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两年,如何认定?
2015-03-17
现代家长 2015年3期
问:我丈夫要求与我离婚。他在诉状里面说我们从2012年开始分居,至今已经满两年,符合离婚的条件,但事实上我们是从2012年开始在浙江不同城市打工,没有住在一起而已。请问,我们这种情况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吗?如果我丈夫坚持说分居已满两年,我否认,法院又怎么认定呢?
白瑞琪(江西瑞金)
律师意见: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您与丈夫是因为在不同的地方务工而分居生活,并非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如果没有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不会判离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如果您丈夫对于你们分居的时间没有证据证明或证据不足以证明的,您又加以否认,法院不会采纳他关于分居时间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