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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文学平行研究的可比性原理

2015-03-18苟迎迎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比较文学平行异质性

苟迎迎

(河南师范大学 新联学院 教育系,河南 郑州 450000)

比较文学作为一门学科兴起于19世纪30年代,繁荣于二战以后,尤其是20世纪三四十年代以来,它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并且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是长期以来,以法国学派为代表的注重事实考据的影响研究在比较文学研究领域占统治地位。但这种只注重 事实考据的比较文学研究在20世纪中期受到越来越多严重的质疑。于是比较文学学科发展进入第二阶段,以韦勒克、雷马克等为代表的美国学派强调超越事实联系的平等研究,强调将没有直接联系的作家作品进行“类同”和“对比”,寻求可比性的存在。但是学界一直没有对平行研究的可比性原理做出明确的界定,使得可比性原理呈现出“众说纷纭”甚至是相互矛盾的状态。但是,对可比性原理的界定不应单从外延对其做过多的限制,而应由可比性本身出发对其内涵做出原则性解释。即平行研究的相对性、异质性、“异”和“同”的关系这三个基本原则。

以美国学者重视平等研究建设为中心的阶段。但是,学界对发生“类同”、“对比”和可比性的条件、提前以及范围并未做出明确的界定,例如究竟什么可以比,什么不可比,有何规律。

比较文学的平行研究以美国学派为代表,他们强调关注文学作品的文学性和学科联系,注重作品的美学比较,强调将没有直接联系的作家作品进行“类同”和“对比”,寻求可比性的存在。平行研究在当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大大的扩展了比较文学的研究领域,并使其发展到一个新阶段——

“人文学科研究同自然学科研究的不同之处,是需要先有一个主观的学理假设,及研究者现有一种认识观点,包括了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考察、分析标准、方法和角度(也叫切入点)等的假设构想。”[1]P123孙景尧教授认为,比较文学“更强调世界文学和总体知识视野,并将之贯串于认识理念和方法视角中去,从而成为比较文学研究的学理假设内容,使之‘自觉自由’地进行跨国界、跨语言界和学科界的相互参照和研究探索”[1]P125。因此,他认为“比较文学的可比性,实质上就是使影响研究与平行研究得以研究证实‘事实联系’,彼此关系和作用功能及其内在规律认识的、具世界文学视野的学理逻辑假设”[1]P127,而平行研究“在研究其异同与探求其原因规律时就更注重‘关系’的可比性,也就是说,对平行研究的文学对象,要确立一定的标准,并在一定的范围内研究其问题,以获得‘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相似相应新识,或‘同中求异与异中求同’的相存相衬新见。中外文学上众多的相似与类同、区别与殊异,尽管纷繁多样,南辕北辙,然而毕竟是有规律存在的。其可比性既可以从‘文心相通’和各具特色的文艺学本身去研究,又可以从与文学相关的其他学科领域去探索;既可作形而上的对等同类比较,也可作辩证综合比较等”[1]P141。

异于认为可比性是一种学理假设,具有研究主体的主观性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可比性源自客观存在,不应该是人为的、外加的东西。“两个或多个民族文学之间,有些文学现象虽然并不存在亲缘关系,却在一定意义上具有某种相关之处,其中的相同和相异,都存在比较研究的而价值。这种文学关系可以称之为‘类同关系’”[2]P58,并且“任何比较都是就两个或几个事物的某些方面来进行的,不可能是它们的全部,也就是说,他们同样是在‘一定的范围’和‘特定的标准’之下,才存在可比性”[2]P59。是,“一定的范围”和“特定的标准”,具体是什么,也未做出界定。

在曹顺庆等著的《比较文学论》中,对于可比性问题高度重视,书中认为“比较文学的可比性问题是比较文学学科理论的一个基本问题,与学科本身的定位、设限和具体研究对象的确定等有关比较文学作为一门学科能否成立和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密切相关”[3]P49。因此,“比较文学的可比性并不是纯粹的客观存在,而是作为一个范畴,反映人们对客观事物或对象的本质与关系的一种概括,一种思维结果,因而它是主客观的统一,在比较文学发展的不同阶段,自然就表现出不同的可比性。”[3]P58“学科目标的定位不同,它的跨越性也就有不同的表现,其研究对象所具有的可比性也自然就具备不同的内涵。但这种学科定位又绝不是随意的,它要在文学性的基础上,根据文学和文学研究的规律来设定。可以说,把可比性视作一种主客观相结合的观点是符合比较文学学科学理要求和研究实际的。”[4]P42

而孟昭毅认为,“比较文学中的可比性绝不等同于牵强附会的类比和表面化、简单化的比附,而是自觉地从比较文学的定义出发,有意识地运用比较文学独特的比较法,对有内在联系或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文学现象进行理论分析,并作出比较后的明确结论与价值评估”[5]P21。

这些界定试图从学理角度对可比性原理作出自己的诠释,也都有恰当的地方。但是,这些理论对于比较文学的初学者来说,难免晦涩难懂。并且可比性原理被“众说纷纭”,这样的现状使得初学者摸不着头脑,最终导致比较文学出现所谓的混乱局面。

可比性本身定义含混模糊,许多初探者便毫无根据地“乱比”、“瞎比”,使平行研究乃至比较文学研究呈现出“杂乱”的状态。同时,也使得平行研究流于简单的“X+Y”模式的“比附”文学,这不得不令学者们大呼比较文学的危机到来。

平行研究可比性的“众说纷纭”,没有定论,使得研究者的平行研究流于“比附”文学,比如但丁和屈原,可以说是东西方的两颗璀璨明珠,《神曲》和《离骚》就是东西方文学史上两座艺术丰碑。意大利的但丁与中国的屈原生活时间相差千年,地域相隔万里,仅从个人经历和创作风格来看,他们有许多相似之处:他们都曾在各自的国家政治中起着重要作用;都因坚持美好的理想而受打击;都遭遇了一个大动荡、大变革的时代;都同样被放逐而同样的客死他乡。当然更值得注意的是都作为诗人政治家曾有过美好的理想。但是,很明显的是,对于但丁和屈原的比较,忽视了异质文化的巨大差异,不顾中西文学特质的迥异而乱加比附、轻易认同,仅从表面的相似性如思想感情、创作方法、人生机遇出发进行的比较,难免流于简单、肤浅的“比附”文学。

同样例如茶花女和杜十娘的对比。茶花女是十九世纪法国作家小仲马的小说《茶花女》中的女主人公,而杜十娘则是我国明代作家冯梦龙编纂的“三言”中的名篇《杜十娘怒沉百宝箱》中的女主人公。《茶花女》以悲为主线,痛斥资本主义制度的黑暗;《杜十娘怒沉百宝箱》以怒为文眼,怒斥封建社会礼教的罪恶。杜十娘和茶花女身份相同,都是文学形象中典型的沦落风尘女子的妓女形象。她们沐浴着不同的文化,生活在不同的国度,操着不同的语言,有着不同的性格,仅仅是经历了相似的悲剧命运:她们都不甘命运的摆布,渴望自由,追求真挚的爱情,却都不幸成为命运的玩物。共同的身份,相似的悲剧性命运使这两个人物形象具有了表面上地可供比较性阅读的参照意义。但是文化背景却相差甚大,甚至是完全相异的。这样不同文化体系中的相似并不应该进入比较文学的范畴。

还有将陶渊明和华兹华斯进行比较。陶渊明作为中国东晋时期著名的田园诗人、辞赋家、散文家,而作为英国浪漫主义代表之一的华兹华斯一直被称为“湖畔诗人”,他们在自己的创作过程中,多描写风景,但华兹华斯更多的是对自然的赞美,陶渊明是抒发自己的感情、抱负等。而对两者之间进行的比较,也多是从生活经历、自然观念、诗歌创新、诗风变革等角度进行。虽然他们都创作了大量的自然诗,都把审美关注集中在这些景物上,并且都有回归自然之说,但是却忽略了这两者之间文化传统的巨大差异。以陶渊明为代表的田园诗在描写自然景物时,偏重于主观情思的直接流露,在所创造的诗境中,作者移情入景,景物非完全客观的景物所呈现,而是带有作者的浓厚色彩,所表达的思想感情也比较具体明确和强烈。而华兹华斯虽热爱和赞美自然,但更推崇西方固有的自我意识,在他对自然景物凝神观照时,往往自觉不自觉地通过想象和情感,把自我延伸到大自然的万事万物中,所创造出来的诗歌境界。这是两者所各自具有的文化传统的巨大反差的显现,同时巨大的文化落差加大了比较的难度。

如果忽视异质文化的探源和双方的话语差异,仅仅停留在表象的比较,必然会流于浅度的“比附”之中。只有把共同特点导向共同的诗学规律,才能消除隔代比较的消极影响,才能避免流于肤浅的比附。

面对比较文学的“杂乱”局面,如果我们仅从外延对平行研究的可比性做出过多的限制和阐释,会让读者搞不清楚。不如从可比性的本身出发,对其内涵做出原则性的解释,让读者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有自己阐释的空间,继而得出在可比性内涵基础上“求同存异”结论。

首先,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比较文学可比性的相对性,这也是我们对可比性原理做出界定之前必须明确的前提。可比性原理是从那些优秀的比较文学研究者的学术视域、知识结构及研究成果中总结出来的,对于初涉比较文学研究者和普通比较文学研究者来说,不可能要求他们完全理解可比性原理。同时,由于比较文学是一门具有国际性的主流学科,因此对于不同民族语境下和不同学术文化背景下推出的比较文学研究成果,可比性原理不可避免地表现出衡量标准的相对性。如果忽略可比性的相对性,一刀切地划定,就难免片面化和绝对化。

其次,寻求可比性不可忽略地是文化的异质性,强调文化异质性可以有效地避免平行研究“比附”现象。“在跨越异质文化的比较文学研究中,如果忽略文化异质性的存在,比较文学研究势必会出现简单的同中求异和异中求同的比较,前者使得中国文学成为西方观念的注脚本,而后者则是一种浅层次的X+Y式的比附。因此,在跨文化的比较文学研究中,‘异质性’是其可比性的根本特性。”[3](P62)正如在第二部分中讨论的几个例子,就属于忽略了文化的异质性,只遵循表面的相似而进行的“比附”而已。如果看到了作品背后的异质文化,就可有效地避免简单“比附”的存在。

再次,要正确处理可比性中“异”和“同”的关系。对可比性问题,刘波先生认为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拿来比较的对象之间必须有一定的内在联系,必须有相同之处,没有类同点,就无法比较。异类是不能相比的,木与夜不能比长短,智与栗不能比多少,因为它们是性质不同的异类;二是完全相同的事物也无须相比,差别是比较的前提,没有差别就无法进行比较,一句话,事物之间的这种差异性和统一性,是比较的客观基础。”[3]P52这两者就简单地理解为“异”与“同”。“异”与“同”的重要性已经得到了学者的注意,但是在进行比较文学实际研究时,却往往容易忽略“异”,而无限放大“同”。甚至紧抓一点“同”,而明显地略去千万“异”。但也是当下比较文学研究的大难题。如果仅认识到可比性的相对性、异质性,但在进行比较时抓“同”弃“异”,这样的比较文学研究也难免浅显。只有在认识到可比性的相对性的前提下,以可比性的异质性为基础分析“异”与“同”的文学存在,才可避“比附”而趋“比较”。

[1]孙景尧.简明比较文学——“自我”和“他者”的认知之道[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3.

[2]陈惇,孙景尧,谢天振.比较文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3]曹顺庆.比较文学论[M].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2002.

[4]曹顺庆.比较文学学[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5.

[5]孟昭毅.比较文学通论[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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