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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宾构式的事件结构分析及其句法表达的条件∗

2015-03-18

林 艳

(北京语言大学汉语学院,北京100037)

双宾构式的事件结构分析及其句法表达的条件∗

林艳

(北京语言大学汉语学院,北京100037)

摘要:在语言的句法-语义接口层面,双宾构式的事件结构和句法结构之间存在着映射关系.语义上,双宾动词及其论元表达的双宾构式是一个复杂的致使性事件,由“致使转移”和“成功转移”两个子事件构成,它们相互作用最后形成了一个空间转移结构,表示客体的领属关系的转移.句法上,双宾句成立的必要条件就是所表达的事件是否具有完成性.

关键词:双宾构式;事件结构;领属关系;完成性

∗基金项目:2014年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4WYB022);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年度一般项目(15BYY136);2015年北京语言大学院级科研项目(15YJ080111);

一、双宾构式是由多个子事件构成的表示“领属关系转移”的复杂事件

双宾构式所表示的事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件,而是由多个子事件组合成的复杂致使性事件,即致使转移(VP1)+成功转移(VP2)→领属关系转移(RP).从本质上讲,双宾构式就是复杂的致使性事件在句法上的实现.换言之,语义上能够分析为一个致使转移子事件和一个成功转移子事件,由这两个事件互相作用构成一个表示结果状态的领属关系转移事件,这个复杂的致使性事件是双宾构式合法的语义基础和前提.

双宾构式的事件语义结构最初形成的认知模式是:某人通过转移动作,使某事物转移至他人,如“他给我一条鱼”,“一条鱼”由“他”转移至“我”.这是人类对事物领属关系的一种认知模式,称之为“领属关系转移图式”.

根据人类的感知,领属关系转移图式涉及四个语义要素与两个事件,四个语义要素是施事(NP1)、与事(NP2)、转移动作(V)和受事(NP3),两个事件是“有意转移”与“事物转移”,前者是指施事通过转移动作作用于受事,后者是指受事由施事转移至与事.两者之间具有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前者产生后者,后者受前者的作用而产生.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由双宾动词及其参与者角色相互匹配而构成的双宾构式“领属关系转移事件”是一个复合事件,由“有意转移”事件和“事物转移”两个事件整合而成,其典型意义是“施事者有意地把受事转移给接受者,这个过程是在发生的现场成功地完成的.”双宾动词及其参与者角色相互匹配和整合而构成一个个“领属关系转移事件”,形成一系列由原型特征及引申特征构成的双宾构式,句法上通过“NP1+V+NP2+NP3”的形式表达出来.

在此,我们以句子John nodded Mary a welG come为例:

致使转移结构:Causer(John)+Cause+OG rientation(John caused Mary to receive a mesG sage).成功转移结构:Actor(John)+Act(nod) (John nodded).空间转移结构:Object(message)+Possessor(Mary)(Mary had amessage).

二、双宾构式中多个事件结构重叠的生成机制

“领属关系转移事件”是一个复杂的致使性事件,由“致使转移”和“成功转移”两个子事件相互

作用而构成,其典型意义是“施事者有意地把受事转移给接受者,这个过程是在发生的现场成功地完成的.”[1]

(一)致使事件——“致使转移”子事件

“致使”的概念来源于及物运动:主体做出一个动作,这个动作对客体产生作用,导致客体发生移动或变化.因此,致使结构的原型为及物性结构,它是使自立的转移物NP3运动的力的来源.这个及物结构表达一个单一事件,这个事件包含施事NP1(人)和受事NP3(物),人通过发出某种动作而使物的状态发生了变化.及物性结构的语义结构式是“施事(人)—动作—受事(物)”,由两个参与者论元组成,施事论元的性质是有生性的,受事论元的性质是无生性的,其语言表达式是“NP1(人)—V(动作)—NP2(事物)”,如“老王搬桌子”“我吃水果”等,这个语言表达式表示施事论元通过某种动作作用于受事论元,但并不意味着是人发出动作产生的结果.

在原型及物性结构基础上,人类的大脑中逐步形成了“致使”的概念.“致使”概念表达的是一种发出动作者与受动作影响者、致使事件与被使事件之间的语义关系.它的认知模式是:[致使者]+[工具])+[致使力]+[被使者]+[致使结果].其中,[]表示语义要素,“+”表示语义要素的语义组合,排列顺序表示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

我们从致使概念的构成要素及其特征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致使力量的产生、起作用及其造成的结果三个阶段是构成致使概念的关键因素.如果施事的运动或动作引起受事的状态发生变化,那么致使力的运动就存在三个阶段,比如构成“老王打碎了杯子”的致使力运动的三个阶段就是:“老王打杯子”是致使力发生作用阶段,“杯子碎了”是致使力导致物体的状态发生变化阶段,“破碎的杯子”是致使力产生的结果.只有发生了导致物体的存在状态发生变化力的运动,致使概念才能成功表达.因此,“老王希望夫人来帮他”、“小玉生气丈夫回家晚了”、“妈妈怒骂了儿子一下午”、“我怀念祖国”、“老师批评王小二半小时”、“我渴了”等句子都不能表达致使概念.

(二)运动事件——“成功转移”子事件

“成功转移”子事件的原型是“运动事件”,“运动事件”也是基于人类的认知经验,“运动事件”的语义结构式是“施事(起点)—运动—终点”,也是由两个论元成分组成,施事论元一般是有生性的,终点论元一般表示处所.

“运动事件”与“致使事件”的关系:“运动事件”是“致使事件”的直接后果,“致使事件”与“运动事件”有相同点,即都由“起点”、“路径”和“终点”三个阶段构成.但也有不同的地方:其一,“致使事件”的起点一般都是人或物,但“运动事件”的起点通常是一个地点或位置;其二,“致使事件”的起点或终点一般是有生命的,而“运动事件”的起点和终点却是无生的;其三,运动主体的性质不同,“运动事件”的运动主体一般是有生的,而“致使事件”的运动主体一般是无生的.

(三)致使转移子事件和成功转移子事件相互作用的结果——领属关系的变化

双宾构式一般表示施事主动地把某物转移到某个位置,但不一定是我们通常理解的“给予”意义,双宾构式表达的是事物领属关系发生了改变.这种领属关系的改变表现在三个领域:一是具体物质领域;二是实体事物领域;三是心理领域或者其他抽象关系领域.

陆俭明先生在谈到双宾句式时说:就它们内部的语义结构关系来说,按句式语法理论,不宜再使用一般所谓的“施事”“受事”这样的概念.双宾构式最高层次的语义结构模式可以描写为:

领有权转移的源点-转移动作-领有权转移的终点-领有权被转移的事物[3].其可以下分为两个表示转移的语义结构子模式:

a.领有权转移的源点-转移动作-领有权转移的终点-领有权被转移的事物

b.领有权转移的终点-转移动作-领有权转移的源点-领有权被转移的事物

领属关系是事物之间的领有、隶属关系的总称,反映到语言中,就形成对句法起某种制约作用的领属范畴.

三、领属关系转移事件体现三种关系

双宾构式的原型句式所体现的“领属关系转移事件”中包含三组关系:

一是空间关系,表示受事处于接收者的手中或其可控范围之内.双宾句式表示在双宾动词的作用下受事由主事运动到与事那里,主事(受事的原始领有者)=起点,与事=终点(受事新的领有者),动作结束之后受事由起点运动到终点,受事由主事传递给与事,从而发生了受事领属关系的改变.其语义表达为:NP1使NP3(事物)运动到

NP2(人).

二是时间关系,表示转移过程已完成.NP1 使NP3(事物)运动到NP2(人)意味着受事已在致使力的驱使下到达了终点,受事处于与事的手中(到达了终点),或在其可掌控的范围之内,表明了整个转移过程的完成,也就是说,这种转移动作的完成意味着一种时间关系的结束,转移动作结束后的时间关系表征时间的状态是动作的完成状态.因此,双宾句式中的传递动词必须具有完成性的语义特征.如下例:

(1)我赏了他一两银子.(2)我给了他一点手续费.

三是领属关系,表示接收者领有转移物.动态具体的转移事件的完成意味着一个静态抽象的领有关系事件的实现(领属关系转移).受事的运动不是一般的物体空间位置的变化,而是同时表示“受事的领有权的转移”,通过一种隐喻的理解方式来实现:位置的转移映射到领有权的转移,这是由主事发出转移动作的目的所决定的,因为主事发出转移动作的最终目的是让与事领有受事,所以受事到达终点后最终形成的关系是领属关系,而并不是空间的位移关系.

由物体位置的发生变化派生出物体领有权的转移,这种转移的意义是抽象的,它是在人的主观能动作用下产生的,施事是动作发出者,是有生命的、自主的,因此,可以将双宾构式的语义关系表示为:主事(NP1)使与事(NP2/人)拥有受事(NP3/事物).“小霞送给我一篮樱桃”即“小霞使樱桃运动到我手上”,由此派生出“小霞使我拥有这篮樱桃”.“樱桃”是受事,是具体的、独立的事物.可以表示为:施事(NP1)使与事(NP2/人)拥有受事(NP3/状态).以上两例都是一种隐喻的理解方式[4].

在上述转移事件中,施动者受到其目的和意图的支配,发起一个转移动作的致使链,其目的和意图是让与事领有受事,因此当受事到达终点后,其最终的结果是领属关系的转移,便会使产生转移的终点被接收者占据和接收者领有受事的双重结果.

综上,我们认为,双宾构式“领属关系转移事件”是一个复杂的事件,由“致使转移”子事件和“成功转移”子事件相互作用而形成,其典型意义是“施事者有意地把受事转移给接受者,这个过程是在发生的现场成功地完成的.”当动作行为完成以后在两个名词性论元(NP2/NP3)之间形成或消失了领属关系.双宾动词与其参与者论元的相互作用构成了几个子事件,形成一定的语义结构并映射到句法结构上,通过双宾句式表达出来.

四、双宾构式事件结构的句法表达的要求

在语言学界,学者们一般把汉语双宾构式的构式义定义为“表示领属关系的变化”,但对于双宾构式究竟在什么条件下才“表示领属关系的变化”,并没有一致的结论.本文从双宾构式所表达的语法关系内部出发,立足于句法-语义的接口层面,即从双宾构式事件结构向其句法结构投射的角度,来考察双宾构式的句法特征和双宾构式成立的前提条件.

既然双宾构式的构式义是“表示有意的成功转移”,是一种“致使”句式,那么其语义结构肯定是一个复杂事件,也应该具有复杂事件的共同特点,即具有特定的内部结构.同时,反映这种复杂事件内部结构的子事件,也应该清楚地映射到句法上,而这些子事件在句法上的映射正是双宾构式合格的前提.

(一)影响双宾构式表征完成事件的要素

如果视双宾构式为致使性转移复杂事件在句法层面的投射,那么又是什么因素决定着致使性转移事件的性质,成为双宾构式成立的条件呢?

首先我们来看动词,从Vendler的动词分类表上来看:其一,最典型的是“给予”类的动词,由于“给予类”动词自身在语义上就表示复杂的致使性转移事件,已经在词汇句法中完成了其在句法层面的投射,因此它们都可以直接用在双宾句中.其二,完成动词具有构成双宾构式三方面的属性(有自然终点、具有词汇内部的结构变化、具有延续性),因此可以直接用于双宾句.以上我们分析的虽然是Vendler分类的动词,但实际上指的是动词短语,涉及整个句子的情状类型[5].

其次,致使性转移的复杂事件的性质并不是完全由动词本身决定,而是由动词、事件参与者论元、其它修饰成分等诸多因素根据组合性的原则共同决定的,并且这种组合性也体现在句法结构中.我们认为,构成双宾构式的关键条件就是看它所表达的事件是否具有完成性,动词、事件参与者论元、其它修饰成分等因素在构成致使性成功转移复杂事件中所起的作用就在于它们在多大程

度上使句式具备了完成性[5].

另外,事件的完成性还可以从事件的量化性质来判断,完成性事件可以量化,而非完成性事件不可量化.举例来说,“老王卖给了我一套房子”是合格的双宾句,就是因为“卖给了我一套房子”同时表达了“卖给”这样一个致使性活动过程的结束和“房子从老王到我的所有权转移”这样一种状态的改变.相反,“老王用了我一套房子”不是合格的双宾句,原因就是“用一套房子”只是一个过程,并没有表达一个致使性事件的完成和状态的改变.对整个“用”的过程而言,它并没有到达一个自然的终点.正是由于“给予”类动词保证了事件的完成性,所以才构成合格的双宾句.

我们说除动词本身外其它修饰性成分也能对事件的完成性有所贡献,从而构成合格的双宾句,下面举例说明:

(3)a.赵斌做出来了那道题.b.∗赵斌做了那道题.

(4)a.老王挑担子到了菜市场.b.∗老王挑担子了.

(3a)使用了趋向动词“出来”,趋向动词“出来”使事件具有完成性,因此能够构成合格的句式;相反,(3b)中没有“出来”,所表达的事件没有完成性,句子不合格.(4a)中有一个表示行为终点的介词短语“到了”,所表达的事件具有完成性,句子合格;而(4b)中的“挑担子”只是一个过程,没有自然终点,不具有完成性,句子因此不合格.

为了说明以上观点,再看下面的例子:

(5)a.赵斌抢走了他500元钱.b.∗赵斌抢了他500元钱.

(6)a.赵斌批发给了他很多便宜货.b.∗赵斌批发了他很多便宜货.

(5a)使用了趋向动词“走”,趋向动词“走”使事件具有了完成性,因此能够构成合格的双宾句;相反,(5b)中没有用“走”,所表达的事件没有完成性,句子不合格.由于(6a)中有一个表示终点的“给”,所表达的事件具有完成性,句子合格; 而(6b)中的“批发”只是一个过程,没有自然终点,不具有完成性,句子因此不合格.

促使事件具有完成性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宾语的性质.宾语如果保证事件具有完成性,就必须具有可量化性.所谓宾语的可量化性,是指宾语的所指在动词所构成的事件中可以计量,整个事件可以分割,有边界(delimited).举例来说,由于“老王吃饭”中的“饭”是不可数的,“老王吃饭”就是一个没有自然终点的过程.而在“老王送给我一套房子”中,宾语“一套房子”是可数的,整个事件是可以计量的.如果再加上表明事件结束的助词“了”的作用,整个事件就具有了完成性,可以构成双宾句“老王送给了我一套房子”.

如果宾语是有定的,那么大部分也就是可量化的,于是人们通常认为双宾构式的宾语应该是“有定的”.宾语的有定性当然能够促使整个致使性事件是有边界的,具有完成性,但这并不等于说只有有定性才能保证完成性.除了有定宾语外,无定宾语等同样也可使事件具有完成性.因此,“老王打碎了他那个杯子”和“老王打碎了他一个杯子”都是合格的双宾构式.

朱德熙指出,如果直接宾语指物,具有“排斥单独的名词性词语的倾向”,“最占优势的形式是:数量词+名词”[6],陆俭明补充道:“当近宾语(即与事宾语)为非人称代词时,远宾语(即受事宾语)得是个‘数ű量ű(名)’结构,否则所形成的双宾语结构是粘着的,不能独立成句.”如:

(7)把西瓜给老刘(给老刘西瓜)

(8)把项目给陈静(给陈静项目)

(9)把礼物给外国老师(给外国老师礼物)

(10)把作业给刘烨(给刘烨作业)

(11)把文件给书记(给书记文件)

(12)把牛奶给宝宝(给宝宝牛奶)

陆文对上面句子合格度的解释是:“例(7)(8)‘给’的与事宾语是人称代词,‘给’的受事(即‘把’的宾语)不是‘数+量+名’结构,相应的变换式(双宾语结构)能成立,而且能单说,是自由的;例(9)至(12)‘给’的与事宾语为非人称代词的名词性成分,‘给’的受事(即‘把’的宾语)不是‘数+量+名’结构,相应的变换式(双宾结构)虽能成立,但不能单说,是粘着的.”换言之,数+量+名结构制约着“NP1+给+NP2+NP3”合格度的高低,宾语的可量化性是双宾句合法的前提.[7]

下面的例子合法性的对立说明了动态助词对致使性转移事件是否具有完成性的贡献,也就是双宾句合格与否的关键因素.

(13)a.赵斌批发给了他很多便宜货.b.∗赵斌批发他很多便宜货.c.∗赵斌批发过他很多便宜货.

(13a)是合格的双宾句,(13b)不是合格的双宾句,这种对立表明,有了表示事件完成的“了”才能构成合格的双宾句,原因就在于“了”表达了事件具有完成性.(13a)是合格的双宾句,(13c)不

是合格的双宾句,这种对立表明,动态助词“过”不能像“了”那样对事件的完成性有所贡献.尽管在(13c)中“批发货”的事件已成为过去,已经完成,但“了”蕴含了事件具有完成性,“过”不蕴含事件具有完成性,原因就在于,“V了”总是和“现在”相联系,“V过”不一定和“现在”相联系[8].由于“了”和“现在”的这种联系说明过去发生的事件对现在造成了一定影响,才蕴涵了一个领属关系转移子事件的存在,使事件具备了完成性.因此,即使有“V过”的句子里,如果有其它成分保证了事件的完成性,同样也可以构成合格的双宾句,如“赵斌批发给过他很多便宜货”.

(二)完成性是双宾句句法限制的关键条件

我们认为,双宾语句表征完成事件,它可分为两类:原型双宾语句与非原型双宾语句.原型双宾语句中的动词是完成动词,句法结构简单,具有跨语言普遍性;非原型双宾语句中的动词是“活动/达成/状态”动词,通过在主要动词后添加补语“给/走”或者在宾语名词前添加“数量结构”实现句子情状类型转变,句法结构相对复杂,是语言使用者把具有因果关系、顺时关系的两个简单事件建构为一个复杂事件的句法手段.

我们认为,双宾句合法的关键在于所表达的事件是否具有完成性,双宾动词、事件参与者论元、其它修饰成分等因素对事件性质的作用就在于它们对完成性的贡献上.

在语言的句法-语义接口层面,事件结构和句法结构之间的关系到底如何?本文认为,二者存在着映射关系.语义上,双宾动词及其论元表达的双宾构式是一个复杂的致使性事件,由“致使转移”和“成功转移”两个子事件构成,它们相互作用最后形成了一个空间转移结构,表示客体的领属关系的转移.句法上,双宾句成立的必要条件就是所表达的事件是否具有完成性,动词、论元、修饰成分等因素在构成双宾构式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就在于它们对完成性的贡献上.

[参考文献]

[1]张伯江.现代汉语的双及物结构式[J].中国语文, 1999(3):175G184.

[2]周 红.汉语致使范畴建构研究[J].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5G10.

[3]陆俭明.现代汉语语法研究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63.

[4]延俊荣.给予句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03:96.

[5]王广成,王秀卿.事件结构的句法映射:以“把”字句为例[J].现代外语,2006(4):354G361,436G437.

[6]朱德熙.语法讲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92.

[7]陆俭明.变换分析在汉语语法研究中的运用[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3):64G72.

[8]沈家煊.如何处置“处置式”:试论把字句的主观性[J].中国语文,2002(5):387G399,478.

(责任编辑 文 格)

Analysis of the DoubleGSubject Construction’s Event Structure and It’s Requirement of Syntactical Representation

LIN Yan
(College of Chinese Studies,Beijing Language and Culture University,Beijing 100037,China)

Abstract:On the interface of language’s syntax and semantics,there is a mapping relationship beG tween the doubleGsubject construction’s event structure and it’s syntactical structure.Semantically, the doubleGsubject construction conveyed by the doubleGsubject verbs and their arguments is a complex causative event,it is consisted of“causative transfer event”and“successful transfer event”.They are interacted and form a special transfer structure——means the transfer of the object’s subordinative relationship.Syntactically,the prerequisite of the doubleGsubject construction’s establishment is if it’s event possesses the perfective.

Key words:the doubleGobject event;event structure;subordinative relationship;perfective

作者简介:林 艳(1968-),女,湖北省十堰市人,北京语言大学汉语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汉语语法与词汇语义学研究.

收稿日期:2015G01G20

中图分类号:H0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G6477.2015.04.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