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类课程教学案例选择原则与规则研究
2015-03-18王清平赵梦婕
王清平,赵梦婕
(安徽农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6)
法律类课程教学案例选择原则与规则研究
王清平,赵梦婕
(安徽农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6)
中国法律类课程的教学不应该简单套搬英美国家判例教学法,中国法律具有大陆法系的特征以及中国大学课程设置、管理的特点,决定了中国这类课程教学案例的选择原则与规则应该具有自己的特点。案例选择原则与选择规则属于不同范畴,应该在遵循学生中心、目的明确和内容形式恰当3项原则的基础上,依教学目的和教学环节的不同确定具体的案例选择规则,其中基本知识讲授环节要遵循通俗性、生活化和简单化3项规则,在教学内容综合复习环节遵循综合性和实践性2项规则。
法律类课程;案例选择;大陆法系
在以往的法律类课程教学案例选择标准的研究中,主要存在两类问题:一是案例的选择没有很好考虑我国法律及其课程教学的特殊性,二是混淆案例选择的原则与案例选择的规则。以下尝试新的探讨。
一、案例选择原则与规则的理论基础
(一)我国法律类课程教学案例选择原则与规则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此特殊性根植于我国法律的特殊性。国内案例教学法的兴起,得益于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教学法的介绍和影响。在英美国家判例法是其重要的法律渊源。在课堂上,从能够提炼出法律效力规则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引导学生分析案情、辨别应对之策及总结归纳等教学过程,与案例的审判活动及其有法律效力规则的提炼过程基本一致,学生们在案例分析探讨的过程中就领会了法律的精髓。中国现行法律除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之外,其他都具备大陆法系法律的特征。而大陆法系的法律是由无数内涵精准的概念所组成,学习和掌握它关键就是掌握这些概念。比如,民法一般被认为是权利法,但它作为被学习的对象,有两大核心内容,一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另一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两大要件所包含的基本概念——民事主体、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损害、过错,以及这些概念的前置概念和派生概念就构成了民法的概念体系,侵权责任法的内容是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进一步具体化,合同法则是两种要件的具体化,且以生效要件具体化为主要内容。婚姻法和继承法的内容也基本如此。梁慧星先生认为,“学习法律的门径,在于掌握完整的概念体系”,“掌握了这套概念,就掌握了法律思维的框架”。
判例教学法之所以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教学,根源就在于它的法律规则多源于判例的提炼,规则中并不存在大陆法系中如此众多精准的概念。比如,就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而言,尽管英美法系也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合同”概念,但他的内涵是什么并没有法律约束力的特别界定,现有的解释都是学者们的认识,其中,最为权威的是学者整理的美国法律学院出版的《美国法律整编契约法(第二次汇编)》的解释。 但在大陆法系,无论是早期的《法国民法典》,还是经典的《德国民法典》,以及我国的《合同法》无不对此做出了特别而明确的界定,掌握他的内涵是大陆法系国家学生学习合同法的第一步。因此,在中国法律类课程的教学中,案例运用的主要目的应服务于法律概念的解释,该概念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以及由这些概念组成规则的应用,从而间接理解法律,这与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判例学习直接掌握法律精髓的路径不同。正因如此,我国法律类课程教学案例选择标准应有自己的特殊性。比如,判例教学法中的判例选择一定会遵循典型而真实的标准,但在中国的课程教学中,选择的案例并不一定都要求典型或真实,只有有助于理解法律概念及概念在现实中的体现就是好的案例。另外,在案例教学的模式上,尽管有课堂讨论模式、视听演示模式、网络教学模式、审批观摩模式、模拟法庭模式、诊所教学模式等, 但笔者认为中国法律大陆法系的特征及我国大学课程的安排、考核决定了“课堂讲授模式”应是常态性的主要教学模式,其他模式只能偶尔尝试。
(二)案例选择原则与案例选择规则属于不同范畴
案例选择原则与案例选择规则都是案例选择的准绳,但相对而言,案例选择原则是一般性准绳,具有普遍适用价值,而案例选择规则属于特殊性准绳,只具备特殊情况下的适用价值。具体比较而言,案例选择原则具有融贯性、号令性和抽象性;而案例选择规则具有特定性、规范性和明确性。
所谓案例选择原则的融贯性,是指选择原则贯穿于所有案例的选择之中,具有统摄功能,而不是仅仅适用于部分教学案例的选择;所谓号令性,是指选择原则对任何情形下教学案例的选择都具有指导意义,为案例的选择指明了方向;所谓抽象性,则是指选择原则对案例选择所应遵循价值的概括,他一方面体现了案例选择本身所体现的价值,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它比规则更加概括与抽象。
所谓案例选择规则的特定性,是指案例选择规则不具有融通性,它应是特定情形下案例选择规则的抽象;所谓规范性,是指案例选择规则具有可操作的标准;明确性,则是指案例选择规则不仅可操作,而且具体明确。
基于以上分析,案例选择原则可以界定为:在案例选择过程中贯穿于一切案例的选择并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价值概括;案例选择规则,是指与教学过程特定环节相适应案例选择所应遵循标准的概括。
笔者认为,法律类课程教学案例选择应该遵循学生中心、目的明确和内容形式恰当3项原则,但案例选择规则应该具有开放性,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概况归纳。比如,教学的具体目的不同,教学具体环节不同,案例选择的规则就应该不同,可以在案例选择原则的指导下提炼出具体的案例选择规则。
二、法律类课程教学案例选择的原则
(一)学生中心原则
任何案例的选择都应该遵循激励学生热情、方便学生掌握知识、有助于提高学生专业技能等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案例的选择不能以教师自己为中心,要从学生的角度评价案例选择的效果。遵循这一原则体现了教学的最终目的。它有如下具体要求。
1.要了解学生的专业背景。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要求和发展,许多法律类课程已经不是法学专业独有的必修课,比如,“合同法”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专业课,但它也是经济学管理学类专业的必修课,同时它还是各个高校重要的公共选修课。因此,就同一门法律类课程而言,由于课程的相对性质和开设的具体目的不同,教学的要求就有不同,案例的选择应该考虑这种因素。
2.要了解学生的知识结构。一般而言,案例涉及的法律关系越多就越复杂,正确理解所需要的知识也要求更多;相反,案例涉及的法律关系越少越容易理解,正确理解所需要的背景知识也越少;但法律关系过于简单案例的趣味性往往很低。因此,案例的选择要考虑学生的知识背景,所选择案例难易程度应与学生的知识结构知识面相匹配,过高过低都不恰当。比如,就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一年级学生课程与三、四年级学生课程案例的选择就有很大差异,适于前者案例的法律关系应该比较单纯。同样,给本科生上课与给研究生上课,案例的选择也有很大区别,关键就在于他们的知识结构和知识面有很大区别。
3.要了解学生的兴趣要求。在教学实践中,为相同专业上同一门课程,不同班级学生兴趣表现差异很正常,有的班级学生学习热情高,主动提问题、回答问题的多,有的班级则很沉闷。如何提高学生学习热情,引导学生集中精力跟上教学进程,是教师选择案例不可回避的问题。
(二)目的明确原则
案例的选择应该遵循以学生为中心的原则,这是从教师与学生比较的角度所提出的。但这一原则的实现,具体是需要通过教学过程所完成,在整个教学过程及其各个环节相应的具体教学目的能否实现是最重要的检验标准。因此,案例的选择遵循以学生为中心的原则,要回归到教学过程,特别要弄清相关目的。
1.要明确课程开设的目的。比如,“合同法”课程对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不仅要理解相关概念及其原理,而且要有运用合同法律制度进行实务操作的能力;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侧重的是合同意识合同理念的培养,一般停留在概念与原理的了解阶段,实务操作能力的要求不高,学习要求相对虚化。毫无疑问,教学选择的案例应该有所区别,应该与课程开设目的相匹配。
2.要明确教学环节的目的。在法律类课程教学过程中,有许多不同的环节,有些是是基本概念的阐释;有些是基本法律规则的解释;有些是法律规则的运用分析;还有些是对部分教学内容的综合复习,即体现多个法律规则的综合应用;有些需要提供一些课后思考题等。在基本概念的解释中,有的概念比如“所有权”,在实践中经常碰到,一点就容易理解,但也有一些基本概念因抽象而理解较为困难,比如“物权”比“所有权”难理解;“债权”概念表面上好理解,但容易与“借贷”相混淆,如何与现实结合,以及与物权的区别需要用实例进行解释。
(三)内容与形式恰当原则
案例的选择要遵循目的原则,又是通过案例的内容与形式恰当要求所实现。内容与形式恰当,一是强调案例的内容要与教学内容相匹配,要服务于教学内容的完成,实现教学目的。二是强调案例所采取的形式要与教学环节相匹配,在规定的教学时间内实现教学目的。
就案例的内容与教学内容相匹配而言,对简单问题的讲解,就安排直接性的案例进行直接分析,对一些不易理解的内容,则需渐进安排案例讲解。比如,对物权概念的讲解,我先提出了如下案例:
男甲在结婚前夕突然决定取消婚礼并解除婚约,在未婚妻乙的反复追问下,得知甲当天在朋友丙家看到一本从新华书店买到的画册,画册中有乙多幅不同姿势的全裸画像,画册作者为某美术学院教授(画家丁),至此乙明白了一切。原来,乙几年前应聘于该美术学院作绘画课堂教学的人体模特,应聘合同未约定师生的作品是否公开发表。为此,乙以丁和出版社为被告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收回尚未售出的画册,并赔偿精神损害。试分析以下问题:(1)在丙购得的画册上存在哪些权利? (2)乙的诉讼请求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吗?(3)乙能否要求丁和出版社收回丙手中的画册?
此案例意在通过与画册著作权的区别,使学生树立初步的物权“印象”,在此基础上讲解“物权”以下3个特征:物权是支配物的权利,物权是支配有体物的权利,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但物权最重要的特征——物权是支配特定物的权利,又是通过以下案例而实现:
“某彩电经销商甲为扩大影响,决定在国庆黄金周期间高比例打折销售。乙因国庆期间要去国外旅游,遂在国庆前挑选了一款彩电并预交了购机款,约定待乙回国后再由甲送货安装。可在乙回国后被告知无法送货,原来在国庆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法院为执行某生效判决对甲的财产进行了查封。问:(1)乙向法院主张其中的一台电视机归自己所有而要求解除查封,法院接受吗?(2)假若乙在付款时已挑选了一台电视机并作了特别标记,同时书面约定由甲代为保管一个月,乙给付一定保管费。此种情形,法院能接受乙的上述同样请求吗?”
就案例的形式与教学环节匹配而言,由于大学每门课程课时的有限性,每一节课都有相应的教学内容安排并及时完成,对案例的选择与否既要考虑内容,也要考虑教学时间,加之大陆法系的特点都决定了并不是每个知识点都必须选择案例讲授,哪些内容需要案例、哪些不需要案例,要事先精心设计,而且每个案例的分析也不能占用太多的时间。因此,案例的形式应该多样化,可以采用视频形式,也可以采用文字形式,还可以采用讲故事的形式。相对来说,视频形式的案例较为生动、吸引人,但也最为费时,视频案例的时间在5分钟之内为宜。
三、法律类课程教学案例选择的规则
有人认为法律类课程教学案例选择的规则应该包括典型性、真实性、时效性、实用性、疑难性和思考性。 笔者赞赏典型性和实用性,这样的案例密切联系实际且能够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时效性应是选择案例的重要规则,我们要尽可能挑选最新发生或与当前生活方式习惯相关、有可能发生的案例,但我们认为不应该排斥历史上发生、对当今生活有指导意义并便于我们理解法律概念与规则的案例,因为大陆法系中的法律概念及规则的形成都具有历史性。至于有人认为案例选择的规则要遵循“本土性”,即尽可能选择本国、本地的案例,笔者认为不妥。当然,在被选择的案例中确实大多数是属于本土性的案例,但我们不应该排斥经典性的国外案例,多选择本土案例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我们视野不开阔的表现。笔者非常赞成案例的选择要遵循“多元性”,该观点认为引入国外的案例,有利于学生对法学理论“普适价值”的理解。
以下试从基本知识讲授和教学内容综合复习、课后思考等教学环节的区分,探讨相关教学案例的选择规则。
(一)基本知识讲授的案例选择规则
作为具有大陆法系特征的中国法律相关课程的教学,有关法律概念和基本规则等基本知识的讲授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对于该环节教学案例的选择,我认为应该遵循通俗性、生活化和简单化3项规则。
通俗性。是指表达案例内容的文字或语言能为学生所理解,不用或少用专业词汇。学生们看完案例后不能回答案例中的提问,是因为不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而非表述案例所采用的文字语言。因此,尽管学生们不能正确回答案例中的提问,但能够明白案例所表达的案情及其问题。
生活化。是指选择的教学案例不管是来源于现实发生的真实案例,还是拟制的实例,案例所体现的案情应该是合理的,都能够在现实中找到影子、贴近我们的生活,至少使学生们主观上相信这种案例在现实中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案例只有生活化,才能提起学生学习的兴趣,激发教学的生动性,才能将法律知识融入我们的生活。
简单化。是指案例的情节尽可能单纯,与所服务的教学内容相匹配。案例的情节如果过于复杂,既不利学生对案例要旨的把握,又可能超越讲授内容,难以在规定的教学时间内实现教学目的。
比如,“合同订立”是合同法课程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也做出界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对“合同订立”的理解,基本问题是需要讲清什么是要约、承诺、要约邀请3个概念(包括构成要件)以及它们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笔者选择的案例如下:
“学生甲到可以自由还价商店购买一条裤子。甲问店主乙某式样的裤子多少钱,乙答200元。甲转身离开。 乙急忙补充道120元。甲答60元。乙说给价太低,希望甲增加一点。甲同意70元一条。乙求道:这条裤子进价70元,不能少于78元。甲答最多只出75元,否则走人。乙叹息生意难做,不得不接受。试分析甲乙讨价还价的成交过程。”
应该说该案情节非常简单、是百姓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事例,所用文字均为日常用语,不会有人看不懂,但它确实是合同订立过程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
在此案例中,学生甲总共做出了以下行为或动作:询问价格、转身离开、答60元、同意70元、最多出75元;店主乙有:答200元、急忙补充答120元、希望甲增加一点、不能少于78元、无奈接受75元。其中,甲的:“答60元、同意70元、最多出75元”3次意思表示,乙的“答200元、急忙补充答120元、不能少于78元”3次意思表示均属于要约,后一个要约对前一个要约而言属于“新要约”或称作“反要约”,而甲的“询问价格”、乙的“希望甲增加一点”等表示行为均属于要约邀请,甲的“转身离开”属于甲对乙“答200元”要约的拒绝,只有乙的“无奈接受75元”才属于承诺。整个交易过程为:要约→新要约→新要约……新要约→承诺,使学生认识到要约与承诺的合同订立过程并非简单的“要约→承诺”一对一的过程,要约实际上是一个不断要约与反要约(新要约)、即不断讨价还价的过程。笔者会以此案例为基础,进一步从理论上阐释要约与承诺的内涵、它们判断的构成要件以及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等必要的知识。当然笔者也会告诫学生,本例中当事人仅仅就价格一项问题进行磋商,但在商务活动中的合同订立过程一定会更加复杂,可能会就合同的任何问题进行反复类似的磋商,甚至最终无法达成一致。
(二)教学内容总结及课后思考的案例选择规则
无论是每次的两节课,还是教材中的任一章节内容,都存在一定教学内容的总结安排教学环节。这种总结环节既可以安排在课堂,也可以通过课后的作业予以体现。对于这类教学活动的案例选择规则应该不同于前述基本知识的讲授。我认为这类案例的选择要有相适应的综合性和实践性。
所谓综合性,是指选择的案例所包含的法律问题应该尽可能涵盖已经学过的知识,甚至是其他已经学过课程中的知识。具有综合性的案例,情节相对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多,既可能是实体问题,又不排除程序性问题。就实体问题而言,不仅涉及法律概念问题,而且可能涉及法律规则适用问题,当然不管那类法律问题都应该以学生学习过为前提。
所谓实践性,是指对这类案例中法律问题的处理应该就是现实中法律专业人员运用法律知识与规则对法律事务的处理。这类案例应该就是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它相对比较复杂,需要认真分析方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切入点,以此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笔者在讲解合同效力章节后播放了一个3分钟的《借名买房》视频:在北京工作多年的刘某,借用北京户籍的同事彭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购买完成后即时办理了由彭某过户到刘某名下的法律手续。为避免以后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刘某与彭某在买房前就事先签订了一份借名买房的协议,约定彭某购房的一切费用都由刘某支付,同时彭某有义务及时将房产过户到刘某名下。若干年后,彭某的妻子发现了此事,遂主张刘某与彭某之间的房屋转让过户行为无效,刘某名下的房屋产权应该归自己所有。
应该说该案例具有综合性和实践性。首先,该案涉及的法律知识不仅有关合同效力问题,而且涉及物权法问题,甚至涉及诉讼法问题,该案的综合性十分明显。仅就合同效力而言,该案涉及3个合同:刘某与彭某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彭某与房产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彭某与刘某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该案的关键问题是判断此3个合同的效力问题,这也是分析此案例的切入点。其次,刘某能否取得涉案房产的权益,依赖其选择的维权法律路径,这显示了该案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在现有情况下基于物权登记公信效力涉案房产应归刘某所有,彭某妻子需要提取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房产产权登记,或以刘某和彭某为共同被告提取民事诉讼进行维权。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法律类课程教学案例的选择要遵循选择原则和具体的选择规则是十分必要的,但最终课程讲授的效果如何还离不开老师对教学艺术的把握,教师“独白”式的案例教学肯定不会受学生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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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建肖)
2014-12-12
安徽省2012年省级质量工程项目:“法学类课程教学案例选择标准研究”(编号:2012jyx m151)。
王清平(1965-),男,安徽怀宁人,教授,现从事民法学教学研究。
G642.0
A
1008-6927(2015)01-0034-05
DOI号:10.13320/j.cnki.jauhe.2015.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