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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校教育中惩罚的必要性及其实施原则

2015-03-17李振华

新课程·上旬 2014年12期
关键词:必要性

李振华

摘 要:在现今的学校教育中,“惩罚”处于一种较尴尬的境地。惩罚教育到底需不需要?怎样的惩罚教育才是合理的?就学校惩罚的必要性与合理的实施原则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惩罚教育;必要性;教育手段 一、学校惩罚教育的现状

在现今的学校教育中,“惩罚”这个词争议不断,有人赞成惩罚也有人极力反对,导致在学校教育实践中出现了两种较为极端的现象:一是教师不敢惩罚;一是教师滥用惩罚。这两种极端的现象都是不正常的,对教育工作的开展无益。笔者认为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还是有必要的,但是要在合法、合理的范围之内。

二、惩罚教育的必要性

1.惩罚教育是对学生错误行为矫正的必要教育手段

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善于抓住学生的闪光点给学生以鼓励自然是好的,但是当学生做出一些错误的、违反规则的行为时,如不进行惩罚则是一种纵容。有人说在学生犯错时我们可以“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但这种模式往往只是我们的主观意愿而已,太过理想化,在实际情况中遇到一些不服从管教的学生时,说理教育无法让他们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的教师则因为对学生束手无策却又不敢惩罚,只好放任自流,这是一种教师失职的表现,只会扩大事情的消极影响,只有及时对这种错误行为进行遏制并促进学生的改造才是积极有效的教育。

2.惩罚教育有利于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

学生是发展中的人,无论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不够成熟,在成长过程中难免会犯错,加上受到社会上一些错误思想和不良风气的影响,这个时候如果不采取惩罚措施会使学生无法正确地判断自我,很容易走上歧途。惩罚是对学生不良品行进行否定的一种教育方式,教师通过惩罚可以改变学生的不道德行为,把学生从过失的边缘拉回来,让学生懂得辨别是非善恶,更准确地认识生活。

3.惩罚教育有利于强化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应对社会竞争

现在家庭的孩子多为独生子女,家长的宠溺导致许多孩子都是在蜜罐里长大的“小公主”“小皇帝”“捧在手里怕碎了,含在口里怕化了”。这些温室里的花朵一直享受着家长、老师给予的关爱和温暖,殊不知走入社会后要面临的各种竞争是复杂而残酷的,没有经历过挫折的人根本无法适应这个竞争激烈的社会。只注重奖赏的方法会使惩罚教育迷失与萎缩,从小听惯了赞扬声的孩子会经历不起失败和打击,甚至没有抵御挫折的能力。正如飞蛾没有经历破茧的痛苦就无法展翅飞翔,凤凰不经历涅槃就无法获得重生,孩子也只有在一次次挫折和磨难中才能得到更好的成长。

三、惩罚教育的实施原则

虽然说教育惩罚是必要的,但它也是一把双刃剑,用之得法能起到良好的教育效果,用之不当也会后患无穷。笔者认为实施惩罚教育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 实施奖励或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这些法律都肯定了学校和教师的惩罚权,但是学校和教师也不能滥用这个权利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对学生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都明文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学生,

否则将依据不同情况追究法律责任。所以说教师有惩罚权,但在实施惩罚教育时要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能超越法定权限,这

是最基本的原则。

2.公正性原则

惩罚教育孩子时还要尽可能做到对事不对人,教师的教育手段不能与教育目的相分离,要让学生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一些教师在惩罚学生时不问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就严厉批评,这样反而会激起学生的逆反心理,偏离了最初的教育目的。同时惩罚教育的公正性还体现在面对犯同样错误的学生不能厚此薄彼,要一视同仁,面对犯错程度不同的学生也要进行不同程度的惩罚,

不能一概而论。

3.教育性原则

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还要具有一定的教育性。惩戒的目的不在于“惩”而在于“戒”,“惩”只是一种方式,惩罚的目的是教育。所以,惩罚必须触及学生的内心,让学生从一件事情中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明白以后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马卡连柯也注意到惩罚的教育作用,他谈到:“惩罚的内容应当是对违背集体利益的行为的指责,指责儿童的行为是把儿童不正确的行为与一些明确的积极的要求进行比较。理解到自己做得不好,承认自己的错误,这就能够提高自觉性,这就能够起到教育的作用。”所以,惩罚教育只注重一时的“惩”是不够的,而应该着眼于长远的教育意义,让学生具备明辨是非的能力,形成正确的价值观。

4.因人施惩原则

孔子的教育思想中一条重要的原则就是“因材施教”。由于人具有个别差异性,对于不同的人要采用不同的教育方法。惩罚教育也一样,对待不同性格、不同年龄、不同性别的孩子应该采用不同的惩罚方法。教师在实施惩罚前要充分了解学生,对于性格外向、大大咧咧的学生应该当面指出错误所在;对于自尊心较强、内心较敏感的学生则不应该当众批评,还要注意言语尽量委婉;对于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也要根据其年龄特征和承受能力进行适当的惩罚。

总之,“教无定法,贵在得法”。教育既需要温和的鼓励,也需要适当的惩罚,要将惩罚和奖励结合起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最大限度地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辉.我国中小学教师无度惩戒现象的分析[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1(10).

[2]吴式颖.马卡连柯文集〔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

[3]董新良,李玉华.关于基础教育阶段教育惩戒的实践与思考[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6,26(8):17-18.

[4]冉玉霞.学校教育中的惩罚与学生发展[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5]顾明远.教育大辞典[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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