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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益事业中的责任伦理——由弗里曼基金会教育计划说起

2015-03-18韦莉莉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5年12期
关键词:弗里公益事业法案

□ 韦莉莉

1997年,美国佛蒙特州最高法院裁定以各乡镇财产税为当地公立学校拨款的制度有违宪法的教育公平原则,并且立法机构通过了60号法案(“1997年平等教育机会法案”)。60号法案制订了全州适用的财产税和每个学生的统一津贴,想为学生投入更多的镇必须和其他参与镇共同参加一个公共资金——富裕的镇投入资金同时财产税率上升,而贫困的镇可以从中抽取资金并且财产税率下降。新机制意味着教育投入超过一定额度的富裕镇将面临着选择的困境:要么削减学校预算,要么财产税费大涨。这时,佛蒙特州最大的基金会——弗里曼基金会宣布了一个与捐赠相匹配的计划去支持全州范围内的公立学校。由于州法律规定由各乡镇私自筹集的捐款不计入公共资金,因此弗里曼基金可以筹集到大笔捐款,既使一些学校保持有价值的项目,又能帮助想增加教育投入的富裕镇规避税费上涨的难题。弗里曼基金会的教育计划在社会舆论上引起轩然大波。批评者认为基金会的这一举措既不公正也不民主,会挫败政府公共政策的功能实现。基金会方面则认为该计划一如既往地坚持了其宗旨和章程。公益组织在社会运作中到底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公益组织对政府应该怎样负责?公益对其公益活动诸如捐款计划所引发的社会骚乱应该怎样负责?公益活动中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应该如何调整和化解?公益事业的发展呼唤责任伦理来加以引导和规范。西方的公益事业源远流长,专业社会始于西方,批判地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的公益伦理思想,必将有助于我国公益伦理的建构。本文试图通过对弗里曼基金会案例的解读来认识公益事业中的责任伦理。

一、责任:现代公益事业需要的伦理规范

公益事业是一项道德感很强的事业。然而公益事业具有道德性并不意味着公益事业始终能够维持其道德性。要使其道德性得到维持,离不开公益伦理的规范和导向。在世界范围内,公益组织数量迅速增加、种类大大增多、独立性明显增强、合法性日益增大。伴随着公益事业的发展,存在于公益活动中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也越来越复杂,越来越突出,需要一定的伦理来加以引导和规范。弗里曼基金会的教育计划所引发的舆论骚动也再次证明,至善的行为动机未必能带来至善的行为结果。公益组织在组织公益活动时必须有一定的责任意识。公益组织清晰定位自身的社会角色,权衡各种责任利益,才能使善行有善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益事业也取得了长足进展。建立在国家控制全部社会资源基础上的政府供给模式开始向多元的社会供给模式转换,公益事业渐渐扩及医疗卫生、教育培训、科学技术等现代公益的各个方面,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公益事业的深入发展与随之而来的公益乱象也需要以责任为核心的公益伦理加以调整和规范。

当今社会迎来了越来越多的挑战,人类为了战胜这些挑战就需要越来越多的原则。其中,代表了人类社会精神需求和精神气质的责任原则是人类战胜挑战的一个最重要原则。实际上,责任这个词在产生之初并没有道德性的体现,而且它在西方国家是一个法律概念,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直到18世纪,人类社会开始越来越多地关注“责任”一词,同时,也给“责任”赋予了更多的理解和意义。而最早提出“责任伦理”一词的是韦伯。1919年,他在其题为《作为职业的政治》演讲中首次提出“责任伦理”。在去魅的现代社会里,人类坚持合理性的原则。人类认为是人类自己创造了当今的社会,而这个社会包括全部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因此,人类才是社会的主体,人类拥有至高的权力和能力支配自然和人类自己。正是人类的主体性意识普遍流行的社会现实中,人类自身越来越明显地意识到“人必须为他的行为的(可预见的)结果负责”,也有更多的人们深刻认识到人类也要为“不可预测的后果负责”。由此,人类深深地感受到人类不应该让所谓的“神灵”来承担责任。所以,在去魅的现代世界的法则是:社会生活的任何群体和个体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这迫使人类在行动之前要深入思考行动的后果,只有敢于承担后果责任的社会行为才是合理合法的。这是责任伦理产生的历史背景。

当代德国著名哲学家伦克《在科学与伦理之间》给责任概念下了一个著名的概念:某人/为了某事/在某一主管面前/根据某项标准/在某一行为范围内负责。我国学者程东峰在20世纪90年代定义责任为“责任是行为主体对在特定社会关系中定在任务的自由确认和自觉服从。”公益事业中的责任是公益行动主体根据公益事业的需要和个人能力确认的自己应当承担的任务。责任一经行动主体认同就会产生强烈的责任感,就会成为自己的内在信念和自觉行动。保证公益事业和谐、健康、稳步前进,必须由全体公益领域从业者共同承担各项任务和责任。面向未来、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的公益事业需要责任这种伦理规范和精神气质。

二、角色:公益责任伦理的逻辑起点

角色是责任伦理研究的开端,是责任伦理的逻辑起点,紧跟其后的是权利、义务和责任。角色产生的根源是人类需要承担社会责任,不同的人承担不同的社会责任。因此,承担不同的社会角色的人们之间才有区别和责任的划分。至于何种人承担何种角色是通过人为法、习惯法和自然法共同决定的。公益组织在社会关系中的角色定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角色。公益组织的使命和目标都是以提高公众利益,满足公众的需求为导向。公益组织所致力解决的问题,是政府忽视或者不能顾及到的民生问题。当然政府也在关注着诸如人口失衡、社会贫困以及教育不公平的民生问题,但是政府的精力和财力往往是有限的,公益组织就应运而生。它们较多地把精力放在诸如环境保护、家庭暴力、虐待妇女儿童等重要社会问题,它们的社会责任就在于此。它们承担的社会角色就是在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之间找到平衡点,进而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所以,承担公共责任的社会角色是其核心角色。

(二)行政角色。公益组织的行政角色是由行政组织确认和赋予的。在我国,公益组织的成立需要经历严格行政审批的程序,例如说要经过主管行政部门同意等等。正是如此,公益组织的运作也是要在主管行政部门的监管下进行,比如说主管行政部门会不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指导。这样有效地弥补了政府在提供这些公共服务方面所存在资源不足的问题。但是,由此使公益组织带上了浓厚的政府色彩,公益组织也就必须听从政府的号令去完成行政责任。公益组织对政府依赖的原因主要是想从政府那里获取帮助,例如说财政支持。虽然我们清楚地知晓公益组织是通过自发的或者自愿的形式来筹措资金的,但是它们如果不依赖政府也很难获取筹措资金的途径。因此,政府和公益组织之间有着一种惟妙惟肖的关系,进而导致我们看到的公益组织大部分是官办或者半官办的公益组织。在这种现实情况下,公益组织承担相应的行政角色、履行相应的行政责任就显得顺理成章。即使作为没有深厚政治背景的弗里曼基金会,也被很多反对者批评,认为其挫败政府公共政策的教育计划是不能被允许的。

(三)法律角色。公益组织成立的法律基础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结社权或者说结社自由。具体来讲公益组织是基于一定的结社契约而成立,基于一定的财产处分文书而成立的。每个公益组织的章程规定组织的宗旨、内部治理结构,相关利益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乃至内部的权利救济及其相关程序。处于这样的法律角色中的公益组织,理应对资助者和捐赠者有所回应。在弗里曼基金会案例中,其教育计划既体现了该基金会促进优质教育的宗旨,又满足了来自乡镇的捐赠者的请求,这些乡镇面临着不得不削减学校预算或者支付更为高昂的学校税金的困境。

由于身负以上多重角色,公益组织无可避免地陷入了“向谁负责”的责任困境和舆论压力。如何在履行多重角色的境遇中更好地承担责任,这正是公益慈善伦理学应当回答的问题。

三、公平:处理公益责任冲突的优先原则

伦克在其《应用伦理学导论——责任与良心》曾指出当不同的责任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形时,解决这种悖论的方法,除了依靠交谈程序、在当事人之间谋求妥协与共识之外,还应依靠一定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主要包括:一是个体的诸如自由权、安全权的自身权利相对于其他的物质利益权利是较为重要的;二是社会人权正义相对于其他正义是较为重要的;三是公共福祉相对于其他利益是较为重要的;四是直接利益相对于间接利益是较为重要的;五是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需要寻找妥协和合作。当然,还有很多其他的一些原则。但是从上诉五个原则中,我们就可以清楚地认识到人权正义、公共福利成为处理责任冲突时优先考虑的价值。公平正义既是保障社会和谐的核心价值,也是保证公益事业妥善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理念。以上原则也可用来分析和解决弗里曼基金会陷入的责任困境。

(一)受教育权的公共福利优先于其他特殊的非道德的利益。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合法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只有政府给予合法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公民才能发展和优化自身的素质并在社会中获得生存和发展。在当今社会高速发展过程中,受教育权至少拥有两个重要作用。一方面是受教育者通过接受教育而提升自身能力,进而参与到社会阶层流动中去,从而推动社会阶层结构的优化。另一个方面受教育权的普遍享受提升了社会成员的基本素质,由此推动了全部社会成员的素质普遍提升,从而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但是,事实上,很多国家中的受教育权是不公平的即是教育不平等现象普遍存在。这种现象形成了即使社会成员付出再多的努力还是不能改变生活状态。究其原因是现存利益获得者不愿意打破现有的利益分配格局,这就造成了社会的不平等和社会冲突。例如,佛蒙特州政府意图通过60号法案来促进教育公平。在60号法案以前佛蒙特州公立学校的资金筹措完全通过当地财产税给予支持。但是一些乡镇逐渐富裕,而其他镇较为困难,这就造成不同的乡镇在教育投入上的日益扩大的不平等。到20世纪90年中期,在佛蒙特州的生均年度开销跨度从一些镇的不到3,000美元到其他镇的9,000多美元。法院请求立法机关修补这一问题。应该说佛蒙特州政府制定教育公平的政策的初衷是正确的,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发展。

现代国家最为关注的公共福利就是教育福利,公民通过获取教育福利不但提升了自身的能力,而且加快了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特别是对于社会的底层人士,他们只有通过教育福利才能获得向上层社会流动的机会,国家正履行着从“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转变责任。与此同时,国家也要保证教育福利的公平与公正。因此,教育福利的免费获得的特点将使公民的受教育权获得最佳保障。当然,国家也不一定拥有足够的财力去保障所有公民的所有的教育福利都免费获取,鉴于此国家教育福利开始“广开源”。其中,基金会的教育捐赠就是国家教育福利重要的资金来源。上文中提到的弗里曼基金会一如既往地坚持其宗旨和原则,把对教育的关注,促进教育水平和品质的提升视为己任。按照章程和宗旨,接收来自意欲增加教育投资的乡镇的捐赠,严格审查申请,并进行与捐赠相匹配的教育活动。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弗蒙特州最富有的基金会在全州范围的很多公立学校已经捐赠了超过15亿美元进行教育计划。教育基金会作为一种政府行为的补充手段,能够有力地促进公民的教育福利。在这里,无论是佛蒙特州政府还是弗里曼基金会,两者在对教育发展和公共福利的关注是一致的。

(二)找寻教育公平权和教育发展权之间平衡的妥协之道。发展教育是人类社会一种积极追求。一直以来,人类社会都在采取措施主动推动教育这一社会活动更好地发展。教育发展始终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部分,也是人类社会为了更美好的未来所主动发展的关键部分。在今天,推动教育发展仍然是时代的主题,优先发展教育也是世界许多国家的重要发展选择和发展战略。弗里曼基金会坚持关注教育发展和文化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优先发展教育的作用。

教育公平是一个国家保障每一个公民都能平等地享有教育权利,获得国家平等地提供和保障的教育机会。教育公平有益于一个社会公平地分配教育利益,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到教育发展所得来的成果,使社会绝大多数人的教育利益需求都能得到满足,使教育成为促进一个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国家和政府应保障教育的公平正义。佛蒙特州政府也是据此推出了60号法案(《1997年教育机会平等法案》)。

教育发展和教育公平都是符合公共权利的价值取向和社会进步。正常情况下,两者的利益是一致的。然而当两者之间发生冲突和矛盾时,如何找寻平衡的妥协之道,弗里曼基金会的案例也许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些经验。在60号法案引发大量社会争议之后,佛蒙特州政府修订了相关的法律政策。随后出台的68号法案和130法案修订了60号法案,并且增补了额外的教育政策规定。68号法案继续坚持教育平衡机制,但是给予各乡镇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本土教育投入的自主权。68号法案认为地区联盟需要重视评估每个学生的教育花销并且相应地在整体上设置田产税,同时取消了60号法案中的相关做法,即通过评估每个乡镇的教育花销,并直接从州政府设立的公共教育基金中拿钱的做法。130法案更是明确区分了征税的行政实体和用税的教育实体。该法案规定根据每个乡镇平均使用在该税区的每个学生身上的教育开销来缴纳田产税。这两个修订法案既促使之前资金提供不足的乡镇增加教育投入,同时也提升了学生素质情况。弗里曼基金会教育计划所引发的争论折射出在现代社会政府管理和公益组织管理上需要更为微观细致的协调统筹。政府部门和公益组织都要负责任地进行政策制定和社会实践,才能妥善处理好政府和公益组织之间的关系,也才能够使公益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1]韦伯(M·Weber).社会学、世界历史之分析、政治[M].斯图加特,1956:175

[2]魏茨泽克(C·F·v·Weizsaecker).导言//麦耶儿·阿比西(K·M·Meyer·Abich),舍佛尔德(B·Schefold)主编.核能经济的界限,能源、经济与社会未来[M].慕尼黑,1986: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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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程东峰.责任论[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1994:14、15

[5]伦克(Hans Lenk).应用伦理学导论——责任与良心[M].斯图加特:科尔汉默,1997:111

[6]龚向和.教育权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29

[7]http://en.wikipedia.org/wiki/Act_60_(Vermont_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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