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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网络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索

2015-03-18□孙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5年23期
关键词:金融交易监管金融

□孙 昊

随着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金融也顺应潮流,逐渐普遍。网络金融是网络信息技术与金融相结合的产物,它的交易状态是网络,虽然方便快捷、省时省力,但是失去了透明度,存在一定的风险性。网络金融的发展提高了经济效率,却也扩大了金融监管工作的难度,因此保障网络金融安全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必要前提。

一、网络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网络金融在许多国家虽已普及,但具体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甚明确,缺乏与之相匹配的规定。在现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法律中,也鲜有涉及到网络金融监管的相关法规。现有的金融法律体系主要是针对传统金融模式的,而无法适应创新进步的网络金融,归根结底是由于法律条文不够完善,没有出台相应的具体的法律法规。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则会不断增加新风险,尽快完善网络金融法规迫在眉睫。现有法律未全面化,没有涉及到的层面居多,在网络金融监管立法方面更是空白,条款空乏广泛,缺乏可操作性,几乎不能适应网络金融运行的实践。而且,在监管方面,网络金融监管主体不够明确,不能满足丰富的网络金融业务。在网络金融上,实际监管时可以发现,现已出现了很多新型的犯罪模式。面对这些新问题,法律甚至出现了失效状态。

(二)监管力度把握有困难。中央银行行长曾表示不会取消网络金融产品,并持有支持态度,但是网络金融监管的方式需要逐渐严格。现阶段,网络金融产品已经随处可见,如阿里巴巴设立的贷款公司,但类似的网络金融产品目前都处于三无状态,大多完全不受监管约束。网络金融新产品的出现对现有的金融监管模式来说是一种挑战。面对如此庞大的群体,完善网络金融监管制度亟待解决。网络为金融业务提供了平台,同时又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因此网络金融监管要适当把握监管力度。网络金融监管力度的把握,或大或小都会影响金融业的有序发展。力度过小不能够遏制风险,过大则会抑制金融发展,导致竞争力下降。所以,监管机构在维护网络金融安全的基础上,也要尽量为其提供适当宽松的发展空间,积极提升网络金融的竞争力,有效配置资源。

(三)监管部门分工不明确。网络金融大多以民间资本发起,这些机构存在着极大的风险性,监管部门控制制度也不够健全。由于现在法律并未明确网络金融产品的具体性质,我国也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导致一些地方政府无法配置相应的监管部门。这样的管理制度使得网络金融的投资者利益受损,当然也会有人钻漏洞,骗取公众存款。

(四)网络金融监管模式不专业。我国目前的网络金融监管模式尚未专业化。网络金融模式虽不断创新,但是由于网络金融监管主体不明确,职责不明,措施不当,专业化人才匮乏等原因,导致我国对金融的管理制度不能做到具体完善,监管效率降低。由此可见,现有的金融管理制度已经不能约束网络金融交易,必须构建专业化的网络金融监管模式。

二、完善网络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

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已不能适应市场的瞬息万变,网络金融监管体系需要进一步创新完善,并创造一个合理有序的竞争环境,保证网络金融的稳健发展。

(一)建立健全网络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建立行之有效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一是为了保证网络金融安全交易,在法律中,必须要设置市场准入标准,特殊情况再做具体规定。市场的准入制度不仅要为交易提供安全保障,也要注意不能有损竞争的公平性。二是网络金融交易是虚拟的,一定要注重掌握真实的数据。网络金融机构握有金融交易的整个过程信息,因此要针对金融机构作出规范,保证网络金融交易数据的真实性。三是当网络金融系统出现问题时,法律应针对具体情况,追究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的双方责任。法律法规是国家实施监管的依据,也是规范金融机构和消费者双方的根本保障。在实施法律的基础上,加大对网络金融违法事件的惩处力度,重视教育金融监管人员公正执法。逐渐完善法律体系,切合网络金融实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和实践性的法规。

(二)创新监管理念,把握监管力度。积极创新监管理念,转变监管职能,落实具体的实施政策,这将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网络金融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提高监管效率。一是网络金融技术创新的同时,也会带来一定的问题,现阶段我国网络金融存在着许多漏洞。因此信息技术创新需要与网络金融同步发展,并与金融市场需求相适应。二是以网络为交易平台,从传统市场转向虚拟市场,是一种新颖的金融创新。在交易过程中,合理预防隐藏风险,既避免监管力度不适,又不触犯法律法规,使得市场发展有序进行。三是把握好监管力度,避免盲目监管,有利于为网络金融市场创造一个轻松良好的环境。

(三)监管部门明确分工。负责监管和拥有监管权力的任务,始终没有具体明确,这种模糊的监管分工使得非法的网络金融企业乘机作乱。为此我国需要尽快完善网络金融监管体系,合理明确分工,了解自己的监管职责。一是需要形成自上而下完整的监管体制,互相监督,实时监控,上下级监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二是各级监管部门内部也应明确分工,对网络金融交易的具体过程进行监管。三是及时了解消费者反馈回来的信息,充分发挥互相监督的作用。四是要切实加强网络金融交易行业的内部自律。网络监管部门明确分工,有助于各部门之间协调合作,以便于简单明了地处理问题,保证网络金融监管的系统化,从而促进交易市场有序快速的发展。各监管机构要做到及时沟通,合理协调,就要实现网络金融监管的信息共享,实现管理和系统一体化,这样也利于提高监管效率,防范金融危险。

(四)促进网络金融监管模式专业化。网络金融是新时代的产物,为顺应时代潮流的发展,必须加强监管,不能取缔。然而,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空白,监管模式不够专业化,导致效率低下。根据现阶段具体情况,需要明确界定网络金融监管的自我职责和权利,并详细分化,表明具体监管内容,创造专业化的网络金融监管模式。一是要加强行业自律。我国尚处于网络金融发展的初始阶段,体制还不够完善。在保证创新发展的基础上,可以尝试行业自律,实施内部规范,积极引导网络金融行业发展。二是注重健全自身的内部建设。网络金融交易产生的网络犯罪,很大程度上皆是内部人员所为。网络金融机构需要提高对内部人员的专业要求,不只是知识和技术,也要注重素质培养。三是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网络金融监管内部人员的监控和管理,以防内部隐藏的危机,及时扼杀犯罪行为。

总体而言,网络金融作为金融市场的时尚宠儿,一定要加强适度的监管,加大力度,采用适当创新的监管政策,给予更大的发展空间。在认清当前网络金融存在诸多问题的基础上,从监管制度等方面,完善法律法规,改善监管理念,促进网络金融的发展,繁荣我国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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