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三角地区收入分配不公的成因及破解对策
2015-03-18戴昌桥王紫菱
戴昌桥 王紫菱
(广东财经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国民经济研究中心,广东 广州 510320)
一 引 言
随着珠三角地区经济的发展,珠三角地区收入分配不公现象也日渐显现:一是不同行业企业收入分配不公。近年来调查显示,在IT制造业、电器制造业、电子制造业、家具制造业、纺织服装业、五金、模具、塑胶等八大行业中,相同职位的前提下,IT制造业、电器制造业、电子制造业薪 酬相对较高,而纺织服装业、家具业、模具业薪酬较低。以研发经理为例,IT制造业工程研发经理年度总薪酬中,较高年度水准是25.4万元,较低标准是9.9万,平均总薪酬保持在15.4万,而在模具制造业研发经理年度总薪酬中,较高年度水准是11.9万,较低标准是8.3万,平均总薪酬保持在9.5万,平均年度薪酬比IT业低出38%;[1]二是金融水电等垄断企业收入远高于餐饮酒店等非垄断企业收入。以广州为例,2010年,广州证券业职工年均收入达250671元,餐饮业职工年均收入仅为21131元,前者约为后者11.9倍;[2]三是城乡间收入分配不公。如2010年广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为2.42:1,[3]2012年中山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1万元,而中山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9万元,相差1.63倍;[4]四是珠三角内部不同地区间收入分配不公。从2012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来看,东莞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944元,深圳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742元,广州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8054元,佛山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580元,中山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30元。[5]
二 珠三角地区收入分配不公的成因
珠三角地区之所以出现上述收入分配不公现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具体来说,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发展模式不合理
首先,随着珠三角地区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大量加工制造类企业逐步进入和兴办于该地区,并主要依托物质资源和廉价劳动力来推动该类企业发展。这种发展是一种粗放型发展模式,在此前很长一段时间内确实带动了该类企业进步、增加该类企业收入,但到今天,这种粗放型发展模式的弊端逐渐显现:劳动力成本优势不再凸显,物质资源大量消耗,因而该类加工制造企业提供的低附加值产品和服务再也难以实现这类企业的巨额利润。但与此同时,信息、金融等高科技行业企业也不断涌现于珠三角地区,他们主要依托自身拥有的高素质劳动力、高端科技、精细化专业分工来推动本企业发展,因而这种发展是一种完全不同于粗放型发展的集约型发展模式,这种集约型发展模式无论在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能通过提供高附加值产品和服务来实现高科技行业企业的巨额利润。所以,这就导致不同行业企业间收入分配差距悬殊不公。
其次,从经济发展模式转型速度上看,以广州、深圳为首的发达地区由于占据了技术和国家政策上的优势,劳动者素质较高,因而经济发展模式转型较快,大大降低了该地区的资源消耗,节约了生产成本,从而使该地区经济获得较快发展,进而使该地区居民收入得到极大增加;而肇庆、江门等大部分城市,虽隶属于珠三角地区,却仍然依靠低廉的劳动力和本地的资源优势发展经济,即便经济有所增长,也无法跟上上述发达地区的发展水平,因而,该地区居民收入自然会低于上述发达地区居民收入。
此外,粗放式经营还引发一系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这就使得地方政府不得不将更多资金投入到环境治理上,从而减少经济建设资金的投入。这也客观上导致了以粗放型发展为主地区与以集约型发展为主地区的收入差距扩大。[6]
(二)部分行业企业垄断
首先,在珠三角地区,由于一些行业自身特征或政府出于某种利益考虑,导致一些行业出现各种不同形式的垄断,如珠三角地区的水电供应行业依靠其自然资源自身特征往往形成了自然垄断,珠三角地区通讯交通设施等服务类行业凭借提供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和服务形成了行政垄断,一些珠三角地区政府出于地区本位主义考虑将本地区某些产品和服务交给本地某固定企业承担而排斥其它企业尤其外地企业参与,因而也形成部分行业企业垄断。而这些身处行业垄断的企业凭借在该行业市场的垄断优势和特权,一方面将该行业产品和服务所需原材料价格压低到市场合理价格之下,另一方面又将该行业产品和服务出售价格抬高到市场合理价格之上,这就使得这些垄断行业企业在不要参与市场竞争的条件下就能节约大量成本、获取高额利润。而这些垄断企业在获取高额利润后,由于他们一般不直接面对市场,有些尚未建立起以产权政策为中心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资金核算和分配的约束机制不够健全,经营机制转换滞后,管理方式行政化过浓,经营效益观念不足,这就使得珠三角地区的垄断行业企业在利润分割过程中自然就会过于强调提高职工个人收入,而忽视将利润分配倾向于企业长远发展。因而,这就势必导致珠三角地区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之间、垄断行业职工与非垄断行业职工之间的收入福利分配差距悬殊,进而导致珠三角地区的收入分配不公。
(三)收入分配制度不合理
珠三角地区的不同人群间的收入不公与珠三角地区收入分配制度不合理有关,具体表现在:首先,在初次分配中,由于劳动者缺乏对工资的话语权,再加上个别企业对劳动者的过度压榨,使得劳动者无法得到应有的收入回报,这就使得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重过低;其次,在再分配中,用于转移支付给居民福利的财政资金与不同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发达城市如广州、深圳经济实力强,经济发展快,用于转移支付给居民福利的财政资金拥有较大的优势,居民可以从再分配中获得相对较多转移支付福利收入,而不发达城市如中山、肇庆,由于受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且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使得转移支付给居民的福利收入相对要少,这就导致再分配过程发达地区和非发达地区间的居民收入分配呈现出差距和不公;再次,一些政策辐射弱的地方对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不够及时,与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不相符合,一些小企业不执行国家最低工资标准,违反分配政策的现象大量存在,这也导致不同人民间收入分配不公;第四,珠三角地区企业数量较多,一些企业缺乏科学合理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时制度,其中难免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合法的企业,这类企业为了谋取利益,过分压榨劳动成本,故意延迟工时,甚至拒绝合理的劳动补偿,导致员工的工作与劳动报酬不相匹配。
(四)相关法律制度不足
珠三角地区收入分配不公与其法律法规不健全有关。首先,尽管目前我国已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但珠三角地区企业分布广泛,缺乏对垄断行业的具体性、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尤其对垄断行业的界定性不足,哪些行业属于垄断行业,哪些行业不属于垄断行业,都没有在立法当中得以体现,再加上反垄断法的执行会触及一些既得利益者的利益,一些既得利益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往往会抵制相关垄断法的执行。而上述反垄度法的立法执法不足,势必造成垄断行业收入过高,行业企业间收入差距过大和不公;其次,珠三角地区是农民工以及外来人口较多的地区,尽管政府已逐步出台专门针对农民工以及外来人口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但由于这些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再加上农民工及外来务工者的维权意识相对薄弱,这就使得一些工厂企业任意克扣拖欠部分农民工以及外来人口的工资福利而得不到法律法规的处罚,因而这就间接造成城乡间收入分配不公;再次,尽管珠三角地区对众多非法收入进行处罚的法律法规已出台,但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制度体系不完善,一些监督仅局限于行业和企业内部自身监督,这就使得执法部门对企业非法收入惩罚制度的执行往往不予以重视,或者将其归属为企业内部的事务,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执法形式,因而违法获利企业人群付出的违法成本往往比较低,促使他们进一步采取非法手段去获取更多的非法收入,而另一部分企业人群的利益就要受损,从而扩大一些企业人群和另一些企业人群间的收入差距和不公;最后,户籍制度的限制也是影响收入不公的因素之一。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本地人与外地人的收入差距很大程度上来源于身份的差异,而户籍制度则是影响身份差异的重要因素。目前,珠三角大部分地区还存在着严格的户籍限制,这不仅成为影响居民收入的重要因素,也直接影响着居民享有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的权益,进而直接或间接地造成城乡居民之间收入不公。
(五)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珠三角地区收入差距过大,还与社会保障体系有关。从目前来看,珠三角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及其相应制度还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缺失:第一,社会保障体系存在对象的区别对待。如公务员、垄断行业员工以及大型企业员工通常可以享有完善的社会保障服务,社会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类人群在收入中的不公,然而,作为外来人口较多的珠三角地区,更多的农民工、外来务工者以及一些尚未落户的真正需要得到社会保障服务的人群却无法享有平等的服务,也恰恰是这些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承担着收入分配的不公;第二,社会保障的服务范围存在地区的差别。当前,珠三角地区和我国大部分地区一样,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还比较狭窄,统筹层次还比较低,保障能力还比较弱,以广州、深圳、珠海为主的发达城市,由于经济基础好,往往拥有较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公共财政支出投入高,在社会保障方面拥有较大的优势,居民可以从社会保障中获得较多社会保障服务,而佛山、肇庆等中等城市,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公共财政体系不健全,用于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比例较低,使得再分配过程难以兼顾公平,即便是同样阶层的社会人群,也会因为地域的不同而无法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服务;第三,社会保障的完善不仅仅是政府的工作,还需要社会组织的努力,然而,从整体上看,当前珠三角地区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发展缓慢,统筹能力弱,激励、管理、监督等相关机制发展不健全,社会保障功能针对性不足,保障和服务项目少,资金短缺,这就导致珠三角地区社会组织弥补分配不公的功能难以发挥。第四,社会保障在就业和再就业培训方面没有发挥足够的作用。随着近年来就业人口的持续增加,一方面,由于一部分人自身能力不足,素质技能无法达到就业岗位的要求,导致就业困难,收入低下;而另一方面,大量毕业生和新生代农民工涌入珠三角地区,就业竞争日益激烈,而应聘者的素质与技能往往难以满足企业招聘的需求,导致失业人数增多,就业的困难拉开了人群间的收入差距。
三 珠三角地区收入分配不公的解决对策
珠三角地区收入分配不公是上述诸多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要解决珠三角地区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就必须对症下药,针对上述原因采取如下措施:
(一)转变经济发展模式
要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就要走集约式的发展道路,鼓励行业企业逐步从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式经营转变,实现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减少资金浪费、降低成本,从而达成缩小不同行业企业间、不同地区间收入分配不公的目的。为此,珠三角地区应做到:首先,珠三角各地区政府应进一步简政放权,落实市场主体投资自主权,加强对发展潜力大、市场需求旺盛的高科技产业的重视程度,引入更多符合市场需求的科技产业,淘汰哪些物质资源消耗大,成本高、效益低、科技含量少的低端产业;其次,针对珠三角地区一些经济转型速度较慢的城市,当地政府应制定经济发展模式转型策略,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给予政策和财政上的支持和引导,促使其过渡转型,而广州、深圳、东莞等发达城市则应发挥其经济优势和资本优势,在转型过程中给予中等城市一定的支持,发挥其辐射带动的作用,通过以大城市带动中小城市,以大型行业带动小型行业的方式,逐步实现整个珠三角地区的经济发展模式转型;最后,大力提高劳动者的技能素质。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关键是人的“转型”,只有人拥有了必要的素质与技能,才能确保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实现人的收入增加。因此,对于珠三角地区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一部分农民工及外来务工者,珠三角地区应建立一批职业学校,大力发展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整体素质,而对于企业管理者,各地政府应联合企业行业,积极开展在职就业培训,鼓励管理者自我学习自我提升,培养一批高素质、有文化、有能力的优秀人才,以更好地为经济转型服务。
(二)改革垄断企业收入分配方式
首先,珠三角各地区应积极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根据不同行业特点,进一步放开市场,引入竞争机制,让更多的民营资本进入垄断行业控制的资源和市场,更多的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垄断行业参与竞争,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逐步破除各种形式的垄断,缩小垄断企业与非垄断企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对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要加强对其收入分配的控制和管理,防止该企业与其他企业收入差距过大。
其次,对垄断行业产品以及服务的价格予以严格控制。珠三角各地区应制定合理的标准,统一出台垄断行业价格标准的相关准则,严格控制垄断行业企业的产品以及服务的价格,对盲目抬价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督促垄断行业根据合理的规范制定价格;规范垄断企业的特权,以行业法规的形式对垄断企业的权限予以严格界定,控制其收费的范围、价格以及标准,使其资金流向正规化,合理化。
再次,建立和完善公开、透明、有力的监督管理体系。改革过程中,积极引入公众、人大等监督机制,通过第三方监督机制,严格约束垄断企业的行为;逐步建立对垄断企业工资收入的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对因垄断形成的高收入实施管理透明化、监督社会化。
最后,完善以产权政策为中心的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深化垄断企业股份制改革,各垄断企业应根据市场细分、优化配置的需要,按照产权纽带、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要求,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利润分配等方面的约束机制以及监督机制来规范垄断企业自身收入分配行为。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
首先,在初次分配中,珠三角各地区应明确企业和劳动者的分配比例关系,建立起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工资机制和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的机制,赋予劳动者更多的发言权、决定权,以形成初次分配中的劳动力公平定价,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同时,各地政府还应加强对非法企业的打击,提高违法成本,对于部分企业故意克扣、拖欠工资,延迟工时,剥夺劳动者合法酬劳,非法压榨劳动成本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当剥夺企业的经营资格,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其次,珠三角各地区各行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最低工资标准,各地区各行业的最低标准可以有所不同,但必须符合当地实际,不应过低,同时,最低工资制度的贯彻落实还有赖于企业的自觉,因此,地方政府在设立相关标准时,应加大政策的执行、监督和处罚力度,通过定期调查,完善员工举报监督机制,提高违规成本的方式,确保政策在每个环节都落实到位。
再次,各地区各行业应加快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企业应当根据政府指定的工资底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及相应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自身经营水平,参照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工资标准等因素,通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的方式,依法确定企业内部工资水平,并合理安排工资增长幅度,确保劳动者能够得到合理的薪资报酬。
(四)健全法规体系及监督机制
首先,健全关于反垄断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同地区之间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有针对性的、符合垄断行业发展的法规政策,更进一步细化反垄断立法的要求和惩处条例,确保垄断行业有法可依;同时,以法律的形式对垄断行业予以严格界定,哪些属于垄断行业,哪些不属于垄断行业,应该运用何种方式控制垄断行业的过高收入以及更多地细节问题都应该在立法中得以体现。
其次,珠三角各地区应制定《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及《外来务工者权益保障条例》,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农民工及外来务工者的劳动法律主体地位,禁止企业区别对待,保障劳动者就业、薪酬以及相关福利权利。同时,建立法律机构,成立专门针对农民工及外来务工者权益保障的管理机构,大力宣传法律政策,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第三,珠三角各地区应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科学统计农民工及外来务工者的数量,将这部分人群纳入养老、失业、医疗等方面的社会保障范畴,制定统一的《农民工及外来务工者社会保障条例》,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进一步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户籍已成为影响珠三角地区外来人口收入高低的主要障碍之一,因此,珠三角各地区应响应国家政策,有序地放开城市落户限制,在整个珠三角范围内建立起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以及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
第五,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提高违规成本。一方面,针对收入分配不合理、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等企业违法行为,珠三角地区应提高对相应企业的处罚金额并加强后期跟进工作,维护劳动者利益;另一方面,由于珠三角地区收入分配不公也与收入分配法执行不严有关,所以,要进一步落实各地区执法者的主体责任,对执法不严、查处不力的部门和人员要及时进行问责,加大处罚力度。
第六,加大监督力度,健全收入分配监督机制。在监督内容上,重点将珠三角地区农民工及外来务工者的权益保护、垄断行业过高收入、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纳入监督体系,一方面对企业行业拖欠、克扣工资的问题进行定期监察,另一方面对垄断行业及普通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状况进行定期监督,健全行业企业工资收入公示制度,明确各项收入来源;在监督手段上,坚持法律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健全劳动者监督举报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加强对行业企业的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严厉查处非法收入和违法行为。
(五)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首先,珠三角各政府应协调各方面关系,努力消除困难群体在基本医疗、养老、工伤等方面的保险政策上的障碍,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健全含盖养老、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在内的覆盖城乡的保障体系,尤其针对不同群体建立起专门性的社会保障服务,逐步提高农民工、外来务工者、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水平,以进一步缩小不同群体间收入差距。
其次,珠三角地区尤其相对落地区要加快经济发展,通过经济进步提高转移支付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让更多财政资金投向社会保障方面,尤其要加大在养老、教育、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资金投入比例,减轻百姓负担,让百姓无后顾之忧;各地区应根据实际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设立合理的保障标准,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统筹能力和保障能力,逐步实现整个珠三角地区的社会保障平等。
再次,积极培育社会慈善组织,完善社会慈善组织行政审批制度,降低他们准入门槛,简化他们注册登记审批程序,落实并完善扶持他们的财税金融政策,鼓励社会团体和慈善基金更多地发展有助于社会保障的项目,让社会组织成为协调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
最后,发挥社会保障在就业和再就业培训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劳动者提供收入来源。不管是“就业难”还是“招工难”,其原因都在于劳动者的素质与技能与企业要求不匹配,因此,珠三角地区应针对企业需求,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搭建劳动者与企业的对接平台,在增加就业岗位、落实扶持政策、实施基层项目、鼓励自主创业、加强就业服务、强化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等环节上进一步加大力度,同时要统筹做好农民工、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的就业工作,鼓励民间资本更多地投向乡镇企业、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等公共事业,为社会成员创造就业机会,增加人民收入。
[1]刘耀宁.珠三角薪酬调查报告东莞深圳广州位列前三[EB/OL].http://big5.ycwb.com,2010-11-09.
[2]陈剑.广州垄断行业高收入普遍,年薪逾8.5万是平均线1.6倍[EB/OL].http://www.job168.com,2012-06-19.
[3]袁丁.穗城乡人均收入差距超过2.42倍[N].南方日报,2011-08-18.
[4]齐华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目标11%[N].广州日报,201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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