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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质权人的风险分析与防范对策

2015-03-18陈晓芳王志毅

关键词:股权质押风险分析

陈晓芳,王志毅

(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股权质押质权人的风险分析与防范对策

陈晓芳,王志毅

(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摘要:目前,股权质押作为一种崭新的融资模式,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并越来越受到各个企业的重视,股权质押质权人的风险问题也随之越来越受到关注,因此,充分利用股权质押的风险分析思路,对股权质押质权人的风险类别及其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从质权人自身及监管者两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防范对策.

关键词:股权质押;质权人;风险分析

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被越来越多的公司所采用.据Wind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5年3月16日,沪深两市实施股权质押的公司达到353家,累计质押股份高达245.55亿股. 2014年,共有1034家公司实施了股权质押,累计质押股份1172.03亿股,这一规模几乎是2013年的两倍[1].由于在股权质押的过程中,质权人只是占有了股权凭证,该凭证本身并不具有实际价值,这就导致在股权质押过程中质权人的风险极高.因此,本文从股权质押质权人的风险分析入手,结合其风险产生的原因,从监管部门以及质权人两个方面入手提出了风险防范措施.

一、相关文献综述

目前,鲜有学者专门对股权质押质权人的风险进行研究,由于质权人风险内生于股权质押风险,因此本文对股权质押风险及防范的相关研究进行了梳理和检视,并以之为借鉴.关于股权质押的具体风险种类的划分,学者们提出了很多不同的观点.其中,官本仁[2]将股权质押的风险分为法律风险与市场风险两大类.法律风险分为股权质押违反«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禁止性规定,忽略股份与股票质押的不同特点而失效,外商股权转让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市场风险主要是指股票价格下跌风险.林建伟和刘芳[3]将股权质押风险的种类进行了拓展,增加了道德风险,并对法律风险与市场风险进行了细化.法律风险分为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风险、合伙企业股权设质的风险、涉外股权瑕疵设质的风险以及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所隐含的风险;市场风险则被分为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道德风险则是指大股东“二次圈钱”,从而掏空上市公司.贺晖[4]则在其基础上增加了质押物选择的风险、公示方法缺乏安全性以及质押物处置时的价值风险.胡思奇[5]则在前者研究的基础上增加了接盘方实力问题与限售股流动性问题的风险以及公司恶性竞争的风险.其他学者,如阙紫康[6]、陈闯及刘建秋[7]则基本上是对上述学者观点的细化与补充.

针对股权质押存在的风险,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风险防范方法.官本仁[2]从操作层面认为有四个方面的风险防范方法:一是在接受股份设质时,应当审查其是否违法«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二是在接受股份或股票设质时,应当区分不同类型及时办理记载或登记手续,以促使质押合同生效;三是对股票质押应持谨慎态度;四是在贷款人接受股票质押时,应该事先对股票市场上的股票品种进行筛选.林建伟和刘芳[3]认为应当从股权设质的适当限制、针对不同股权采用合适

的公示方式以及构建周延的风险防范机制三个方面对股权质押的风险进行防范.贺晖[4]认为应当从谨慎选择质押物、认真审核股权质押的合法性、准确确定股权质押价值、加强对质押物的价值监控、完善合同管理以及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转让二级市场的发展等六个方面加强对股权质押风险的防范.胡思奇[5]则从挑选质押股票与避免恶性竞争两方面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陈闯和刘建秋[7]则从具体操作层面提出了各个环节的风险防范措施.

总的说来,对于股权质押的风险种类的分析,需要进一步地细化与补充;对于风险防范,虽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很多措施,但缺乏一个系统的归纳与总结.股权质押的风险及防范分析给股权质权人风险分析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本文在对股权质押质权人风险类型分析的基础上,对于股权质押质权人的风险产生原因作出相关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对策.

二、股权质押及质权人的内涵及特征

股权质押是指民事主体为了担保自己或他人债务履行,与债权人约定以其享有合法处分权的股权凭证移转于债权人占有,债权人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未获实现时得变卖质物以优先清偿己方债权的担保方式.其中,为担保债务履行而以股权设质的人为出质人,占有股权凭证的债权人为质权人,质权人所享有的担保物权为质权,而移转占有于质权人的股权凭证所代表的财产则为股权质押标的[8].这里的质权人一般指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

同时,股权质押还具有以下几个特征[3]:一是风险性.作为质押标的物的股权,它不像其他财产价值的可预见性比较大.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其股权的价值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随时处于一种变动的状态,因此其价值的可预见性较差.二是预期性.股权价值由于经常处于变动状态,因此在进行质押时对其有一个价值评估,体现其预期价值.三是表征性.股权作为一种权利,有其特殊性,它无法像实物资产一样进行实际的交付转移.它实质上是一种凭证,一种代表着一定价值和权利的凭证.四是便利性.作为一种权利凭证,股权的转移相对于其他资产而言更为便利,这也就使得股权质押具有便利性的特点.五是双重性.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了质押,也意味着上市公司的股权进行了质押,这是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是通过股票来体现出来的.

三、股权质押质权人的风险分类

作为股权质押的质权人,其所承担的风险主要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出现债权无法及时实现而使得其利益受损的可能性.作为质权人,其所承担的风险有如下五种:

(一)股权价值评估风险

一是瑕疵股权风险.所谓瑕疵股权,指的是出资人未出资或者未适当出资形成的股权.其中,未出资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拒绝出资、抽逃出资、虚假出资和不能出资,未适当出资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部分出资、延迟出资、出资不实、出资标的有瑕疵.现有«公司法»第26条规定股东出资额可在公司成立两年后缴足,第28条规定股东不按规定交纳出资的应当向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31条规定了非货币出资股东的补足差额的责任.从以上规定来看,«公司法»并未因瑕疵出资而否定其股东资格.因此若质押股权是瑕疵股权,则其股权价值出现虚高.进行股权质押融资是以股权价值为基准确定融资金额的,然而由于瑕疵股权的实际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一旦瑕疵股权的出资人未能及时通过补缴资金的方式使得瑕疵股权转化为正常的股权,则一旦其不能及时偿还相关的资金,那么在处置时质权人将出现利益上的巨大损失.

二是股权价值评估不当风险.作为上市公司的股权,其价值随时处在变化之中,因此如何合理评估股权的价值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评估不当,很有可能使得质押股权的债权无法实现.对于非上市公司,其股权并不存在公开的价格,同时公司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发展前景或者管理水平的变化均会影响股权价值的变化.当股权价值评估不当的时候,质权人的利益很有可能受到损失,因为若股权的评估价值由于评估不当明显小于股权的实际价值,当股权质押合同到期后,如果资金不能及时偿还,那么在处置时其利益将受到损失,即无法获偿相当的等额资金.

(二)混业经营的市场风险

作为证券公司和信托机构,它们作为许多上市公司的股东,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将从银行获得大量资金,这样银行的许多资金就通过证券公司和信托机构进入股市,影响银行资金的安全

性,从而对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产生影响.

(三)大股东道德风险

进行股权质押的股东往往是公司的大股东.大股东可能会利用现有法律的漏洞,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金,实现“二次圈钱”,从而掏空上市公司的资金,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影响,进而影响质权人债权的实现.此时,上市公司由于经营状况不佳,其股票价值已经大幅度下跌,同时由于上市公司的资金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被掏空,质权人的资金将很难得以偿付,即使进行处置,其获得补偿的额度也是极其有限的.

(四)法律风险

一是涉外股权瑕疵设质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从这条规定来看,作为股东的外国投资者如果按照注册资本的相应比例进行股权质押,然而若三年内出资额未能缴清,则质权人有可能无法收回资金,即使进行处置也有可能使得其利益受到损失.

二是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所隐含的风险.在公司清盘时,银行所持有的股权的受偿权要比以不动产的质押贷款的受偿权靠后,此时其保障程度较低.在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时,往往债权人的受偿权在股东之前.同时作为企业的债权人,股权质押形成的债权就与厂房、土地、存货等动产与不动产进行质押形成的债权的受偿权先后顺序不一样.对厂房、土地、存货等动产与不动产进行质押形成的债权,质权人作为债权人其获得偿付的可能性就大为降低.

(五)处置风险

一是限售股风险.作为限售股,其存在解禁期限的问题.必须要等到股票解禁以后才能进行市场交易,这样就限制了股权的及时处置,对质权人带来巨大风险.首先,作为限售股,其一旦解禁,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股票的价格,使得股权价值大幅度缩水,质押的股权处置后获得的资金大幅度减少,股权质押质权人的利益受损.其次,在锁定期内,限售股不能在股票市场上自由流通,同时该公司的股票可能出现价值的下跌,然而此时由于限售股不能流通,即使出现价值下跌而使利益受损但却不能及时处置,使得质权人承担相应的风险.

二是流通性风险.对于上市公司,其股权的转让较为容易,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自由交易,同时可以得到股权的实时价格.然而,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却比较困难.现阶段虽然全国各地都建有一定规模的地区性产权交易机构,然而其规模都比较小,如果质权人的资金无法及时偿还,在进行处置时,寻找合适的接盘方将显得比较困难.

四、股权质押质权人风险的产生原因

(一)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处置操作程序复杂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其股权的价值是处在不断的变化当中的,因此具有简便易行的处置操作程序就显得尤为关键.然而,现实中处置操作程序却变得异常复杂,使得质权人承担了较大的风险.作为质权人,一旦资金不能及时收回,其应该开启处置程序,及时将手中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及时进行转让,以实现利益最大化.然而,在现实中,质权人进行股权的处置往往遇到复杂的程序,需要进行层层的审批才能进行,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质权人的利益.质权人手中的股权若不能及时进行转让,可能出现价值的大幅度缩水,导致收回的资金大幅度缩水,影响质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实现.

(二)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未形成统一的股权交易市场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其股权由于没有流动性较强的股票市场,因此流动性较差,从而限制了其股权的及时处置,从而给质权人带来了风险.当前我国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数量较多,但规模都不大.质权人一旦要启动处置程序以收回资金,一个必要的条件就是存在接盘方愿意接受股权.可是,进入地区性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公司股权是十分有限的,影响了质权人手中股权的及时转让,使得资金无法及时收回.

(三)质权人对目标公司股权的审查力度不够

对于目标公司的股权,当质权人的审查力度不够,即审查广度与深度不够的时候,会给质权人

带来风险.首先,若质押的股权被证实为瑕疵股权,会给质权人带来不小的风险.如果资金无法及时偿还,那么资金在收回时质权人将出现利益受损.其次,若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不善,而采取相关措施掩饰其经营措施,并没有迹象能证明其经营状况能得到好转.这时质权人的资金无法及时收回,即使进行处置,其利益也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损失.

(四)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股权质押在我国的发展并不完善,因此与之配套的法律制度也不完善,因而势必存在一定的缺陷,给质权人带来风险.那么,在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质权人的利益将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即使质权人认识到风险的存在,相关的法律措施也不能在最大程度上发挥作用,从而损害质权人的相关利益.

(五)监管部门对质权人监管的缺失

对于金融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在现实中,对相关的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不足.作为银行监管机构的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对于银行的恶性竞争,其监管的力度不足.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监管机构,是有权对金融机构进行相关的行政处罚的,同时也有权发布相关的政策与法规,实现其监管职能,但事实并非如此.

五、股权质押质权人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市场

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市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中存在的处置问题,并且通过规范交易市场的准入条件、管理规定、监管措施等手段使其逐步趋于完善.

(二)政府应加强对相关法律的修订

对于质权人存在的相关法律风险,一个切实有效的途径就是建议有关部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质权人的相关权益.例如,对于优先受偿权的保障,可以在破产清算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对股权质押质权人的保障力度.

(三)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加大对违规操作的处罚

对于质权人,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作为监管机构,应切实履行其监管职能.首先,应配合有关部门,完善相关制度与政策.其次,使用法律所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力,对质权人进行适当的处罚,从而规范质权人的行为,规范相应的行业秩序.这既是对质权人的一种威慑,更是对质权人风险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同时,可以避免过多的银行资金进入股市,降低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保障银行的资金安全.

(四)质权人应慎重选择目标股权

对于目标股权的选择,质权人应当极为慎重.首先,如果质押股权为瑕疵股权,则存在较大的风险,日后可能给质权人带来麻烦,因为瑕疵股权虽然其股东资格成立,但是在其转让过程中存在相当多的限制性规定,因此需要对瑕疵股权的选择极为慎重.其次,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应当注意其股权是限售股还是流通股,因为限售股存在解禁期,如果要进行强行平仓,可能存在诸多困难而使得质权人的利益受损.再次,对于各个公司应该认真考察其经营状况,防止因公司掩饰其经营状况而使质权人利益受损.

(五)质权人应简化质押股权的操作程序

在处置质押股权的过程中,如果质押股权的程序过于复杂,很有可能使质押股权不能得到及时处置,从而使质权人的利益受损.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简单高效的质押股权处置程序,以最大化降低质权人的相关风险.

(六)质权人应在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的过程中附加相关条款

质权人在签订股权质押协议时,对于强制平仓时出现股权价值很低而使得质权人利益无法得到补偿时,应当附加相关条款,附加一定的动产和不动产作为偿还物资以偿还相关资金.

[参考文献]

[1]温济聪.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频现为哪般[N].经济日报,2015G03G17(08).

[2]官本仁.股权质押的特征、优势与风险防范[J].亚太经济,2003(5):93G94.

[3]林建伟,刘 芳.关于防范股权质押风险的若干思考[J].福建金融,2006(6):25G27.

[4]贺 晖.浅析股权质押贷款风险及其防范措施[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119G122.

[5]胡思奇.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信托融资项目现状的调查与思考[J].时代金融,2013(23):20G23.

[6]阙紫康.山东省股权质押贷款实施情况调研[J].深交所,2009(4):39G42

[7]陈 闯,刘建秋.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非上市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报告[C].创新与发展:中国证券业年论文集,2013:664G670.

[8]於 昀.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之当事人权利平衡

[D].上海:复旦大学,2008:7.

(责任编辑 王婷婷)

Analysis and Strategies of the Risks about the Pledgees of the Stock Pledge

CHEN XiaoGfang,WANG ZhiGyi
(School of Management,WUT,Wuhan 430070,China)

Abstract:Nowadays,as a new financing method,the stock pledge is developing rapidly and much atG tention is paid to it by varieties of companies.Analyzing the risks about the pledgees of the stock pledge and their countermeasures contributes to grasp the change of the market,to learn about the deG velopment trend,and to exploit its advantages.Based on the previous research on the theme,the paG per analyzes the risks about the pledgees of the stock pledge.Meanwhile,with the analysis of the cauG ses of the risks,the preventing strategies are put forward in the eyes of regulators and pledgees.

Key words:pledge of stock right;pledgees;risk analysis

作者简介:陈晓芳(1967-),女,湖北省汉川市人,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会计理论与实务研究;王志毅(1991-),男,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生,主要从事会计理论与实务研究.

收稿日期:2015G04G15

中图分类号:F830.9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G6477.2015.0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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