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的分配正义
2015-03-17董法尧吴建国单德朋
董法尧,吴建国,单德朋
(1. 西南民族大学 西南民族研究院;2. 西南民族大学 图书馆;3. 西南民族大学 经济学院,四川 成都610000)
经过30 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在取得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目前我国正处于由中等收入国家向高收入国家升级的关键阶段,如何避免掉入中等收入国家发展的陷阱,将收入分配差距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是急需深入研究的重大问题。过大的收入差距不但威胁到改革开放目标的顺利实现,而且不利于和谐稳定社会的构建。党的十八大做出重要指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既要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又要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还要调节过高收入。如何使财富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分配,以促进社会公正秩序的建立就构成了社会的分配正义问题。“中国梦”伟大构想的实现离不开社会广泛认同的分配正义原则,本文立足于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通过比较西方社会的分配正义原则,探讨“新常态”形势下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理论,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目标的实现提供理论借鉴。
一、我国收入差距过大现状及成因分析
目前我国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收入差距过大、财富过度集中的问题,国际通行采用基尼系数作为测定收入差距的重要指标,基尼系数最大值为“1”,表示居民收入分配绝对不平均;最小值为“0”,意味着居民收入处于分配绝对平均状态。通常而言,基尼系数介于0 ~1 之间。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数据:“2008年中国基尼系数为0.491,2009年为0.490,2012 为0.474”[1]175。而联合国公布的研究报告,中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已越过0.500,发展到了收入差距悬殊的阶段[2]。虽然数字略有差别,但目前我国收入差距过大已是不争的事实。世界上只有10%左右的国家基尼系数超过0.5,基尼系数接近0.5 反应了收入分配差距较高的水平。除了收入差距过大,财富不断向小部分人群集中是我国经济发展中面临的又一严重问题。据统计,中国的社会财富以年均12.3%的增长速度向高收入人群集中,达到世界平均增速的两倍[3]。中国收入最高10%人群的收入和收入最低10%人群收入的差距,已经由1988 的7.3 倍变成2007年的23 倍[4]。根据2010年新华社《国家财经周刊》的报道,中国财富集中度远远超过美国。在中国国民总财富44.4%的份额掌握在占人口总数1%的家庭中,美国则是60%的国民财富掌握在占人口总数5%的家庭中,中国用30 多年的时间就已超过美国近300年的时间造成的财富集中程度。另外,根据波士顿咨询公司《2014年全球财富报告》,2013年中国私人财富总体规模超过日本、仅次于美国,跃升全球第二。从2012年到2013年全球新增百万美元资产家庭的数量,美国为110 万,中国为90 万,已经位列第二[5]。收入差距过大、财富集中程度过高是社会不平等程度加剧的一种重要表现。
造成收入差距过大、财富过度集中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其一,劳动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大幅下降。我国初次分配中劳动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由1985年的70%下降到2011年的47.3%,下滑了近23 个百分点。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政府财政收入的过快增长对居民劳动收入产生了一定挤出效应,2007—2011年国民总收入增长1.77 倍,国家财政收入增长2.02倍,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只增长了1.58 和1.69 倍。用支出法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中,居民消费支出从2000年的46.4%下降到2011年的34.9%[1]181。另一方面是物质资本的回报率远超过人力资本的回报率。在劳动成果的分配中,劳动者没有对其创造的价值享受到应得的报酬,这个结果既会损害社会公平,又会降低劳动者的积极性、降低生产效率。按照“共享利润”的原则,财富是由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共同创造出来的,但实际情况是利润收入全部归于物质资本的拥有者,而人力资本投入者的收入仅仅是生产成本中工资一项的支出。市场运行机制的缺陷导致劳动力价格长期被压低且持续下降,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商品价值是在劳动过程中由劳动者创造出来的,非劳动性生产要素虽然在商品价值创造中也做出贡献,但归根到底劳动是价值创造的源泉。我国劳动者获得的分配份额正处于不断弱化的状态,劳动成果不断向资本所有者和政府集中,其结果是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的比重偏低。以中、美两国人均GDP 相近阶段的数据来比较初次分配中劳动收入占GDP 的比重,2006—2012年我国人均GDP 处于2 000~6 000 美元的阶段,对应美国处于这个阶段是1952—1972年,我国2006—2012 居民可支配收入占GDP比美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低18 个百分点。
其二,垄断造成行业间收入分配存在不公平的现象。根据国资委统计评价局编制统计年报显示,央企员工平均工资水平三倍于全国平均工资水平。考虑到央企和国企员工工资外的收入和福利,实际差距可以达到5 ~10 倍[6]。可见,部分行业依靠垄断资源获得超额利润,加大了与竞争行业劳动者收入的差距。
其三,城乡二元化结构造成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1949年以后,新中国建立伊始工业基础极其薄弱,国家采取了优先发展城市和工业的战略,为了支持城市和工业的发展,农业和农民把大量的经济剩余贡献给国家。根据测算,建国后30年国家从农业部门通过价格剪刀差的方式获取了8 000 亿元左右的资金[8]。有赖于这部分原始积累,我国的工业体系才得以逐步建立起来,造成的后果是城乡居民在收入方面的差距越来越大。我国工农业产值比重从建国伊始的30∶70 发展到现在的80∶20 左右,与此同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2年中国农村居民可自由支配收入为7 917 元,而城镇居民为24 565 元,城乡居民的可自由支配收入水平存在3 倍以上的差距[8]。
如上所述,我国目前收入差距过大、财富集中度过高的问题已经十分严重,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在国民经济初次分配中政府的行政干预过多、行业垄断和城乡二元化政策,以及市场经济产生的物质资本回报率远超人力资本回报率。
二、收入分配差距与分配正义原则的关系
面对收入分配差距过大、财富过度集中的问题,政府应不应该采取措施缩小差距,关系到分配正义原则的适用。法国经济学家托马斯·皮凯蒂认为“财富分配不仅与经济体制相关,而且受政治因素影响较大”[9]。20 世纪影响最大的政治哲学家罗尔斯是国家福利自由主义的代表,他提出了分配正义二原则:第一,自由平等原则,即所有可以平等分配的社会资源都应该平等分配;第二,差别原则,即无法平等分配的社会资源应该有利于最少受惠者。如自由和权利这种东西应是人人平等的,适用于第一个正义原则。收入和财富无法做到人人平等,适用第二个正义原则,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分配只有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才是正义的。可见,差别原则是罗尔斯考虑到收入差距过大会引起社会不公而给出的解决方案,罗尔斯在论证差别原则的正义性时,采取的是将“天赋”的归属权划给“共同体”这一方法。罗尔斯将二原则看作是一种承诺,将天赋作为一种共同财产进行分配,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帮助那些在现实世界中损失很多的人。罗尔斯相信,共同财产的概念,表达了一种道义论的自由主义寻求确认的相互尊重的理想。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需要一种能够从远处观察我们目标的观念,它不是一个来自于世界之外的视角,也不是一个超验存在者的观点,而是在世界之内的有理性的个人能够接受的某种思想和情感形式。可见,在罗尔斯看来,分配正义的目标之一就是减小收入差距并使最少受惠者得到帮助,其原因不只是道德上的怜悯与慈悲,而是一种社会或共同体的义务。根据这些原则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可以得到评估和调节,收入差距问题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自由平等原则的理想是提供一个平等的起点用来修正天赋任意的不公正,以期达到相同的成功前景。他认为社会通过确实的再分配政策,同时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来缓解初始分配的不公正。然而,差异原则并不等于事实结果的平等,也不要求消除人与人之间的所有差异,而是采取适当的再分配措施以使最少受惠者得益。差异原则以“任意性”攻击天赋,认为自我不是天赋真正的拥有者,而仅仅是才能和天赋的看守者或存储所,个体不再被看成天赋的单独所有者,按才取利不再被看作天经地义。天赋是偶然落在个体头上的自然事实,它本身并不涉及到公不公正的问题,只在如何处理这些自然事实的社会手段中才涉及公正问题[10]。
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原则将平等的优先性置于自由之上,将天赋作为共同财产纳入到社会分配的范畴,为实现减小收入差距的目标而支持国家的再分配政策。这些思想受到新自由主义者诺奇克、哈耶克等人的批评。首先,诺奇克从天赋属于共同财产这一点攻击罗尔斯的理论,认为即使个人对天赋的拥有带有任意的属性,但只要此种拥有没有侵犯到其他任何人,则个人对天赋享有资格。由个体天赋造成的持有差别不应以实现平等为由而被取消,因为个体拥有自然禀赋并没侵犯到他人的权利。其次,诺奇克将自由的优先性置于平等之前,在他看来任何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来妨碍自由,唯有自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诺奇克是彻底的自由市场秩序的信仰者,他反对以任何一种形式侵犯自由权利,反对结果正义的同时排斥再分配政策。他指出甲有钱而乙贫穷不一定意味着甲有钱是乙贫穷造成的,更不意味着甲做了任何事让乙变得贫穷了,所以甲对乙的贫穷不负责任。诺奇克的分配正义理论是一种“持有”资格论,认为当下存在即合理,这种原则只推崇程序正义而并不关心实质正义,将权利合法性作为正义与过去相关联中获得财富和利益的唯一根据,自愿的转让是再分配资源的唯一合法程序。诺奇克反对任何侵犯个人权利的分配方式,认为甲对乙的贫穷不担当任何责任,仅仅可以出于仁慈去帮助乙[11]。在诺奇克的分配正义原则中完全排除了再分配政策,其结果必定是贫富差距的不断加剧,社会矛盾的进一步积累。
但是诺奇克的理论有两点明显的缺陷:第一,他的正义建立在对当前权利拥有承认的基础上,即持有正义论。对此罗尔斯反驳道,依靠现有权利来评估正义,如同用既定规则判断现有规则的有效性一样,是没有道德或批判力量的。按照持有正义原则,当前一切合法的权利都可以追溯到原初所得的合法性。然而,在现实世界的很多地方根本无法证实存在原初合法权利。第二,诺奇克认为自由的优先性在平等之前,从而反对再分配政策,却无法提供一个有力的论述支持自己的分配正义观点,即一个人对已经拥有的物品的财产权,凭什么必须总是优先于其他人拥有一些最低限度财产的权利?为何当下存在的持有在无法提供历史性合法证明的条件下依然应该得到尊重?
比起诺奇克,哈耶克走的更远,他不但反对再分配政策,而且从根本上否定分配正义观念。分配正义观念主张社会成员应当按照一种特定的方式组织起来,然后由某个权力机构根据特定的正义原则将社会财富分配给不同的群体或个人。哈耶克认为一种所谓符合正义原则的分配方法与自由市场秩序是不兼容的,因为这种所谓的分配正义的实施必然会摧毁自由市场秩序赖以为凭的正当行为系统。在一个以市场为基础的社会中,某些掌握职权的分配机构对资源进行再分配,是一个不恰当并且政治上有害的观念。哈耶克认同的社会自生自发秩序理论主张一种自由主义的道德进化,道德介于本能和理性之间,道德通过演化而形成一种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的人类行为规范,而这种道德进化基于理性主义进化论,认为人类制度并非构建而是自发生成的,制度的演化是自然理性的自生自发和优胜劣汰的结果。基于有限理性,个人理性无法脱离社会进化过程且无力预见它的结果。人们无力为遵循或采纳某些正当行为规则的理由提供证明,所有正当行为规则不是建构而是发现的。按照哈耶克的观点,自由市场秩序所导致的结果,是在最初选择这种制度的时候所无力预见的,这些结果对于特定人的影响并非其他人或任何权力机构刻意设计的,因而要求自由市场秩序提供正义的凭证显然荒谬。利用再分配政策把一部分社会成员的收入和财产分给另一部分社会成员,必定以损害效率为代价,是人为地制造平均,实际上是真正的不公平。在哈耶克看来自由既是人类行动的出发点又是意欲获取的终极目标。自由意味着强制的不存在,个人自由要求的是其他人以某种方式的不作为。是否自主选择和是否有能力实施选择,属于两个不相关的问题,所以不能据此认为提出用一部分人的财富补贴另一部分人的要求是合理的。不平等的存在是必然的,不平等之所以具有合理性,是因为它并非出自任何个人或机构的刻意设计,而是自生自发的结果。这种由非人为的力量所造成的不平等比刻意为之造成的不平等,对于个人来说更可以接受。除了面对法律的平等,再无有助于自由实现的平等。自由市场秩序是自发自生形成的,如果把某种结果平等或分配正义的要求强行加在市场秩序之上,自生自发的市场秩序就会被政府操控一切的全体权利所替代[12]。倘若说哈耶克反对分配正义,毋宁说是他反对集权政府,在他看来,自由市场秩序就是资本主义道德的外显。
由此可见,不同的分配正义原则对待收入差距的态度也是不同的,罗尔斯支持国家通过再分配政策来调节收入分配不公,诺奇克与哈耶克相信收入差距是自由市场秩序下的合理存在,所以反对任何形式的再分配政策。
三、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体现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原则
1992年邓小平在南巡中概括地提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3]这里邓小平实际上已经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就是要通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既然我国改革开发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共同富裕,而放任的自由市场秩序只能造成财富积累的马太效应、加剧贫富差距,所以社会主义分配正义就是要发挥政府在分配问题上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这不仅是因为,自由市场秩序并不能产生减小收入差距的结果。谁都不能否认市场经济在对生产要素和资源进行配置时发挥的效率是最高的,但不能据此认为自由市场秩序就是正义的。分配正义是不可以被自由市场所取代的,自由市场秩序的结果正是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两极分化,这种不平等和不正义的存在不但可能引起社会动荡,而且会进一步破坏自由市场秩序的良性运行。哈耶克反对分配正义,认为市场即是正义的,但他的理论有两大缺陷:一是,哈耶克没有给自生自发秩序的发生发展划定明确的边界。约翰·格雷曾说过,哈耶克在论证分配正义与自生自发市场秩序的过程中,错误地把一个用以理解市场过程的理论普遍化了,即将人类事务中的交易部分看作了人类事务的全部,用交换正义替代了分配正义。而且,哈耶克也没有清晰地论证过,在自由交换领域以外,市场秩序通过何种方式形成并维系[14]。二是,哈耶克关于制度构建意向性的主张是对分配正义的一种误解,当以正义为根据对社会利益和负担进行分配时,首先考虑的是当前制度和其实践形成分配结果的方式,并且这意味着我们将分配机制和结果都视为可以改变的。但不必假定制度和实践是有意识地构建的,也不必假定结果是有意为之的[15]。即使认可哈耶克所谓的自由市场秩序在程序上是正义的,但对其所造成贫富分化的结果同样视为正义的,对于现实世界的人来说依然是不可接收的。正如罗尔斯所见,分配正义原则应该是现实世界中有理性的个人能够接受的某种思想和情感形式,它不应来自于世界之外的视角,也不应是一个超验存在者的观点,而是一种能够从远处观察我们目标的观念。我们的目标是人类共同的幸福生活,基于此,缩小收入差距是实现目标的必要条件。哈耶克甚至认为分配正义或缩小收入差距是社会主义独有的行为,但其实即使在资本主义国家,缩小收入差距也以各种方式得到不同程度的实现。美国制度经济学家阿西莫格鲁经过研究证明,在投票机制的民主制度中,当收入差距的扩大超过大多数选民所能接受的程度后,投票机制开始发生作用并促使政府采取措施加大再分配力度,已达到缩小收入差距的效果[16]。
更重要的是,只有在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指导下,才能深刻理解当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体现的价值导向,为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的实现找到正确路径。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分配正义将经济性的资本与政治性的权力勾结在一起,由此对社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财富积累产生的马太效应不但会在同代而且还会在代际之间发生作用,富人在自由市场竞争中具有明显优势,在没有有效的再分配政策的条件下,财富和人力资本的代际传递会导致社会流动性下降。“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前提是,通过有效的再分配政策产生财富扩散效应,将经济增长成果由高收入人群向低收入人群扩散,改善收入分配状况。一种良好的社会制度,应当具备将人的全面发展、经济效率最大化和社会良序运行三个目标有机结合的能力。放任的自由市场秩序不可避免地以追求资本增值为目标,这与实现共同富裕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财富的无度扩张必定造成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所以采取使最少受惠者得益的再分配政策是遏制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必要措施。马克思认为市场秩序安排使劳动者与自由、有意识的合作相脱节,市场关系不可避免地以一种颠倒的形式代表着劳动者之间的社会关系。资本的拥有者把自己看作是独立的代理人,从而只是专注于自身的利益[17]。但实际上,他们的这种利益获得是依靠社会合作的制度来实现的,因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其他人自由发展的条件。所以,在以市场为主体配置社会资源的基础上,坚持马克思分配正义原则、采取适合的再分配政策是解决我国收入差距过大的必要途径。
结论:目前,我国面临收入差距过大、财富过度集中的问题,究其根源是因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过分相信了市场可以实现共同富裕的力量,分配正义原则是国家再分配政策实施的依据,诺奇克与哈耶克坚持的放任自由的市场秩序导致的结果是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所以要在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的指导下,采取合适的再分配政策以减小收入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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