用,反过来也受到语言使用和社会互动的影响。

总之,语用目的原则强调言语交际中的目的因素,兼顾其他如身份和权力等机构性话语中不能忽略的因素,形成一个系统的、有层次的、围绕目的关系、角色关系和权力关系展开的语用分析框架。它非常适用于机构性话语的语用分析。

4 结束语

法律语言属于典型的机构性话语,具有明显的目的导向性。将语用目的原则运用于法律语言的语用研究,可以更加突出法律语言的使用性、交际性和动态性,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司法实践意义。通过对法律语言的语用研究,可以检验目的原则交际观在语言使用研究领域尤其是机构性话语研究领域的理论指导性和实践操作性,进而巩固其在语用学研究中的理论地位并拓宽其应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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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PrincipleofGoalDirectionandtheStudyofInstitutionalDiscourse

Lv Shu-jia Huang Ping

(Heilongjiang University,Harbin 150080,China)

The principle of goal direction,a new approach to pragmatics and discourse analysis,emphasizes that human verbal communication is goal-oriented,and attempts to build up a theoretical framework to describe,analyze,and interpret human verbal communication.Legal language is one of the typical institutional discourses,of which the direction of goal is the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Therefore,it is appropriate to apply the principle of goal direction to the study of institutional discourse.

the principle of goal direction; legal language; institutional discourse

* 本文系黑龙江省社科基金项目“法律翻译之研究进路解读”(13D066)和黑龙江省社科基金项目“高校翻译教师知识结构与能力结构的实证研究”(12E124)的阶段性成果。

H030

A

1000-0100(2015)03-0062-4

10.16263/j.cnki.23-1071/h.2015.03.012

2014-05-31

【责任编辑谢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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