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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营改增”对公路货运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2015-03-18山西省财政厅驻阳泉市财政监察处梁晓蓉

财政监督 2015年8期
关键词:进项专用发票税负

●山西省财政厅驻阳泉市财政监察处 梁晓蓉

浅议“营改增”对公路货运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山西省财政厅驻阳泉市财政监察处 梁晓蓉

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3〕37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试点在全国推行一年以来,交通运输企业呼声一片,争议和探讨的声音此起彼伏。本文选取一家较大规模的市级公路货运企业,对其营改增试点推进情况进行调研,分析这一改革对企业纳税、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方面产生的影响,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应对措施和建议,希望对营改增试点的平稳推进起到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作用。

营改增 交通运输业 案例

一、企业基本情况概述

J公司成立于1989年,是一家主要经营公路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的交通运输企业,公司注册资本5000.00万元,在册职工143人,拥有自有车辆51辆、挂靠车辆279辆,年承运能力2000万吨,是当地规模较大的煤炭物流企业。2013年运输业务收入26691.78万元,净利润500.04万元,自2013年9月起正式由营业税改缴增值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营改增对企业产生的影响

营改增是完善传统商品销售税的必然选择,能够有效解决流转税重复征税问题,延伸增值税抵扣链条,平衡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税收负担。随着营改增试点的逐步深入推进,改革的积极意义还将不断凸显,但对公路货运企业来说,试点的推进也带来了一定负面影响,需要在未来的改革中加以解决和完善。

(一)对企业纳税事项的影响

1.税率提高。公司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的税率为3%,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的税率改为11%,直接提高8个百分点。加上主税产生的各项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5%,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价格调控基金1.5%,综合税率由营改增前的 3.345%改为12.265%,提高了8.92个百分点。

2.可抵扣进项的成本项目少。公司运输成本主要包括燃油费、车辆维修费、人工成本、道路通行费、车辆折旧、保险费等。由于运输线路大都能当天往返,企业自设加油点对车辆进行统一加油,燃油费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另外,企业统一购进轮胎等配件可以取得少量可抵扣增值税发票,除此之外的其他运输成本则因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参与抵扣,主要有:车辆维修费常为行车途中发生的应急修理,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日常维修中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场所维修费用相对较高,司机也很少选择;一般陆路运输卡车使用寿命在八年以上,企业当年没有新购置车辆近期也无车辆购置计划,原有车辆净值亦无法获得抵扣;此外,人工成本、道路通行费、车辆保险费都无法参与抵扣,甚至部分成本支出项目本就来自于公路上的乱收费。综合以上因素,企业运输成本中可抵扣进项的成本项目比重过低。

3.实际税负增加。在税率提高和可抵扣进项少的双重压力下,公司实际税负增加趋势明显。将2013年纳税进行分段比较,企业1-8月运输业务收入15776.24万元,缴纳营业税473.29万元,实际税负3%;9-12月运输业务收入10915.54万元,缴纳增值税520.25万元,实际税负4.77%;二者相较实际税负增加了1.77个百分点。

(二)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1.应交税费结转不及时。营改增后企业开始接触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虽然税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都进行了相关培训,但由于增值税明细科目和结转环节比较多,企业会计人员学习起来存在一定困难,具体操作中难免出现疏漏。该公司2013年末未将应交税费中应交增值税项下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减免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余额结平,而是分别结转下年滚动反映,影响了上下年度的会计信息准确反映。

2.成本核算不准确。公司主要以运输煤炭为主,根据公司业务规模变化或购煤企业要求会发生一些联运业务,而联运企业的增值税发票往往不能及时取得。每月末归集结转成本时,企业先按运力保障部统计的运费结算金额全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次月或更迟收到对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全额红冲已入成本,按增值税票金额重新核算成本及进项税额,造成调账现象频繁,违背了会计核算的一贯性原则,并直接导致分月成本核算不准确,其中64.21万元进项税额由于直至年末仍未收到发票而计入当年成本中,影响了全年成本核算的准确性。

(三)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1.企业利润减少。营改增前,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即为运费收入。因为增值税为价外税,具有“税费与价格分离”的特点,而企业提供运输服务时收到的价款为含税价款,要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才能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入账。所以,在企业运费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改征增值税后,主营业务收入将无形缩水9.91%,而大部分支出项目不能够获得进项税额抵扣,造成当期成本下降幅度低于收入下降幅度,导致企业利润的减少。

2.难以适应以票抵税的增值税管理办法。营改增后,公司不仅主管税务机关由地方税务部门改为国家税务部门,还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信息核对、一般纳税人认定、网上申报、电子缴税、发票票种核定、税控机具注册发行、发票领购等一系列的涉税手续,企业财务人员把相当大的精力都投入到涉税事项处理中。即便如此,由于对政策的理解不够清晰、税政服务不够完善等客观因素,经常出现发票开具内容不规范、原始资料不齐全、扣税凭证不合法等问题,如山西省和河北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要求不太一致,开出去的发票经常由于无法认证被退回重开,成倍地增加了票证人员工作量,也使得对方抵扣进项的不确定性增大,给企业财务管理造成了困扰。

三、营改增顺利推进的对策建议

营改增试点的推进虽然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增值税最终全面取代营业税是未来我国间接税制改革的方向,企业、税务部门乃至政府部门都必须面对现实,把握国家税制改革契机,积极探索应对策略。

(一)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挖掘内部潜力

1.增加可抵扣进项的成本。增值税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其可产生抵扣的成本项目多少,所以企业应积极探索公司化管理办法,统筹考量燃油费、修理费等能够产生进项税额的费用支出,进一步完善燃油统一购进管理,推行车辆修理与定点企业合作,争取取得更多可抵扣发票。同时,依据国家政策规划企业经营策略,加强成本核算管理,适当增加自营车辆,充分挖掘内部潜力进行纳税筹划,达到节税目的。

2.规范挂靠经营结算票据。公司对挂靠经营车辆以自制的车辆费用结算表作为成本记账依据,既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提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所以,企业应积极探索更加合理的挂靠经营模式,使挂靠经营车辆费用能够取得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合理、合法、合规的方式取得进项税抵扣依据。

3.合理提升运输价格。2013年8月前运输发票抵扣票面金额的7%,营改增后抵扣进项税率11%,这样下游企业的成本就会有所下降,运输价格也就有了松动的空间。在此情况下,公路货运企业可以协商运输价格适当提升,既能有效增加一定的利润空间,又不会把全部税负转嫁到下游企业而把税改利益归自己独享,保证上下游企业均衡发展。

(二)改善税收征管环境,提高征管水平

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营改增作为一项新的税收调整政策,许多纳税人并不清楚颁布的一系列相关政策,具体到政策执行和会计核算时,往往是摸着石头过河,遇到什么问题请教什么,学一招用一招,难免出现疏漏和错误。这就要求税务部门提供更加完善的税收宣传服务,如通过各种宣传媒体进行政策宣传,举办培训班或网络授课答疑的方式进行业务培训,在办税服务大厅设立咨询服务台,方便企业熟悉政策了解规定,平稳快速推进营改增试点。

2.搞好税收征管服务。公路货运企业存在数量多、流动性强、税源难以掌控的特点,在营改增试点过程中,税务部门应从维护企业良性发展的角度,在政策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做好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完善税收征管环境,提高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加强税收征管服务水平,为企业创造有利的发展空间,切实维护企业利益。

3.加快发票制度改革。增值税的抵扣是进行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公路货运企业改征增值税后,其发票也就进入了抵扣范围,然而各省都从自身角度出发规定增值税发票管理使用办法,这种壁垒不利于增值税发票的流通,也增加了抵扣发票的征管难度。因此,税务部门应加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改革,逐步统一全国货运发票管理使用办法,便于企业熟悉发票使用、规范发票管理,也降低税务部门征管难度。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加配套措施

1.适当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由于公路货运企业当中人工成本、道路通行费、保险费等主要成本均不在抵扣范围,比重较大的已有固定资产每年的折旧也不在抵扣范围,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有悖于流转税的流转职能。政府部门应当考虑上述因素对公路货运企业的影响,从流转税的流动性角度出发,制定合理的扣除率适当扩大参与抵扣项目,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2.尝试实行差别税率政策。营改增之后出现一般纳税人税负增加情况,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会导致不公平竞争。针对这一情况,我们需要从政策制定层面进行深入思考,尤其从税率确定的合理性上进行剖析。从国际上看,各国增值税的税率基本可归类为基本税率 (标准税率)、较低税率(优惠税率)和较高税率三档,而对于交通运输业则普遍采用基本税率和较低税率。政府部门可以结合各国经验,分析试点地区企业数据进行综合测算,制定出更加合理的差别税率,针对企业实际税负区别对待达到节税目的。

3.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为保障试点顺利推进,对税负增加较多的公路货运企业可以考虑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企业应深入分析国家和行业的政策、市场变化以及企业现状,加强对营改增的调查研究,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合理建议,争取赢得国家政策的支持或倾斜。地方政府部门可以参考上海、广东等省市出台的一系列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设立营改增试点财政专项资金,对税收负担增加较多的企业给予财政扶持,对营改增试点造成的税负不平衡进行调节,弥补其在改革过程中发生的亏损,促使营改增税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顺利推进。■

杨隽.2013.“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税负的影响分析[J].会计之友,13。

(本栏目责任编辑:王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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