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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农险业务的经营风险及对策探索

2015-03-18□栗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5年16期
关键词:农险巨灾投保

□栗 丹

我国是传统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由于我国地域辽阔,面临的自然灾害也是多种多样的,经常因北旱南涝,冰霜雪冻等自然灾害给农业带来极大的损失,严重影响了我国国民经济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因此,解决好农业问题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关键,也是实现“中国梦”的根本要求。近年来,在国家扶持农业、强农惠农的宏观政策环境下,农业保险在沉寂了多年之后,又开始繁荣起来。然而,由于农业保险本身具有风险高、赔付率高、成本高的天性,保险公司在经营农险业务时承担着巨大的风险危机。尽管保费规模逐年增多,各家商业保险公司开始角逐农险市场,但要促进保险公司农险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就需要分散农险业务的经营风险。

一、保险公司农险业务的经营状况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历史很长,一直处于试验过程中。最近的一轮试验始于1982年,当时主要由中国人保进行农险业务的承保。这场试验历经了22年。期间,中国人保基本上没有政府的支持,按照商业模式经营农险,基本上处于亏损状态。尽管历经了多种尝试,在试验高潮期年保费规模将近9亿元,但损失更为严重,多种承保试验均以失败告终。2003年全国的农业保险总收入缩为4.46亿元。2004年,随着中国人保的上市,农险业务作为重大亏损业务被迫完全放弃,也意味着这一轮试验的失败。但是这场试验却为中国人保经营农险奠定了宝贵的历史经验。

2007年,在服务“三农”的宏观经济形势下,中国财政开始实施农业保险费补贴政策,这项政策的出台,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开创了新局面,全国农业开始在各地飞速发展起来。2007年全国农业险保费规模为51.8亿元,2013年增长为306.6亿元,年均增速为34.5%;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由1,126亿元增长到9,006亿元。在全球市场上,农业保险规模已稳居第二,仅次于美国。2013年3月,《农业保险条例》的实施,使我国农业保险开始进入规范发展时期。

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在其发展史上有着发展理论的冲击,有着不同的发展设想。一是由政府单独运作,建立官方的农业保险机构,组织农业保险经营。为此财政部早在1997年设想过该方案,并且起草了中国农村保险公司的章程草案;二是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结合的方式运作,由政府支持,政策引导,具体业务由商业保险公司实施;三是以合作社的方式运作。由农民建立起来的农业保险合作社来经营;四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独立运作,按原有的保险模式运作。但从我国农业保险几十年不成功的实践来看,农业保险的发展不适合按农业合作社的方式或国家垄断保险的方式运作。因此,我国选择了“政府与市场合作”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这是几十年实践和研究的自然演变结果,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在此制度下,我国的商业性与政策性农业保险都会得到进一步发展。

目前,已有一部分保险公司开始申请涉足农业保险领域。这一方面与国家宏观推动政策密不可分,另一方面是因为近几年来,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经营业绩良好,受天所佑,农业保险还未呈现亏损经营。因此,农业保险市场引来更多的保险公司的关注和投入。但是,随着农业保险市场供给的增多,累积农业保险责任将日益扩大,如果天公不作美,很有可能给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很大的冲击,因此如何分散保险公司农险业务的经营风险将显得至关重要。

二、保险公司农险业务的经营风险

农业保险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也属于高风险业务,这是因为农业本身抵抗风险能力弱,在生产过程中更依赖于自然环境,因此,其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复杂多样,属于典型的风险产业。在过去几十年农险业务的经营历史中,保险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面临着以下诸多风险困境。

(一)单个事件容易引起巨灾风险。由于地域的广延性和气象灾害的特点,农业的最大可能损失风险要大于其他险种。在灾害事故及灾害损失中,农业风险受时间与空间的影响更为明显。从时间上看,常常在某一时间段内,因某一单个事件使得农业面临着巨灾风险,例如暴雨、冰冻等会造成大面积的农业损失,这也是世界农业保险发展中的一个普遍规律。从地域上看,农业风险具有较强的地域相关性和系统性,某一事件带来的灾害并不仅限于某一小区间内,往往会带来大面积的损失,受灾面积往往会涉及到许多县、市、甚至到省,涉及到千家万户。这种地域的相关性削弱了保险公司在农户之间、作物之间、地区之间分散风险的能力。

从历史数据来看,自然灾害对农业造成的损失是极其惨重的。1998年,因多条江河流域的洪水灾害,造成农业直接损失超过5,000亿元;2008年,因雨雪冰冻天气,造成农业直接损失42.88亿元。农业保险整体赔付率经常超过100%,曾一度接近400%,若无赔付封顶等措施,其赔付更是惨不忍睹。因此,农业保险单个事件很容易引起巨灾损失,巨灾损失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极大的冲击。

(二)信息不对称下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农业保险在承保过程中,由于保险公司对被保对象不了解,也不能观察到投保人在投保后的生产经营情况,因此容易产生道德风险。一是对投保对象的隐瞒。例如承保能繁母猪保险时,有些农户会以防止病毒传染为由,严禁保险公司人员出入场区,使得保险公司对承保对象无法了解,对其数量也无法核实,给多养少埋下了隐患,出现意外事故时,无法判断受害对象是否在承保范围之内。二是发生事故后无所作为。当遇到风险时,一些农户因投保了农业险,而不愿积极地开展生产自救活动,而是消极等待保险公司的赔付,这不仅增加了风险造成的损失,而且对农业的生产经营也造成破坏。因此,如果被保险人不能如实履约保险合同,或故意遭险,那么保险公司的赔付很容易超出正常定价,使得赔付率居高不下。

在农业保险的承保过程中,还存在着逆向选择的风险。逆向选择是一种在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差的商品逐渐把好的商品驱逐出去,形成市场资源扭曲的一种现象。在农险市场上存在着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博弈,当保险人按照风险单位集合的平均损失率确定费率后,被保险人往往会按此价格将容易出险的农作物或动物投保,这样保险公司必将产生较高的赔付率,容易产生亏损。在此条件下,保险公司会调整费率,提高价格,在新的价格体系下,低风险业务又会退出保险市场,直接导致保险需求不足,加剧保险市场的失灵。因此,在自愿投保的形势下,纯粹靠商业运作的模式,就会造成低参保率与高保费之间的恶性循环,导致农业保险市场萎缩。

(三)农业风险的自然特点给风险管理增加难度。农业风险主要来自于自然界。由于我国地理环境和气候千差万别,因此农业自然风险比较复杂。早有“三岁一饥、六岁一衰、十二岁一荒”之说,在我国南方常受台风洪水之灾,在北方又有十年九旱之忧。我国农业的自然灾害种类多、频率高、强度大,时空分布广,受损面大。而且不同的农作物自然灾害抵抗力也不尽相同。因此,农业风险的自然特点加大了风险管理的难度,不同区域农险风险程度不同,如果按照不同的区域细分农险费率,农险风险管理的成本将会增大。

三、保险公司农险经营风险的解决对策

(一)通过再保险渠道分散农险业务经营风险。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再次保险的行为。保险公司要稳定发展农险业务,就离不开再保险的安排。在再保险安排上,保险公司可以建立农险比例再保险合约,分散频率高损失小的业务风险。由于政策性种养殖险经营难度大、赔付率高,各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承担风险的能力和赔付能力有限,因此,有必要建立农险成数合约分保,按一定比例与再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农业风险。通过建立基础的再保险保障,解决保险公司担心经营农险业务风险高的后顾之忧,保证经营稳定,提高开展农险业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可以购买农险赔付率超赔合约,将超过预定赔付率以上的损失分散出去,防范农业保险中的大中损失风险和巨灾风险。由于农业保险的风险大,区域性强,一旦发生灾害可能会在短时间内造成大面积的保险标的同时造成巨大损失。这不仅会影响整个农业保险的承保和赔付能力,还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因此,建立有效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在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基金建设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再保险超赔合约的安排则显得更为必要。以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风险分散手段,才能保证保险公司农险业务的稳定经营,更好地履行保险的社会职能,为保险公司持续性发展提供有力的社会支持。

(二)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2013年年底,财政部发布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该办法提高了保险公司提取农险责任准备金的比例,通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环节的管控来解决农业巨灾风险问题。该办法尽管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巨灾风险防范的问题,但仅从保险公司单个层面来解决巨灾问题,势必会减少农险风险管理的效用。因此,大灾风险管理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例如明确国家和省级政府的职能与责任,以及两级政府对大灾准备金的筹资安排、管理和操作等,否则保险公司对农险业务的经营风险仍是难以控制的。目前,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已明令禁止各保险公司在农险保险合同中制订风险责任封顶赔付条款。该项政策的出台更加推动了巨灾风险分散制度的建设。否则,一旦发生巨额损失,不是保险公司破产就是投保农民利益受损。因此财政部门需要出台相关的大灾风险准备金细则,尽早出台大灾风险分散制度的方案,以便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应对农险的大灾损失,发挥保险公司的积极作用。

(三)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扩大承保面。对于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除了在承保方面进行具体的风险管控之外,还可以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来扩大承保的覆盖范围。保险主要依据的是大数法则,通过收取一定规模的保费来支付相应的风险。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可实行强制性保险。如果承保面太小或风险程度太高,将不利于保险公司的长期经营。对收入低下或极为困难的农民可以加大政府补贴力度,也可制订一些附加条件,例如规定如果符合投保条件但不按规定投保的农户就不能得到信贷资金,受灾后也得不到政府的救济和价格的补贴等。通过一系列强制性投保措施,加大投保面,扩大保费规模,才可以在足够大的领域内分摊风险。对其他农产品的生产可以实行自愿投保,这样不仅可以扩大投保面,增加保障范围,加大承保面,降低保险费率,同时也能降低保险公司农险业务的经营成本。

[1]陈璐,宗国福,任碧云著.中国农业保险风险管理与控制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2]巴曙松.对我国农业保险风险管理创新问题的几点看法[J].保险研究,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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