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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份主要财税法规制度

2015-03-18

财政监督 2015年11期
关键词:所得税债券小微

3月份主要财税法规制度

1、《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2015年3月2日,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印发《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等方面着力激发亿万群众创造活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大众创新创业的目标,即到2020年形成一批有效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天使投资人和创业投资机构,投融资渠道更加畅通;孵化培育一大批创新型小微企业,并从中成长出能够引领未来经济发展的骨干企业,形成新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点;创业群体高度活跃,以创业促进就业,提供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创新创业政策体系更加健全,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创新创业文化氛围更加浓厚。

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15年修订)》。2015年3月2日,为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15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2号),对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格式和内容、募集说明书摘要等进行规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2015年修订)》。2015

年3月2日,为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号),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关于开展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2015年3月2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严肃财经纪律,财政部制定发布《关于开展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监[2015]15号),决定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从3月20日至4月20日联合开展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情况事中检查。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此次重点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清理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清理情况、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情况、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情况等。

5、《关于开展2014年度中央对省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2015年3月3日,为做好2014年度中央对省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根据《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3]2号)和相关制度规定,财政部制定下发《关于开展2014年度中央对省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农便[2015]17号),从绩效评价对象、绩效评价方式、绩效评价内容、绩效评价材料等方面对省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作出具体规定。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此次绩效评价是对省级财政 (务)部门的工作层面进行评价,即考评省级财政(务)部门2014年度管理使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有关工作情况;此次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实施方案制定、支农资金整合、资金项目管理、组织保障工作、违规违纪行为。

6、《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

年3月3日,为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中国银监会制定发布 《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从信贷计划、机构建设、尽职免责、内部考核、金融创新、规范收费、风险防控、监管激励约束、优化服务环境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要求商业银行在用好、用足现有各项监管激励政策和相关扶持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积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2015年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目标已从以往单纯侧重贷款增速和增量的“两个不低于”调整为“三个不低于”,从增速、户数、申贷获得率三个维度更加全面地考查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即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7、《关于延长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案调查期限的公告》。2015年3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制定发布《关于延长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案调查期限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8号 ),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进行反倾销案的调查期限延长5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15年8月19日。

8、《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3月10日 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对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明确,并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9、《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2015年3月10日,进一步完善利用外资政策,构建更加开放、透明的投资环境,更好地发挥外资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修订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第22号),并自2015年4月10日起实施。

10、《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3月12日,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规定,财政部制定下发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64号),对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的发行行为进行规范,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取得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利息收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加强对一般债券的监督检查,规范一般债券的发行、资金使用和偿还等行为。

11、《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5年3月13日,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作出具体规定,并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 (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2、《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2015年3月13日,为支持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发展和创业创新,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释放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红利,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决定采取10项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

13、《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为了倡导注册会计师强化职业判断意识,指导其更好地运用职业判断,提高职业判断能力和质量,3月26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并印发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

1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起草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3月26日,为提高规章立法质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栏目责任编辑: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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