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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定理”不能证明民主的失败

2015-03-17孙兴全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经济学系副教授

财政监督 2015年18期
关键词:民主制阿罗问责

●孙兴全/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经济学系副教授

“不可能定理”不能证明民主的失败

●孙兴全/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经济学系副教授

公共领域公共权力的行使、公共政策的形成和执行、公共财政的取用、公共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公共利益的形成,事涉社会共同体的事体利益或行为主体之外的他人利益,需要进行公共选择。如何进行选择,独裁制、威权制、精英主导制、民主制人类都尝试过或正在尝试,但“天下大势”还是民主潮流不断向前并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尽管如此,理论上和实践中,民主制也存在弊端,它在公共选择中也面临着困难,当代一些学者对这些弊端和困难进行了深刻的挖掘,阿罗的不可能定理就是影响比较大的一个发现。

民主制下的公共选择,或遵从“一致同意原则”,公共选择需要所有人同意、至少没有一个人反对,就是说人人都有否决权;或遵从“多数同意原则”,要超过一定比例,至少是过半人赞同或不反对,才能通过公共选择的决策。前者看似最为理想,因为所有人的权利都能得到保障,所有人的意志似乎也得到了体现,如果承认个人偏好具有理性,则公共领域中能达到“帕累托最适度”。但是,达到一致同意的过程复杂,时间成本和交易费用很大,还会助长对策性博弈行为,不仅讨价还价的过程造成决策的延误,公共选择还会被谈判能力强的个人或集团操纵。后者虽然降低了公共选择的成本,但少数人的意志没有体现,会牺牲少数人的权利。所以民主体制存在决策效率低、“多数人的暴政”之类的问题。

阿罗的不可能定理不只是发现这样的弊端,他证明了一致原则和多数原则在政治实践中根本无法兑现,投票选择的结果并不具有确定性。投票悖论有两种情况:如果要在一次性投票中从多种方案中选择一个方案,出现“循环的大多数”现象,投票结果并无确定性,所有方案都有入选的可能;如果有多种方案时,通过多次投票进行两两比较,逐步淘汰不好的方案择出最优方案,也不可能,实际上是由投票选择的次序决定结果,如果有人能在投票次序上做手脚,就会使有利于他们的方案得到通过。阿罗的结论是:政治市场上,民主并不足以保证达到“公共意志”,它最大的积极之处是防止了“最坏”情况的发生。经济市场上,以货币作为投票工具的市场机制,并不能保证作出符合社会公意的合理选择。

阿罗不可能定理当然揭示了民主制度的一些问题,集体理性会和公共理性发生冲突,政治过程要达到共识非常困难甚至不可能,民主选择的结果不能保证最好的统治者被发现和作用、最好的公共政治出台,而且,一旦投票机制证明耗费大量社会成本作出的选择,实际上与随机选择并无二致,人们就会对民主制产生怀疑。事实上,美国总统竞选投票率也是不断下降的。

但是,阿罗不可能定理不能证明民主失败。首先他的论证设立了过于严格,并不完全与社会真实一致的前提。在阿罗的数学和逻辑推理中,任何人的投票对所有方案的选择都是随机的,而这种随机选择否认了个人偏好的显示,只是随意地投一票而已,也否认了社会共识的存在,尽管共识有多大是一个问题,任何人之间都没有共识肯定不符合实际。有学者也证明投票悖论存在,但出现的概率实际上是很小的。

更重要的是,阿罗不可能定理即使存在,也说明民主能保证最不坏的结果,而独裁更容易产生最坏的结果。而且民主制并不只有投票一个手段来完成公共选择,还有宪政约束公共选择的范围、限制权力,通过公民权利清单来维护少数人的不可让渡的权利。像文革那样随意“斗争”一个公民的现象,是出现在法治、宪政受到破坏的社会。从政治问责角度来看,选举问责只是自下而上的垂直问责的一种方式,实际上还有自上而下对政府官员的监控;政治问责还能通过建立三权分立式的权力制衡机制形成平行问责,解决代理人问题;更重要的是随着民主制度的发展,社会问责不断深入,公民表达和参与公共过程、进行社会监督对公共选择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栏目责任编辑:阮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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