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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镇建设中农村金融供需失衡调节作用研究

2015-03-17佟光霁

关键词:农业部门农村金融金融机构

宗 杰,佟光霁

(1.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哈尔滨150086;2.东北林业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哈尔滨150040;3.黑龙江工程学院,哈尔滨150050)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城乡关系正在逐渐转变,以往的城镇化政策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农业现代化,农村生活城镇化的要求。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提出“新城镇化”建设,这是伴随工业化发展,非农产业在城镇集聚、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的自然历史过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1]。新城镇化建设强调以人为本,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以城镇化水平和质量稳步提升、城镇化格局更加优化、城市发展模式科学合理等为目标,可以显著优化农业部门金融体系,缓解农业部门的供需失衡问题。它以实现产业发展和城镇建设间的融合,引导农民融入城镇为目标,为农业现代化创造条件、提供市场,实现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辅相成。新城镇化建设对农村金融供给的影响大致有以下方面:新城镇化对农业部门社会闲散资金向城市流出的阻碍作用、对金融体系加速运转的推动作用以及对农业部门金融功能的完善作用。

一、农村金融供求失衡的表现

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逐年加快的过程中,大量资金流向非农领域,使得农村资金供给减少,与此同时,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现代化建设,自然需要大量的资本支持,农业领域对于金融的要求与日俱增。因此,我国农村金融的供给和需求出现缺口且逐年扩大,这主要表现在资金总量、信用贷款资金的用途构成以及期限结构三大方面。

(一)总量失衡

我国农村金融供求总量失衡大致体现于金融供求上的巨大缺口以及金融机构存贷的巨大差额这两点上。

1.金融供求上的巨大缺口

我国农村金融供求总量失衡具体表现为金融供求上的巨大缺口。根据相关学者对1998—2011年14年间的农业部门的金融理论容量以及实际容量进行估算[2],结果显示: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区域确实出现了庞大的金融缺口,而且该缺口处于逐渐增大的态势,1998年我国农村金融理论容量和实际容量差额为2 591 亿元,到2009年这一指标达到39 314 亿元,增长了15 倍,直至近几年才出现了下降趋势,但根据农村金融相对缺口指标显示,2011年我国农村金融供需差距比率为51.73%,与发达国家的水平相差较大。总体上说,虽然在总量上我国农村金融供需缺口量在近几年有所降低,但农村金融供需失衡仍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一项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2.金融机构存贷的巨大差额

根据相关学者对1998—2011年14年间的农业部门的金融机构的存贷情况的统计和估算,结果显示: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区域确实出现了庞大的存贷差额,而且该差额处于逐渐增大的态势,1998年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存贷的差额还比较小,到2011年这一指标达到5 473.1 亿元,增长幅度较大,且增长迅速;同时存贷差额比上年存款余额的数值也自最初的-4.1%增加到了28.6%,呈现出日益攀升的态势。

(二)信贷资金使用结构失衡

在广大的农村区域中,农户是金融需求活动的重要单位,其对于金融体系的需要表现出多样性以及差异性。具体表现为:(1)生活困苦的农户保证日常基本生活的需求;(2)规模较小的企业保证生产运营资本的需求;(3)各种专业化生产以及推动二、三产业进程的较大额度贷款的需求;(4)有关农户子女教育、医疗保险等产生的助学贷款的需求。农业部门的金融体系从其具体提供的内容来看,其核心在于为农业部门的所有经济单位提供存款、贷款、咨询、保险以及中介买卖等金融相关服务。此外,目前从农信社运营机制角度来看,其本质依旧是以盈利为目的,主营业务是向农户提供存、贷款,鉴于我国出台的有关政策对于居民进行小额贷款的限制条件较为严苛,致使其与农户多样性的需求差异日渐增大,最终导致信用贷款的资金不能适应农户的需要,造成供需双方在信贷资金使用结构上的失衡,即从农户的角度来说其对于资本的需要得不到满足,从相关金融机构来说,大量的信贷资本无法供应出去,将本可获得的收益让给了民间非正规的金融信贷。

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区域,不管是贫穷还是富有,几乎所有的农户均会有家族祠堂的维护以及红白喜事等事宜支出。哪怕在改革开放之后,少部分先富起来的农户仍然会将大量的资金应用到购买、维护房产、祠堂当中,而非投资到生产中。相比较而言,正规的金融机构对于借款人应用资金的途径有着清晰的规定,并且时间与生产周期几乎重合,这就导致农业部门金融机构的资金供应与普通农户在金融方面的需要呈现出了某种错位:其一,普通农户多元化的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其二,农业部门金融机构的闲置信贷资本在广大农村区域找不到出路。

(三)期限结构失衡

鉴于我们目前对于农业部门的资金供需情况缺少较为科学、系统的探究,在社会生产运营活动日渐多样、复杂化的形势下,广大农户的金融提供单位不能适应其在信用贷款需要时限的变化。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对于农业部门的再次贷款时限不能多于两年,并且不能通过再次贷款的方式偿还已有的贷款。而这种时限上的限制仅仅能够符合较为传统的种植以及养殖业[3]。近些年来,我国对于农业部门的结构调节程度逐年加深,对于农业部门的扶持区域也在逐年扩大,信用贷款的时限也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平均时限有所提高,例如林果种植业有3-5年的时限,特殊种植、养殖业有2-3年的时限,加工业、农村居民子女助学贷款等有1-4年的时限,这些都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时限相悖。而这种时限上的限制使得农信社只得通过再次贷款重新计算时限,而不是通过实际的农业需要来计算,这会导致愈来愈多的逾期贷款,同时还会导致农业部门生产经营过程中成本的增加,最终导致期限结构上的失衡。

二、新城镇化农村金融供需失衡的成因

农村金融供需失衡会抑制农村经济发展及现代化建设,调节农村金融供需失衡已成我国农村发展的当务之急。农村金融供需失衡原因,主要可以归结为农村资金外流、信贷业务萎缩以及金融功能不足三个方面。

(一)农村资金外流是造成金融供需失衡的主要原因

旧模式的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农民用自产的农产品来换得工业产品,其本质是农村以过分开发自然资源与低价劳动力来支援城市工业发展,使得农村自有资金流失。在改革开放之后,不断涌现了新的“剪刀差”,例如房地产“剪刀差”以及工资“剪刀差”等,导致农业部门的资金流出量更加迅速。如农村子女的上学开销问题导致农民资金大部分外流。此外,由于农业生产的回报率较低,当外部存在具有吸引力的高回报投资项目时,农村的自有存量资金也会外流。

(二)农村信贷业务萎缩是金融供需失衡的重要诱因

亚洲金融危机以来,由于金融机构要符合国际准则,对资产投放数量及质量有一定的要求,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在逐步减少县级以下金融机构的数量,也同时减少了国有商业银行县级以下金融相关机构贷款的权利,大部分传统农村金融机构仅剩下吸储的功能,其放贷权利越来越少。据统计,2000年与2008年相比,国内金融机构对于农村贷款已经由原来占总比11.69% 减少到10.1%,每年农村外流资金高达3 000 亿元人民币。

自国有四大银行取消农村服务网点后,农信社成为农业部门金融机构的主体,占据着农业部门金融服务的主体地位。然而,农户在农信社的存贷款差额逐步加大,使得存贷款余额比例严重失调造成了极大的“剪刀差”。自2000年以来农户存贷比均在30%左右,农信社发放的贷款额度比农民在农信社存款的额度多出了三倍。其中农户资金里有许多“非农户化”资金,这就使得更多的农村自有资金外流到了城市或者其他产业。并且可以看出农信社吸储余额的速率快于农信社放贷余额的增长速率。且其数值已从1980年的101 亿元,增长到了1990年的1 324 亿元,直到2004年的13 933亿元,进入2000年之后年均存差额增长量都高于1 000亿元。

此外,农业部门金融交易市场以及城镇金融交易市场监管中的“一刀切”现象,也导致了农业部门金融供给的单一性。一直以来,政府监管机构在对农业部门金融交易市场的监管中忽略了农业部门经济的多元化对金融服务需求多元、分散性,而与城镇金融交易市场的监管“一刀切”。只单单突出中央金融在农业部门金融交易市场当中的领导地位,农业部门信用合作社被称为中央银行的基层机构,导致农信社的合作制已消失殆尽。在现实的业务经营过程当中,各层次的农信社始终继承通常商业银行的经营方式,尽可能的把信贷资本投入到高回报、风险小的非农业部门,不奉行社员贷款优先的准则,造成“三农”贷款无法正常发放,使农户以及农业部门经济机构的金融需求无法获得有效的满足,导致农业部门出现一定程度的“金融短缺”情形。

(三)农村金融功能不足是金融供需失衡的直接表现

农村金融的主要功能在于通过资金的流动将资金配置到效益最优的项目上,满足农村居民的金融服务需求,加速农村的经济发展。但当前农村的金融机构无法充分实现以上功能。银监会相关文件指出,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作用发挥不充分,合作金融发展缺位,农业保险和农村资本市场发展相对滞后,农村金融服务主体不够丰富。我国农村金融功能不足源于农村金融体系的构成上的不合理;从微观的角度来看,是由于农村相关企业的整体竞争能力欠缺,对于农村的支持程度较低;从法人监管的角度来看,是由于农村相关企业的内部监管制度尚未完善,无法起到切实的监管作用,这就意味着其在许多方面都处于欠缺、失控状态,例如风险防范、应对能力欠缺,员工责任感、使命感欠缺,工作积极性差,企业高素质人才欠缺等等;从运行机制的角度来看,目前的农村金融体系,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运营制度呈现出明显的行政特性,这就导致实际运营、工作过程当中的行政化、消极化以及滞后化,对于农村的服务功能也就无法体现;从运营能力的角度来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定没有根据实际需要,只是不断地追求规模与外在。

三、新城镇化对农村金融供需调节作用的分析

城镇化与农村金融的发展相辅相成,城镇化发展的各个阶段都在不断影响农村金融供需情况,在《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提出后,我国进入了新城镇化建设时代,新城镇化建设对农村金融供需的影响作用更加显著。

新城镇化以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左右为目标,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将达到45%左右,并实现1 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4]。李克强指出,新城镇化强调以人为本,应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改善基本医疗卫生条件、拓宽住房保障渠道,推进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并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机制[5]。以上述思想为指导,国家需运用创业投资引导、政策性金融服务、小额贷款担保等手段,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创业型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推进新城镇化建设。

(一)新城镇化建设是集聚农村资金的有力途径

尽管农村资金向城市的流动将不断扩大农村金融的供需差距,并将严重影响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但新城镇化建设却可以在抑制农村资金外流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规划》提出的重要举措就是加快小城镇建设,将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迁入城镇并集聚在城镇中,同时农民人均资源占有量将相应增加,比较收益提高。李克强指出,在新城镇化的过程中,要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以及各项基础设施的完善,提高农村居民的就业及教育水平[6]。这将促进农村居民信用等级的提升,从而对商业银行产生极大的吸引力,将大量资金吸附到农村地区,实现抑制资金外流的目的。

1.新城镇化建设吸引了金融机构注资

新城镇化建设将加强剩余农村劳动力的城市化流动,并切断其与土地之间的固有联系,使耕地等农业生产要素自发向种田技能较高的农户手中聚集,进而拓宽农户的生产运营规模、提升生产效率,加大农产品的供给;另一方面转化为新兴市民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将成为农副产品的购买者,势必增加对农副产品的需要[7]。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在上一阶段的城镇化建设中,我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现金收入从2001年2 534.7元增加至2012年的9 787.2元,增长了2.86 倍[8],在新城镇化建设的指导下其增长幅度将会更大。而且,在新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过程中,势将推动农业部门交通、供水、通信、文化设施的构建,倡导农民到城市中购房,直接带动建材、装饰、机械、家电等关联行业的发展。而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必将促进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在农业部门的发展,从而提高金融机构对农村地区的贷款意愿,有效抑制农村资金外流。

2.新城镇化建设完善了金融机构贷款的制度保障

新城镇化建设将推进小城镇的加速发展,并吸引更多的农业部门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工业部门进行生产和生活[9]。较高的城镇居民集中程度将会大大缩减金融机构与金融服务对象的交易成本。除此之外,小城镇还是城市工业部门与农业部门二者间进行有效沟通的媒介,它的加速发展有利于农户及企业在生产运营活动中快速、全面地获取农业生产及市场信息,改善农业部门的经济构成,消除农业生产运营过程中的盲目性。小城镇完善的基础设施,便利的交通能够将分散的乡镇企业汇集到一起,提升各乡镇企业的平均运营收益、社会贡献程度以及生态水平,推动乡镇企业的发展进入新阶段,并促使农业部门的经济增长模式从粗放型转化成集约型。同时,在乡镇企业和农业部门的劳动力一起汇集到小城镇的过程当中,也必将推动农业部门第三产业的发展,使农业部门的经济构成获得显著改善。可见,农业部门的城镇化进程促进了农村区域工业化的集聚发展,是转换农业部门经济增长模式、加快乡镇企业向集约化迈进的关键点,而这必将激发农村经济对资金的需求,扩大农村经济体贷款的整体规模,提升金融机构对农村地区经济主体的贷款意愿。

3.新城镇化建设提高了金融机构注资信心

新城镇化可以使各种生产要素在空间上得以聚集,并且使它们流向效率更高的领域或部门,促使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各个生产领域的劳动生产率。以黑龙江省为例,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黑龙江省第一产业劳动生产率已由2000年的4 755.5元/人增长到2010年的16 182.1元/人,劳动生产率的快速发展必将带动经济全面发展,从而降低农业生产活动的风险,提高金融机构与农村经济体中各经济主体信任程度。而城镇居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也会更加稳定,便于金融机构以较低的成本对农村地区经济主体进行信用调查,更加了解放贷对象的经济状况,从而对担保物设定准确的担保价值,促成农村经济主体贷款行为。

(二)新城镇化建设是金融体系运行效率提升的关键

不同类型的金融体系具有不同的作用以及运营方式,能够适应不同的金融发展要求,单一的金融机构必然无法满足农村多层次的融资需求。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农村现代化水平逐渐提高,农业生产向集约型方向发展,这将使农业生产风险降低、收益增加,吸引大量资金向农村聚集,这就为构建包含商业性、政策性以及合作金融等正规金融机构以及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的农业部门金融体系提供充足的动力[10]。《规划》指出,新城镇化建设中应加快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机制障碍,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其首要任务就是推进城乡统一要素市场建设,创新面向“三农”的金融服务,统筹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作用,支持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保障金融机构农村存款主要用于农业农村[5]。可见,新城镇化建设将从农村金融机构的多元化以及竞争化两方面来提高整个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

1.新城镇化建设促进建立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体系

无论是哪一种金融机构都无法处理所有的农业部门金融问题,同样也就无法开展所有种类的金融业务。新农村建设中不同的金融要求以及与之相匹配的金融相关机构、金融体制、金融工具及金融服务都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而新城镇化建设可以打破原有城乡隔绝的局面,使农村由封闭状态逐步走上开放发展的道路,逐渐转变农民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据分析,每1%的农村人口城镇化,将使其消费额提高0.19% ~0.34%[8]。可见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会对扩大农村消费需求产生积极影响,进而导致农村贷款需求的逐年增加。同时,城镇化发展所推动的新兴市民转化将导致农村经济主体对贷款形式的多样性要求日益显现。随着农业部门经济单位主体层次化、多样化贷款要求的日益加深,多元化的农业部门金融体系将产生有序的层次结构,从而在运营平台上更好地发挥自身的积极作用,满足各个层次农户的贷款要求。

可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健全金融体系,构建风险防范体制,并将推进的重点放在新兴产业以及小城镇的飞速进步当中。首先,应当大力健全农业部门金融体系,持续推进金融改革的深化,提升金融相关商品的供应进而提升整体资源配置的效果。政府有关部门还应积极倡导商业银行优先配置信贷资本,将关键放在对新兴产业以及中、小城镇的进步过程当中;此外,还要设立投资咨询公司,为第三产业的新兴企业一对一的制定金融服务方案,全面发挥“金融外脑”在交易市场之中的信息优势;政府有关部门还应严格规定信用评定部门,改变我国信用评定市场混乱现象,为在新镇化构建当中的各类中小企业供应良好、规范、专业的信用等级评定,为发展潜力优异的企业取得资金提供辅助,从而淘汰非规范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更应该倡导保险、担保公司革新金融商品,增强服务的层级,对新城镇化构建当中特别支持的第三产业以及涉农企业供应良好的服务,消除其在发展进程当中的后患。其次,应当扩大金融服务的整体范围,构建政策性金融、国家控股的商业性金融、外商投资金融以及民营资本,一起扶持第三产业当中的新兴产业在中小城镇的发展。完善城市商业银行,倡导全国性质的商业银行、信用社、中小城镇商业银行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将金融服务由大型城市扩展到中小城镇之中去,倡导保险、证券以及信托公司为中小城镇当中生活的农户、企业提供证券投资、融资服务,以及人身、财产保险服务。再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构建金融风险防范体制,例如通过政府财政贴息、央行增加再贷款份额、降低再贴现利率等等多种风险补偿方式来激励相关金融服务,进而提升各类机构服务行为的积极、主动性,同时对同业部门提供示范效应。最后,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新城镇化中金融机构的良性发展提供顶层设计,采取措施限制同行业之间的过分竞争,进而构成金融合力,增强第三产业当中的新兴产业在中小城镇的金融扶持。

2.新城镇化建设创造新的金融市场竞争环境

随着新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深,农村地区的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将会不断完善,其中一个主要表现就是会建立“市场主导型”的资本流动机制,以此构建资本的自我造血体系[11]。这一体系首先会扩大市场交易主体,广泛吸纳乡镇企业、政府和居民积极参与金融市场的交易。贷款对象的多样化将带来金融交易市场客体的多样化。农业部门金融交易市场会通过金融创新和市场结构合理化的途径,满足不同融资主体和投资主体的需要。在投资主体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情况下,国家财政不可能再为商业银行的亏损“埋单”,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并将推动金融交易市场规模的扩大。

同时,新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加深会使农村中小型金融机构逐步完善出良好的信用环境。首先,城镇化发展导致农村居民的物质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将带动其精神文明建设的步伐。农村普遍受教育水平会逐步提高,将提高广大农村居民和企业的经营能力,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显著地改善农村信用环境。

其次,新城镇化建设的内在要求是实现农业部门的现代化进程,新城镇化建设鼓励农业部门建立各种方便居民生产、生活的机构和公司,其中担保公司、评级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成立、发展,将使农村地区的信用担保体系得以完善。

(三)新城镇化建设是健全农村金融功能的坚实基础

新城镇化建设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多样化及农村保险业的发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李克强指出,在新城镇化建设中,城镇化本身和变成市民的农民工都在创造财富,将为城镇化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商业化融资提供了最坚实的基础。资金来源的多样性将对金融机构的功能提出多样化要求[12]。同时,《规划》中还明确指出,加快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和经营组织形式创新,完善农业保险制度[5],这为农村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政府支持。

1.新城镇化建设促进了农村金融机构服务功能的多样化

当前农业部门的金融服务依旧是过去的存、贷、汇业务,几乎没有诸如中间业务等其他的多元化服务。但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发展,农村金融服务的这一现状将逐渐得到改变。在新城镇化的发展进程中,农业部门金融服务种类将不断向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

(1)新城镇化建设会使农村地区获得充足的资金并不断提高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而巨大的农村金融需求将会为金融机构带来丰厚的利润。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农村居民及乡镇企业对金融服务的要求将逐渐提高,广泛的金融需求会导致农业金融部门不断完善其金融功能,面向农户及企业开展贷款、保险、投资理财、票据融资以及网络服务等多元化的金融服务种类[13]。不仅如此,随着农业部门经济主体对资金的需求与日俱增,农村金融机构在传统业务上创新动力也会得到提高,并将创造新型农业部门贷款种类,使其不仅仅局限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少量的联保贷款和担保抵押贷款几种方式,从而加速农村地区资金流动速度,提高农村金融效益。

(2)新城镇化水平的发展会导致金融机构结算手段的多样化。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外出务工已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农民工汇款渠道的不畅问题日益凸显。农民工对农村金融机构结算手段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会促使金融供给主体不断地健全农村汇款体系、创新汇款方式、缩短汇款周期,使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呈多样化发展。

2.新城镇化建设加速了农业保险业的发展

与贷款业务相似,受到广泛推广的保险业务在农业部门进展的并不顺利。农业保险是农业部门经济平衡推进的保障,不但能够切实地平衡农业生产,提升农业运营单位的盈利保障水平,而且能够给潜在的农业投资单位提供风险保障,减少本身的风险预期,使其更容易取得贷款资金的扶持。从制度角度来说,农业保险能够倡导并推动金融资本向农业部门流动,推动农业部门日常生产运营活动的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提升,减少资金融通的费用,担负起农业部门信用活动的媒介作用。

可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构建并完善农业部门的保险机构。农业部门经济进步以及农户生活质量的稳步提升,“三农”不但急需农业保险、财产保险,同时还急需人寿保险、医疗保险等等。由此可见,政府相关机构必须积极拓宽农业部门的保险交易市场,完善农业部门保险机构,增设保险业务类型。

(1)可积极构建特有的政策性中央农业部门保险机构,专职经营农村种植业以及养殖业保险,同时采用强制保险以及村民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形式,由中央提供基本的辅助方针。这些机构可下设至县级,县级之下可由农信社或者是农业银行的相关经营机构所替代。

(2)提升县级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在乡镇的一级机构,至少应当在中心区域设定相关部门,大力开展财险及寿险业务[14]。

虽然农业生产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很高,但在新城镇化建设方针的指导下,农业将逐步向现代化的开发型农业转化[15]。现代化农业的生产效率高、生产风险低并且生产更加集中化,从而为保险公司通过集中大量风险单位来分摊损失提供了可行性;并且如上文所述,新城镇化建设会带动农村居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进而加快其精神文明建设的步伐,同时农村地区的信用担保体系的不断完善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罚机制的建立都会使农村地区的信用环境不断完善,从而解决农业保险市场现有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和由此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

结 论

农业部门的新城镇化将加速农村剩余劳动力、资金等源源不断地向城镇流动,对城镇的整体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城镇经济的提高也间接促进了金融体系的发展,推动了金融体系的深化变革,反过来也为农业部门的新城镇化进程做出了贡献;另一方面,新城镇化的不断深化将推动农业部门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工业部门的流动,为城镇金融体系增加信贷市场需求;同时还将为农村金融体系中各机构提供竞争基础,使各类金融信息愈加的透明。因此,农业部门的新城镇化建设会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经济氛围。

新时期的城镇化建设战略由过去的长时期依靠以农补工、农村支持城市,转变为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城乡一体化经济发展,这就可以从抑制农村资金外流、提高农村金融体系运行动力和健全农村金融功能三方面途径调节我国农村金融的供需平衡。因此,政府应加大农村的新城镇化建设力度,从而达到提高农村居民经济水平、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目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上述新城镇化建设显然偏向于对要素资源的优化,而对资金资源的优化配置效果不显著,所以地方政府应加强相关接续性政策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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