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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韩非的法律思想

2015-03-17

关键词:韩非法家

李 霞

(河南警察学院 侦查系,郑州 450046)

【法坛论衡】

论韩非的法律思想

李 霞

(河南警察学院 侦查系,郑州 450046)

摘要:作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法律思想的形成深深根植于战国后期社会秩序失范与其母国韩国政治动荡的时空条件,具有浓重的“奉法图强”的工具色彩。他基于线性历史观和人性论,主张将法、术、势三者统一起来,施行依托君主威权、以法度为基本依据、以灵活的策略作为调节手段的治国谋略。韩非法律思想的形成并非凭空想象而来,而是在继承和发展早期法家学派术治、势治和重刑思想的基础上,又扬弃了儒、道、墨各家中礼法合一、君道同体和实用主义的思想。只有把握“继承—拓新”和“通融—互动”这两条线索,才能完整理解韩非复杂的思想体系。

关键词:韩非;法律思想;法家

作为法家后期代表人物的韩非,其“为人口吃,不能道说,而善著书”[1]18。韩非一生著述甚丰,有《韩非子》55篇传世。这55篇文章就是我们研究其法律思想乃至法家思想之流变最为主要的文献①笔者在写作本文过程中参考的《韩非子》版本有二:一为《商君书·韩非子》(合订本)(张觉点校,岳麓出版社2006年版);一为[清]王先慎《韩非子集解》(钟哲点校,中华书局1998年版)。。韩非的思想与他所处的那个时代有着紧密的联系,故对其思想的考察离不开当时的社会背景;唯有如此,才有可能对其法律思想作出比较准确的阐释和解读。基于这样的考虑,笔者拟在追溯韩非经历的时代背景的基础上,考察其法律思想的谱系和内在理路,并分析其理论渊源、发掘其基本内涵,最后给予总体评价。

一、韩非法律思想发展的时代背景

韩非所生活的时代,已是战国末期②关于韩非的生平,司马迁在《史记·老子韩非列传》中有详细而生动的记载,此处不赘述。。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有着迅速的发展,原先奴隶制生产关系及上层建筑也逐渐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从而出现了一系列深刻的社会变革。在经济方面,首先就是井田制的废除,土地渐渐集中到少数地主手中,工商业也逐步发达起来。这些经济上的变化或多或少对政治产生了影响。少数人渐渐控制国家的经济命脉,操控财政,进而为操纵政治奠定了基础。这个时期的大财阀如端木氏、宛孔氏、吕不韦等是其中典型的代表。另一方面,从西周延续下来的封建制度在井田制崩溃的同时亦遭到毁灭性打击。加之周天子力量薄弱,诸侯之间互相攻伐、互相侵夺不断;且社会道德沦丧,无视礼仪规范,父子相争,父杀子,子弑父,屡屡耳闻;宫廷之内外,淫逸成风,礼崩乐坏。正如刘向所言:“仲尼既没之后,田氏取齐,六卿分晋,道德大废,上下失序。至秦孝公损礼让而贵战争,弃仁义而用诈谲,苟以取强而已矣。夫篡盗之人,列为王侯。诈谲之国,与之为强。是以转相仿效,后主师之。遂相吞灭,并大兼小。暴师经岁,流血满野。父子不相亲,兄弟不相安,夫妇离散,莫保其命,婚姻道德绝矣。”[2]

韩非的祖国韩国,此时正在由申子相韩时期的“国治兵强”向没落的深渊滑去。“治国不务修明法制,执势以御臣下,富国强兵而以求人任贤,反举浮淫之蠹而加之于功实之上”,“儒者用文乱法,侠者以武犯禁”。[3]是故韩非所处之韩国,纲纪不振,奸臣当朝,几乎到了亡国的边缘了。存有爱国之心的普通民众尚且会在此刻谋肉食者之所谋,况身为韩国公子之韩非乎?救国于危难之际,挽狂澜于既倒,是韩非著述不已的动力,为行改革措施,首先就需要改革之权力,这样的权力非君主莫能为。为达此目的,就必须为这种政治形式即代表着当时社会前进趋势之中央集权体制进行论证、辩护[4]107。如果说一切学说、理论都有其时代背景的话,这样的特定时空条件就是韩非所主张的法家思想的时代背景。

二、韩非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

实行“法治”是韩非理论共同的特征,也是其思考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韩非的法治理论还表现出更多的救世色彩。这是国家危难之时的紧迫性造成的,也是时代背景下的产物。这就使得韩非在提出自己法治理论的时候,更多地关注于现实的政治和社会问题,而不是去空谈什么理想的王国乐土。法治固然是一种理想,但在更广泛意义上它也是一种社会治理手段或者方法。与其说韩非是在系统地提出他的政治主张,毋宁说他是在系统地论证其治国手段和方法的合理性、可行性和现实性。因此,韩非法律思想的理论定位主要应在方法论意义上,即将法治理论作为救国主张的途径、手段、方法来理解。在这种认识下,韩非法治理论的基础问题,如法、术、势结合的问题,以及重刑问题等等,都应在这样的理论坐标中进行解释。总的来说,韩非的法律思想较之前期法家思想更为系统,尤其是他在前人基础上提出了“以法为本”[5],法、术、势相结合的完整的法治体系,“为封建中央集权制国家的建立奠定了思想基础”[4]107。

(一)“法治”的理论基础

“法治”的正当性问题是论述其必要性的前提。当时诸子提出了不同的治国主张,儒家宣扬礼治、德治,道家主张“无为”,墨家鼓吹“兼爱”“非攻”,法家高倡“法治”为论证法治理论的正当性和必要性,韩非提出了两个基本前提作为法治的理论基础,一为“世易则备变”的世界观,二为“人性恶”的假设。

1.“世易则备变”的世界观。韩非将历史进程分为上古、中古、近世、当今四个阶段,并且每一个阶段的具体情况都十分不同。这是一个客观的事实,应该从这个客观的事实出发思考问题。治国也应根据当时的时代背景来制定出相应的政策,而不应该墨守成规,在社会现实已经变化的情况下,依然不知改进,盲目崇古。“是以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1]444因此,儒家所主张之德治、礼治的错误不在于理论的本身,而是没有看到社会情况的变化,“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所以,“事异则备变”。当此之世,远非“轻辞天子之位”的上古可比,韩非提出非“法治”莫能救之:“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无私剑之捍,以斩首为勇。”[1]452韩非认为:“罚薄不为慈,诛严不为戾,称俗而行也。故事因于世,而备适于事。”[1]445

2.人性论。作为法治论重要理论基础的人性论,韩非并没给予专章论述,而是较为分散地在《五蠹》《六反》《外储说》《内储说》等章节分别进行了针对性论述。虽然形式上呈碎片化,但在整体的理论体系上仍较为完整。在深刻分析和整合早期法家代表的人性观和荀子的人性论基础上,韩非提出了朴素的功利主义人性论。他未直言人性“恶”,而是采用夸张的手法对各阶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进行描绘,并且不断举例证实“皆挟自为心”。他认为在利己心的驱使下,人们对问题的思考和行为模式的选择始终围绕个人利害展开,自始至终呈现以个人为中心的趋利避害。正如他所言:“好利恶害,人之情也。”[1]369“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1]98韩非反对国家救济穷人,因为后天勤劳与懒惰是造成贫富差异的主要原因,故应激发人们的自为、自利之心,奖励勤劳,惩罚懒惰。

韩非对人性中的利己方面给予了较为深刻的剖析。那么人性中是否仅有此呢?韩非给出了否定的回答。他有时又承认亲情的存在,例如“孝子,不非其亲……孝子之事父也,非竞取父之家也……非其亲者知谓之不孝”[1]467-468“慈母之于弱子也,爱不可为前。……子母之爱,性也”[1]427-428。“人之情性莫先于父母”等论述表明,父辈与子辈的关系是可以超出利己主义而存在的。因此,人性的善恶并非绝对。“夫陈轻贷于幽隐,虽曾、史可疑也;悬百金于市,虽大盗不取也。不知,则曾、史可疑于幽隐;必知,则大盗不取悬金于市。”[1]416

韩非观察人性的着眼点已不再纠缠于人性善恶这一最基本的命题,而是更进一步地深入考虑如何激发人性的某些方面,即人性的实践,这也是其人性论方面不同于儒家的地方。比如,以国富兵强和建立霸业为目标,以法律赏罚为手段,引导人们从事国家所提倡的行为,如耕战和告奸。

(二)法、术、势相结合

1.法。法是韩非法治论的核心。韩非认为法治的效果不仅体现在民众畏服,还体现在震慑奸臣篡权乱政。他说:“古者先王尽力于亲民,加事于民法。彼法明,则忠臣劝;罚必,则邪臣止。忠劝邪止而地广主尊者,秦是也;群臣朋党比周隐正道行私曲而地削主卑者,山东是也。”[1]122-123韩非将“赏罚”作为法的主要内容,同时还强调赏罚要“明赏严刑”。这里的“明”与“严”是指赏罚要与功过相匹配。如果赏罚不当,有人就会心怀侥幸,其他人就不会看重功劳,民众自然也不会为人主尽心竭力。当然,赏罚的制定也应把握好分寸,不能随意制定规则,也就是法的尺度,所谓“治乱之理,宜务分刑赏为急”[1]476。

从法的形式上看,韩非对公开性较为注重。他认为要真正做到“明赏严刑”,就必须让法律公开。尽管成文法之说并非是韩非的创见,但韩非所关注的“公开性”,是重视其内容的简洁性与确定性,法律应真正让百姓知晓,而非简单地张榜公布。

2.术。对于富国强兵而言,法是必须的,然而对于人主而言,亦不可以无术。然而“术”是什么?“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1]397可见术有种种。韩非的术是以“君本位”为前提的。他一方面倡导人主应积极地把握政治权力,另一方面通过论证纲与目的关系强调加强对官吏管理的重要意义。他认为,虽然民众是君主的统治对象,但君主并不直接面对民众,而是通过官吏进行统治。因此,就整个统治结构而言,要使国法充分发挥规范功能,治吏是比治民更为简便和高效的一种选择。

从保证法的实施的角度来看,“术”是一种符合当时社会发展阶段和社会实际情况的方法,而依法用术,其实也体现出法与“术”在治理社会中一种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关系。正如他所言:“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1]397

3.势。要想推行法治,法与术都是要有的,然而必因势而后行。所谓“势”,就是指权力与地位,它是君主统御群臣的工具。“势者,胜众之姿也。”[1]431“势者,君之马也。”[1]313所以说,势是推行法治所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在对“势”的论证中,韩非除了讨论自然之势外,还将“人主之势”作为其思考的焦点。同时,韩非又认为并非有势就能治理好国家,“势”的作用是有限的;在具备势的同时,还需官吏能在能力水平、人格魅力等方面不断完善,使自己符合一个圣贤者的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与势的要求相匹配,才能适应治国的需要。

当然,韩非在主张“势”的同时,仍强调“法”的重要性。韩非认为,只有巩固政治领导者的权位,国家统一,政通令行,臣民忠诚,才能实现国富兵强;只有以法治国,用法来有效约束滥用权力的君主,量法治民,才能实现国富兵强的统治效果,维系国家的长久生存。

综上所述,韩非的法律思想是将法、术、势三者统一起来的,无法则国不治,无势则法不行,无术则势不固[6]16。势的含义蕴含了人治与专制的色彩。因此,其法治是依托君主威权、以法度为基本依据,以灵活的策略作为调节手段的治国谋略。

(三)重刑之论

韩非立足于实证主义,将法律看作是统治者统治的工具,特别强调法律的惩罚功能或者强制性,主张重刑论点。故在韩非看来,君主不能凭借人之为善而弃法,相反必须以严刑峻法来制裁违法之徒。而且世俗之道德教化实不足用,非严刑峻法莫能治之。正如他所言:“以仁义教人,是以智与寿说也,有度之主弗受也。故善毛音、西施之美,无益吾面;用脂泽粉黛,则倍其初。言先圣王之仁义,无益于治;明吾法度,必吾赏罚者,亦国之脂泽粉黛也。故明主急其助而缓其颂,故不道仁义。”[1]462而且,重刑也是推行法治的重要措施之一。“且夫重刑者,非为罪人也,明主之法,揆也。治贼,非治所揆也;所揆也者,是治死人也。刑盗,非治所刑也”[1]419。这与“势”的威权要求一致。

三、韩非对前期法家思想的继承和拓展

韩非法律思想之大概已于上述。然法家之谱系源远流长,韩非为法家在战国末期之杰出代表。韩非的法律思想并不是自己空想而来的,乃是结合当时的社会实际情况,在继承前期法家思想的基础上整合而来的。这些早期法家的代表人物,如管仲、商鞅、慎到、申不害诸人,都是法家的中坚,他们的思想都对后来的韩非产生了或多或少的影响。也正是这一基础,才使得韩非的法律思想能有所超越。韩非的很多思想都体现了这种继承和超越,主要体现在对法治的认识、法治的方法以及重刑的主张上。

(一)对于“法治”之认识

法家诸子立足于实证主义,从实用主义的现实考虑出发,对法律与以法治国等诸多问题的认识一脉相承。立法是以法治国的起点。在法律的起源方面,韩非的认识并没有超出前期法家的范围,继承了管仲“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争。……名物处,违是非之分,则赏罚行矣”[7]的观点。在立法权的归属方面,管仲认为立法权应属于君主。韩非虽未明言,但从其“圣王之立法也”的言论中可以推断,他是赞同此观点的。从整体上而言,韩非法律思想体系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和发展性。

商鞅的法治理论是法家重法这一思想传统的起点。韩非在本体论层面吸收了商鞅相关理论中法与时移、尚力、任法而治、重刑赏以及富国强兵等诸多方面,可以说,商鞅的法治思想是韩非法思想的基础。但韩非的“法”论并未完全照搬商鞅的思想,而是在理论上更为丰富、在论证上更充实,抑或有极端发展之势。如商鞅曰:“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兵甲器备,各便其用。臣故曰:‘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6]7韩非在此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世异事异,事异备变”的主张。

(二)法、术、势的理论渊源

韩非法律思想的核心即将前期法家思想全面整合,构建了实行法治策略的完整体系,即实行法治以达到富国强兵之目的。但是,说韩非的法律思想是对前期法家思想的整合,实际上是指韩非的这一核心体系存在着思想渊源,尤其是术、势的理论主张。主张术治、势治的法家代表分别为申不害、慎到。现简要述之。

1.申不害的术治论。“术”治思想的产生与战国集权专制制度的发展紧密相连。“术”是君主驾驭臣下的政治手段和方法。申不害所主张的“术”分为两种,一种是“藏于无事,示天下无为”,即人君暗中驾驭臣下的阴谋权术;另一种是“为人君者操契以责其名”,即用来任免、监督、考核臣下的方法。韩非的“术”论基本继承了申不害的术治思想,但在实践操作方面远比申不害丰富,这也是韩非较先秦诸子所独有的特点。韩非曾指出,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且术治不完善。而韩非将君臣关系“上下一日百战”作为理论基础,以具体事例作为具体实施“术”的依据,这种严谨的理论探讨与实践出真知的论证方式相结合,使得韩非的“术”论具备了无可辩驳说服力。但同时,因两者的逻辑原理皆从黄老之学而来,所以韩非术论中的“形名”与“无为”的逻辑论证关系与申不害高度契合。

2.慎到主张之势治。慎到强调利用君主的权力和势位来推行法治的主张是韩非势治思想的重要来源。慎到认识到势的重要性:“腾蛇游雾,飞龙乘云,与蚯蚓同,然失其所乘也。故贤而屈于不肖者,权轻也;不肖而服于贤者,位尊也。尧为匹夫,不能使其邻家;至南面而王,则令行禁止。”[8]韩非在兼收并蓄的基础上探索维持“势位”对权力稳定的积极作用,并进一步提出了在君主个人政治修为危及权力稳定时,如何利用“势位”消除不利影响。他最终主张以法与势的互补来解决单纯势治的不足,进而达到通过限势的手段而实现强势的目的。

(三)重刑的主张

重刑的思想可谓法家的一大特色,不仅后来之韩非继承了这样的思想,即使在前期法家当中,重刑的思想也表现得非常明显。商鞅说:“禁奸止过,莫若重刑”[6]39,“重刑轻赏,则上爱民,民死上;重赏轻刑,则上不爱民,民不死上”[6]26。“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最后就会“重重而轻轻,则刑至而事生,国削”[6]19。所以,重刑就极其必要。商鞅为了彻底贯彻法治的主张,甚至提出了“刑加于罪所终,则奸不去。……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6]25。这自然是相当极端的主张了,从中我们明显地可以看出韩非所言重刑的法家谱系。鉴于韩非的重刑主张前已述及,此不赘述。

综上所述,与前期法家思想相比,韩非在完善法家学说方面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他把法家的一些观点进行了更为系统的表述,这其中包括使得一些基本概念的内涵进一步明确。比如在法的定义上,尽管韩非所给的界定远不是严格的逻辑学意义上的定义,但与那种仅用尺寸等可观的物体来界定法律相比,这种界定似乎更能反映法律的内涵与外延,更能说明法律的特质。在法家法治论的主张中,韩非直接以“治众”的理由反驳儒家的圣贤教化,从而把法治相对于教化的优越性明确地表达出来。这一点相对于慎到的“势”而言,还是有一定进步的。

四、韩非法律思想与其他诸家的关联

春秋战国之时,诸子百家竞相奔走,宣传其主张,而且各派之间虽然泾渭分明,却相互交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于是,我们考察韩非的法律思想,不能绕开其与其他诸家的关联,尤其是同儒家、道家、墨家的联系。韩非作为法家的代表,他是不是将儒家学说尽行蔑视,而与之截然对立?他同道家是一种什么关系?他同墨家学说有何异同?在此,笔者必须指出的是,这些问题直至当下,也似乎并没有十分完美的答案,而且限于篇幅,只能对这些问题作一简短的回答,以期抛砖引玉,共同探讨之。

(一)儒家

韩非“与李斯俱事荀卿”,而荀子乃儒家之重要人物,故韩非所主张之法治虽然与儒家主张之德治分道扬镳,却对儒家思想并非全然抛弃,而是加以吸收,成为其法治理论的组成部分。对儒家思想的仁、义、礼、智、忠等方面并不是在一般的意义上加以反对,而是在法治要求的标尺衡量下,凡是有悖于法治的都加以舍弃,而同法治能够协调的则加以继承和拓展[9]。是以“韩非学于荀卿,亦有所资取焉”[6]17。所以韩非所言之“贵贱不相逾”(《有度》)、“臣以为人生必事君养亲”(《忠孝》),都和儒家之“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相契合。故韩非同儒家之关系,绝非可以简单视之。

(二)道家

司马迁曾指出韩非的思想同道家有着密切的关系,从《解老》《喻老》两篇文章中可以看出他对老子思想的理解和扬弃。总体来说,韩非法律思想受道家理论的浸染主要体现在对道家哲学思想的改造并应用于政治领域以及对无为的术治理论的发挥。首先,韩非根据道家老子之“道”的哲学范畴,将其与法治理论相结合,提出了“君道同体”说。韩非认为:“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物之所以成也”是也。[1]146-147因此,道就是统治万事万物的总原则,一切事物和人类只有唯道是从。韩非将这种“道”的理论运用在其法治理论中,提出了君即道、道即君的君道一体论,为其法治理论建立基石。其次,就术治而言,韩非所主张之无为,固然吸收了老子之思想,却“不游意于法之外”[1]37,是一种现实的诉求,着眼于君主如何控制臣下,与老子的“无为政治”判然若别。此亦为韩非之取之于老子而不同于老子之旨趣也。

(三)墨家

韩非与墨家的关系在实证主义的真理观以及功利主义的价值方面有相同的地方。从本体哲学的角度而言,两者貌似截然对立,因为一个仰慕天,一个主张道。然而,从天道这个大背景进行考虑,两者在人是如何安身立命和实现自身价值这点上是相同的,即墨、韩——以人补天、积极作为[10]。另外,由于墨、韩两家对待问题的出发点是比较重视实用主义,故在解决现实问题时,都具有极强的功利色彩[10]。

五、结论

通过上文的阐释,细心的读者可以发现,韩非的法律思想植根于战国末期特定的时空背景和社会现实,也是对各诸侯国政治关系和母国韩国客观现实的深刻反映。它从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的目的出发,鼓吹法治理论,高唱法、术、势之合理,主张重刑之效用。韩非的法律思想既有对前期法家先贤的思想继承和拓新,也有同其他诸子百家的通融和互动,具有两条并行的思想渊源。据此,韩非形成了包括什么是法、法与礼、法与权威、法的施行等思考在内的复杂的法律思想体系。这样的复杂思想体系,是中国古代的学术智慧结晶,甚至在儒家主导中国文化精神的整个封建时代,都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或者以秦始皇的极端形态表现出来,或者在儒家德治的外衣下发挥着作用。我们的记忆中总是有着“焚书坑儒”的创痛,以及“严刑峻法”的恐惧,却往往在其更为值得关注的地方视而不见,让情绪左右着我们理性的头脑,看不清问题的实质,进而找不到问题的答案和解决的出路。这在对待韩非的法律思想乃至法家的思想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张觉论曰:法家之理论实绩卓著,不仅促成强秦之一统,且支撑我国封建帝制达两千余年。中国传统文化之基调,实乃阳儒阴法。所可叹者,乃两汉以降,人主皆假崇儒之名,而行专制之实,阴取法家术治、势治之道而阳弃其法治之学,为政罔遵法度,诛赏率由好恶,肆其淫威,民人侧目,乃至华夏大国,变乱频仍,发展迟缓,国几不国,岂不悲哉?[6]6

然韩非子是耶?非耶?恐怕也不是一个简单的是与非所能够解答得了的。正如司马迁所论,“韩子引绳墨,切事情,明是非,其惨少恩”。

或许,韩非所留给我们的,就是让我们在不断的品味中深深地思考我们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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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魏义霞.殊途而同归:墨子与韩非子哲学的比较研究[J].齐鲁学刊,1997,(3):40-46.

Hanfei’s Legal Thought

LI Xia

(InvestigationDepartment,HenanPoliceCollege,Zhengzhou450046,China)

Abstract:As a comprehensive expression of Legalists of the Pre-Qin period, Hanfei’s legal thought was deeply rooted social order anomie during the late Warring States Period and the conditions of political unrest in his mother land Han State, so the thought presented the idea that “keep on implementing the rule of law, the country will be stronger”. Based on linear history and theory of human nature, Hanfei advocated unifying the law and technique plus power to govern the country by relying on the autocratic monarchy, statutes as fundamental basis, and flexible strategies as adjustment means. The formation of Hanfei’s legal thought reflected not only inheritance and development of the tactics rule, authority rule and severe punishment thoughts of the legalist school but also critical reference of ideas that combination of Li and law, Monarch and Tao being one thing, and pragmatism in Confucianism, Taoism and Mohism. Only by the two clues “inheritance-innovation” and “accommodation-interaction”, it is possible to understand the complex system of Hanfei thoughts.

Key words:Hanfei; legal thought; legalist

作者简介:李霞(1985— ),女,回族,河南商丘人,博士,讲师,从事中国刑法学研究。

收稿日期:2015-06-23

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3910(2015)05-0102-06

DOI:10.15926/j.cnki.hkdsk.2015.0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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