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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现实困境和改革方向

2015-03-17王洪宇

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课程设置培养目标

王洪宇,周 红

(海南大学 法学院, 海南 海口 570228)



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现实困境和改革方向

王洪宇,周红

(海南大学 法学院, 海南 海口 570228)

摘要:近年来,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随着高校规模扩张得到快速发展。然而由于招生人数不断膨胀,造成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出现培养目标定位不明确、课程结构设置不合理、师资配备与教学方法不得当等诸多问题。因此,借鉴异域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理念,重新设计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为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改革之必要。基于此,文章通过对域外法治国家考察,总结了其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值得借鉴的培养模式和制度设计,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明确定位,培养目标,合理规划课程安排,优化革新教学方法等建议。

关键词:法学研究生教育;课程设置;培养目标

随着经济发展,利益矛盾纠纷越发复杂,社会对多层次、高水平法律人才需求与日俱增。但由于许多院校法学研究生教育在人才培养方面出现严重弊端,使得许多法学研究生在毕业后不具备处理法律事务能力而难以满足社会需求。进入21世纪后,各国为了提高法学研究生综合素质,培养其职业能力,纷纷进行法学教育改革。为此,在经济全球化发展新形势下,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应认清当下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存在的现实困境,并有必要参考国外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改革经验,以制定符合国情的具体改革方案。

一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存在的现实困境

回顾中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发展轨迹,虽然在各方面建设上已取得长足发展,但在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定位、课程设置、师资配备以及教学方法等方面依然存在不协调之处,需要加以关注并完善。当前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主要存在以下现实问题。

(一)培养目标定位不明确

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学术型研究为主,旨在培养学生专业科研能力的法学硕士;另一种是以美国法学院J.D教育模式为范本设置的法律硕士,其目的是培养实践性人才以满足法律职场需要。但目前出现的尴尬局面是学生培养定位与职业需求明显不符。法学硕士培养目标主要是输出高素质法学研究教育人才,因此教学重点在于提高学生法学专业知识理解能力和法学论文写作能力。事实上,许多学术研究生为了获得就业竞争优势,无暇顾及自身学术能力培养,花费大量时间在兼职工作上,导致其专业知识不扎实,学术论文无法完成。反观作为职业人才培养的法律硕士教育也同样遇到了瓶颈问题。法律硕士教学方式以案例课程教学为主,突出学生实践性技能培训,不以提交论文作为固定考核方法,但其教学灵活性有待考究。当下案例教学基本上都是对已决案件进行讨论,过多关注审判结果,而对审判过程中的程序设置、辩论技巧关注不足,使得学生法律运用能力得不到训练。虽然许多法学院也开设了“法律诊所”和“模拟法庭”课程,但往往流于形式,并没有起到实际作用。因此,中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在培养定位和教学范式之间存在严重错位,这种错位直接导致了这种教育模式设计价值的缺失[1]。

(二)课程结构设置不合理

课程设置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课程设计不合理

法学专业学习讲究循序渐进,从基础主干知识学习再到分门别类的专业研究。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有些高校仅开设了类似法理学、法哲学等最基础的专业课,而类似于法社会学、法逻辑学等基础课则是作为选修课供学生自主选择,且开课时间与专业课程同步或者置后。这样不利于学生牢固掌握法学理论知识基础,进而会影响到其对专业课程内容的学习。

2.课时安排不合理

一个突出问题是公共课程占用课时过多。许多法学院公共必修课几乎占据了第一学年一半课时。以公共英语课教学为例,除了免修学生外,其他学生将接受一个学年的公共英语教育,并且所使用教材编写内容颇多。为完成教纲要求,英语课程一般为一周两次四个课时,占用了较高课时比例,并且研究生英语课程要求过高,学生课下占用大量时间去完成课上任务,与之相应学生投入专业学习研究的时间大大压缩,使得许多学生在一年级时研究成果鲜少。研究生教育在于培养学生科研能力深度和精度,不同于本科教育注重培养基础知识的宽度和广度,如果公共课占用课时较多,并不能把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区分开来,甚至有些本末倒置。

(三)师资配备与教学方法不得当

优质教师队伍是培养高素质法学专业人才的重要保证,但目前许多高校师资配备和教学方法并不能完全满足法学高等教育需求。一方面,法学教师资源存在不足。就当前来看,许多法学院由于大规模扩招导致在读学生数量不断增加。除一些冷门专业外,类似于民法、刑法这种大专业招生数量都在10人以上,更有甚者达到20人以上的饱和状态。然而教师数量却得不到及时补充,一个导师可能要带多个学生,甚至部分老师还要担任跨专业导师。其结果是导师无法兼顾多名学生,不能进行一对一指导,出现了“有事找导师,没事不联系”的局面,这极大降低了导师对学生科研能力培养帮助作用。

另一方面,法学教师教学方式较为单一。由于学生数量超负荷,因此许多院校都以“大班教育”为主(40—60人)。致使教师课堂教学针对性不强,专业性不突出,上课形式演变成“老师台上讲,学生底下记”的报告会形式,老师与学生交流互动比较少,教学质量大大降低。另外,大部分教师授课内容主要是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实践技能知识较少涉及。虽然学院会定期聘请外来教师开设讲座,但主要是其他高校在职教师,极少有实务界人士前来授课,因此讲座内容主要还是以理论研讨为主。此外,有些学校实行讲座强制到场签到形式,学生对此产生抵触心理,使讲座教学流于形式,未产生应有效果。

二国外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制度考察

进入21世纪以来,许多域外国家都对其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进行了改革。职业化培养定位、规范化课程设置、精英化师资配备以及多样化教学方法是各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共同特点,体现了全球化发展时期法学教育改革趋势。

(一)培养目标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体制推动下,经济加速转型发展,许多矛盾利益纷迭而至,社会对高水平应用型法律人才需求与日俱增。基于此,各国法学研究生教育改革培养目标均加强了职业化定位。美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学本科教育阶段,美国法学院设立的初衷是为了满足希望继续深造学生需求,因此研究生教育是美国法学院职业继续教育阶段。美国法学院以法律职业性教育输出为主,因此尤为关注法学实践经验教学。美国大多院校会给学生提供大量实习机会,并在外部条件上予以保证,让有意愿学生担任相应职务,通过办理真实案件积累实务经验。有条件的院校还会设置各种实习中心,如弱势群体法律援助中心、婚姻家庭纠纷解决中心、民事商法案件中心等,学生们亲自接受案件委托并提供法律帮助。日本在20世纪中后期,为了解决传统法学教育与职业人才培养脱节问题,以美国法学教育为模板(即以“知识+技能”作为教育定位),设置了法科大学院作为专业研究生院,将法律硕士培养定位于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把法学本科与法学硕士教育放在一起进行制度设计,并与司法考试制度挂钩,促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和规范设计。另外,像崇尚严谨法学教育的德国,在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下,也走上了一条学术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的改革之路,致力于培养全方位高素质法律人才。

(二)课程设置

不同于大学本科通识教育,研究生教育应给予学生自主选择空间,课程安排应留有选择余地,使其能够根据自己兴趣爱好进行选择。日本大学院课程设置根据修业年限而灵活变动。大学院课程根据是否为法律毕业生或具有实务经验的学生分为既修班和未修班两种。既修班修业年限为两年,未修班修业年限为三年。一般情况下未修班学生应修满三年才可进行结业审核,但对于成绩优异者,经法科大学院认可,可缩短为两年课程安排。澳大利亚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主要特点是灵活性突出,既设置了研究型学位(研究型法学硕士),也有课程选修型学位(课程法学硕士),还有介于研究型和课程型之间的学位(小论文加课程法学硕士),可以满足不同层次学习者学习要求。此外,考虑到部分研究生在学习过程中可能出现转换学位研修的想法,学院还设置了学分抵免。例如经学校审核批准,成绩优秀的课程硕士研究生可以转为课程加小论文硕士直至法律科学博士项目研究生[2]。澳大利亚法学院课程安排也十分多样化,除了少量指定的专业必修课外,开设了大量选修课程供学生自由选择。一旦有学生选择该门课程即可开课,而不以选课人数作为开课依据。另外,为了让学生更有效安排学习时间,许多法学院将课程设置为常规教学课和集中教学课。常规教学课为每周固定学时的教学课程,一般为每周2至3小时。集中教学课主要是用于聘请校外知名人士进行讲座式授课,或者是安排学生到海外学习,例如有些法学院的日本法、中国法课程部分或全部内容被安排到日本和中国本土去上[2]。

(三)教学方法与师资配备

为了满足职业化教学目标培养需求,各国也根据自身教学特点因地制宜对教学方法进行改革。美国是首创法律诊所式教学法国家。为了能让学生更好地了解庭审过程,美国法学院开创了模拟法庭授课方法,通过角色扮演来训练学生审判技能。但是模拟法庭毕竟是人为设计的虚拟训练,学生对案件真实体悟感不强。为了弥补模拟法庭教学法不足,美国法学院设立了法律诊所式教学,学生在具有经验的法务工作者或者教授指导下,参与真实案件处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这种教学方法可以使学生真正担任而非扮演律师角色,有助于培养学生职业技能,树立法律人责任意识。英国法学教育方式重视习明纳(Seminar), Seminar模式是一种结合教学活动进行的研习方式或在教学过程中开展学术研究的一种教学模式[3]。这种教学方式有利于培养学生自主研习能力。导师不会按照知识体系按部就班进行授课,而是以专题模块方式制定讨论专题,在课堂上引导学生发散思维围绕观点展开争论,并在最后总结学生观点再提出假设问题供学生课下思考。这使得导师与学生能够沟通流畅,还增强了学生分析和表达能力。日本大学院通过案例式讲解灵活授课,注重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多项互动,考核方式不拘一格,通过课堂讨论形成结课论文、调研报告或口头报告。此外,日本法科大学院还广泛采用美国法学院一些教育方法,如“苏格拉底式教学”、英美法系法律诊所式教学等以实现“充实的教育”教育目标,大幅度增加司法考试通过率[4]57。尤为重要的是,日本法科大学院在考核方面一改“法学部”教育时代“优、良、及格和不及格”简单成绩认定标准,规定了能细致反映学生能力百分制标准;建立了留级制度;并制定了第三者评价制度,定期对法科大学院的教育质量进行客观评价[5]。

在师资力量配备上,各国在改革过程中均加大了实务性教师任职比例,并且更为强调教师自身教学实力而非资格出身。澳大利亚在师资选拔方面,选拔标准在于对专业知识的涉猎,而不注重行政职称高低。只要在某一专业领域有所成就,即可被选聘为主讲教师。因此澳大利亚法学研究生授课老师身份各式各样,既有专职教学教授,也不乏各个行业精英人士。日本设置大学院高校中在师资配备上至少要求12名专职教师,为了给予学生更为强化的针对性指导,每位专职教师指导的学生应在15人以下。对于专职教师选聘,除了具备优秀科研成果和突出教学能力外,还强调具备实务操作经验。目前,日本法科大学院专任教师中,具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践能力的教员大约占了四分之一比例。

三对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启示

迄今,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扩招趋势仍在持续,为了保障法学硕士研究生输出质量,实现教育培养与现实就业之间无缝衔接,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改革可以从三个方面借鉴上述域外国家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培养方式。

(一)明确定位培养目标

通过对上述域外国家法学教育改革简要介绍可以发现,各国法学研究生培养虽各具特色,但都未曾忽视职业化培养目标。其在研究生阶段强化了实践训练环节,致力于为学生创造更多职业锻炼机会,以确保学生能够在完成学业后尽快向实务岗位转型,培养出全方位法律职业人才。当前形势下,法学硕士研究生面临着日渐“贬值”危机,大部分研究生毕业后都选择投入实务部门,因而学生对于提高自身职业技能需要也越来越迫切。对于法学硕士而言,其培养目标一直定位为提高学生学术性研究能力,但往往忽视了学生社会性培养,与当前就业形势不相适应。因此,笔者认为法学硕士培养应在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理解研究能力上,还应重视对其法律逻辑推演能力培养,但需要注意的是,学术型法律研究生设置的初衷是培养专业法律科研人才,因此不可为了提高就业率而模糊定位,否则会导致专业性研究人才日渐稀缺。法律硕士培养方向虽设定为职业教育,但出现的问题是学生职业技能不能很好满足实务工作需求。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过于注重锻炼法律技巧,而忽视了理论理解的重要性,因此对于法律硕士培养不可拘泥于职业技能培训,应将法学理论与之有机融合,以提供高层次法律人才。

(二)合理规划课程安排

不论是注重职业教育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注重学术教育的大陆法系国家,都非常注重因地制宜设置法学硕士研究生课程。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改革也应当加强对课程设置合理规划。第一,由学生自主选择所需理论性课程。研究生阶段不宜采用本科阶段“填鸭式”教育方法,应给予学生自主选择空间,采取“少量必修+大量选修”课程模式,并以选修学分加以限制,这样既可以使学生选择感兴趣课程,也可以满足理论学习要求。另外,为了更好使学生行使自主选择权,应当借鉴澳大利亚法学院做法,即选修课只要有学生选定,则无论人数多寡均应开课,若以满足一定人数作为开课要求,这无形中就剥夺了学生选课权利;第二,以法律英语课程取代公共英语课程。相较于公共性英语课,法律英语应用性更能满足法律职业需要,开设法律英语课程既可以提高学生研读英美经典判例能力,还可以培养处理涉外案件能力;第三,提高实践性课程比例。实践性课程对培养学生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能起到至关重要作用,而目前我国大部分院校在法学研究生课程安排上,理论性教学课程远高于实践性教学课程,这不符合法律精英式职业人才培养。因此在改革过程中应当注重实践性课程比例,尤其是发挥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式教育作用。法律诊所应由具有经验的实务人士或者教师负责专业主导,通过解决真实社会问题来感受法律实际运用。同时应注意发挥模拟法庭教学优势,通过模拟身份解决假设案例,调动学生积极能动性,更加直观详细了解庭审程序。二者有机结合才能起到锻炼学生职业技能作用。

(三)优化革新教学方法与师资配备

实现师资力量优化配置对法学研究生学术能力培养尤为重要,具体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改革。

1.合理安排任课教师,采用优势教学法

国内法学院校通常采取一门课程由一名教师任教,这样教学安排在某种程度上耗费人力资源,也无法兼顾法学知识方方面面。因此,我们应当引入优势教学法,根据教师知识结构来分解课程教学内容,由不同教师来担任同一门课程讲解,依次分讲自己擅长的研究领域。这种教学安排一来可以取长补短,使学生吸取各家之所长;通过定期调换授课教师,让不同教师教学风格在课堂上转换,从而提高学生注意力,进而提高教学效果;再来还可以加强教师之间交流,通过相互借鉴来提高自身教学水平[6]。

2.改变教学方式,提高课堂互动

国外法律职业教育都是与法学教育相互衔接的,在进入法律实务部门之前,法学院就是其进行法律职业培训场所。因此国外法学院课堂教学十分注重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课堂上教师注重对学生问题意识引导并且积极互动以发散学生思维想象,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相较之下,国内法学院课堂教学较为死板,仍然采用“师本位”教学方法:由教师提问,再由教师解答。学生没有树立问题意识,这无法满足经济发展新形势下对高层次法律人才需求。因此,法学教育改革重点在于改变课堂教学方式。法律硕士(法学)课堂教学应当从教师主导型填鸭式教学转向教师引导型互动式教学[7],使学生学而所思,思而所问,问而所解,这样才能使学生表达能力、分析能力和思维能力得到锻炼。

参考文献:

[1]尹超.学术性与实践性之间—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定位与教育改革[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1).

[2]余敏友.澳大利亚法学教育简论[J].法学评论,1997(1).

[3]白福臣,尹萌.“习明纳”教学模式在国际贸易专业的运用[J].金融经济, 2008(16).

[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支撑21世纪日本的司法制度——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5]陶建国.日本法科大学院教育制度及其问题[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9(9).

[6]魏汉涛.法学研究生培养方式的革新[J].中国研究生教育研究,2014(2).

[7]徐胜萍,田海鑫.法律硕士(法学)培养的现状与思考——基于对北京9所高校问卷调查的分析[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4(12).

(责任编辑:赵峰)

The Difficulties and Reform Tendency towards Law of

Graduate Education in China

WANG Hong-yu,ZHOU Hong

(School of Law,Hainan University,Haikou 571158,China)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 law of graduate education in our country has rapidly developed with the expansion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However, due to the constant expansion of the enrollment, resulting in a postgraduate education training objective law appears unclear orientation, course structure is unreasonable, teaching staff and teaching methods shall not be treated, and many other issues.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draw lessons from the foreign law master gradate education idea and redesign the law graduate training for our country law master graduate student education reforming. Based on this, this article summarizes the law education of postgraduate training mode and the system design worthy of learning by investing the rule of law of extraterritorial, furthermore, it advances the curriculum orientation training objectives, the rational planning curriculum and the optimization of innovation teaching method.

Key words:law of graduate education;curriculum setting;training objective

作者简介:王洪宇,女,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法学博士。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周红,女,汉族,海南海口人。海南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基金项目:海南省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工作资金项目成果之一。

收稿日期:2015-09-15

DOI:10.13803/j.cnki.issn1009-9743.2015.04.019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743(2015)04-008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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