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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治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2015-03-17高凌云

创新 2015年2期
关键词:文明政治环境

黄 娟 高凌云

我国的政治建设是指以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借鉴人类政治文明包括西方民主的有益成果,吸收中国传统文化和制度文明中的民主性因素,建设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政治建设是“五位一体”①五位一体:是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着眼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党的十八大报告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做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总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民主建设、法制建设、政府建设等内容。政治文明与生态文明紧密相关,政治建设可以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保障,生态文明建设需要融入政治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我们必须正确认识政治文明与生态文明的关系,努力实现政治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一、政治文明与生态文明的关系

作为“五位一体”的两大建设领域,政治文明与生态文明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建设生态文明推动政治文明发展,建设政治文明保障生态文明发展。近年来,国际社会出现了生态文明与政治文明相互融合,甚至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我们必须加强生态文明导向的政治建设,通过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政治文明发展。

(一)建设生态文明促进政治文明

生态环境问题及其解决对政治建设提出了许多新挑战,建设生态文明对政治建设产生了重大影响。一是增添了政治建设新内容。传统政治主要调节人与人的关系,生态环境问题要求政治建设扩大到人与自然的关系。民主、平等、公正等既体现为人与人的关系,也反映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生态民主、生态平等、生态公正等成为政治建设的新内容。这是政治建设与时俱进的必然反映,也是生态文明新时代对政治建设新要求。二是指明了政治建设新方向。生态文明是“五位一体”的重要建设领域,但更为重要的是,生态文明体现了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人类从工业文明时代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需要生态文明融入政治文明建设中,这就对各国政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那就是,生态文明成为人类政治文明发展新方向,政治建设进入生态文明新时代。三是扩大了政治建设新任务。政治文明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样也是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保障。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建设生态文明也在成为我国新时期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1]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内在地包含着保护生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法规。[2]

(二)建设政治文明保障生态文明

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没有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高度重视,没有法律法规的有效规制,没有各级政府积极而有效的行政管理,即没有有效的政治保障是不行的。[3]一为生态文明提供民主基础。民主建设是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民主程度越高越有利于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投身生态文明建设事业。西方国家之所以今天生态环境良好,与其民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紧密相关。因此,加强民主建设将有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二为生态文明提供法律保障。法制建设是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是现代社会的特征。法律作为一种有着明确的行为模式和责任后果的行为规则,具有明确性、普遍性、规范性等特点,发挥着指引、预测、评价、惩罚、弘扬等多种功能,具有其他手段所不具备的优势。因此,良好的环境法制建设是生态文明的基本保障,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基本手段。[4]三为生态文明提供组织保障。政府建设是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生态环境问题对各国政府提出挑战。政府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政府组织结构的不断分化,生态环境保护机构的设立,有力促进各国生态文明建设。中西方生态环境巨大差异的背后,反映了政府组织结构的不同,以及生态环境管理机制的完善程度。

(三)政治文明与生态文明的融合

生态政治顺应时代要求和社会发展规律,以公平、持续、协调等为基本原则,把生态环境问题纳入政府的政治决策、公民的政治参与、社会的政治发展以及国际政治行为等过程中,增添了政治文明的生态内涵,使政治行为与环境保护有机统一起来。生态政治的实质,就是把生态环境问题提到政治问题高度,把生态环境危机纳入国家战略规划、政府决策、法制法规、民主政治、政治教育中,以实现政治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有机统一。生态政治体系,包含生态政治的价值理念、指导思想、基本制度、体制机制、法律政策、策略措施、操作行为等不同方面的内容或要素。[1]作为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生态政治,生态政治将有可能成为继以国家为中心的传统政治发展的新的历史起点,从而以一种新的政治发展模式推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与生态环境间的协调和谐发展,最终战胜生态危机,进入生态文明时代。[5]世界各国绿党的产生和发展印证了生态政治发展趋势。1972年5月,世界上诞生了第一个全国性绿党——新西兰价值党,绿党发展到今天,全球已经有一百多个,成为很多国家的重要党派。一些绿党还获得了执政地位,如德国绿党在20世纪90年代成为执政党联盟一员,为建设绿色德国做出了重大贡献。近年来,我国也出现了政治与生态相互融合趋势,主要表现为生态政治化与政治生态化。

二、生态文明与生态政治

政治文明与生态文明相互融合,要求我们严格遵循政治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互动规律。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从政治角度认识生态环境问题、生态文明建设。可以说,生态环境问题也是政治问题,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实现政治转型,从工业文明政治转向生态文明政治,大力推进我国生态政治发展。

(一)生态环境问题是政治问题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问题早已上升为越来越复杂和严重的政治问题。近十年来,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年均增长约30%。大家熟知的事件:2004年,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案事件;2005年的浙江东阳画水镇“4.10事件”,松花江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2006年的湖北省竹山垃圾场污染事件,四川泸州电厂燃油泄漏污染长江事件;2009年的陕西凤翔“血铅”事件、湖南浏阳镇头镇镉污染事件;2012年,四川什邡反对钼铜项目事件、江苏启东反对日本王子纸业达标污水排海项目事件、宁波镇海区居民反对PX项目事件。特别是,近几年我国十面“霾”伏、空气恶化成为众矢之的。PM2.5既是环境问题,也是经济问题,更是棘手的政治问题。如果生态环境退化,“国家的经济基础最终将衰退,它的社会组织会蜕变,其政治结构也将变得不稳定。这样的结果往往导致冲突,或是一个国家内部发生骚乱和造反,或是引起与别国关系的紧张和敌对”。[6]因此,必须将生态环境问题上升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政治高度来认识,并对生态文明建设做出全局性、系统性、整体性的战略布局。

(二)建设生态文明转向生态政治

生态环境问题会引发政治危机,其背后也反映了政治问题。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问题均与政治有关,反映了人与自然之间生态关系的不和谐,更反映了人与人之间政治关系的不和谐。可以说,建立在工业文明基础上的政治,就是一种人与自然相对抗的政治,这是造成我国资源耗竭、环境破坏、生态恶化的政治根源。既然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与政治有关,那么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要靠政治建设。为协调人类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关系,人类社会必须进行深刻的变革,变革的起因在于生态,但变革本身在于社会和经济,而完成变革的过程则在于政治。[7]也就是说,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建设生态文明的根本出路在于政治革命,要从工业文明的政治转向生态文明的政治。目前,生态政治化正在成为世界政治发展大趋势,联合国环境署提出“实行绿色新政,应对多重危机”倡议,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等西方国家实施绿色新政,以及我国提倡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等,都是国际社会生态政治化发展的重要体现。生态政治化表明,解决生态问题必须依靠政治路径、政治智慧、政治制度和措施;要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必须要有必要的政治保障,没有相应的政治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将难以顺利进行,难以取得实效。[3]这就要求我国大力推进生态政治化进程,以便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政治保障。

(三)大力推进我国生态政治建设

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我国生态环境形势的不断改变,影响生产发展、威胁人民健康、破坏社会稳定程度的逐步加深,生态环境问题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1949~1973年,生态环境问题远离政治生活;1973~1992年,生态环境问题逐步进入政治生活;1992~2007年,生态环境问题开始影响政治生活;2007年,特别是2012年以来,生态环境问题逐渐主导政治生活,生态职能日益成为政治核心职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党和政府先后提出了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战略、方针和政策。全国两会是中国政治生活最集中的表现,中共中央在全国两会期间多次召开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近几年生态环境问题更是成为全国两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重点和焦点。这就充分表明,生态文明及其建设已经成为党和政府的重大执政理念与执政方略,已经具有一种新型政治的意涵和特征。[8]当前,我国生态政治化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生态文明在“五位一体”中排在最后,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道路中生态良好排在最后,这不利于将生态文明融入政治建设领域中。因此,我们必须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提高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地位,加快我国生态政治化发展进程。

三、政治建设生态化

政治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实现政治生态化,即将生态文明融入政治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政治生态化是政治建设适应生态文明新时代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国解决生态环境危机的根本措施之一,还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和发展新趋势。当前,我国政治生态化可以从政府建设生态化、法制建设生态化和民主建设生态化入手。

(一)政府建设生态化

“经济靠市场、环保靠政府”,说明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起着关键作用。在现实社会中,政府既是生态文明建设主导者,又是生态环境问题的制造者之一。早在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就明确指出:污染的反弹,看似在企业,其实关键在政府。[9]因此,发挥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积极作用,必须将生态文明融入政府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具体表现为生态决策、生态考评、生态体制,最终建立一个生态政府。

1.加强生态决策

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特别是生态决策或决策生态化直接影响生态环境状况。政府是建设生态文明的主导力量,但决策失误导致的生态环境问题并不少见。有学者研究发现,很多时候政府决策错误是造成资源环境问题的始作俑者,乃至罪魁祸首。近20年来,我国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近80%与政府有关,其中45%与政府没有科学决策有关。[10]因此,政治生态化首先必须实现政府决策生态化,这在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建设生态文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加强生态决策、推动政府决策生态化,要求各级政府将生态文明相关决策列入决策的重点内容。特别重要的是,各部委、各级政府任何重大经济社会决策,都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并符合生态文明建设标准和要求,否则一律不能执行。[11]也就是说,各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都必须考虑生态环境影响,坚持以生态文明为方向。

2.实施生态考评

政绩考核是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官员的指挥棒和动力源。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成为中国最大的政治,经济指标成为考评各级政府及其官员政绩的重要因素,乃至决定性因素。这一指挥棒导致政府职能重视经济建设,轻视生态文明建设;官员在经济指标上过度作为,而在生态环境指标上不愿作为。建设生态文明,“最重要的是要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使之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导向和约束”。[12]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开始绿色核算试点工作,如深圳首推的四十一项绿色经济考核指标体系、长沙试行的绿色UDP统计制度等。我国政府要实施生态政绩考核,就必须将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等内容纳入政绩考核的内容,体现在政绩考核的目标、标准、方法和结果当中;[13]把考核结果作为官员任免、奖惩、提升的重要依据,实行重大生态破坏、环境事故等一票否决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12]2004年以来,我国不断有官员因为环境污染事件被问责。只有真正确立并落实绿色指挥棒,才能引导政府及官员重视生态文明建设。

3.改革生态体制

环境保护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主阵地,从没有相关管理机构到从属于其他机构,从国家环保局到国家环保总局再到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地位不断提高,这为我国加强环境保护提供了组织保障。但是,我国生态环境问题至今没有得到有效改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国生态文明管理部门众多,部门之间权限重叠、职责不分、政出多门,结果是“九龙治水治不了水”“诸神争空治不了空气”。“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一定程度上与体制不健全有关。”[14]建设生态文明必须推动相关体制改革。生态文明及其建设需要一种全新的政府体制和管治,需要类似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或国家自然环境和遗产委员会的综合机构。[15]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16]有学者提议,将国土资源部与环境保护部合并成立资源环境部:由资源环境部统一行使监管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职权;地方环保系统实行垂直领导,将各级地方环保执法部门从同级人民政府独立出来,实行环境保护的垂直管理体制。[17]事实上,2014年初,国家成立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小组,并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这些都是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顶层设计思考,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职能部门工作的有效整合。

(二)法制建设生态化

法制建设生态化是法律对生态文明做出的积极回应。加强生态法制建设,是我国法制建设生态化的重要体现。目前,我国生态法制建设取得很大进展,但还不太适应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必须推进立法、执法、守法、司法生态化,加强生态立法、生态执法、生态守法和生态司法,确保生态文明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完善生态立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生态立法取得很大进展。1979年~2010年,中国制订的环境资源能源以及清洁生产相关的法律大约29部,约占中国全部立法的1/10。此外,还有大量法规也涉及环境保护,包括民法、刑法和有关企业的法律,还有国务院法律规章以及大量的标准。[18]但是,我国生态立法依然存在不少问题:立法理念存在偏差,一些法律规定过于模糊,法律规定之间不协调,某些重要领域的环境监管工作至今无法可依,配套法规严重滞后。[19]还有“环境权”尚未列入宪法,程序立法的缺失,行政主导立法等。因此,健全生态法律体系是生态法制建设的第一要务。2014年4月,《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终于审议通过,定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新《环境保护法》在许多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贯彻生态文明建设执政理念,最大限度地凝聚了各方共识,有效解决了环保法律制度突出问题,将有利于推动建立基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20]当前,要严格实施环境保护新法。此外,要尽早将“环境权”写入宪法,确立生态文明宪法地位;环境保护法之外,制订其他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法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相关领域立法要融入生态文明要求。

2.加强生态执法

严格生态执法十分重要,执法不严将使立法形同虚设。孙佑海(2013)认为,40多年来,我国环境行政执法逐步形成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管理体制,环保部门逐步集中了大部分环境污染防治的执法权限;在环保部门内部,执法权限也经历了一个从分散到相对集中的发展演变过程,环保部门不断强化行政执法能力建设,通过开展各项执法活动,惩治了一大批环境违法行为,为减轻环境污染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19]加强我国生态执法工作,首先要求政府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加大政府的环境责任,对于包庇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做出限期治理或责令停业关闭决定而未做出,将征收的排污费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截留或挤占或挪用的,有关党政机关要给予严肃处理;强化环境执法能力建设,为打击环境违法活动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让环境执法部门成为一支有震慑力的高效率的环境执法力量。[19]此外要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对执法人员进行生态文明与生态法律知识培训,增强他们对生态法律保护的责任感、使命感,提高他们重视生态保护的自觉性、主动性,丰富他们的专业知识,提高执法水平,在生态法律保护方面做到执法的正确性、合法性、及时性、合理性及公正性。[21]

3.严格生态守法

守法是生态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严格守法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保障。其中,企业是否严守法律是关键。一直以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做出相关规定,但企业遵守生态法律状况堪忧。多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遵守生态法律,在受到执法处罚时四处托关系以求从轻发落;“出事”企业往往都是当地招商引资项目和纳税大户,即使不断有群众反映污染问题,相关部门总能给出“环评合格”结论,客观上助长了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19]不少企业唯利是图,置生态环境法律不顾,成为破坏生态环境的主体。尤其是,“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使现有立法逆向鼓励违法。如,2010年福建紫金矿业污染事故中,紫金山金铜矿一审判决被处以3000万元罚金,被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仅956.31万元,而该企业2009年利润总额达到50亿元。[10]因此,要使我国企业严格遵守法律,除了不断提高企业生态文明意识,必须加大其违法经济制裁力度。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提高了制裁力度和措施,将有利于我国形成“守法成本低、违法成本高”的局面。除了企业外,政府与公民也要严格守法,这就需要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全方位生态文明教育体系,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宣传生态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养成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促使公众自觉遵守生态文明相关法律法规。

4.强化生态司法

司法也称为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环境纠纷的各种解决途径中,诉讼是环境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个人或社会团体等,为了环境的社会公共利益,而依法针对破坏环境的个人、企业等提起的诉讼。近年来,我国环境司法地位较低的状况得到改变,一些地区开展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索。2007年,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就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排放超标污水一案提起公益诉讼,这是贵州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福建省厦门市一位普通市民林雷以公交车超标排放尾气影响身体健康为由,将厦门市3家公交公司一并告上法庭,并提出分别索赔人民币1元。总体而言,我国司法机关对环保部门的支持、对污染受害人的救济远不能令人满意。面对企业的恶意违法,公众和社会无能为力;诉讼通常不能被提起或提起后不给诉讼;好不容易受理了,迟迟不判决;判决了,最后又执行不了。[18]此外,我国环境诉讼主体范围过窄,环保非政府组织未能成为诉讼主体。因此,强化生态司法建设的关键是加强环境公益诉讼,这也是《环境保护法》修改中备受关注的一个问题。值得期待的是,新《环境保护法》设立了环保公益诉讼制度,而且法律诉讼主体得到进一步扩大,“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22]强化生态司法,必须严格实施惩治环境犯罪的刑法规范,让环境侵权者依法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进一步加强环境行政审判,积极建设环保法庭。[19]

(三)民主建设生态化

各级政府是我国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力量,但单靠政府不可能根本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环境民主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为中国环境问题提出的一条重要建议。生态民主就是要增强人民群众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社会责任感,调动人民群众主动性、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确保人民群众加入、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中,齐心协力共同建设美丽中国。当前,生态民主建设关键是落实和保障公民的生态知情权、生态表达权、生态参与权、生态监督权。

1.确保生态知情权

知情权就是了解权、知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掌握的信息享有了解的权利,其本质是对公共权力的限制、民众私权的保护,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23]满足公众生态知情权,就要实现生态环境信息公开,需要政府及时披露环境信息,定期发布环境公报,以及公开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政策与措施。尽管我国已经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环境信息公开现状不太理想。近年来,我国各地环境群体性事件频发,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公众知情权被严重侵害。如,2007年厦门PX事件中,项目得到了厦门市委、市政府的鼎力支持,但政府却对外封锁消息,公众在很长时间内都不知情。2012年四川什邡钼铜项目,一直到奠基才为居民知晓,引起当地群众极大不安,最终酿成影响全国的群体性事件。因此,必须加强生态民主建设,必须推行“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追究不公开信息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为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做出新努力;对于伪造或指使伪造监测数据,或依法应当公开环境信息而不公开都要依法追责。[19]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尊重和保护公众环境知情权,是维护人民环境权的根本基础。

2.确保生态表达权

表达权主要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由法律确认,保障并通过一定方式公开发表和传递思想、意见、主张、观点、情感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和社会组织非法干涉、限制或侵犯的权利。一般情况下,社会成员表达利益诉求采用制度内途径,即通过国家正式提供的各种合法渠道,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利益的表达。因此,公民自由表达在社会生活中起到安全阀、减压阀或缓冲器的作用,可以在合法前提下宣泄偏激情绪,有效遏制不满情绪转化为非法暴力活动。[24]生态利益表达是人们为了满足自身愿望和维护生态利益,而提出和反映自己的生态利益诉求的过程。目前,我国社会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渠道较少、利益表达渠道不畅、利益表达效率低下,形成“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局面,加剧了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频率。生态利益表达机制的不健全,尤其是生态利益表达渠道的不畅,正是近年引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症结所在。因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必须实现生态利益表达制度化:观念创新,正视群体性事件背后民众的合理利益诉求,承认多元社会公民利益表达的正当性,形成治理群体性事件的新思维;渠道建设,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引导群众在体制内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杜绝非制度化表达,防止利益冲突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组织建构,发展培育社会组织,提升利益表达主体组织化程度,促进利益表达制度化的组织设计。[25]

3.确保生态参与权

参与权是指公民可以依法通过选举、投票、协商、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批评、建议,以及通过平面媒体和网络讨论国家政务等各种途径和形式来参与社会与政治生活的权利。[23]生态参与权是指公众对涉及本身环境权益的重大社会、经济和环境决策与重大建设项目决策活动依法享有参与的权利。国内外大量事实表明,从来都是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污染影响的普通公众最关心生态问题,同时他们的声音也最容易受到忽视。如果生态问题没有公民的广泛参与,缺乏公众的普遍监督,少数权力机构在势力很大、资本雄厚的利益集团的强大影响下,很难去履行应尽的职责。[26]当前,我国公众生态参与权可以借助以下途径来实现: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间接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扩大人民代表大会中关于生态文明建设议案的提出和讨论,鼓励各级政协深入调研并提出生态文明建设提案和建议;通过发展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等基层民主,鼓励社会公众直接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及其管理,当然我们要不断丰富政治参与形式,扩大基层公民政治参与途径;通过环保非政府组织等社会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政府要加强对环保组织的支持与引导,对各类环保组织进行专业培训,联合环保组织及各界人士共同开展生态公益活动,对公共生态政策进行解释与沟通等。

4.确保生态监督权

监督权主要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主要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检举权等等。[23]生态监督权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证。从公众感知灰霾持续困扰,到以潘石屹、郑渊洁、钟南山等为代表的“意见领袖”带领“围脖们”呼吁推动,再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PM2.5从快速升温到正式亮相,从网络热词到官方标准,网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27]但总体而言,我国公众监督水平能力受限,公民举报投诉得不到及时反馈;媒体舆论监督不力,重大环境事件的跟踪报道有待加强;环保非政府组织等社会组织的监督更是阻碍重重。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完善生态监督体系,建立健全专门机构监督、民主党派监督、新闻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等多种民主监督的形式和途径,对于人民群众关心的生态问题,相关部门和个人应该依法负有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及时反馈和相应处理的义务。[28]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公众公开环境信息和重大环境事件真相,对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施加压力。舆论监督通过监督政府和企业行为,促使政府和企业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二是加强社会组织外部监督,这对于生态民主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旦建立起有效的外部监督体系,就能有效促使政府或个人注重其行为的社会影响,尤其是环保非政府组织监督政府、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环保行为。[29]三是加强社会公众监督,建立健全环境问题投诉处理制度,明确公民举报的权利与义务,增强监督的可行性和安全性,确保公民的举报和建议有效落实,为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设下天罗地网。人不仅有基本的政治、经济和发展权利,还应当有基本的环境权利,有权获得良好的生活环境,有权不遭受污染的危害,有权参与对影响环境行为的监督管理。[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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